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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 加重詐欺等(2026-06-24)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2026-06-24 案號:重上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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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4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精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陳世雄律師吳孟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銓鴻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顏偉哲律師楊子蘭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年度原易字第10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782號),提起上訴

,前經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顏精華附表編號1、3至8、10、12至15、19、21至24

、26、30、33至40、42至50、52至55、57、59至62、66至67、69

及定其應執行刑部分,以及A03部分均撤銷。

顏精華犯如附表編號1、3至8、10、12至15、19、21至24、26、3

0、33至40、42至50、52至55、57、59至62、66至67、69所示之罪,處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A03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刑。緩刑參

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

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

一、顏精華(除本判決撤銷改判部分外,其餘附表部分均已確定)係址設南投縣○里鎮○○路0號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以下稱埔基醫院)神經外科主治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員,而填載診斷紀錄、開立診斷書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稱勞保局)印發之制式「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為其附隨業務。A02(原名許元興,前經原審法院通緝,後緝獲到案,於114年4月8日共判處66罪,其中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5年6月;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2年6月)係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0樓之0、0樓之0康展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稱康展公司)、允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稱允安公司)、悅展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稱悅展公司)等3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聘僱如附表業務仲介欄所示之人擔任公司業務人員,以仲介、招攬病患客戶代辦申請勞保局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等為業。A02之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費用(佣金),係客戶實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金額之3成,得款後A02再與業務仲介等員工朋分,若未領得保險給付,則不予收費,藉此招攬病患客戶。

二、A02及如附表編號1、3至8、10、12至15、19、21至24、26、30、33至40、42至50、52至55、57、59至62、66至67、69之業務仲介欄所示(除A02以外)等人,深知病患客戶能否領到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及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之關鍵,係醫師所開立之診斷書內容之記載,其等為使客戶獲得嚴重於實際症狀之診斷記載,以獲得保險給付,竟共同基於三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加重詐欺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內容文書之犯意聯絡,由A02覓尋願意配合開立不實診斷書之醫師。嗣A02結識埔基醫院神經外科醫師顏精華(如附表編號32、41、51部分經原審判決無罪;如附表編號9、11、16至18、25、56、58、63至65、68部分經本院上訴審判決有罪;如附表編號2、20、27至29、31部分則經本院更一審改判決無罪,以上部分均已確定)後,兩人於顏精華到埔基醫院任職後至民國102年1月2日前間某日約定:如為A02公司員工仲介就診之病患,顏精華願以寬濫於一般病患之診療標準進行診察,於最後一次就診時(就診約6至8次,期間約6月),A02將出具草擬診斷書內容之紙條及空白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供顏精華登載在該失能診斷書或身心障礙診斷書上,以憑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A02則支付每件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作為酬勞。

三、上開謀議確定後,如附表編號1、3至8、10、12至15、19、21至24、26、30、33至40、42至50、52至55、57、59至62、66至67、69業務仲介欄所示之A02、其公司業務人員,分別於上開附表編號所示有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需求之病患客戶(包括其中編號8之A03。又編號42之黃家鎮、編號52之謝派因死亡而經原審為不受理判決,編號12之林丞弘、編號48之黃清福、編號40之曾應欽、編號44之游俊源,分別經本院上訴審、更一審判決確定,其餘之人或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經原審為協商判決、簡易判決、簡式判決,此部分之被告即病患客戶均已確定),經告以有配合之醫師可以申請到保險給付後,其等病患亦共同基於三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加重詐欺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內容文書之犯意聯絡(其中A03則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內容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各業務仲介人員帶至埔基醫院顏精華診間,表明係A02之客戶後,顏精華即以寬濫之標準為形式上診察,有些病患則裝出較嚴重之體態配合。嗣於製造數次就診紀錄後,A02認時機成熟,遂在便條紙上草擬診斷書內容,於病患最後一次就診時,交由業務人員帶給顏精華將該不實內容登載於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足以生損害於勞保局審核失能給付或身心障礙給付之正確性及埔基醫院對於病歷管理維護之正確性。A02或如附表編號1、3至8、10、12至15、19、21至24、26、30、33至40、42至50、52至55、57、59至62、66至67、69所示業務仲介欄之人員獲取該不實內容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後,由埔基醫院直接或交由業務人員帶回公司逕寄勞保局審核,致勞保局或有因此陷於錯誤,而核付或如附表編號1、3至8、10、12至15、19、21至24、26、30、33至40、42至50、52至55、57、59至62、66至67、69所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金額予各該病患,或有拒絕給付者(各共同正犯人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診斷書內容、勞保局給付等情形,均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又上揭各該曾更名者,除通訊監察譯文為求真實仍保留舊姓名外,其餘均僅稱新姓名)。

四、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壹、審判範圍及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本院更二審審判範圍:本案依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意旨,本院之審判範圍為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顏精華如附表編號1、3至8、10、12至15、19、21至24、26、30、33至40、42至50、52至55、57、59至62、66至67、69,及被告A03附表編號8部分。至於如附表編號32、41、51部分經原審判決無罪;如附表編號9、11、16至18、25、56、58、63至65、68部分則經本院上訴審判決有罪,如附表編號2、20、27至29、31部分,則經本院更一審判決無罪,以上部分均已確定,自非屬本院更二審審判範圍。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刑事訴訟法第208條有關法院或檢察官囑託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之相關程序規定,於112年12月15日修正公布,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之19第1項規定,該修正條文係於公布後5個月即113年5月15日始施行。又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9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是本諸舊程序適用舊法,新程序始適用新法之一般法則,各級法院於前開關於鑑定制度之刑事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踐行之訴訟程序(如鑑定之相關證據法則之適用),其效力自不受影響:⒈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條至第206條之1之規定(不包括第202條囑託個人鑑定時應命鑑定人於鑑定前具結之規定),而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前段及第20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⑴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鑑定意見,乃檢察官依法囑託機關即勞保局之鑑定(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檢】104年度他字第1742號卷【以下稱他字1742號卷】

㈡第2、184、186、188、275頁;他字1742號卷

㈥第2頁)。而囑託機關鑑定,並無必須命實際為鑑定之人為具結之明文,此觀當時有效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項,已將同法第202條之規定排除,未在準用之列,不難明瞭。故於法院或檢察官囑託相當之機關為鑑定,而該受囑託機關以書面報告鑑定結果之情形,既非屬依法應具結者,自無同法第158條之3有關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規定之情形。是以被告顏精華之辯護人曾主張勞保局之鑑定未經鑑定人具結,無證據能力等語,尚有誤會。⑵本案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以下稱彰基醫院)及臺中榮民總醫院(以下稱臺中榮總),係經原審依法囑託鑑定之鑑定醫院,是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彰基醫院、臺中榮總之相關鑑定書,係為實施鑑定之人員依其專業知識經驗陳述其判斷意見,自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指例外情形。又鑑定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鑑定經過及其結果,法院囑託鑑定機關為鑑定時,受囑託之鑑定機關應將鑑定經過及其結果一併載明鑑定報告書中,始符法定記載要件而具備證據資格。惟鑑定機關未必知悉此項製作鑑定報告書之程式規定,若鑑定報告書僅簡略記載鑑定結果,而未載明其鑑定經過,此種欠缺法定記載要件之鑑定報告並非不可補正,法院自應先命受囑託機關補正,必要時並得通知受囑託機關實施鑑定之人以言詞報告或說明,使之完足,不得逕以其欠缺法定記載要件,即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81號判決意旨參照)。前開臺中榮總之鑑定書,僅有鑑定結果而無鑑定之經過,經本院更一審函請其補正相關之鑑定經過,並陳報鑑定醫師之姓名,經該醫院以113年10月4日中榮醫企字第1134204147號函及其所附之補充鑑定書2份回覆結果:

①被鑑定人陳秋梨部分:依據委託方之要求,主要問題在詢問病情變化。此過程為已發生之事實,與當事人(病患本人、接受失能鑑定者、證人)目前疾病或失能狀況無關。因此鑑定過程不需當事人到場。鑑定過程是依據一般醫理回答委託方之問題。

②被鑑定人李梅、謝人豪、温鈺淇(原名温淇蘋)、林素霞、謝茜耘、林宏在、A03、蔡耀宗、黃粘束蓮、廖寶蓮、廖毓英、林淑櫻、林福山、陳旭琦、廖浤學、簡滄洲、張翰翔、陳富女、曾應欽、黃家鎮、洪仲維、游俊源、劉仁銓、許西池、黃清福、蔡淳希、何靜芬、謝派、蔡昀家、湛玉秀、林義照、林育洲、潘慈林、杜德陵等34人部分:依據委託方之要求,主要問題在釐清醫師是否在開立勞保失能診斷書時有不合常理之情形。此過程為已發生之事實,與當事人(病患本人、接受失能鑑定者、證人)目前遺存症狀或失能狀況無關。因僅需參考現有書面資料,不需當事人實際到場接受鑑定。鑑定過程係比對委託方提供、當事人於埔基醫院神經外科門診所有就診病歷與其他相關事證(例如勞保失能診斷書、他院前後相關診治過程之病歷)後,依據症狀描述、醫療常規與處置、當事人就醫行為來判斷勞保失能診斷書中敘述是否合理。

③鑑定醫師分別為:程遠揚醫師、李友淳醫師等情(見本院更一審卷三第151至155頁)。至於臺中榮民總醫院於113年10月4日函復補充鑑定書2份,固未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項、第202條規定,由實施鑑定之程遠揚醫師、李友淳醫師於鑑定前具結,並於補充鑑定書上具名,惟經本院再函請臺中榮民總醫院為上開補正,而該院亦於115年5月8日以中榮醫企字第1154202720號函文補正程遠揚醫師、李友淳醫師簽名之具結結文,並於各份補充鑑定書上簽名蓋章(本院重上更二第2號卷二第295至349頁)。被告顏精華之辯護人雖又質疑上開結文並非於鑑定前為之,而認無證據能力。惟查,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有關偽證罪之處罰,並無供前具結或供後具結而有不同。從而即便臺中榮總程遠揚醫師、李友淳醫師係於鑑定後具結,惟若有虛偽不實,自仍須負偽證罪之處罰,其法律效果並無不同,自不得以此即認渠等所為上開補充鑑定書不具證據能力。是該鑑定報告之鑑定過程業經補正,而被告2人及渠等之辯護人等並未聲請對受囑託機關實施鑑定之人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是其鑑驗已具體載明鑑定方法及其結果,符合鑑定報告書之法定記載要件,自均具有證據能力。至於被告顏精華之辯護人吳孟勳律師主張該鑑定過程之補正內容過於空泛、含糊籠統,將病患之鑑定過程簡略敘述等情。然上開鑑定過程,因受法院委託鑑定之事項,僅須依法院提供之書面資料鑑定,不須病患到場,且鑑定之方式、流程均屬相同,是以將其具有一致性之內容,以統一之方式說明,自難認有空泛、籠統之情形,再對照後述由被告顏精華自行委託鑑定之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以下稱三總)鑑定書,有關鑑定過程之說明,亦是採相同之方式,並未採個別病患逐一到場,而是整體性概括敘明以書面審查方式,提出鑑定結論,如認上開補正內容過於簡略,則三總鑑定書有關鑑定過程之說明,即亦同有過於簡略之情。是綜合上情,此部分辯護意旨自難憑採。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5項、第6項規定:「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委任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1項至第3項及第198條第2項之規定。」、「前項情形,當事人得因鑑定之必要,向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聲請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受委任之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並準用第163條至第163條之2之規定。」本案被告顏精華之辯護人吳孟勳律師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5項規定,於113年11月5日以維欣聯合律師事務所名義委請三總對本案進行鑑定,經該醫院同意鑑定後,再由被告顏精華具名於113年12月3日委請鑑定,三總指派由神經外科部A01醫師鑑定,鑑定醫師具結製作鑑定書,並依同法第198條第2項規定揭露與被告顏精華間並無親屬、僱傭等利害關係等情,有維欣聯合律師事務所113年11月5日函、三總113年11月20日院三醫勤字第1130076748號函、被告顏精華113年12月3日函、三總113年12月26日院三醫勤字第1130090713號函及其所附之鑑定人結文、三總113年12月31日院三醫勤字第1130091650號函及其所附之鑑定書在卷可憑(見本院更一審卷四第63至65、219至302、333至427頁)。是三總之鑑定書與上開當事人自行鑑定之規定相符,自有證據能力。

㈡卷附車馬費之紀錄,係在另案(原審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4號、105年度易字第317號同案被告A02等詐欺案件)為警查扣之同案被告A02電腦中之客戶車馬費資料(見彰檢106年度偵字第10782號卷第50頁、上述另案之起訴書非供述證據編號2之證據名稱)。該車馬費之紀錄係同案被告A02公司之案件結款單內所記載(見原審卷八第82至83頁);又案件結款單係記載向每件病患客戶所收取佣金、成本(車馬費、介紹費)及公司業務人員向病患客戶收取3成佣金後之分配情形,由「接件」人員即實際與病患簽約之業務仲介手寫後,逐層陳送,由公司負責人即同案被告A02核章決行,再KEY成內容相同之電子表格格式存檔。此等文件均係同案被告A02公司內部收款結案後存檔文件,均為按件、按月連續登載,記載各業務人員分配額度,事涉公司內部成員利益分配之重要權益(見原審卷八第82頁),且公司內部成員可查看自己之案件資料,亦據證人A02於警詢陳稱:這套電腦系統每個人可以看個人的案件,而我可以看全公司所有的資料,但就我所知這套系統的主要都交由行政助理及會計來處理,因為其他員工所需任何案件資料都會透過行政助理來查詢。(問:公司結帳的部分由何人負責?)由各業務自行寫結案單交給他們的上級主管簽核後,再送到我這邊等語;證人A02於本院再具結證稱:車馬費紀錄是依案件結款單製作,而案件結款單是由業務員先手寫,會計會做資料,最後會送到我這邊來簽結,之後是會由助理、會計或仲介做成電子檔,只是把資料KEY進去,我沒有發現過有不符的,也沒有業務人員反應過案件結款單與車馬費電子檔有不符的地方,而如果業務人員覺得有疑問,他是可以跟公司申請查閱,但都沒有人反應過有問題。而製作車馬費的目的,是要計算分配給各業務的費用,因車馬費部分有些是要給醫師的費用,這些業務他們自己也都會記錄。我在彰化地院114年4月8日的刑事判決,我是認罪的,我現在另案被彰化地檢署114偵19241號起訴的案件,我也是認罪的,在該案件所述也是實在的。實際製作電子檔的人是誰,時間太久我忘記了。而車馬費記載2萬5千元只是一個大概的費用,不是很精確,我沒有去細算,因為我跟顏精華也沒有對帳,我拿多少他就收多少,因為是做生意,不需要去太計較細節。至於原始的案件結款單是否在公司,我不清楚,我自己沒有保存,且業務也從來都沒有什麼疑慮,而KEY進去電腦,業務自己也可以看得到等語(本院重上更二卷2第三宗第23至33頁);另證人即另案被告、亦為業務仲介之賴傑茗於偵查中亦具結證稱:我看過公司的帳,…之後再計算我們應該拿的獎金,我們自己的案件,我們會看到帳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5至16、279頁),是卷內車馬費紀錄電子檔案內容,係事後轉載自各業務仲介人員手寫之案件結款單而來,而案件結款單現何在、及當時KEY資料之人已不復查,惟可知確係由業務仲介人員手寫案件結款單後逐層送核,最後係經同案被告A02簽核無誤,再由公司人員依簽核後之案件結款單KEY入電腦,轉載為電子檔,而目的是為了方便各業務仲人員、公司會計及負責人(A02)方便查閱,故由公司人員KEY入電腦,蓋此紀錄係作為分配業務仲介人員可分得之金額,即公司應給予業務仲介人員之金額,事涉業務仲介及公司之利益分配,攸關重大,故可由各業務仲介及公司會計、負責人隨時得以查閱,而該馬車費紀錄則從未有人有何疑慮,且非預期日後供訴訟使用,故無偽造、變造之可能,應堪信為真實記載。從而即便案件結款單已無法調取、亦不知當初KEY入電腦係由公司何人為之致無從傳喚,惟並不影響該紀錄具有特別之可信性,而具有證據能力。

㈢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之供述及未經具結之偵查中供述: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至於在警詢所為之陳述,則以「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2之相對可信性)或「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3之絕對可信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係以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已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而例外賦予證據能力。從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有間。然則,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惟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所為之陳述,對照其等在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以此角度而言,若謂該偵訊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仍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43號刑事判決意旨足資參考)。⒉證人即共同被告A02於警詢之供述及未經具結之偵查中供述:⑴證人A02前因逃亡出國,經原審傳喚、拘提未到庭而發布通緝(見原審卷四第383頁),後於本院更一審審理期間之113年7月12日通緝到案。本院更一審於其通緝到案前,依被告顏精華及其辯護人之聲請,勘驗證人A02於104年2月9日警詢陳述光碟「00:19:12至00:29:47」部分,並製有勘驗筆錄(見本院更一卷二第89至96頁)。勘驗過程發現證人A02於警詢時仍手戴手銬接受詢問,經本院更一審發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請其說明上情,該局回覆稱:本案係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依刑事訴訟法第98條之1條對犯罪嫌疑人A02實施上銬拘提,警詢過程戴手銬係對犯嫌之安全戒護,依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認有繼續使用戒具之必要,故未予解除等語,有該局113年7月8日刑偵六五字第1136082659號函存卷可稽(見本院更一卷二第195頁)。但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是針對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時使用戒具之規定,並未規定於拘提時使用戒具,即可因此基於戒護之必要延伸至警詢時仍使用手銬,是上開回函應屬無據。然而,依本院更一審之勘驗結果,證人A02於接受警詢過程中,除員警未將其手銬卸下之外,並未發現員警有以強暴、脅迫、利誘、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訊問取供之情形。又證人A02於製作警詢筆錄時,確實能夠清楚逐一辨識詢問者之問題內容,並適切為肯定或否認之供述,顯非以概括、含混等方式作答,足認證人A02於警詢之陳述(自白)具有任意性甚明,此不因其手銬未被卸下而異其認定。再者,刑事訴訟法第282條:「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但得命人看守」之規定,主要係基於被告之主體地位及人性尊嚴之維護,以貫徹無罪推定原則,且係屬審判中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員警)詢問犯罪嫌疑人(被告)時並無準用;此與同法第98條、第156條第1項所規定之訊問被告之方法,消極方面不得使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違反時所得之自白無證據能力之規範目的並非完全相同(刑事訴訟法第98條、第156條第1項參照)。證人A02係因涉犯詐欺取財罪,經員警於104年2月9日持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其住處執行搜索,並據檢察官開立之拘票將證人A02拘提到案接受調查、詢問,再綜合卷內資料可認,詢問員警應係認證人A02涉嫌犯罪,又甫經警拘提到案,所涉案情繁雜,涉及共犯眾多,為防範證人A02脫逃並顧及其安全等因素,而未卸下手銬即製作警詢筆錄,可見員警之動機並非出惡性,且亦無證據顯示證人A02於警詢之陳述(自白)係肇因於員警未將其手銬卸下所為,自難認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可言,是證警詢之陳述(自白)既是出於任意性,自可作為本件裁判之基礎。從而,被告顏精華及其辯護人以證人A02於製作警詢筆錄時員警未將其手銬卸下,主張證人A02於警詢之陳述(自白)無任意性而無證據能力云云,為本院所不採。⑵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2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係屬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惟如該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同法第159條之2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指之「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始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如該陳述與審判中相符時,因該陳述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有關傳聞例外之規定,故不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有無之證據,此時,當以證人於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另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又「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即使用證據之必要性,係指因無法再從同陳述者取得證言,而有利用原陳述之必要性,只要認為該陳述是屬於與犯罪事實存否相關之事實,並為證明該事實在實質上之必要性即可。而「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依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而言,足以令人相信該陳述是虛偽之危險性不高,必須綜合該陳述是否未受到外力影響;陳述人之觀察、記憶、表達是否正確及有無偽證之各項因素,而為判斷。查證人A02於本院更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我常常把失能給付標準表的等級直接從書上抄給業務員帶去提醒醫師,而不是要叫醫生照這個方式,只是提醒醫生,因為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失能給付標準表有很多項目,你要讓醫生去勾選是哪一個項目,是十三級或是七級。本案的情況是抄殘廢等級標準表,而不是寫診斷書給醫生看,總不好拿一本書進去給醫生看吧,有些是要勾,可是有些東西我不能勾,那要醫生去判斷。我會拿殘廢等級標準表給被告,是因為殘廢標準表有勞工保險的失能給付標準表,還有強制險的殘廢給付標準表,它的表不太一樣,醫生怎麼會弄得清楚,你今天寫的診斷書是要做什麼用的?或是商業保險的殘廢給付標準表,它都不太一樣,我只是把書上的資料抄給醫生去參考他可能符合哪個等級,總不好拿一本書直接去給醫生看吧,醫生沒有時間去翻。我沒有在教客戶裝病,我上課的時候沒有在教員工需要去搞這些東西。我提供的建議,顏精華不一定會照單全收,他還是要臨床去判斷等語(見本院更一卷二第470至477頁),與證人A02於警詢、偵查(含未經具結之偵訊陳述)及另案偵查、審理中有關於不利於被告等人之供述情節不符(詳見後述)。觀之其於警詢及未經具結之偵查筆錄,訊(詢)問人對證人A02所為訊(詢)問程序均符合法定程序,筆錄所載內容均係基於證人A02自由意志下所為陳述。另再觀之本院更一審勘驗證人A02於警詢陳述光碟之結果,亦難認其於警詢時之自由意識有受到員警拘束、限制、詐欺或強迫等情形。由上可知,證人A02於警詢及未經具結之偵查陳述,足認係基於任意性所為,其真意之信用性已獲得確切保障。再觀之證人A02於警詢及未經具結之偵查筆錄就犯罪之構成要件及態樣記載均屬完整,亦無違反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得詢問及禁止夜間訊(詢)問之規定,訊(詢)問時且已踐行告知義務等法定程序,證人A02與被告等人間並無怨隙,反觀之證人A02於本院更一審審理時之證述,對客觀事實多所推諉致有多處前後矛盾之情形,是足認證人A02於警詢及未經具結之偵查所為之證述,客觀上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再者,因被告等人否認犯行,及證人A02於本院更一審審理時就上開陳述多所迴避、避重就輕,無從再獲得其就事實之真實陳述,其於警詢及未經具結之偵查陳述即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是證人A02於警詢及未經具結之偵查陳述應有證據能力。⒊本案被告顏精華以外之共同被告、共同正犯(不含同案被告A02)於警詢或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較為詳盡、明確,於另案審判中之證述則或模糊、閃爍其詞,或回答記憶不清,或有與警詢時陳述顯然相異之處,堪認其等於警詢供述或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就主要待證事實之陳述與該審判中之陳述不符。然觀之其等於警詢、偵訊當時之筆錄記載及整體查獲客觀情節,及上開證人於法院審理中,亦未表示其等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由意識有受到拘束、限制、詐欺或強迫等情形,堪認其等此部分所述係基於任意性所為,可認其等真意之信用性已獲得確切保障。再觀之上開證人之警詢筆錄就犯罪之構成要件及態樣記載均屬完整,亦無違反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得詢問及禁止夜間詢問之規定,訊(詢)問時且已踐行告知義務等法定程序,且與被告顏精華並無怨隙,是足認上開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客觀上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再者,因上開證人於法院審理中所為相異證述,無從再獲得其就事實之真實陳述,是其等於警詢或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即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則上開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上開之說明,應有證據能力。況原審及本院除證人即共同被告A02外,對於其餘證人即其他共同被告、共同正犯均未以該證人曾於警詢或偵查中作證為由,駁回被告顏精華及其辯護人對於任何證人傳喚之聲請,被告顏精華及其辯護人之對質詰問權均未受任何剝奪、限制,且於審理期日中並將該等供述證據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顏精華及其辯護人有辯論之機會,而踐行合法調查證據程序,是本案下列所引為證據之證人於警詢時及檢察官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㈣本案承辦警員所實施之通訊監察,係經法院核准在案,此有詳載聲監案號、案由、監察電話、對象等之彰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及通訊監察譯文紀錄附卷可參,係依法所為之通訊監察,況審酌電話監聽侵害被告顏精華權益之種類及輕重、對於被告顏精華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或實害等情形,兼顧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堪認本案此部分電話監聽合於比例原則,應具有證據能力。

㈤被告之自白固須出於任意性(即出於自由意志),亦即必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作為證據,否則即屬非任意性之自白,而不具有證據能力。惟其自白仍須與上揭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等不正之方法具有因果關係,始與非任意性自白之情形相當。若其自白並非因上揭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等不正方法所導致,亦即其自白與其所受不正方法之間並無因果關係存在,且與事實相符者,仍具有證據能力。本案被告顏精華在另案所供為與本案犯罪情節有關之自白供述,被告顏精華未曾主張其受有不正訊問之情形,且均有辯護人在場,可認其之供述具有任意性,且與證人A02之證述相符,依上述之說明,當有證據能力。

㈥本案下揭引用之其餘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而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均不爭執其餘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此部分自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顏精華之辯解及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

㈠訊據被告顏精華固坦承有開立如附表所示之診斷書,然否認有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內容文書、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都是根據病患在診間的表現來評估判斷,沒有造假,也沒有收到任何好處;病患就醫給我診斷時,與後來在不同時間由其他醫院醫師鑑定時的失能程度或等級不一致,並不是我造假,而是因為病患經過我的治療後,以及他們接受其他治療、復健、休養或藥物等各種積極治療,多少獲得改善,不能因此回推我當時的診斷有造假;醫學上有許多不確定因素,病患病情起伏不定,不能以後來的病情斷定醫師原來的診斷有錯誤,且醫師的診斷及判定有其主觀性,同一個病人同時給不同醫師看診,可能會得到不同的診斷及治療,每位醫師有自己的裁量權,且保險給付最終審核權是勞保局在審核等語。

㈡辯護人為被告顏精華辯稱略以:⒈被告顏精華係以較寬鬆尺度開立診斷書,寬嚴之間,應有合理落差,被告顏精華依據病情之判斷,如在合理落差範圍,自可阻卻故意。又被告顏精華僅係開立診斷證明,就犯罪集圑所獲豐厚之對價,未得分毫,無詐欺之犯意與犯行,縱如原判決所指,至多係基於幫助犯意,又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至多成立幫助犯。又保險是一種契約行為,契約行為有不視為犯罪者,因為保險本來就有道德風險,不應以刑法來約束契約行為而輕風險控管。⒉依同案被告A02及另案被告賴傑茗所述,其等均有教導客戶(病患)裝出病痛、身體不適之假象,足徵被告顏精華根據病患在診間之表現來評估判斷,並非被告顏精華造假,臺中榮總之鑑定意見以復健科醫師事後復健治療觀點來審視身為神經外科醫師之原先診斷正確與否,難以發現真實。病患偽裝病情時,診斷醫師自屬對於犯罪構成要件誤認,而有阻卻故意之適用。倘若被告顏精華有犯意聯絡,則該介紹之病患根本無需裝病或假裝病痛,大可直接拿出公訴意旨所聲稱之「紙條」給被告顏精華即可。⒊本案涉案業務人員在原審審理時並無不利被告顏精華之指證,固有數人在前案曾經提及在診間交付便條紙予被告顏精華云云,因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證明,原審採證顯屬違誤。車馬費紀錄雖係自同案被告A02處所搜得,惟並無任何一件記載細如同案被告A02偵查所指之「15000元」,其內沒有被告顏精華簽收之記錄資料。⒋觀諸卷附檢調單位所提出之通訊監察譯文内容,並無任何被告顏精華與其他同案被告之直接對話内容,僅有其他同案被告相互之間對話内容而已,亦無任何被告顏精華本人向同案被告A02約定出具「紙條」、收取「酬勞」(或所謂車馬費)之相關通訊監察内容,此部分本為檢察官之舉證責任,卻未見檢察官提出此部分事證。此部分係屬有利於被告顏精華之證據,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顏精華之認定(亦即應認定被告顏精華並未向同案被告A02約定收取「酬勞」、交付「紙條」或有起訴書所指訴之犯罪事實),純屬同案被告A02「自導自演」而已,難認被告顏精華與同案被告A02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可言。⒌本案檢察官未扣押任何一紙「紙條」、未曾提出任何被告顏精華住處鄰近之路口監視器畫面或騎樓監視器畫面,以查明被告顏精華是否有收取酬勞。檢調單位於第一時間既已聲請通訊監察,足見檢調單位應得據以調取被告顏精華及同案被告A02之手機門號基地台位置資訊之歷史紀錄,以追蹤被告顏精華是否有在住處「多次」向同案被告A02收取前開酬勞之情形,然「一次」收取酬勞之事實均未見舉證,依照檢調單位所提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無任何約定收取酬勞之相關通訊監察內容,此部分本為檢察官之舉證責任,卻未見提出此部分事證,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顏精華之認定。⒍被告顏精華為資深神經外科醫師,執業期間均兢兢業業,未曾收取每件1萬5千元之酬勞(或所謂車馬費),衡諸被告顏精華向來熱心公益,歷年來捐助扶輪社金額,總計高達美金58萬0476.5元(以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31.5元計算,約為新臺幣1828萬元),長期從事公益,對社會有正面貢献,此有被告顏精華之捐助歷史紀錄、收據可供參考,並於國際扶輪3461地區0000-0000年度總監提名挑戰中當選總監,此有開票結果可供參考,且曾獲頒國際殊榮,殊難想像被告顏精華身為專業之神經外科醫師,竟會甘願為前開每件1萬5千元之微薄利益,而與同案被告A02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顯與事理有違。⒎附表所示病患均屬神經系統疾病專科之診斷範疇,縱復健科醫師於病患康復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仍難以取代神經外科診斷之病因與治療。而被告委任三總製作之鑑定書,係神經外科醫師A01依據病人之病歷、勞保局之特約審查醫師之意見、複檢失能診斷書、診斷書、鑑定書、補充鑑定書等資料,依神經外科之專業知識,針對被告顏精華醫師開立失能診斷證明書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是否在合理裁量範圍內等事項加以鑑定,並無任何缺漏,更有所本,應屬可採。⒏被告顏精華於附表所示同一日、相同地點之密接時間,為業務登載不實犯行,倘分別屬社會意義上之行為而得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論斷,復由各病患持不實登載文書向勞保局施行詐術而行使之,各該病患縱係於不同時間向勞保局等申請、手段可分,被告顏精華應分別與之成立共同詐欺取財罪,則被告顏精華之業務登載不實行為,與各該共同詐欺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兩者之間,亦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應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處斷。⒐本案縱如原判決所認定被告顏清華客觀上有多次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書,交由A02持以向勞工保險局行使之數行為,然本案被告顏精華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各該行為與另案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625號、108年度上易字第334號刑事判決之犯行,均係出於與A02所為之犯罪決議,所有犯行均約103年間所為,本案與另案關於被告顏精華及犯罪事實同一,其此部分事實已經上開判決確定,應構成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及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應及於本案之犯罪事實。⒑本案檢察官沒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於另案追加起訴本案,為求速結而採取分別起訴,若檢察官非分別起訴,而是追加起訴的話,被告顏精華將獲得另案二審緩刑的恩澤,分別起訴對被告顏精華來講失其公平等語。

二、被告A03之供述及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訊據被告A03坦承有透過同案被告A02及如附表編號8所示仲介人員辦理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取得如附表編號8所示由同案被告顏精華所開立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用以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並領得如附表編號8所示勞保局核付之金額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我在私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以下稱中山醫院)開完刀後,腳是無力的,後來賴傑茗帶我去埔基醫院檢查,當時我肌肉痠痛,腰真的有開過刀,雖然可以走,但沒有辦法提重物,提重物會覺得刺痛,因此有將近半年沒有辦法工作;失能診斷書上記載我是第3級,當時我的情況確實如此,只因怕麻煩,才透過賴傑茗去申請,103年間我自中山醫院出院後,該院職災門診人員有打電話問我是否要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但我沒有保留此電話記錄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A03辯護稱:被告A03有動過手術,而手術後去埔基醫院就診,經醫師多次門診治療、觀察,計5個月,認為已經無法逆轉後,醫師依照專業判斷去開立相關失能診斷書,此種結果不能責難被告A03,即便事後勞保局審查結果認為不符合失能,也是行政管理問題,看不出來有任何欺罔行為,且依中山醫院回函結果,亦認為同案被告顏精華開立之失能診斷書,與被告A03在中山醫院的情形是一致的;又病患有其自主性,其覺得不想再去看診,願意忍受痛苦,不應認為不去看診就是故意要取得失能診斷書,再進一步推論失能診斷書是假的,這樣的推論是倒果為因;臺中榮總之鑑定意見,竟以復建科醫師角度來審查神經外科醫師的診斷,然兩科專業領域不同,臺中榮總之鑑定意見有失公允,且A03於103年9月19日再赴林新醫院就診,依病歷內容顯示,被告A03於當日就診時,無論是第四至第五腰椎或第五至第一薦椎,均仍有明顯疼痛與神經壓迫症狀,已達需進行手術治療之程度,並無所謂大幅改善之情形,被告A03並無造假或誇大病情,且3成的佣金不應被視為「早有默契」或「打點醫師」,而跨區就醫有其正當性,捨近求遠至埔基醫院亦不等於有詐。被告A03於中山醫院之主訴,僅係為醫師例行性問診之隨口回覆而已,另長安醫院之回函與其診斷書之記載有矛盾,請為被告A03無罪之諭知等語。

三、經查: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A02於下述警詢、偵查、另案審理及本院更一審、更二審審理時證述如下:⒈於警詢時證稱:

①我是康展、允安、悅展等3家公司實際負責人,公司業務是幫客戶申請車禍調解、勞資爭議調解、勞保局及保險公司殘廢給付理賠;公司員工有業務員秦秀慧、劉沛珍、陳宛妊、張伯東、陳銘琦、陳婕瑜、許禾翔(原名許建偉)、陳御烽、賴傑茗,其中周苡軒、林怡岑、陳昱臻為處理案件人員,吳禾祥為業務經理,負責業務員的招攬與管理,業務員會去各大醫院發名片、傳單招攬病患客戶(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0至11、17、12頁)。

②我會幫員工上課,進行案件分析,教導他們如何去跟客戶解釋什麼樣的殘等可以請領到多少金額,請客戶裝出他們最壞的一面,例如裝出痛苦表情、角度彎不下去、手腳提不高等狀態,來應對保險公司人員的現場照會以及醫生的問診,另外會開立更嚴重、誇大的殘等(包含角度、肌力)以及不符合病患真實的病情狀況;我會先預擬寫好該病患可以請領到更高、不符合其真實狀況殘等的病狀,寫在診斷書或便條紙上,透過處理人員將我預擬寫在診斷書或便條紙上的資料拿給醫生,請醫生開具不符合該病患真實病況的診斷書(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2頁)。

③有關教導、指示被保險人裝成殘廢,且與實際身體狀況不相符的情形看診,是由我親口或親身示範教導旗下的業務員教被保險人這麼做的;至於勾結醫生開具不符合病患實際情形的診斷書是我與醫生直接聯繫,原則上業務員應該是知情的,因為我預擬寫好的資料交由業務員轉給醫生,並且醫生會認我的字跡(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3頁);我所配合勾串的醫生是埔基醫院神經外科顏精華醫師,大概自100年8月左右接洽顏精華,給顏精華的佣金是一件診斷書1萬5千元,給付方式每2個月左右,將期間顏精華開立的診斷書件數酬金,由我本人直接一次送到顏精華的臺中市三民路家中,如果案子有下款,有時還會另給後謝(紅包5萬元至8萬元不等)(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3頁)。

④公司所指「開單」就是希望醫生開具不符合病患真實狀況的診斷書預擬內容,業務員帶客戶去看診「開單」前,都要跟我報告,我會先擬稿,業務員再持我所預擬的診斷書內容之紙條交給醫師照單填寫(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4頁)。

⑤公司幫客戶申請勞保局失能給付之費用為勞保局核付金額之3成為原則,若不成功則不收費;公司內部拆帳方式為:接件部分經理抽成40%,資深副理抽成35%,處理的部分專員領取20%至30%不等,內勤員工領底薪;至於「案件結款單」上的「車馬費」部分,就是給醫生的紅包(佣金),另還有公司員工收入績效明細表上關於「成本」的欄位,若金額顯示為2萬或2萬5千元,甚至金額超過2萬5千元的也是給予醫生的紅包(佣金),至於以下的金額就是給客戶跟法務的介紹費;我給員工薪水的方式多以匯款為主,如果帳戶有問題不能使用的員工就給予現金,獎金的部分以現金發放為主;每年向勞保局或保險公司共約請領200件,成功率約7成(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4至15頁)。

⑥關於公司如何知道被保險者的勞保局核付金額,則有勞保局的語音電話可以查詢核付金額,我們會請客戶出示存摺正本,並且影印作為結款單、報帳之用,一般客戶以現金的方式給付我們佣金為主(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5頁)。

⑦所有辦理詐領給付金額之案件,被保險者都知道,也都同意才會接受我們公司的委託,可是有些客戶會註明說不要違法,如果客戶這樣表示,我們就會去注意,因為該客戶要配合我們的意願可能不高;如果診斷書已經開出來,我就送件,客戶如果不同意,我們會去了解狀況,盡量溝通客戶繼續往下辦,而且大部分客戶拿到診斷書後,就跳過我們去申請保險的也不少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6頁)。⒉於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

①印象中顏精華從102年8月到埔基醫院後,聽風評說他會收錢,所以一開始我帶病患去給他看診時,就試探性的帶1個禮盒,裡面裝1萬元,在診間直接交給顏精華,他當時有收下,我就知道有機會,後來顏精華給了我客戶聯絡電話,我就打電話找他聯絡,找一天去他三民路家中拜訪,講明每張診斷書1萬5千元,每月結帳,約102年底改成每2至3個月結帳一次,基本上我都是給他30至50萬元,沒有仔細算,沒有留紀錄,都會湊整數,最近一次是103年12月拿了50萬元過去給他,說快過年了,先給他3、4個月的錢,總共給顏精華的錢超過200萬元(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2、24、37頁)。

②給顏精華錢的用意是希望他在診斷書上給予協助,我會寫1張診斷書給他參考,他可以照抄,也可以不接受,這些我們當面都有溝通過,因為他是神經外科醫生,所以像腦、腰椎、頸椎之類的病患就會請他開診斷書,會帶去給顏精華開診斷書的有3種,一種是住南投的,一種是灰色地帶(症狀輕微卻寫比較嚴重去試看看),一種是正常的,我們一般症狀輕微寫比較嚴重,都是把肌力少寫1分,因為少寫2分比較誇張;此外,症狀是否會永久遺留不是那麼明顯可以判斷,例如一般會做肌電圖、神經傳導之後才下判斷,但如果是一般醫生做,可能不會開永久障礙,如果沒有給顏精華錢,顏精華不會針對我寫的開診斷書(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3頁)。

③「案件結款單」跟績效明細表上都有成本欄位,給醫生的佣金會寫在車馬費;我跟業務人員約定的講法是只要我寫出去的診斷書,一律在車馬費寫上2萬5千元,這算是給我的酬勞,裡面給醫生的錢是我要去負擔,這項成本裡面包括給醫生的錢、介紹費、法務費用、複檢費用,至於車資、油錢、郵票錢、掛號費等雜支,業務人員要自己負擔;「接件」是指開發案件的業務,簽約、輔導、案件指導就是主管,如果陪同簽約的就會列在簽約欄,療程是指陪同病患看診,「認殘」是指開立診斷書,收款是各別業務要處理(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3頁)。

④只要是顏精華開的案件,我都會一律加上車馬費,103年12月31日前是寫2萬元,104年1月1日以後寫2萬5千元,但給顏精華都是每件1萬5千元,結案單上有寫車馬費的,就表示我給過醫師酬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38頁)。

⑤車馬費寫超過5萬元可能是複檢案件,如果醫生開的診斷書被保險公司要求去其他醫院複檢,我們會另外給業務10%的獎金,並把它列在車馬費中(見原審調卷卷三第38頁)。

⑥我會叫業務教導病患把最壞的一面表現出來;業務人員是否知道我有給醫生錢?我沒有跟業務明講,但業務也沒那麼笨,我給他們的訊息就是只要透過我開診斷書給醫生,成本就是要寫給我2萬5千元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4頁)。⒊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

①有於104年2月9日偵訊中供稱會寫1張診斷書給顏精華,顏精華可以照抄,也可以不接受,這些我們當面都有溝通過,因為為難醫師久了,醫師也不會幫忙(見原審調卷卷一第199頁)。

②溝通是因為診斷書內容有時候需要用到一些保險用詞,因為保險公司需要一些比較專業的用詞,為了要比較精準的用詞,會跟顏精華醫師溝通保險公司大概需要什麼樣的用詞,比如說肌力、協助障礙、或是輕便工作這些,這是保險公司要的,至於診斷書的內容,基本上還是尊重醫師的診斷(見原審調卷卷一第200頁)。

③有給顏精華醫師費用,如偵訊中所講(超過200萬元),這是寫診斷書的費用,因為寫診斷書會占用醫師很多時間,也可能會面對保險公司的詢問或醫詢或調病歷,這會占用醫生很多不是工作上的時間,這是補償醫師的費用;104年2月9日警詢筆錄中所說有於103年12月用禮盒包了50萬元到顏精華醫師臺中市三民路住家,這是事實,我們解讀為顧問費用,就是協助診斷書的費用(見原審調卷卷一第201頁)。

④如果有透過業務交紙條給顏精華醫師,會有我的簽名,讓醫師確認是我的客戶。開立診斷書是固定模式,一個客戶就診4到6個月,病患一定要親自就診,做的檢查也要親自做,要符合醫療法或醫師法的規定,要親自就醫,或醫師要親自看到病人才能下診斷(見原審調卷卷一第203至204頁)。

⑤偵訊中提到「跑埔基醫院時,聽風評說顏精華會收錢,所以我一開始帶病患去給他看診時,就試探性地帶了一個禮盒,裡面裝了1萬元,在診間直接交給顏精華,當時顏精華有收下」的過程正確;後來去顏精華臺中市三民路家中溝通,講好會請業務帶病患到顏精華診間,會貼紙條,我說如果合理,你就開,不合理就不要開,我說這樣的模式會不會為難到醫生,顏精華說不會;請業務帶過去給顏精華填的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我會用鉛筆簽名再擦掉,肌力部分有些會先用鉛筆勾選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一第214至216頁)。⒋於本院更一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有關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4號卷(調卷卷三)第11頁上半頁即證人A02104年2月9日警詢筆錄第3頁部分,有關康展、允安、悅展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經營業務、公司員工及工作內容等部分之筆錄,是按照我的陳述記載。同卷第13頁下半頁至第14頁上半頁即同日警詢筆錄第5頁下半頁至第6頁上半頁,有關我如何配合勾結醫生開具不符合病患實際情形的診斷書,及與何家醫院及醫生配合、對價為何、給付方式為何、自何時開始之筆錄,是按照我的陳述記載。同卷第14至15頁即同日警詢筆錄第6至7頁,有關「開單」就是我希望醫生開具不符合病患真實狀況的診斷書之預擬內容、98年經營至今向勞保局、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之案件我是否得知、成功件數有幾件部分,是警察依照我陳述所記錄。同卷第15頁下半頁即同日警詢筆錄第7頁,有關我經營的公司如何知道被保險者的勞保局、保險公司核付金額部分,是依照我的陳述記錄。同卷第16頁上半頁即同日警詢筆錄第8頁上半頁,警察詢問有關公司結帳的部分由何人負責部分,這是依照我的陳述記錄,是業務寫完交給主管簽名,然後再送到我這邊。同卷第16頁下半頁即同日警詢筆錄第8頁下半頁,警察詢問所有辦理詐領給付金額之案件是否皆需經由被保險者配合、同意辦理部分,這些記載是與我的陳述相符。同卷第17頁上半頁即同日警詢筆錄第9頁上半頁,警方提示給我指認紀錄表一份,這些人確實都是我當時在現場所指認的公司員工。同卷第17頁下半頁即同日警詢筆錄第9頁供下半頁,警察詢問我有關最近一次勾串顏精華醫生等人開立不實之診斷書,並給予紅包(佣金)的時間、地點、金額為何,因因時間很久了,應該當時的陳述是正確的,當時快過年了,所以是預付給他的。有一些金額是預付給顏精華醫師,因為那時候快過年了,所以我想說過年後大家都忙,也沒時間來跟你打招呼,就先預付。有一些病患申請失能給付已經通過了,我會給開診斷書的醫師更高的車馬費,就是補給他後酬,感謝醫生的意思,金額是看個案,個案他可能是金額高低,或是他案件有勞保、有商業保險、有強制險,我們會各給一筆,大概每件會多給,比如說過了一筆,可能會多給2萬元或3萬元。我會以現金給醫生錢,匯款沒有過。現金是拿去他們家給他,我去被告(顏精華)家時,他老婆會來開門,然後就上去了。被告(顏精華)拿錢時,我沒有要他簽收據等語(見本院更一卷二第474至486頁)。⒌於本院更二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車馬費紀錄是依案件結款單製作,而案件結款單是由業務員先手寫,會計會做資料,最後會送到我這邊來簽結,之後是會由助理或會計或業務做成電子檔,只是把資料KEY進去,我沒有發現過有不符的,也沒有仲介人員反應過案件結款單與車馬費電子檔有不符的地方,而如果業務人員覺得有疑問,他是可以跟公司申請查閱,但都沒有人反應過有問題。而製作車馬費的目的,是要計算分配給各業務的費用,因車馬費部分有些是要給醫師的費用,這些業務他們自己也都會記錄。我在彰化地院114年4月8日的刑事判決,我是認罪的,我現在另案被彰化地檢署114偵19241號起訴的案件,我也是認罪的,在該案件所述也是實在的。製作電子檔的人是誰,太久我忘記了。而車馬費記載2萬5千元只是一個大概的費用,不是很精確,我沒有去細算,因為我跟顏精華也沒有對帳,我拿多少他就收多少,因為是做生意,不需要去太計較細節。至於原始的案件結款單是否在公司,我不清楚,我自己沒有保存,且業務也從來都沒有什麼疑慮,而KEY進去電腦,應該只是為了比較好查,我只要看案件結款單就夠了等語(本院重上更二卷2第三宗第23至33頁)。⒍證人A02上開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無明顯矛盾之處,是由其之證述可知,本案康展、允安、悅展等3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係證人即同案被告A02,其公司經營模式係以代辦保險理賠及協助訴訟為業,並以開立每件診斷書1萬5千元之按件計酬方式,收買埔基醫院醫師即被告顏精華,以獲得其配合開立不實之診斷書。之後由公司業務仲介人員偕同願意給付3成佣金之知情病患,或願意給付3成佣金、雖未明確知情卻可預見會與業務仲介、醫師聯手誇大病情向勞保局詐騙,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之病患看診,為符合勞保局規定,於6個月內累積6至8次看診紀錄後,再由同案被告A02在便條紙上具名草擬病患症狀,貼在空白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及農業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或先以鉛筆勾選病患症狀,由業務仲介帶給被告顏精華,而撰寫出有利於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之診斷書,且公司內部亦經常辦理員工教育訓練,員工熟稔公司業務內容,各自分工,且業務亦會記載案件結款單,用以核算其應分得之費用,而車馬費紀錄係轉載自案件結款單,車馬費有些是給醫師的費用,且是公開的資料,業務可自行查閱,但自始至終均無何人表示有何問題。可見同案被告A02之公司確以經營俗稱「保險黃牛」之代客申請保險給付為業,暗中已因喬好醫師而達到走完看診程序即可請領保險給付之程度。又證人A02於本院更一審審理中雖有稱其沒有在教客戶裝病,其向顏精華提供之建議,他不一定會照單全收等陳述,但其此部分之陳述,核與其於檢察官偵訊、原審法院另案審理中之證言有所矛盾,且依其於本院更一審中之證言,證人A02已明白陳述,其於病患申請失能給付通過後,會補給開診斷書的醫師更高的車馬費,有時先預付,都是以現金給付等語,被告顏精華既已收受證人A02交付之所謂車馬費,甚且先預收,被告顏精華又如何能依個案為真實的臨床判斷,況證人A02此部分之證言亦與後述相關共犯即業務人員有關證人A02之證述相違,是證人A02上開部分之證言,自難以憑採。

㈡本案康展、允安、悅展公司業務人員即從事仲介業務之證人即共犯陳銘琦、許禾翔、陳宛妊、廖睿城、陳婕瑜、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周苡軒、秦秀慧、劉沛珍、林怡岑、張伯東、吳丞偉、陳御烽、賴傑茗供、證述之情節(詳下述),與同案被告A02足以採信之證述相符,益徵證人即同案被告A02上開證述情節為真。其等業務人員均已在同案被告A02之公司任職多時,並經同案被告A02按週、按月經常密集實施教育訓練,渠等到各醫院物色病患後,帶往所謂之「特約醫院」埔基醫院或澄清醫院中港分院、澄清復健醫院,分別由「特約醫師」即被告顏精華、同案被告許裕源及聶維良(後2人均已另案審結)看診,與病患約定朋分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之3成作為佣金,故同案被告A02公司之員工即業務仲介對於公司之經營模式、手法知之甚詳,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業務仲介人員證述之情節如下:⒈證人即共犯陳銘琦於偵查中供稱:

①我從101年起至104年2 月受雇於A02,工作內容是招攬客戶,跟客戶聯繫拿資料協助送件申請理賠,有跟客戶一起去過醫院,公司沒有人可以帶客戶去時,會要求我們業務帶客戶過去。

②公司有專門的人在陪客戶看診,是誰我不清楚。

③公司有告知要帶客戶去看公司指定的醫師,我有帶的就是顏精華醫師。

④我曾與客戶一起進入診間。

⑤病患林進丁是我招攬的,對病患林義照、林育洲、尤金緞有印象,病患宋依紋、黃相賓、謝恢福、謝人豪、蕭文凱、高詩婷都是我的客戶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

㈥第163至167頁)。⒉證人即共犯許禾翔於偵查中供稱:我從103年底至104年2月受雇於A02,工作內容是業務,負責到醫院發傳單找客戶簽訂合約交給公司,不用陪客戶去醫院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

㈥第174至173頁)。⒊證人即共犯陳宛妊於偵查中供稱:

①我受雇於A02從98年底開始,期間有留職停薪,100年間復職,做到104年2月,工作內容是招攬業務,後續的事情都是公司處理,但我們業務還是要聯絡客戶收資料。

②對病患張仲能有印象,我把客戶張仲能帶去給顏精華,是公司的作業流程,是公司高層評估的,但我忘記高層是誰。

③對病患杜德陵、徐綵晴都有印象,是公司安排他們去埔基醫院。

④病患楊聯芳、林遠福都有印象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

㈥第152至155頁)。⒋證人即共犯廖睿城於偵查中供稱:我自101年9月到104年2 月受雇於A02,工作內容是業務,負責找客戶,我拉來的客戶,誰帶去醫院開診斷書,公司會有人安排;我的薪水是客戶繳給公司錢的3分之1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

㈥第122至124頁)。⒌證人即共犯陳婕瑜於偵查中供稱:我受雇於A02至104年2月,工作內容是業務、招攬客戶;對病患林宏在、陳貴燕都有印象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

㈥第144至146頁)。

⒍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周苡軒:⑴於本案偵查中具結證稱:

①受雇於A02至104年2月,何時開始不記得,工作內容是A02叫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A02認為需要陪客戶去醫院,我就會陪著去,我不用去醫院發傳單、招攬客戶。

②A02認為需要,我就會陪客戶去開失能診斷書,A02會開小紙條讓我帶去給醫生看,A02有開小紙條要給顏精華醫師,我有交給顏精華醫師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

㈥第127至129頁)。⑵於另案警詢時證稱:

①我擔任康展公司及悅展公司業務主任,工作內容為替人調解車禍及客戶受傷的保險理賠,我們公司都是幫客戶向勞保局、各家保險公司申請失能給付(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16頁)。

②公司客戶是自行去醫院開發招攬;幫客戶申請勞保局或保險公司給付之費用係勞保局、保險公司核付給客戶實際收到金額之30%,代辦沒有成功不收費(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19、120頁)。

③公司有配合特定醫師開立不實之醫療證明文書,運作模式是接到客戶申請失能理賠時,先評估客戶受傷狀況後,送給主管A02批示,由A02開立客戶病況級數,再由我們陪同病患至特定醫生顏精華、聶維良,將A02開立之病況級數給醫生開立不實診斷證明;公司配合之醫師顏精華和聶維良所開立之診斷書,均依A02的病況指示條開立,但有時太誇張醫師會拒絕,我有持A02預擬診斷書內容及所貼紙條交付醫師填寫,顏精華醫師認識A02的字跡(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17、122至123頁)。

④公司有教育課程,是A02召開,若A02不在時,秦秀慧亦會開課,大約每個禮拜1次,有從事幫客戶保險理賠之主任、專員等職務人員要參加,一開始是吳丞偉教導我,再來就是每個禮拜1次A02之訓練課程(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19頁)。

⑤客戶看診科別由公司主管A02指定,公司會替客戶選擇、指定看診科目及特定醫生,因為那些醫師有跟公司配合,可以依公司需求開立診斷證明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21至122頁)。⑶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

①我有持A02給我的紙條陪客戶至醫院診間,請醫師依照紙條內容開立失能診斷書(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41頁)。

②A02請我將紙條交給醫師,就是要給醫師開立診斷書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42頁)。

⒎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秦秀慧:⑴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從101年開始到104年2月受雇於A02,工作內容是招攬客戶、幫客戶請領保險,公司會指派陪客戶開失能診斷書的人,會去的人是A02及5樓助理,助理有周苡軒、林怡岑等人;病患鄭采歆是我招攬的,也記得有客戶即病患許西池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

㈥第138至141頁)。⑵於另案警詢時證稱:

①我擔任康展公司(原為允安公司)業務協理(公司負責人是A02),工作內容為幫公司招攬案件,服務顧客向勞保局、農保請領殘障、職災補助,向客戶收取給付總額30%作為服務費用,代辦沒成功不收費;公司再以其中30%至40%作為我的薪資;我們公司都是介紹客人到顏精華醫師及聶維良醫師開立診斷書,我們再持這些診斷書向勞保局申請殘障及相關保險給付(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46至147、148頁)。

②每週一、三、五早上9點10分要進公司,教育訓練上課時間是上午10至12點,由老闆A02召開,並親自講課教授,每週至少召開2天受訓,全部業務人員都要參加(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48頁)。

③我們接案件後,病患會提供相關資料給我們,我們會再帶病患去看一次病,以評估是否符合可以再提升給付等級,等病患到達可以申請給付的時間後,我們就送件申請給付(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49頁)。

④是公司指定給顏精華醫師看診的,開立診斷書由老闆A02親自處理,由他與醫師洽談。「開單」指開立殘廢診斷書。A02有拿預擬診斷書內容的紙條給我們,我們轉交給客戶,客戶去看診時再交給醫生(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49、151至152、161頁)。

⑤公司內部所有流程都是A02指揮、指示、教導的,業務人員都知情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60頁)。⑶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

①我在康展公司擔任協理,職務內容是業務,業務範圍是開發客源、帶客戶看診、拿診斷書、申請理賠的送件(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64頁)。

②開立失能診斷書的過程是我們公司會安排時間,請我們業務寫好客戶的基本資料,貼上原就醫開刀的普通診斷書,交給老闆A02,A02會在一張紙上寫客戶的名字、看診時間、號碼,還會寫麻煩醫師開失能診斷書;我只有帶客戶去顏精華醫師那邊開失能診斷書,會特定找顏精華醫師是A02指示的(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64頁)。

③並非每個客戶都住南投,但都帶去找顏精華開診斷書,我有想過有點奇怪,但因為公司指示,我只好照辦;公司開單我們就帶客戶去找顏精華,我是覺得有些確實不符合(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64至165、168頁)。

④我們會向客戶抽取保險給付金額25%至35%,原則上是30%,公司收到後扣除一些成本支出後,我可以分到40%(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65頁)。⑷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A02會交紙條給業務人員轉交醫生作參考,上面寫客戶名字、看診號碼;客戶要開診斷書時需要帶A02開的單子,單子有時候是助理交給客戶、有時是業務交給客戶,再由客戶交給顏精華,要帶病患給顏精華看是A02決定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一第230至231、240至241頁)。

⒏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劉沛珍:⑴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

①我受雇於A02至104年2月止,做了約2、3年,工作內容是去醫院找客戶。

②對病患潘慈林、林淑櫻有印象,我有負責跟病患陳旭琦聯絡在醫院碰面,至於其他病患簡榮震、簡滄洲、劉仁銓,則沒有印象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

㈥第157至159頁)。⑵於另案警詢時證稱:

①我在康展公司擔任律師助理,工作內容為處理車禍、職業災害、意外事故相關理賠,並為允安公司、悅展公司及康展公司業務主管,於97年1月從專員開始做起,一路由主任、副理再升到資深副理;公司老闆是A02,上一層主管是秦秀慧,公司的教育訓練由A02召開,每個禮拜一早上10點到12點,1週1次,由A02主持,除了法務跟會計以外都要參加(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70至173頁)。

②向客戶收取之費用為勞保局核付金額的30%,車禍案件有酒駕的話就35%,意外傷害、職業災害都是30%,沒有成功就不收費(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73頁)。

③我們公司所謂「開單」是指開診斷書,帶客戶看診開單前,需要先跟A02報告(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75頁)。

④康展公司104年1月份人員收入績效明細表上所載:「接件B004劉沛珍」,「成本」欄位所載2925、26095 、26257、25292,合計80569等數字,有的是支付醫師的成本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77頁)。⑶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

①康展公司有分顧問公司及律師事務所,我擔任律師助理,在康展顧問公司則擔任業務,業務內容是幫客戶辦理車禍、職災、勞資爭議及保險理賠(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80頁)

②我只有帶客戶去找顏精華開立失能診斷書,其他的醫生則沒有,A02會手寫1份要開勞保失能的紙條,請我交給醫師,向客戶抽佣會看案件,最基本就是30%(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80頁)。

③我們有1個收入績效表,要分配給醫生的部分會列在每個案件的成本欄裡面,我一開始就知道成本裡面會有要給醫生的錢,但並不是每一件案件都會列給醫生佣金,我不確定要給醫生多少錢,但可以確定確實有給顏精華佣金;成本欄除了給醫生的佣金外,還包括介紹費5%至10%、查封費、假扣押執行費、車馬費、存證信函費用、律師訴訟費(1個審級)5至6萬元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80至181頁)。⑷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述:偵查中有說A02會拿1份手寫要開勞保失能診斷書的便條紙條給我轉交顏醫師,公司績效表裡面會有給醫生的錢,但不確定每一件都有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一第256頁)。

⒐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林怡岑:⑴於另案警詢時證稱:

①允安公司是經營幫客戶向勞保局申請保險給付理賠的業務,我在101年12月進入允安公司擔任行政助理,後來在103年9月時,擔任公司(已更名為悅展公司)專案主任,我的工作內容是陪同公司所招攬的病患客戶前往公司指定的醫院、醫師看診,陪同看診約6次以上後,聽老闆A02指示,向醫師領取診斷書,將診斷書帶回公司,申請勞工保險部分,大部分均由病患客戶自行郵寄申請理賠(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84至185頁)。

②向勞保局申請給付之診斷書都是經由老闆A02先將診斷書範本交給我後,由我帶同客戶前往指定醫院及指定醫生看診,該指定醫師再依照A02之診斷書範本內容,開立一模一樣的診斷書,再交由我帶回公司辦理申請保險給付,有配合開立診斷書交付給我的,只有埔基醫院神經外科醫師顏精華1人(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85、189頁)。

③每次「開單」都是老闆A02有將診斷書範本給我,才去開的,我有持A02所預擬的診斷書內容及內有日期、客戶姓名、老闆A02簽名的便條紙交付醫師照單填寫(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90頁)。

④病患並未有如醫師開立診斷書上病症之嚴重性,例如客戶即另案被告陳淑卿(更名為陳楷勻,以下稱陳楷勻)實際上就是行動自如,完全不用坐輪椅或使用任何拐杖等輔具,我知道陳楷勻不需使用助行器也能自行步行走路、走路不需要支撐工具或坐輪椅,陳楷勻體況與顏精華醫師診斷不一致;104年1月7日老闆A02指示我帶陳楷勻去埔基醫院,陳楷勻叫我推輪椅讓她乘坐並進入診間看診,當日我陪同陳楷勻去接受顏精華看診時,保險公司理賠人員也出現在現場,導致我不知應該如何處置,我便打電話詢問老闆A02,A02叫我趕快將A02的範本拿去給顏醫師看,避免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向顏醫師詢問陳楷勻之傷勢時,忘記所開立診斷書之病情,導致不符病情無法理賠,我覺得顏精華醫師應該有收取我們悅展公司給他的酬傭,才會配合開立不符合真實病況的診斷書(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91至192頁)。

⑤公司向客戶收費是勞保局核付金額之30%,代辦沒成功不收費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87頁)。⑵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

①知道陳楷勻從顏精華醫師那邊取得的診斷書不實在,因為她明明可以走卻叫我推輪椅,我知道她的狀況沒有像診斷書上寫的這麼嚴重。

②A02都會給我紙條,上面寫日期、病患名字及手寫的診斷書,我就將紙條交給醫生,我曾經拿過這樣的文件給顏精華10次以上,顏精華拿到這個文件他會先看一下寫的診斷書跟紙條,然後跟病人問診,最後開立診斷書,按照我的經驗,我每次拿去的手寫診斷書,都跟顏精華開立的診斷書一樣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99頁)。⑶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

①我有推病患陳楷勻進入顏精華診間,陪她去給顏精華看2次,她是自己來公司,我在公司等她,她有穿背架,她要求我推她進去診間,說怕自己跌倒(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94至300頁)。

②我帶陳楷勻去看病,有帶1張診斷書及沒有寫字的黃紙條給顏精華參考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一第289頁)。

⒑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張伯東:⑴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受雇於A02至104年2月,工作內容是接洽客戶、送單,送單就是把收來的資料送到保險公司,勞保的部分因為醫院會直接處理,我們都不用寄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

㈥第134至135頁)。⑵於另案警詢時供稱:

①我約於98、99年底由A02面試後進入康展公司,負責開發業務,找新客戶,幫客戶掛號拿藥、帶客戶去開立診斷書,向保險公司、勞保局申請保險理賠;副理以上的主管都會對我們這些業務上課,沒有固定上課時間,上課對象主要為業務人員(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04至205頁)。

②康展公司的業務員向客戶告知代辦項目時,皆表示不替客戶申請醫療、住院給付,而是針對客戶不會的進行辦理,所提到「客戶所不知道、不會的項目」是殘廢給付,因認定空間不一,而醫療住院給付是死的價錢,合法可以申請的,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費用,是勞保局核付金額之30%,我的薪資是扣掉開支後的25%(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05頁)。

③替被保險者選擇、指定看診的科目及特定醫師,都是公司指定的,我將客戶招攬回來後,就聽從公司指示將客戶帶到公司所指定的醫院及特定門診,我都會陪同我的客戶進入診間,並向醫師表明要開立診斷書的用意,公司交給我的便條紙,我會再交給醫師,看診前我會教導客戶依公司便條紙內容向醫師反映身體病痛;我向醫院申請診斷書前,都會將資料送回給A02看,之後他會在便條紙載明要開立診斷書的要件,然後我就帶著這些資料向醫院申請診斷書,就是所謂的「開單」,醫師就明確知道該病人係康展公司之客戶;陪客戶看診時,我會陪同我的客戶進入診間,向醫師表明要開立診斷書的用意,會教導客戶依公司便條紙內容向醫師反應身體病痛,我會拿公司交給我的便條紙轉交給醫師,醫師就按照紙條上所寫來開診斷書,顏精華醫師知道我們的申請案件以詐欺方式為之(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06至207、209至210頁)。

④我所帶同看診之客戶均限定於特定醫生,埔基醫院是顏精華醫師,這都是公司指定及A02公布的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11頁)。⑶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

①A02會給我1份紙條,紙條上會交代什麼時候要帶哪個客戶去醫院,時間確定後再由我幫客戶掛號,然後通知客戶,大部分都是去埔基醫院、中港澄清醫院,有時候上面會交代要去找醫生開某種特定症狀及部位的診斷書,去埔基醫院固定都是給顏精華看診,並都由A02統一發布,埔基醫院固定是顏精華醫師(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14頁)。

②找顏精華醫生開診斷書時,會帶客戶及車禍資料或診斷書進去診間,醫生問完診後,跟醫生透露來意,再將上面交代的紙條交給醫生,醫生看到就知道了,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費用為核付金額的30%,扣掉成本後的25%給我(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15頁)。

③我都是依照公司指示做事,我的客戶算少,我打算要抽腿,我覺得這個工作不是我想要做的,當初我的理念是想要幫助人家,後來也知道公司做的事情也不是多合法,新聞也都有報過類似違法的事情,我的直覺認為公司有在保險的申請上灌水,我會覺得公司怪怪的是因為經常要交紙條給醫生,好像不太符合正常流程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16頁)。⑷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

①公司的方法就是到時候拿紙條進去給醫生(見原審調卷卷一第307頁)。

②我在偵查中說醫生問完診後跟醫生透露今天來歷,再將上面交代的紙條交給醫生,醫生看到就知道等語是正確的,我帶客戶進去診間,就是透露今天要開診斷書,把紙條交給醫師,紙條有寫名字,要註明是誰寫的這樣子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一第314至315頁)。

⒒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吳丞偉:⑴於另案警詢時證稱:

①我擔任悅展公司業務經理,工作內容為徵員、協助業務接洽案件,公司的教育訓練由A02召開,1個月召開3次,由A02主持,新進人員要參加,都是由A02教導業務員從事替被保險者代辦勞保局或保險公司之給付;公司客戶由業務員到醫院招攬,收費是客戶請領給付總額之30%,代辦沒成功不收費(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20、222頁)。

②我會向客戶收取健保卡、幫客戶代拿藥,公司指的「開單」是指開立診斷書,開單前要先跟A02報告,A02會詢問客戶症狀,再去找醫師開立診斷書,我有拿A02預擬的診斷書內容、貼紙條交給醫師填寫,但醫師不一定會寫,一切由醫師決定(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24頁)。

③公司申請勞保給付等都是A02指揮、指示及教導的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29頁)。⑵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

①我的工作是悅展公司的業務,我們會到醫院的骨科外面拉業務,幫客戶辦理私人給付,報酬是有理賠的話,是30%保險金歸公司,我再抽30%裡面的10%當獎金。

②我有帶客戶即案外人李文欽去埔基醫院找顏精華看診,看診前我沒有跟李文欽說要裝病,我跟他說你哪裡有病痛就跟醫生說,他第一次去看診,我有跟進去診間,我沒有跟醫生講話,印象中也沒有貼紙條給顏精華,第一次我有帶慈濟的診斷書及X光片,顏醫師說李文欽很嚴重需要開刀,但是李文欽不敢開刀,因為年紀大了,怕開刀後更嚴重;李文欽去看診幾乎都是我陪的,次數我忘了,後來有用顏精華開的診斷書去申請失能給付及殘廢給付,一開始新光跟富邦及勞保的失能給付都不理賠,後來在埔基醫院做神經傳導檢查,另外去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做肌電圖的檢查,檢查出來這2個部分都有問題,後來保險公司跟勞保局才理賠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33至235頁)。⑶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

①在公司擔任業務員期間,有接受A02上的教育訓練(見原審調卷卷三第321至322頁)。

②是公司老闆A02決定要帶客戶到埔基醫院給顏精華看,公司都叫我們去埔基醫院開失能診斷書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一第325至326頁)。

⒓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陳御烽:⑴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從103年初至104年2月間受雇於A02,工作內容是業務,就是找客源,看客戶是否有開刀及送文件;對病患曾應欽有印象,我有介紹曾應欽去看顏精華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

㈥第148至149頁)。⑵於另案警詢時證稱:

①我擔任康展公司業務,工作內容為找有開刀或車禍的客戶,問他有無申請保險理賠,然後再幫他申請保險理賠,公司的教育訓練由A02召開,公司客戶是到各大醫院招攬,收費是客戶請領給付總額之30%,代辦沒成功不收費(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38至240頁)。

②公司指的「開單」,是指客戶可以開立診斷書之意,開單前要先向A02報告,以確認可以開單,有時候由我自己拿A02預擬診斷書內容貼紙條交給醫師開單,有時候請客戶自己拿給醫師(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43頁)。

③103年12月6日跟姐姐吳小樺說明做案子的成本計算方式時,提到「那個如果再請醫生差不多要二萬塊,申請一次要二萬塊,你要先扣掉兩萬塊的成本」的意思,是公司規定只要案件有找醫生開立診斷書之後理賠有核付,該件就要多2萬元的成本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46頁)。⑶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

①我擔任業務,工作內容是幫客戶申請各項保險理賠,如果客戶的保險理賠金入帳,公司拿到3成,我拿10%的業務獎金;教育訓練課程都是老闆召開,每星期至少1次教育訓練(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52頁)。

②帶病患去診間時,會跟醫護人員說病患是我的叔叔,而年紀比較小的,會說我是他哥哥(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54頁)。

③客戶如果腦傷就帶去埔基醫院,由老闆指派處理,如果是第一次帶該病患看診,我會在別間醫院的診斷書上貼一張記載老闆A02名字的小紙條,由病患自己拿進去交給醫師,或者病患要求我陪同進去時,由病患拿給醫師;如果是要開診斷書的日子,A02會拿之前相同醫療院所開的診斷書,在上面以原子筆註記「中樞神經障礙系統、平衡障礙、語言障礙」之類的給醫生,之後醫師會看病患的病歷,問病患一些事情,原則上會照紙條上記載開立診斷書;帶病患大約6到8次到特約醫院回診後,會開診斷書,診斷書上加註的病症都是由A02自己親手寫,我有拿資料給醫生,但沒有教病患怎麼回答醫師問題,因為公司跟醫師都處理好了(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56至257頁)。

④公司所指「開單」是指這個客戶可以開診斷書,通常是A02告訴我做完6到8次的就診紀錄,我會去跟A02報告是否要開單,A02會跟我確認病患的病情,之後有時會當下在診斷書註明病患病症,由我轉交給醫師,通常都是在當天或前2日拿給我,103年11、12月前舊員工都知道這個作業程序(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58頁)。

⑤我只知道公司有扣掉成本2萬5千元,但是沒有明講或明寫給醫師(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59頁)。

⑥所謂的與醫師打理好,是指原本醫師應該要按照程序或實際情況開立診斷書,但A02支付醫師一定代價,以至於醫師會照我們期望來開立診斷證明,讓我們為客戶申請保險給付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60頁)。⑷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

①我擔任A02公司的業務,業務員在公司有接受教育訓練(見原審調卷卷一第332頁)。

②病患客戶會去找顏精華醫師是公司指派的(見原審調卷卷一第334頁)。

③向病患提到的「特約醫院」是指老闆指派的醫院,偵查中說「公司跟醫師都處理好了」,指老闆指派特約醫師,叫我們帶過去,我們就照做,電話中講到的「醫生差不多要2萬元,要扣掉2萬元成本」是老闆跟醫師的關係,我不清楚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一第339至340、344頁)。

⒔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賴傑茗:⑴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

①我從103年底至104年2月受雇於A02,工作內容為業務,負責找客戶簽訂合約交給公司,陪客戶去醫院,如果客戶說不知該如何跟醫生講,我會陪客戶進診間;開失能診斷書時,我要陪同客戶一起,由我向醫生表示要開失能診斷書,病患林素霞、謝茜耘、A03、林丞弘、黃建華、林宥翔、蔡淳希都是我的客戶。

②針對不同病患都會推薦去看顏精華,是公司這樣說,對於公司在臺中,顏精華在埔里,我在工作時也覺得奇怪,但想說是領別人薪水的就照做;我遇到的情形是客戶如果不遵照公司的建議去看顏精華,就不會有後續的處理,也不會看其他醫生,也不會送申請書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

㈥第169至172頁)。⑵於另案警詢時證稱:

①我擔任康展公司業務專員,我於102年10月間應徵工作,由公司老闆A02面試,工作內容是到各地區醫院招攬重病病患,協助辦理保險理賠;公司有從事教育訓練,課程是如何開發客戶及變業務王,公司業務員向客戶告知代辦項目時所表示之「客戶所不知道、不會的項目」有生育給付、失能給付,收費是客戶請領給付總額之2至3成,代辦沒成功不收費(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62至264頁)。

②公司所指「開單」是指開立診斷書,開單前要先跟A02報告是否要開單,我有拿A02所預擬診斷書內容貼紙條交付醫師照單填寫(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67頁)。

③我有教導客戶裝出病痛、身體不適的假象,帶同看診之客戶均限定特定醫生,是老闆A02指派的;帶往埔基醫院給顏精華看診是老闆A02指派的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71至272頁)。⑶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

①我於102年10月間進入康展公司,由老闆A02面試,工作內容是去醫院找病患為他們辦理保險理賠,主管是秦秀慧、陳宛妊及A02;老闆A02,透過每星期的教育訓練分析案件,以及如何招攬客人,主要是教導我們去醫院搜尋頸椎、腰椎、關節受傷的病患,招攬他們委託我們公司辦理保險理賠,並且跟客戶表示我們公司可以申請的金額比較多,如果客戶有問為何可以申請比較多,就要回答要找對的醫師開立對的診斷書,這是A02教我說的(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76頁)。

②公司的特約醫師有埔基醫院顏精華醫師,A02有跟我們說顏精華是特約醫師,並說如果頸椎就是神經外科,要找顏精華醫師(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7頁)。

③招攬客戶進來的流程,是拿到客戶委託書後交給老闆A02,老闆會照神經外科、骨科、復健科的分類指定我要帶客戶去的醫院及醫師,老闆叫我們先去原先就診的醫院拿診斷書,再拿去老闆指定的醫院給指定的醫師看;在原先診斷書上,老闆會貼上黃色便條紙,上面寫「許元興、麻煩你」及註明開立診斷書的日期,另外老闆會在申請勞保給付的診斷書上事先以鉛筆勾選、註記應由醫師填載的項目,黃色紙條貼在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上,只要老闆有加註,醫師會照老闆的註記開診斷書(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77頁)。

④有跟客戶提過這個顏精華醫師跟公司有配合,每個病患都要看診6、8次才能開立診斷書,只要是特約醫師都知道我們不是病患的家屬(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78至279頁)。

⑤不知道A02如何打理醫師,但應該是跟錢有關係,因為我看過公司的帳,以病患客戶即案外人王平西這案件來說,我們公司獲得19萬多元,會扣除2萬多元的車馬費,我們自己的案件,我們會看到帳,A02有說過車馬費是給醫師的,埔基醫院醫師的部分,每件都是2萬元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79頁)。⑷於另案審理具結證稱:

①我的工作內容是找客戶,還有帶客戶去看醫生,帶客戶去顏精華那邊看診,是公司A02跟我說要帶,老闆A02會在申請勞工保險的失能診斷書上貼便條紙,上面有寫「許元興麻煩你」,我們就拿給醫師,後面的部分我就不清楚(見原審調卷卷三第351至353頁)。

②公司那時候是要寫扣車馬費,車馬費應該是給醫生的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357頁)。⑸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是在醫院遇到A03,因時間有點久,我印象中他在醫院時是坐輪椅的,我有過去稍微跟他詢問、瞭解一下,他說他的腰椎有開刀,好像腳會麻、會痛,至於我有沒有將失能給付詳細的申請過程跟他講,因為時間有點久了,我有點忘記了;我有協助A03申請失能給付,有帶A03去給顏精華醫生看診,是否每次都有陪他去,因時間太久了,忘記了,但我沒有陪他進去診間裡面,是他自己一個人進去的,我沒有跟顏精華醫師談論過A03的病情,至於我有無請A03進去要跟顏精華醫師裝病,我也忘記了等語(見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79號卷二第428至430頁)。證人賴傑茗多次表示因時間距離甚久而記憶模糊,然其又證稱:我並沒有要求我帶去的病患跟顏精華醫生裝病說哪裡很痛,因為他本身就痛;所以我也沒有去跟醫生溝通說他要幫他開怎麼樣的證明,我也沒有告訴A03說A02有在做一些尚未達到標準,但是卻幫那些人申請失能給付、詐騙勞保局的事情,我於105年10月4日檢察官偵訊時,問我有沒有拿過許元興即A02給我的紙條給顏精華,我回答沒有,但這件事我真的忘了,我於當日偵訊時所稱,是實在的等語(同上卷第430至432頁),而與前述之警詢、偵訊、審理中之證述相悖,是其於本院前審審理此部分證言,當係恐自己負刑事責任所稱之迴護之言。且關於同案被告A02是否有在失能診斷書上貼便條紙,再由證人賴傑茗交給被告顏精華,證人賴傑茗於另案偵訊及法院審理中均已明白供述確有此事,是其於105年10月4日偵訊及本院上訴審審理中之證述,當係卸責之詞,自難採信。

㈢由證人即認罪之病患被告亦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李梅於原審審理時之供述(見原審卷四第306頁)、編號13所示之黃建華、編號33所示之劉祐町、編號35所示之張佩琪、編號36所示之黃相賓、編號37所示之蕭文凱、編號45所示之劉仁銓、編號46所示之陳秋梨、編號47所示之許西池、編號49所示之蔡淳希、編號52所示之謝派、編號53所示之蔡昀家,及編號54所示之張仲能、編號55所示之楊日福、編號61所示之林義照、編號62所示之曾東煥、編號66所示之林育洲等人(上開編號54以下病患被告均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偵查中之供證述內容,亦可知悉其等固曾有受傷或患病之事實,然經過相當時日復原後,已自知病況好轉,並無被告顏精華開立之診斷書內容之嚴重程度,然在上述各業務仲介之慫恿下,獲知有「特約醫院」、「特約醫師」而可獲取高額保險給付後,為貪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遂同意支付高額之3成佣金,配合該等業務仲介人員,前往埔基醫院由神經外科醫師即被告顏精華看診,不施行任何外科手術、不做任何肢體復健,只有單純掛診、領藥,中間之就診甚至係將健保卡交予業務仲介人員代為掛號領藥,以製造6到8次之門診紀錄,再請領診斷書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堪認上開病患均有不法意識,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節有其等證述在卷可憑(上開編號1至53部分,出處頁數見各該附表編號證據出處欄內之偵訊陳述所示,編號54以下分見他字1742號卷編號58張仲能卷第23至26頁、編號59楊日福卷第15至16頁、編號65林義照卷第21至24頁、編號66曾東煥卷第33至34頁、編號70林育洲卷第16至17頁)。

㈣關於被告A03部分:⒈本案之犯罪模式,即為「保險黃牛」同案被告A02及其公司員工,穿梭於各醫院診間,物色病患客戶後,強調代辦「客戶所不知道、不會」的失能給付項目,約定事成之後收取高達3成之佣金,不成功則不收費,經病患客戶應允後簽約,之後即由同案被告A02或公司員工(即業務仲介等),帶往配合之特約醫院之特定醫師處看診,形式上連續看診約6至8次、或6個月,製造符合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條件後,即可取得被收買之特約醫師(本案為被告顏精華)配合開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用以申請失能給付,此情節已由上述同案被告A02、業務仲介、病患被告及配合之醫師即同案被告顏精華等人供證述如前,同案被告A02公司之業務仲介等人更因此接受同案被告A02之教育訓練,以招攬客戶、應對醫師,亦如前述,同案被告A02及其公司業務仲介按此程序作業,數量龐大,手法如出一轍,儼然成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輸出產業,制式化操作,才得以嫻熟而將量能放至最大,獲取最大利益,因此對每位病患客戶話術相同、處理方式統一、病患與業務仲介、醫師互相配合、各司其職,目標一致(取得失能給付保險金)乃此等保險黃牛快速牟利之法則。準此,同案被告A02之公司業務仲介,對於本案病患客戶A03亦如此對待、處理,自屬當然。被告A03在面對同案被告A02公司之業務仲介以「代辦不知道的、不會的項目,且不成不要錢,成了要3成」等話術招攬時,對其等何能如此神通廣大,盡代辦難辦之給付項目,豈能毫不生疑?況代辦沒有成功雖費用分文不收,然一旦申領成功則索取高額報酬,此種計價方式更令人質疑高價酬金背後隱含的高度風險,設若一切合法,依被告A03等所述,業務仲介招攬其等後,有的除介紹、建議找埔基醫院顏精華醫師看診、或進而陪同看診,以及於醫師開立失能診斷書後代為向勞保局申請外,並無其他協助內容,有的甚至只建議找顏精華醫師看診,不用做其他事,被告A03等病患被告何以需給付高達3成之酬金?被告A03對於因自己失能狀況而換取之保險給付,僅拿到7成竟無質疑,可見雙方早有默契,被告A03對於此種難辦之失能給付,可能需在檯面下違法運作甚為明瞭,亦知代辦業者需投注額外成本(打點、收買醫師等相關人員),乃願意給予代辦者高達3成之佣金。

⒉被告A03之供述如下:⑴於偵查中供稱:我是委託賴傑茗辦理,我在中山醫院開刀後,在醫院外面遇到仲介賴傑茗,他問我為什麼坐在輪椅上,說這個可以申請理賠,我說我知道,問他是否會申請,他說會,我就麻煩他幫我申請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編號8A03卷第18至19頁)。⑵於原審審理中供稱:是賴傑茗直接帶我去看顏精華的診,我本來是不知道顏精華的,賴傑茗只有帶我去1次等語(見原審卷十第368頁)。⒊依被告A03之供述內容及相關病歷(出處頁數如附表編號8之證據出處欄所載),可知其固曾有受傷或患病之事實,然早在其他醫院接受診治,症狀已大幅改善,並無被告顏精華所開立之診斷書內容之嚴重程度。又被告A03住居在臺中市南屯區(有其戶籍資料及自行陳明之地址記載於審判筆錄可查),並非住居於南投縣,自住居地亦不乏大型醫院,其卻捨近求遠,前往其未曾聽聞、位在南投縣埔里鎮之埔基醫院向該院神經外科醫師即被告顏精華求診,已令人生疑,故並無如其辯護人所稱:病患基於口碑、推薦而前往異地醫師乃人之常情之情形。而被告顏精華於原審審理時供稱:神經外科主要因為是外科,所以是以開刀為主,通常來求診的都是神經的問題需要外科手術治療,我本身小有名氣是因為神經外科的手術成功率相當高,來跟我求診的是看重我在神經外科手術方面的技能等語(見原審卷十第31至32頁),可見身為神經外科醫師之被告顏精華對其施行之精細神經外科手術引以自豪。然依被告A03之證述(見原審卷十第29頁)及相關病歷所示,其前往埔基醫院將近6至8次、長達6個月之看診,未曾施行過任何手術,亦未另掛復健科別進行復健,只掛神經外科被告顏精華之門診,而被告顏精華對被告A03之治療方式僅為開藥,且所開立之藥物則多為止痛或肌肉鬆弛劑而已,並未有開立其他特殊藥物、或有進一步之治療,甚至開刀,可見被告A03前往埔基醫院找被告顏精華看診,並非看重被告顏精華引以為傲之手術能力,而係另有所圖。況其在領得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後即不再前往求診,甚至另前往其他醫院接受診治,更可證其目的係在取得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並且,同案另一被告游俊源亦供稱:原先之醫院醫師表示不能開此失能診斷書等語(見他字1742卷編號44游俊源卷第19頁反面),顯示其對於能否開立此失能診斷書有所懷疑。是被告A03雖未具醫療專業,未必確知所受傷勢或所患疾病與被告顏精華開立之診斷書內容之嚴重程度不符,然以上述被告顏精華之治療方式,不免懷疑徒具形式,卻在同案被告A02公司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業務仲介之慫恿下,為貪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同意支付高額之3成佣金,配合該同案被告A02公司之業務人員,前往埔基醫院由神經外科醫師即被告顏精華看診,製造6到8次之門診紀錄,再請領診斷書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堪認被告A03有可預見自己所患疾病或所受傷勢,尚未達到得以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程度,如欲領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需在該診斷書上填載更嚴重之失能程度之不實事項,方能符合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要求,進而詐領失能給付或身心障礙給付,為求取得勞保局給付款項,縱令該診斷書填載不實而向勞保局詐得失能給付或身心障礙給付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法意識,故被告A03與同案被告A02、各該業務仲介、配合之醫師即被告顏精華就詐領保險給付部分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堪以認定。⒋被告A03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期間,曾提出同成復健科診所及長安醫院110年4月26日、111年3月18日、111年8月25日診斷證明書各1份(見本院上訴審卷二第251、253頁、卷三第565頁、卷四第407頁),其中載明被告A03於110年4月間前往長安醫院就診,經診斷後認有「第四、第五腰椎椎間盤突出症合併神經壓迫」、「第四、第五腰椎椎間盤破裂併右下肢無力」等情形,因症狀仍未痊癒,於111年3月14日進行第四至第五節腰椎椎間盤切除、椎板切除術及椎間支架融合手術,於111年8月仍遺存有右下肢無力情形。而經本院更一審發函請長安醫院查明:被告A03上開病症之開始時間為何時,及其之上開身體狀況是否達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標準等情,該醫院於113年11月18日以長總字第1130002605號函覆:

①依據病歷記載,患者於103年至中山醫院(按:即中山醫學大學附屬醫院)接受腰椎手術,並於就診前2年開始有左下肢麻痛。

②病患住院手術為第四、第五腰椎,與103年中山醫院手術不同部位。

③依據病歷記載,患者於111年3月18日住院手術後,最後一次門診為112年6月22日,期間並無記錄肢體無力之狀況,故無法判斷是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評估等語(見本院更一卷四第51頁)。而如附表編號8所敘,依中山醫學大學附屬醫院之病歷記載,被告A03於103年4月14日因下背痛進行手術,103年4月17日出院、103年9月18日回診,術後症狀已大幅改善,出院時並無下肢無力,故應無失能。是由上可知,被告A03前次手術時間是103年4月14日,症狀是下背痛,本次至長安醫院就診時間係110年4月間,手術時間是111年3月14日,症狀是「第四、第五腰椎椎間盤突出、破裂」,前後時間不僅差距近7、8年,甚且症狀亦不完全相同,而前次術後症狀已大幅改善,並不符合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是被告A03於110年4月間經長安醫院診斷之症狀,應屬其於本案之後所發生之身體症狀,尚不得以其於數年後有此身體症狀,即可推論其於103年之身體症狀,符合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從而即便辯護人質疑長安醫院上開函文,與該醫院111年3月18日、8月25日診斷書所載「併右下肢無力」、「仍遺存有右下肢無力」有異,惟此仍屬被告A03於本案之後所發生之身體症狀,仍難為有利於被告A03之認定。至於被告A03於103年9月19日再赴林新醫院就診,依病歷內容顯示,被告A03於當日就診時,無論是第四至第五腰椎或第五至第一薦椎,均仍有明顯疼痛與神經壓迫症狀,醫師建議進行手術治療之程度,並無所謂大幅改善之情形,惟被告A03事後亦未接受該醫院建議進行手術,而係迄110年4月始至長安醫院就診,於111年3月14日始在長安醫院進行第4至第5節腰椎椎間盤切除、椎板切除術及椎間支架融合手術,時間已長達7、8年左右,顯然林新醫院醫師只是「建議」進行手術以快速解除疼痛或有其他情形(如無須做漫長復健)之考量,難謂其病症確如被告顏精華所載情形,且被告A03亦應自認該病症並非急迫、嚴重,方會於數年之後始在長安醫院、而非當時建議手術之林新醫院進行手術,故其此部分之辯解亦無足採。

㈤被告顏精華雖否認犯罪,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本案主嫌即同案被告A02已供出其公司之營運模式如前所述,而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病患被告(除編號32之病患楊聯芳、編號41之病患羅月嬋、編號51之病患謝恢福外),多在其他醫院就診或陪診後結識同案被告A02公司之業務仲介人員,於同意後者抽取3成之高額佣金後,特意前往路途甚遠之埔基醫院給被告顏精華看診,且雖掛診神經外科,卻不做任何手術、或轉介復健科進行復健等積極治療,僅由被告顏精華開立止痛、肌肉鬆弛劑等一般藥物,病患被告並於請領診斷書後,即不再回診,顯然病患被告均足以預見或可得預見同案被告A02公司仲介人員早已獲得醫師之配合,否則何須支付高額佣金、又何以恰巧均在符合勞保局要求之連續6個月看診之申請失能或身心障礙給付條件後,即不再至埔基醫院由被告顏精華看診?其次,病患被告於前往埔基醫院6至8次、約連續6個月之看診後,被告顏精華未再對病患被告施以進一步之科學儀器檢查,如X光、電腦斷層、核磁共振等,客觀審視病患被告經過此段期間診治後有無效果、是否已有改善,即逕自開立失能或身心障礙診斷書,足證被告顏精華因與同案告A02公司人員早有默契,遂通融、放水,只要形式上符合勞保局要求之看診次數及時間,即開立診斷書,上情與同案被告A02、業務仲介人員周苡軒、陳御烽等人證述有關同案被告A02與醫師如何配合之情節相符。從而,無論身為醫師之被告顏精華或病患被告,主觀上均有詐欺犯意

,足堪認定。

㈥除由上揭同案被告A02、病患被告、另案被告即業務仲介等人之證述內容外,由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行動蒐證照片、車馬費之紀錄、病患被告之新舊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等文書證據及證物,亦可證明被告顏精華有主觀上之詐欺犯意:

⒈通訊監察譯文:依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同案被告A02公司之業務人員知悉公司有收買醫師取得配合,可以有把握開立符合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殘廢保險理賠之診斷書,故於招攬病患客戶時,信誓旦旦告以有醫師配合,可以領取到比病患自己申請給付更多之金額,代價則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之3成,且必須遠赴特定之埔基醫院或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看診(視病患症狀區分,澄清綜合醫院部分由該院骨科醫師即同案被告許裕源看診〔已經另案審結〕),且因有醫師之配合,需要完成數次及一定期間之就診紀錄,就診時需讓醫師知悉係同案被告A02公司之客戶,病患被告即可知悉同案被告A02公司之業務即所謂之「保險黃牛」,遠赴指定之醫院就診之目的就是在請領高額之給付。俟合約簽訂後,病患被告即由同案被告A02公司之人員陪同或載往埔基醫院看診。而醫師於診間看到病患先前就醫文件上貼有同案被告A02手寫之紙條(記載「…麻煩○○○醫師,A02拜託」…),或經業務人員陪同進入診間後之寒暄、示意,即知該病患係同案被告A02之「客戶」,病患被告也因此可以相信掛號之醫師確有配合同案被告A02之公司,參以病患被告已相信配合過程可以領取到更高額給付,又繼續配合同案被告A02公司創造就診紀錄,顯見病患被告實際上並無療癒舊傷之真意。從而,病患被告既知同案被告A02公司有配合之醫師因而相信可以領取到更高額之給付而甘予配合,其等主觀上自有詐欺犯意至明。同案被告A02與如下所示之其公司各業務人員經通訊監察所得之主要內容如下:⑴同案被告A02(見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625號、108年度上易字第334號刑事判決附件一,原審卷八第103至113頁);如附件一。⑵另案被告周苡軒(見同上判決附件二,原審卷八第113至114頁):如附件二。⑶另案被告秦秀慧(見同上判決附件三,原審卷八第114至120頁):如附件三。⑷另案被告劉沛珍(見同上判決附件四,原審卷八第120至121頁):如附件四。⑸另案被告林怡岑(見同上判決附件五,原審卷八第121至122頁):如附件五。⑹另案被告張伯東(見同上判決附件六,原審卷八第122至123頁):如附件六。⑺另案被告陳御烽(見同上判決附件七,原審卷八第123至127頁):如附件七。⑻另案被告賴傑茗(見原審調卷卷四第145至215頁):如附件八。

⒉行動蒐證照片:由病患被告洪仲維之行動蒐證照片即員警訪查光碟畫面翻拍照片顯示(見他字第1742號卷編號43洪仲維卷第81頁),病患被告洪仲維與常人無異,挺直站立、手持掃把掃地,由此堪可認定病患被告洪仲維行動自如,足證病患被告洪仲維雖曾有受傷情事,但經過相當時日後,已經復原,症狀無如附表編號43所載診斷書內容之嚴重程度,除病患被告洪仲維主觀上之詐欺犯意明確外,以該病患被告洪仲維之身體復原狀況,專業醫師僅需稍加留意,即可輕易辨別出病患被告洪仲維是否佯裝病態,詎被告顏精華竟開立「左側肢體肌力3分、肢體有阻力、肢體失調」之診斷書(見同上他字卷第1至2頁),可證被告顏精華有與同案被告A02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而配合而開立誇大不實之診斷書。

⒊車馬費之紀錄:⑴同案被告A02公司向病患客戶收取之佣金多數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金額之3成左右,每案均有記載「車馬費」2萬元(103年份)或2萬5千元(104年份)之情事,有車馬費之紀錄附卷可佐(見他字第1742號卷

㈠第273至278頁)。依同案被告A02及業務仲介被告之前述證詞,該筆車馬費即屬收買被告顏精華之酬金,核與被告顏精華於檢察官104年2月10日、104年8月10日另案偵訊中自白稱:

①有向A02收取每張失能診斷書1萬5千元,就是A02有請到勞保給付就會包紅包給我,大約每月給我1、2次,每次拿1萬5千元至3萬元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59頁)。

②確實有配合A02用比較寬鬆的態度開立勞保診斷書,方式是病人到診間後會給我1張小紙條,上面寫著「許」,我就會知道是A02的病患,之後就按照一般的診療流程幫病患看診;一般經過半年到1年的診療後,病人來開立診斷書時會有A02的小紙條,他也會提供上面用鉛筆做記號的失能診斷書,上面會點選希望我開立的欄位,也會書寫他希望開立的診斷書內容,我就會按照他的內容照抄;關於利益的部分,我最主要不是希望從A02那邊賺錢,所以我沒有記帳,都是信賴A02,他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帶現金到我臺中市三民路的家,每次30至50萬元,感覺上差不多200萬元以上;我承認業務上登載不實,承認用比較寬鬆的標準開立失能診斷書;A02給我錢,因為我有配合他的草稿,我有懷疑過病患假裝病情,但形式上該做的檢查我會做完,最後再配合A02寫的草稿,我知道勞保失能診斷書開立之後會請領到失能給付,我拿到的那些錢從來沒有存到銀行,也沒有記帳,如果A02的講法跟我一致,應該可以證明我的自白屬實;本次庭訊沒有受到脅迫及外力影響(見原審調卷卷三第61至62頁)。

③關於如何判定病患的肌力4分、3分,一般正常會實施理學檢查,正常的情形是肌力5分,傷病患都可以自由活動,肌力4分就是受到一些影響,或許他可以在上肢舉到跟5分一樣的高度,但是行動不會那麼流暢,需要比較吃力的情形才能做的到,在下肢的情況,則是走路會比較緩慢,肌力3分是指可以對抗地心引力,在上肢的情形,他無法獨立舉到5分一樣的高度,他需要外力的協助才有辦法,在下肢的情形,或許他可以走,但是走路一定會一跛一跛的,在測試肌力時,上肢無論坐著、站著都可以測試,下肢則是有可能需要躺著;與A02配合之後,檢查流程不變,只是標準變寬鬆,我也知道他們公司會叫病患裝的比較嚴重,一方面也是基於幫助這些病患的心態,所以才以比較寬鬆的標準認定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65至66頁)相符。被告顏精華之後雖改以否認有向同案被告A02按件收取1萬5千元之情事,然同案被告A02與被告顏精華配合之時間超過1年,同案被告A02若未持續按時、按件支付被告顏精華各該酬金,各業務人員何能川流不息帶同病患前往被告顏精華診間看診,順利溝通,而如願獲得診斷書之登載內容?是以,被告顏精華嗣後翻供改稱:沒有勾結或配合A02、沒有按件收取1萬5千元等語,顯屬事後卸責之詞,難以採信。被告顏精華之辯護人於本院欲聲請傳喚其配偶賴淑芬,待證事實為:賴淑芬與被告顏精華於102至103年間同住,是否曾在住家有見過證人A02前來,以彈劾是否有A02所稱都是拿錢到被告顏精華三民路住家等情。惟查,被告顏精華於上開另案偵查中已明白供承:我都是信賴A02,他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帶現金到我臺中市三民路的家,每次30至50萬元,感覺上差不多200萬元以上。(問:為何A02要給你錢?)因為我有配合他的草稿。(問:如何證明今日之自白屬實?)我拿到的那些錢從來沒有存到銀行,也沒有記帳,如果A02的講法跟我一致,應該可以證明我的自白屬實等語(原審調卷卷三第62頁),已明白自承此部分事實,況且被告顏精華於上開檢察官偵訊時,均有2位選任辯護人陪同在場,其所述情節亦與同案被告A02之證詞吻合,足證其於上開偵查中供述之任意性並無問題。而證人A02則於本院再具結證稱:我到被告顏精華住處,都沒有事先連絡,我是去抓他大概(會在)的時間,也是碰運氣,我按電鈴他太太會下來開門,她說他不在我就走了,而如果他在,他太太開完門她就上去了,她不管我們在談什麼事情等語(重上更二第2號卷三第31頁),從而此部分待證事實已明,自無再傳喚證人賴淑芬之必要,附此敘明。⑵車馬費之紀錄是由同案被告A02公司之案件結款單而來;而案件結款單則係記載向每件病患客戶所收取佣金、成本(車馬費、介紹費)及公司業務人員向病患客戶收取3成佣金後之分配情形,由「接件」人員即實際與病患簽約之業務仲介手寫後,逐層陳送,由公司負責人即同案被告A02核章決行,再KEY成內容相同之電子表格格式存檔。此等文件均係同案被告A02公司內部收款結案後存檔文件,均為按件、按月連續登載,記載各業務人員分配額度,事涉公司內部成員利益分配之重要權益,且公司內部成員可隨時查看自己之案件資料,而自始至終均無人反應有何問題等情,並無偽造、變造情事,具有證據能力,且具可信性,已詳如前述。依上揭車馬費之紀錄,同案被告A02公司就病患被告游俊源之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案,有車馬費之記載(詳如附表編號44所示),而該筆車馬費乃收買被告顏精華之酬金,設若病患被告游俊源並非同案被告A02公司之客戶,同案被告A02何需費心給予被告顏精華該件之酬金?業務仲介又何能憑以製作上述所謂案件結款單?且同案被告A02公司若未收受該病患依約給付之3成酬金,又憑何製作收取實際佣金後、扣除成本(車馬費、介紹費)後分配佣金予業務仲介人員之案件結款單?此乃因該案件結款單需記載向每件病患客戶所收取佣金、成本(車馬費、介紹費)及公司業務人員向病患客戶收取3成佣金後之分配情形,且係由「接件」人員即實際與病患簽約之業務仲介手寫後,逐層陳送,由同案被告A02核章決行,再KEY成內容相同之電子表格格式存檔,故同案被告游俊源亦係同案被告A02公司之病患客戶,應屬明確。從而,如附表編號44所示之病患被告游俊源雖否認有透過同案被告A02公司人員申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及失能給付、否認事後有給付酬金予同案被告A02公司人員等情,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參諸病患被告游俊源於偵查中已供稱係拜託所謂朋友「阿偉」代為申請失能給付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編號44游俊源卷第19頁),於原審審理中供稱:是叫「阿偉」的朋友帶我去顏精華醫師那邊看診等語,除徵病患被告游俊源辯稱未委託業務仲介辦理失能給付等節之不實外,亦堪認病患被告游俊源係委託同案被告A02公司內員工即名為「阿偉」之成年人辦理本件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事宜無誤。

⒋新舊之失能診斷書: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病患林素杏、編號10所示之病患黃之妍、編號12所示之病患林丞弘、編號13所示之病患黃建華、編號14所示之病患盧青春、編號26所示之病患田滿盈、編號33所示之病患劉祐町、編號35所示之病患張佩琪、編號36所示之病患黃相賓、編號37所示之病患蕭文凱、編號38所示之病患林君鄉、編號54所示之病患張仲能、編號55所示之病患楊日福、編號59所示之病患林進丁、編號60所示之病患尤金緞、編號62所示之病患曾東煥等人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均由被告顏精華所開立,然其等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均有內容不一致、其上卻記載相同開立日期之新舊2份診斷書,此有如附表上開編號所示之新舊診斷書各1份在卷可資比對。之所以會有新舊2份診斷書之原因,據證人即埔基醫院法務課人員洪銘洲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係因勞保局去函表示為正確迅速審核被保險人勞工保險給付,要求埔基醫院提供被保險人之相關資料及病歷影本,埔基醫院即將上開函文會原開立診斷書之醫師即被告顏精華,被告顏精華以電話向我詢問開錯怎麼辦,我表示開錯就更正重開,重開後埔基醫院再將新的診斷書寄回勞保局,被告顏精華此種類似案例有幾十件;被告顏精華並未向我說為什麼會開錯,只說再看1次病歷時覺得原先開的有問題等語,並提出類似之勞保局函文1紙供參考(見他字1742號卷

㈥第81至82、84至85頁)。則被告顏精華未再對病患做進一步診斷,只經「再次審視病歷」即認為原先開立之診斷書有問題,正足以證明被告顏精華前開供稱有配合同案被告A02而為寬濫而不實診斷一事為真。再核被告顏精華上揭所開立之新舊2份相同格式、相同日期之診斷書,每1份新的診斷書中肌力分數均較舊的診斷書為高(肌力分數越高表示肌力越正常),失能程度也變輕、甚至變成並無失能,此舉更凸顯被告顏精華原先診斷之浮濫不實,待勞保局依法為審核保險給付而去函要求開立診斷書之埔基醫院檢送病歷等資料供查核時,因被告顏精華被知會而獲知此事,恐勞保局一檢查,易使其與「保險黃牛」配合之事跡敗露,為遮掩不法勾結情事,冀圖亡羊補牢,乃有如此以新換舊、形同竄改診斷書內容之舉。

㈦被告顏精華針對各病患被告開立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是否為事實、被告顏精華之診斷有無違反專業合理裁量實施鑑定結果:⒈原審函請彰基醫院及臺中榮總就被告顏精華診察病患被告(如附表各該編號內載有彰基醫院鑑定報告書、臺中榮總鑑定書欄位者)及嗣後開立診斷書之過程進行鑑定。其中臺中榮總之鑑定係機關鑑定,至於內部由何人鑑定,乃受託鑑定機關本於專業、就原審委請鑑定事項交由認為適宜鑑定之內部單位人員負責,故本案病患被告雖係前往埔基醫院掛神經外科,由神經外科醫師即被告顏精華看診,然一般在神經外科看診,於手術或開立藥物後,若身體狀況未獲改善,通常即委諸復健期以緩解或逐步改善,故復健科醫師對於其他科別醫師之處置、以及後續病患需接受如何之復健,自然有其專業能力得以判讀,是以由復健科醫師為病歷判讀,並審視原先診治合理與否,仍屬其依專業知識、經驗得判斷意見之範圍,是以臺中榮總由院內復健科醫師為本案鑑定,並無不當。⒉被告顏精華、A03及其等之辯護人雖一再主張:醫療行為有所謂醫師裁量權之行使,若屬醫師裁量範圍,縱診斷寬鬆,亦非屬違法等語。然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中關於股體肌力判別等級等,於醫學及保險給付上,既已分別依其程度訂有分級標準,則在指裁量範圍內為之者,或可謂寬鬆,然跨越各該等級而濫行裁量者,自無所謂寬鬆,要難認為合法,尤其此涉及得否請領保險給付之重要依據。⒊臺中榮總鑑定意見、補充鑑定意見均詳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其中除編號1所示之病患李梅、編號21所示之病患廖寶連、編號46所示之病患陳秋梨等3人之鑑定意見有疑,說明如下外,其餘本判決認定有罪部分之各該編號所示病患之鑑定意見,均認被告顏精華於失能或身心障礙診斷書上之診斷有違醫理及專業裁量。茲就有疑部分敘述如下:⑴李梅(附表編號1):鑑定意見係記載「頸椎損傷確實有可能造成上肢無力,若上肢無力為真,則為合理裁量」等語(見原審卷六第331頁)。至於病患李梅之上肢是否確實無力,依病患李梅於103年8月20日、在埔基醫院所做上肢感覺神經傳導速度檢查(scvu),結果報告為「Conclusion:NCS of upperlimbs revealed normal MNCV and SCV respectively.」(見他字1742卷編號1李梅卷第12頁),亦即上肢神經傳導檢查(Nerve Conduction Studies,簡稱NCS),分別就運動神經傳導速度(MNCV=motor nerve conduction velocity)及感覺神經傳導速度(SCV)均顯示正常。茲病患李梅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係被告顏精華於103年7月4日所開立,與上開檢查相距不過1月有餘,雖病患於不同時間就診的病況有可能不同,但同一時期就診病況應不至於有太大差異,是以上揭同一時期之科學儀器檢查結果,適足以證明病患李梅當時並無上肢神經傳導異常、無力之情形,是被告顏精華開立之失能診斷書明顯虛偽不實;且被告顏精華不先安排神經傳導檢查,瞭解上肢有無異常,即行開立上肢肌力僅有3分之失能診斷書,亦係知悉若先安排檢查,其檢查結果應無法開立失能診斷書,為配合同案被告A02,乃率爾開立失能診斷書,故該失能診斷書上之診斷根本不符合真實病況之合理裁量,至為明確。故病患李梅雖自103年1月起至埔基醫院被告顏精華之神經外科門診看診,其門診病歷之主訴(Subject)及醫師理學檢查(Object)均有無力之記載(weak、weakness)(見病歷卷第44至54頁),然被告顏精華已與同案被告A02、業務仲介及病患被告配合,以開立不實診斷證明,詐領保險給付等,已如前述,自難期待被告顏精華為本於醫療專業倫理為正常、確實之病歷記載,則埔基醫院病歷上記載病患李梅主訴肢體無力、醫師即被告顏精華之理學檢查也記載無力,均是為求形式上符合失能之診斷所為記載,難認真實,自不足據為有利被告顏精華之認定。⑵廖寶連(附表編號21):鑑定意見中記載「若勞保失能診斷書中上下肢無力之紀錄為真,顏精華醫師之裁量尚屬合理」等語。然病患即證人廖寶連於103年6月6日在埔基醫院所做之放射線檢查,僅記載有脊椎滑脫及關節狹窄問題(The L-spine shows the spondylolisthesis with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LIF and diskoplasty at the L4/5.Thenarrowed joint of the L5/S1 is also noted.),有該檢查報告1份在卷可查(見他字1742號卷編號21廖寶連卷第6頁),主治醫師即被告顏精華並未另行安排其他檢查,之後即在失能診斷書上為上下肢無力之記載。茲被告顏精華已與同案被告A02、業務仲介及病患被告配合,以開立不實診斷證明,詐領保險給付等,已如前述,自難期待被告顏精華本於醫療專業倫理為正常、確實之診斷記載。因此被告顏精華僅安排病患即證人廖寶連做放射線檢查,該檢查報告中雖記載有脊椎滑脫、關節狹窄之問題,然被告顏精華本於專業知悉此種脊椎滑脫、關節窄化之病況有輕有重,只要不再做進一步檢查,即得以上述病患之放射線檢查報告,以所謂病患臨床表現及醫師理學檢查,就肌力無力一事蒙混過關,並事後避責,是以被告顏精華所為失能診斷書中肌力無力之記載,難認為真,此鑑定意見自不足據為有利被告顏精華之認定。⑶陳秋梨(附表編號46):鑑定意見僅記載「多發性骨髓癌可能造成腰椎骨折、進而壓迫神經導致下肢無力。故術後病情有可能改變或惡化」等語。然病患即證人陳秋梨係於101年11月2日到彰基醫院初診,之後在該醫院陸續接受治療,直至103年6月9日及同年12月15日、104年6月22日仍有至彰基醫院看診之紀錄等情,此有彰基醫院病歷附卷可查(見他字1742號卷編號46陳秋梨卷第6頁)。就病患陳秋梨在彰基醫院看診、接受放射線檢查時,數次之主訴均只有表示下肢疼痛,從未曾表示有無力(weak)情形(she feels:stable with treatment chief complaints:Low back pain off andon for several months),有彰基醫院一般X光報告3份可證(見同上陳秋梨卷第7、8、10頁)。又病患即證人陳秋梨於103年前往埔基醫院被告顏精華之神經外科門診看診,經被告顏精華安排於103年3月21日接受MRI檢查,檢查結果除胸椎及第一、二腰椎有椎體高度降低、疑似慢性壓迫性骨折,及第一、二、三腰椎有椎間盤突出問題外,其餘均為正常( > MRI of L-spine was performed.> Spin echo sequence scans were performed.> Axial T1WI and T2WI were taken.> Sagittal T1WI and T2WI were taken.

T-12,L1,L2> There is decrease in height of vertebral bodies,compression fracture of chronic stage is

considered.

Ll/2> There is posterior protusion of intervertebraldisc and compression of dural sac is evident.

L2/3> There is posterior protusion of intervertebraldisc and compression of dural sac is evident.

L3/4> Intervertebral disc appears to be normal anddural sac appears to be normal also.

L4/5> There is bulging of intervertebral disc and milddegree of compression of dural sac is evident.

L5/S1> Intervertebral disc appears to be normal and duralsac appears to be normal also.Impression: Compression fracture of T-l2, LI&L2,chronic stage HIVD at Ll/2 & L2/3),有檢查報告1份可查(見同上陳秋梨卷第5頁)。參諸上述檢查報告,可見病患即證人陳秋梨當時並未有下肢無力之情形,是以被告顏精華開立之失能診斷書明顯不實;且被告顏精華已與同案被告A02、業務仲介及病患被告配合,以開立不實診斷證明,詐領保險給付等,已如前述,更難期待被告顏精華為本於醫療專業倫理為正常、確實之診斷記載。因此被告顏精華僅安排病患即證人陳秋梨於初診時做MRI檢查,該檢查報告僅記載胸椎及第一、二腰椎有椎體高度降低、疑似慢性壓迫性骨折,及第一、二、三腰椎有椎間盤突出之問題,然被告顏精華本於專業知悉此種病況有輕有重,只要不再做進一步檢查,即得以上述病患之MRI檢查報告,以所謂病患臨床表現及醫師理學檢查,就肌力無力一事蒙混過關,並事後避責,是以被告顏精華乃未於治療病患即證人陳秋梨6個月(亦即符合勞保局所要求之6個月治療期間)後,再安排病患即證人陳秋梨進行進一步檢查,審視此段期間治療效果後再行開立失能診斷書,被告顏精華率爾於103年8月1日開立左側下肢肌力均僅有3分、右側下肢腳踝肌力亦僅3分之失能診斷書,乃為配合同案被告A02所開立,故而該失能診斷書上之診斷根本不是符合真實病況之合理裁量至為明確,是上述鑑定意見自不足據為有利被告顏精華之認定。⑷又上開病患3人經本院更一審向勞保局函查是否有申請複檢,該局於113年10月16日以保職失字第11310108210號函覆及其所附之複檢情形表(見本院更一卷三第243至248頁)可知,病患李梅雖有不服勞保局核定,申請爭議審議,惟經通知進行複檢,但未進行複檢之情形,病患廖寶連、陳秋梨則未申請爭議審議。是由其等未申請爭議審議或有申請爭議審議但未進行複檢,亦可認定上述鑑定意見並不足據為有利被告顏精華之認定。⒋彰基醫院就同案被告曾應欽另有鑑定意見略謂:據個案於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103年6月14日出院病歷記載,個案雙上肢及左下肢有放射痛併麻木感,術後頸部疼痛部分改善,移除氣管內管後有輕微吞嚥困難,右上肢肌力減弱,四肢活動無礙且可步行,此與被告顏精華於103年12月24日所開立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所載之上肢肢體肌力及行動能力表現有部分落差。依個案傷病暨術後判定,除症狀外,有照顧自己基本生活之能力,但無法執行所有日常活動,故失能評估等級調整為第2級(輕度失能)較為合理等語(見原審卷五第83頁)。然同案被告曾應欽於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之出院病歷摘要治療過程欄雖有載明:術後頸部疼痛部分改善,移除氣管內管後有輕微吞嚥困難,四肢活動無礙(After operation, he has soreness of thoratand milddifficult swallow maybe with remove ETT related. neck pain has more improved. freelymovement of limbs.)等語,然並無右上肢肌力減弱之記載,有該出院病歷摘要可查(見病歷卷第131至133頁);且病患被告曾應欽自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出院後,於103年7月15日、8月12日、10月7日均有回診,病歷上主訴及理學檢查均僅記載左腿疼痛及無力(S:backpain with radiate to left leg. O:weakness of left leg.),有病歷可稽(見病歷卷第153至155頁),並無兩上肢肌力減弱或無力之記載,是以本院認上開彰基醫院之鑑定意見就病歷之判讀有所瑕疵,其依此判讀所為之鑑定結果容有所誤,自為本院所不採,是彰基醫院之鑑定報告無法據為有利被告顏精華之認定。再依上述病患即同案被告曾應欽於術後數次回診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病歷上均無兩上肢肌力減弱或無力之記載,除可證明臺中榮總之鑑定意見(詳見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及補充鑑定書所載)判讀正確無誤而得以採信外,更彰顯被告顏精華於失能診斷書上所為兩上肢均為肌力3分之記載不實在,確有登載不實之情事,毋庸置疑。⒌本案除鑑定意見有疑部分,已如上論述外,其餘之臺中榮總鑑定意見(含補充鑑定意見)均認被告顏精華於失能或身心障礙診斷書上之診斷有違醫理及專業裁量。檢察官囑託勞保局鑑定之意見,亦認被告顏精華就如附表各該編號(除編號32之病患楊聯芳、41之病患羅月嬋、51之病患謝恢福除外)所示病患用以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之失能診斷書或身心障礙診斷書上之診斷不符合失能標準,有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鑑定意見在卷可查(內容各詳如附表編號所示)。依前述同案被告A02、另案被告即業務仲介周苡軒等人及病患被告等人之證述,及書證、物證,可知被告顏精華已與同案被告A02謀議開立不實診斷證明以詐領保險給付,則被告顏精華因「拿人手短」,早已認許對同案被告A02公司之病患客戶給予形式上診察,並依同案被告A02所寫之便條紙內容配合出具診斷書,自初診起至開具診斷書之時止,各次診療僅開立止痛、消炎或肌肉鬆弛劑之一般藥物,以製造前後6至8次、診斷或治療6個月以上之就診記錄,並未針對失能診斷書上記載之失能或肌力減弱、無力部位給予處置或治療;其中更有病患於取得失能診斷書或身心障礙診斷書後,即不再回診埔基醫院,有各該埔基醫院病歷(附於病歷光碟)為憑。則病患被告明顯僅為取得該失能診斷書,才前往會通融、放水之埔基醫院神經外科醫師即被告顏精華處看診,足認病患被告遠赴埔基醫院看診之目的,不外乎係為製作無實際療效之就診紀錄,以憑申請診斷書領取相關給付。而被告顏精華既已收錢而配合同案被告A02開立診斷書,自無從期待被告顏精華於診察同案被告A02之客戶時,仍能堅守醫療專業而為正常、確實之評估。故被告顏精華於診斷書之記載並非事實,診斷有違醫理及專業裁量至為彰明。臺中榮總之鑑定意見及勞保局鑑定意見亦均認被告顏精華之診斷違反醫理、專業裁量或不符失能標準,核與本院所為認定相同,足以憑採。⒍又三總鑑定書雖就本案相關之病患,均鑑定認為:被告顏精華開立之失能診斷書並無不實,應屬於合理裁量之範圍等語,並有對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之鑑定意見及臺中榮總之鑑定書、補充鑑定書提出其之個別意見(見本院更一卷四第225至302、349至427頁)。經查,該鑑定書是被告顏精華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5項規定,自行委任該醫院進行鑑定,依前所述,此鑑定書固有證據能力,惟與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之鑑定意見及臺中榮總之鑑定書、補充鑑定書就上開部分病患之鑑定結果,則有不同。而查,三總之鑑定意見書認被告顏精華開立之失能診斷書並無不實,應屬於合理裁量之範圍之理由,係以「肌力本來就會有波動」、或以「病人的症狀每隔幾年、幾月、甚至幾天即可能有不同的臨床客觀呈現,故在實務面上,醫療的鑑定上常因不可預期之突發事件,由不同的醫師所作的診斷,有可能不同,宜觀察病人後續病情,判斷上較為準正確」為其理由。惟若如此,則何以被告顏精華在未做進一步診察,即因勞保局去函埔基醫院要求提供被保險人之相關資料及病歷影本,埔基醫院法務課人員洪銘洲將上開函文會原開立診斷書之醫師即被告顏精華,被告顏精華隨即表示「開錯」,並就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病患林素杏、編號10所示之病患黃之妍、編號12所示之病患林丞弘、編號13所示之病患黃建華、編號14所示之病患盧青春、編號26所示之病患田滿盈、編號33所示之病患劉祐町、編號35所示之病患張佩琪、編號36所示之病患黃相賓、編號37所示之病患蕭文凱、編號38所示之病患林君鄉、編號54所示之病患張仲能、編號55所示之病患楊日福、編號59所示之病患林進丁、編號60所示之病患尤金緞、編號62所示之病患曾東煥等人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重新開立另一份內容不一致、其上卻記載相同開立日期之新舊2份診斷書,且被告顏精華上揭所開立之新舊2份相同格式、相同日期之診斷書,每1份新的診斷書中肌力分數均較舊的診斷書為高(肌力分數越高表示肌力越正常),失能程度也變輕、甚至變成並無失能,此有如附表上開編號所示之新舊診斷書各1份在卷可資比對,此部分已詳如前述。故被告顏精華在未對病患做進一步診察,亦即並無不同日期之不同臨床客觀呈現、且均係由同一位醫師即被告顏精華(而非不同醫師)所為、並無觀察後續病情,即因勞保局之去函而以「開錯」為由,即對上開十多位病患被告做肌力分數提高之新診斷書?此顯非係因「肌力本來就會有波動」、「病人的症狀每隔幾年、幾月、甚至幾天即可能有不同的臨床客觀呈現,故在實務面上,醫療的鑑定上常因不可預期之突發事件,由不同的醫師所作的診斷,有可能不同,宜觀察病人後續病情,判斷上較為準正確」所得解釋,即無法以三總鑑定書認被告顏精華所開立之診斷書並無不實、應屬於合理裁量之範圍。再查,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之鑑定意見及臺中榮總之鑑定書、補充鑑定書就此部分病患之鑑定結果,與前述供述證據即康展、允安、悅展公司業務人員即從事仲介之證人即共犯陳銘琦、許禾翔、陳宛妊、廖睿城、陳婕瑜、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周苡軒、秦秀慧、劉沛珍、林怡岑、張伯東、吳丞偉、陳御烽、賴傑茗證述有關經同案被告A02按週、按月經常密集實施教育訓練,到各醫院物色病患後,帶往所謂之「特約醫院」埔基醫院,由「特約醫師」即被告顏精華看診,與病患約定朋分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之3成作為佣金等情,以及認罪之病患李梅(編號1)、黃建華(編號13)、劉祐町(編號33)、張佩琪(編號35)、黃相賓(編號36)、蕭文凱(編號37)、劉仁銓(編號45)、陳秋梨(編號46)、許西池(編號47)、蔡淳希(編號49)、謝派(編號52)、蔡昀家(編號53),及張仲能(編號54)、楊日福(編號55)、林義照(編號61)、曾東煥(編號62)、林育洲(編號66)等人所供述:其等固曾有受傷或患病之事實,然經過相當時日復原後,已自知病況好轉,並無被告顏精華所開立之診斷書內容之嚴重程度,然在上述各業務仲介之慫恿下,獲知有「特約醫院」、「特約醫師」而可獲取高額給付後,為貪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遂同意支付高額之3成佣金,配合該等業務仲介人員,前往埔基醫院由神經外科醫師即被告顏精華看診,不施行任何外科手術、不做任何肢體復健,只有單純掛診、領一般藥物,中間之就診甚至係將健保卡交予業務仲介人員代為掛號領藥,以製造6到8次之門診紀錄,再請領診斷書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等語相符。而被告顏精華亦自承:有向A02收取每張失能診斷書1萬5千元,就是A02有請到勞保給付就會包紅包給我,大約每月給我1、2次,每次拿1萬5千元至3萬元等語,均有如前述,此與此部分之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之鑑定意見及臺中榮總之鑑定書、補充鑑定書就上開病患之鑑定結果大致相符。而三總鑑定書卻均認定上開部分病患之失能診斷書全部並無不實、屬於合理之裁量,而無一例外,實難令人採信,尤以上開認罪病患被告均已自白其等固曾有受傷或患病之事實,然經過相當時日復原後,已自知病況好轉,並無被告顏精華開立之診斷書內容之嚴重程度,惟三總鑑定書卻仍認診斷證明書並無不實,相較於臺中榮總之鑑定書、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之鑑定意見,並非對所受託鑑定之病患,一致性的全面採有利或不利之認定,例如上開病患李梅、廖寶連、陳秋梨,或如本院更一審理由欄伍無罪部分之謝人豪、簡滄洲等人,仍認為在符合特定情形下仍有可能是合理之裁量而無業務上登載不實及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而本院係基於卷內之其他證據,認定病患李梅、廖寶連、陳秋梨部分,被告顏精華並非本於醫療專業的合理裁量,已如上述。是綜合上情,本院認為三總鑑定書有關此部分之鑑定意見,似有偏頗之處,尚難持為有利於被告等人之認定依據。至於被告顏精華之辯護人於本院欲聲請傳喚三總鑑定書之鑑定人A01醫師作證,待證事實為:就其所為鑑定書之鑑定內容陳述意見。惟查,A01醫師經本院傳喚未到,而查,A01醫師已於114年11月間死亡,有本院送達資料上之記載及新聞資料附卷可稽(本院重上更二第2號卷二第290-1、卷三第7、147頁),自無從傳喚其到庭作證。被告顏精華之辯護人又欲聲請三總指派其他適當之神經外科醫師就三總上開鑑定書作證,惟上開三總鑑定書既係由A01醫師1人所為鑑定(參本院重上更一卷四第349頁),則其他三總醫師又如何得以就A01醫師所為之鑑定書為說明?故此部分之聲請自無必要,附此敘明。

㈧此外,本案此部分復有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證據出處欄之證據可資佐證。其中各該編號之病患被告於偵審中供述有關確實透過同案被告A02公司之業務仲介人員介紹,而前往埔基醫院由被告顏精華看診,並由被告顏精華開立失能診斷書或身心障礙診斷書,惟有些實際病況與被告顏精華所開立之失能診斷書或身心障礙診斷書上記載不符,及先前曾在其他醫院就診及治療、原先醫院醫師不予開立失能診斷書等情形,雖屬共犯自白,然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A02、另案被告即業務仲介等人前開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相關病歷、診斷書得為佐證,並非作為犯罪之唯一證據,自堪以採信。被告顏精華之辯護人爭執此等共犯自白無證明力等語,自無可憑採。

㈨關於肌肉力量測量與其數值代表之意義,被告顏精華曾供稱:正常人5分是正常肌力,4分就是基於5跟3分中間,運動可能正常,但比平常時力量小了一點,3分可以抵抗地心引力,2分可以平行移動,1分只有肌肉收縮,0分完全無力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一第393頁),核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保險業核定之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關於肌力分數,「0分:完全無法運動,無肌力收縮,1分:僅可見輕微之肌肉收縮,無關節運動,2分: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3分:可抗重力活動,但無法抵抗外力,4分:可抗重力外,亦可部分抵抗施測者所施之阻力,5分:正常。」大致相符(見原審卷八第87頁)。而本案病患被告經同案被告A02之公司業務人員帶往被告顏精華診間看診「做完療程」後,持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或身心障礙給付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記載之內容皆有勾選肢體「肌力3分(少數為4分、2分)、行動遲滯、終身只能從事輕便工作、中度失能,需要一些協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助」等不符實際身體狀況之登載,然揆諸上揭查證說明,病患被告並無此等嚴重程度症狀,從而,被告顏精華出具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診斷書,即屬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自無疑義。且被告顏精華濫行跨越各該肌力判別等級所為診斷,並非合法裁量範圍內之寬鬆診斷,自難認合法,已如前述,是被告顏精華及其辯護人上揭所為關於寬鬆標準、係在醫師裁量權內之說詞,自無從憑採。

㈩被告顏精華及其辯護人請求再將本案資料送請三總重新鑑定、送請勞保局進行複檢。惟查,被告顏精華於本院更一審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5項規定,自行委由三總進行鑑定,且本院亦認定被告顏精華自行委請三總鑑定之鑑定書具有證據能力,至於其證明力如何,亦已說明如上,自無再送請重新鑑定之必要。另有關勞保局複檢部分,經查,勞保局於審核被保險人身心障礙或失能給付之申請,可為必要之實質審查,故被告等人無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問題,檢察官亦未起訴被告等人涉有此罪嫌。然勞保局本身畢竟並無醫師,故其審核認定亦多會依特約醫師來做判斷,此由許洋或如附表編號1、3至8、10、12至15、19、21至24、26、30、33至40、42至50 、52至55、57、59至62、66至67、69所示業務仲介欄之人員獲取該不實內容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後,係由埔基醫院或交由業務仲介逕寄勞保局審核可知,即被告顏精華亦於另案偵查中供稱:(問:你知道勞保失能診斷書開立之後會請領到失能給付?)知道。(問:對於此類病患領得失能給付是否願意承認詐欺取財罪?)願意等語(原審調卷卷三第62頁)。從而由門診醫師所開立之診斷書,自會影響勞保局之審查結果,如開立不實之診斷書,自會使勞保局因而陷於錯誤而為給付保險費,尚不得以勞保局對申請保險給付有實質審查權,即認被告顏精華所開立之不實診斷書無使勞保局陷於錯誤而為保險給付之可能,自無依其聲請再函請勞保局為複檢之必要。又被告顏精華及其辯護人另請求本院函詢本案現場目擊證人即被告顏精華於上開診書開立時之診間護士,並欲聲請傳喚各該護士作證,本院則認為本案發生迄今已有十年之久,此部分因事隔久遠,診間護士每日接觸之病患無數,自難特定記憶某日或某位患在診間之情形,故本院認此部分之聲請應屬不能調查且因事證明確而無調查之必要,從而駁回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綜上所述,被告顏精華、A03之辯解,應係畏罪卸責之詞,並不足採,其2人之犯行皆事證明確,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罪科刑。

參、論罪(附表編號1、3至8、10、12至15、19、21至24、26、30、33至40、42至50、52至55、57、59至62、66至67、69)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適用部分: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顏精華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另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條文,均自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另增訂之刑法第339條之4則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被告顏精華關於本案此部分行為係在103年6月20日以後者,及被告A03之行為亦係在103年6月20日以後,因此部分相關附表編號所示各件詐領案之共同正犯人數均在3人以上,故應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論處。

㈡因一罪之刑罰評價,其行為之時間認定,係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法第339條之4於103年6月18日增訂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已如上述,而被告顏精華之犯行,其行為時間應自開立不實失能診斷書起,持續至被害人即勞保局核撥並確實匯入共同被告即病患被告指定之金融機構之日為止,是其行為終了、結果之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則依上開說明,自無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而應逕行適用新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論處。

㈢被告顏精華行為後,刑法第215條固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惟僅調整罰金數額之規範方式(修正前條文定為「5百元」,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提高30倍為1萬5千元;修正後則逕定為「1萬5千元」),其犯罪構成要件及處罰內容實質上均無變動,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現行規定。

㈣被告顏精華、A03行為後,總統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除其中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條第2項至第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置部分及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同年0月0日生效。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罪」,係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同條例第43條就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者,均提高其法定刑度,復於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之規定。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後再於115年1月21日修正、於同年月23日施行,修正後第43條前段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被告2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雖屬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之詐欺犯罪,然其等各次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5百萬元或1百萬元,不符合同條例第43條前段之要件,又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情形,亦不符合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加重情形,是被告2人既不構成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之罪,即無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之必要。

二、被告顏精華所應適用之罪名及法條:

㈠本件詐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之方式,係由從事醫療業務之被告顏精華將不實症狀登載在業務上所作成之診斷書後,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而行使之,是如附表編號1、3至8、10、12至15、19、21至24、26、30、33至40、42至50、52至55、57、59至62、66至67、69所示部分,核被告顏精華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詳如上開附表各編號論罪結果欄所載)。被告顏精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高度行為吸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不另論罪。

㈡被告顏精華就上開附表各編號部分,係以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論罪結果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

㈢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病患被告林福山,以同一失能事由,先於103年4月17日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經勞保局以103年4月30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10571號函核定發給440日普通疾病失能給付,嗣於103年9月26日再去函主張係職業傷病,經勞保局再以103年10月21日保職失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定補發220日之職業病失能給付一節,有勞保局上開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見他字1742號卷編號24林福山卷第4頁及反面),因侵害之法益對象相同,核屬接續詐欺行為,應論以實質一罪之接續犯。

㈣被告顏精華就上開部分所為,其之共犯各有不同,參與之病患被告亦不相同,且情節互異,顯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A03(附表編號8)所應適用之罪名及法條:

㈠被告A03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A03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惟查: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其成立要件。所謂「明知」,係指刑法第13條第1項之直接故意而言;至同條第2項之間接故意,則不包括在內,如行為人僅有間接故意,自難論以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本院就附表編號8部分,係認定被告A03可預見依其所受傷勢,尚未達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程度,須在失能診斷書上填載不實之失能事項,始符合請領規定,為圖取失能保險給付,縱令於失能診斷書上填載不實事項,亦不違背其本意,即認被告A03主觀上對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僅具有間接或不確定故意,依上開說明,即與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不符,本應為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若成立,與被告A03所犯加重詐欺取財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㈡被告A03與附表編號8所示之人就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顏精華行為之起始或終了時間係在103年6月20日之後加重詐欺取財行為,及被告A03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部分,均應構成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檢察官認此部分僅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然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原審及本院已於審理時告知此變更之罪名,無礙上開被告2人或其等辯護人防禦權之行使,故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

起訴法條。

五、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意旨參照)。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之犯罪結構係由同案被告A02收買被告顏精華後,再由同案被告A02所經營公司之業務人員仲介病患被告至診間就診,由被告顏精華出具不實之診斷書,而向勞保局請領保險給付,其等彼此間有分工行為,相互依存,不可或缺,被告顏精華以外之被告雖非從事醫療專業之人,惟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請領每件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過程中之參與者即同案被告A02、開具診斷書之醫師即被告顏精華、業務仲介、病患被告,均應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A03部分除外)及加重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六、被告A03雖已繳還全部溢領之失能給付金額,有勞保局函文可查,然本案歷經偵審程序迄今已長達數年之久(於105年間開始傳訊被告A03),隨著證據調查進程,逐漸清晰顯現出本案犯罪架構與模式,因此多數被告坦承犯行並積極與勞保局協議、努力繳還溢領之失能給付金額,而被告A03於歷審審理中卻始終否認犯行,相較於其他坦承犯行之被告,自難認有知錯悔過之具體表現,惡性並非輕微,犯後態度亦非良好。本院認若未能坦白認錯,事後縱繳還全數金額,亦不過係為求輕判、應付司法程序之手段,非真心悔過,且被告A03之犯罪情節並非輕微,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無情輕法重之憾,是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併予敘明。

七、非屬本院得予審理之範圍:

㈠被告顏精華就同一病患先後開具相同日期、不同內容之診斷書,該重新開立之診斷書(如附表新失能部位欄【新診斷書】及重新開具失能診斷書適用失能項目、等級及日數欄所載)係勞保局核付本案病患被告後,經發文埔基醫院調閱病患相關病歷資料時,被告顏精華惟恐事跡敗露而另行重新開立,此情據證人洪銘洲證述明確,乃在本案詐領保險給付行為終了後之另一行為,非本案審判範圍。

㈡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病患被告林素杏,曾持被告顏精華另行於103年5月9日開立之診斷書,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理賠,有該申請理賠資料及診斷書可查(見他字1742號卷編號3林素杏卷第6至12頁),然該診斷書非本案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開立日期不同、申請對象及申請項目(殘廢給付)亦均不同,乃獨立之另一行為,與本案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亦非本案審判範圍。

㈢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病患被告黃之妍,曾持被告顏精華另行於同日開立之診斷書,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理賠,有該申請理賠資料及診斷書可查(見他字1742號卷編號10黃之妍卷第6至11頁),然該診斷書非本案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申請對象及申請項目(殘廢給付)均不同,且檢察官亦未舉證該部分有何犯罪行為,難認與本案有何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自非本院應予以審究之範圍。

肆、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認被告顏精華關於附表編號1、3-8、10、12-15、19、21-24、26、30、33-40、42-50、52-55、57、59-62、66-67、69部分,及被告A03關於附表編號8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分別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一、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經查,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後,係於107年4月17日繫屬於原審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有被告2人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迄本院於115年5月18日辯論終結時即已逾8年,被告2人及辯護人等經本院曉諭後,已聲請若認本案上開部分有罪,請依刑事妥速審判法之規定減輕其刑,有本院審判筆錄及被告顏精華刑事聲請

㈡狀附卷可稽(本院重上更二第2號卷三第138至140、255頁),本院審酌本案並無上開法條所列不應減輕其刑之事由,且侵害被告2人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爰均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而原審於判決時,未及審酌此部分情節,致量刑尚欠允洽。

二、原審關於附表編號8部分,亦認被告顏精華、A03均罪證明確,分別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本院就附表編號8部分,係認定被告A03可預見依其所受傷勢,尚未達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程度,須在失能診斷書上填載不實之失能事項,始符合請領規定,為圖取失能給付,縱令於失能診斷書上填載不實事項,亦不違背其本意,即認被告A03主觀上對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僅具有間接或不確定故意,即與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須具有直接或確定故意不符,已如前述。原判決關於被告A03認定亦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被告顏精華與A03共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亦有未洽。

三、檢察官上訴請求對被告2人從重量刑,然原審就被告顏精華、A03所為關於此部分刑之宣告,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經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與其他一切情狀後而為,原審宣告之刑並無低於法定刑範圍,或有何過輕、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原審就被告2人所為此部分刑之宣告難認過輕;另被告顏精華、A03上訴否認犯行,請求為無罪判決,然關於其2人上開部分之犯行罪證明確,已分別論述如前,其2人關於此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被告顏精華上訴另主張:被告顏精華之有罪行為應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密近之各行為,符合接續犯之時空觀念,應依接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且如附表編號32、33所示之診斷書,及如附表編號61與62所示之診斷書,均為同日所開立,亦應論以接續犯,原判決以數罪併罰之,尚有違誤;又被告顏精華所犯之前案,即原審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4號、104年度易字第317號(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625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35號),而本案本可以追加起訴方式為之,但檢察官另以本案起訴,對被告顏精華之權益造成重大影響,且本案與前案之行為態樣、方式均相同,係屬接續犯,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故本件屬重複起訴,應為免訴判決等語。惟查,行為基於單一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數行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始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然若客觀上有先後數行為,主觀上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逐次實行而具連續性,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縱構成同一之罪名,亦應依數罪併罰之例予以分論併罰。被告顏精華所犯如附表編號32、33,及如附表編號61與62所示之加重詐欺犯行,雖各均是同一日所犯,惟係在不同之就診時間填寫診斷,且各病患於不同時間向勞保局等申請,手段明顯可分,在刑法評價上亦具獨立性,難謂係一個行為之持續動作或想像競合犯之局部重疊行為,當係基於不同犯意而分別為之,應予分論併罰。而被告顏精華此部分所為,其之共犯各有不同,參與之病患亦不相同,且情節互異,顯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自無從論以接續犯。況被告顏精華所犯之前案,即原審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4號、104年度易字第317號(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625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35號),亦係經原審法院判處24罪,而該案經上訴本院後,雖撤銷原審判決,惟亦認定被告顏精華犯13罪,被告顏精華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影本或節本附卷可稽(本院重上更二第2號卷二第231至252頁),則被告顏精華於前案即被認定係數罪,則本案與被告顏精華所犯之前案,亦屬應併罰之數罪,而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被告顏精華上訴意旨認本院應為免訴之諭知,或部分之罪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即難認有理由。又得追加起訴之相牽連案件,限於與最初起訴之案件有訴訟資料之共通性,且應由受訴法院依訴訟程度決定是否准許。倘若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雖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之相牽連案件,然案情繁雜如併案審理難期訴訟經濟(例如一人另犯其他繁雜數罪、數人共犯其他繁雜數罪、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繁雜之罪),對於先前提起之案件及追加起訴案件之順利、迅速、妥善審結,客觀上顯然有影響,反而有害於本訴或追加起訴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及辯護依賴權有效行使;或法院已實質調查審理相當進度或時日,相牽連案件之事實高度重疊,足令一般通常人對法官能否本於客觀中立與公正之立場續行併案審判,產生合理懷疑,對追加起訴併案審理案件恐存預斷成見,有不當侵害被告受憲法保障公平審判權利之疑慮;或依訴訟進行程度實質上已無併案審理之實益或可能等情形,法院自可不受檢察官任意追加起訴之拘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是否提起追加之訴,本即為檢察官之職權,法院本於不告不理原則,僅得就檢察官起訴之範圍為審理,且本案之案情繁雜,追加前案併予審理已難期有訴訟經濟之效,反而影響本案之順利、迅速、妥善審結,並有害於被告顏精華之訴訟防禦權及辯護依賴權有效行使,是本案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無違反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且檢察官之職權行使,亦無不當,至於被告顏精華於本院另請將現繫屬於地院之案件(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9241號起訴書,因管轄錯誤,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1號繫屬中)併予審理,惟因本案被告顏精華於本案係否認犯行,亦經最高法院第2次發回更審,已歷經多年審理,為免案情過於繁雜,爰不依其聲請併案審理,附此敘明。

四、檢察官及被告2人之上訴雖均不足採,惟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既有上開一、二所載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而關於被告顏精華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併予撤銷。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下列刑法第57條所定之事項

㈠被告顏精華身為資深專業醫師,收入頗豐(自承目前月收入約15至20萬元,見原審卷十第381頁),並具有相當社會地位,目前仍在醫院服務,理應維護勞工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體制,以使制度可長可久,既已明知同案被告A02從事「保險黃牛」業務,遊走法律邊緣,竟貪圖小錢,出賣醫療專業及倫理道德,配合同案被告A02之需求開立不實診斷書,致保險制度侵損,自應從重責難;又被告顏精華否認犯行,此舉雖為其防禦權之正當行使,不得據為加重刑度之事由,然與其他坦承犯行之被告相較,自應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量,如此方符平等原則;且被告顏精華於犯罪後未能積極與被害人勞保局商談和解,僅自承有依地院民事判決內容履行其損害賠償責任,惟並未主動繳交其於本案之不法犯罪所得,難認其於犯罪後之態度良好;又其犯罪次數眾多,情節非輕,使部分病患被告詐得較高之保險金額,導致我國勞工保險制度嚴重受損,刑度不宜過輕;另衡酌被告顏精華於原審及本院自述:我是醫學大學博士,有醫師執照,有神經外科、一般外科、脊髓外科、重症醫療等專科證書,已婚、有3個小孩都已成年,但都還在就學,沒有結婚;我目前與太太及小孩同住自己的房子,現在任職於某醫院擔任神經外科主治醫師,收入每月約15至20萬元,沒有負債和貸款,有固定捐款、義診、做公益(並提供相關資料)等語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並參諸被害人勞保局具狀表示:被告顏精華之行為有悖醫德,如何確保勞工保險給付之適正,杜絕不法領取給付之歪風,有賴法院適當之刑事科責等語(有被害人意見調查表在卷,見原審卷二第39頁),檢察官未就如附表上開各編號所示之罪個別求刑(僅求總計有期徒刑10年),被告顏精華及其辯護人則為無罪答辯,僅於本院曉諭本件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之適用時,表示訴訟延滯不可歸責於被告,倘若仍認有罪,請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等語,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3至8、10、12至15、19、21至24、26、30、33至40、42至50、52至55、57、59至62、66至67、69「本院主文」所示之刑。至於被告顏精華之辯護人請本院函詢勞保局有關被告顏精華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事判決被告顏精華、A02應連帶給付勞保局299萬317元及自107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許算之利息,謂被告顏精華已全數清償完畢一節。經查,上開勞保局對被告顏精華、A02所為之請求,係渠等與病患被告等人共同詐領勞保給付,而使勞保局受到損害部分,即便被告顏精華確有依上開民事判決全數給付完畢,亦係被動、被訴訟請求後而依上開判決所為給付,難認屬犯後態度良好,爰不依其聲請為函詢。本院並審酌定應執行刑係對個別之量刑透過此程序再一次評價罪責,以達犯罪預防之教化效果,過輕過重均屬不宜,本院衡酌被告顏精華所為均屬同罪質之犯行、時間相近,對法益侵害之危險性、刑事法相關犯罪之法定刑度及各罪所受宣告刑等犯罪情節,諭知定其應執行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有期徒刑。

㈡另審酌被告A03誤解保險制度真義,竟貪圖不法財物,利用詐騙方式獲取非己應得之保險給付,犯罪動機及目的非良善,所為應予以非難;被告A03於審理時均否認犯行,此舉雖為其防禦權之正當行使,不得據為加重刑度之事由,然與其他坦承犯行之被告相較,自應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量,如此方符平等原則。又被告A03已繳還溢領之全部失能給付,有勞保局109年10月28日保職失字第10913030160號函可查(見原審卷八第737頁),可審視其犯罪後彌補損害之積極程度,及犯後態度之差異,及被告A03先前自述稱:我是高職畢業,有機器腳踏車修護執照;已婚、有兩個分別就讀國小1、2年級的小孩;我目前與太太、小孩及岳母一同租屋同住,房租每月2萬5千元,由我與岳母平均分擔;我現在擔任安管人員,收入每月4至5萬元,我沒有其他負債或貸款等語;並綜合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及其辯護人表示:本件有其一定之複雜度,訴訟延滯不可歸責於被告,倘若仍認有罪,請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等語,爰量處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刑。

六、就被告顏精華、A03諭知沒收及不予宣告沒收之理由如下:

㈠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已於104年12月30日及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定於000年0月0日生效(下稱沒收新制)。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件之沒收,應適用裁判時即上開修正後之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

㈡同案被告A02所經營公司關於犯罪所得之分配方式,就配合之醫師即被告顏精華部分,係以被告顏精華開立之診斷書按件計算,每件代價均為1萬5千元,此情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A02結證如前,亦據被告顏精華曾自白如上,故應依每一診斷書得款1萬5千元計算被告顏精華各犯行之犯罪所得。據上,依照前開關於沒收之說明,就被告顏精華所犯此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顏精華之辯護人謂被告顏精華已依上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事判決而為給付勞保局一節。惟按:「刑法沒收犯罪所得,本質上是一種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藉由沒收犯罪所得回復犯罪發生前之合法財產秩序狀態,而非用以清算當事人間全部民事法律關係。又為了避免雙重(沒收及求償)剝奪,我國採行求償優先原則(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即個案若存在對犯罪所得有求償權的犯罪被害人,應優先保障其求償權,其已實際取得合法發還,該部分即不予沒收;故所謂發還被害人,係指刑事不法行為直接遭受財產上不利益,而可透過因此形成之民法請求權向獲得犯罪所得者取回財產利益之人,亦即犯罪所得唯有直接從被害人處取得,才是理應發還被害人的產自犯罪之所得(如竊取的贓物,詐騙的得款),讓被害人取回犯罪所失去的財產利益而免予沒收(如將竊盜或詐欺所得財物返還或賠償被害人)。至於犯罪行為人因其犯罪而取得的對價給付之財產利益,性質上雖同屬不法犯罪所得,惟此種犯罪所得並非來自侵害他人財產法益,自不能主張其犯罪所得因他人有民事上求償權而排除沒收,始符合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法理。」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415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上開勞保局對被告顏精華、A02所為之請求,應係渠等與病患被告等人共同詐領勞保給付,而使勞保局受到損害部分,與本院對被告顏精華諭知沒收部分,係就同案被告A02不法給付被告顏精華以獲取被告顏精華配合開立不實之診斷書之代價,此並非直接從被害人勞保局處取得,兩者自不相同,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即便被告顏精華有依上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而為被動履行其損害賠償責任,亦與本院沒收其犯罪所得不同,附此敘明。

㈢被告A03之犯罪所得分配方式,係由其分得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7成,同案被告A02公司則收取該失能給付之3成為佣金。因被告A03已返還全部溢領之失能給付金額,有勞保局上開函文可憑(見原審卷八第737頁),故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七、末查,被告A03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已繳還溢領之全部失能給付,是被告A03經此偵審教訓,當益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此部分所為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又被告A03於事證明確下,仍否認犯行,心存僥倖,為導正被告A03之行為與法治之正確觀念,認有賦予被告A03一定負擔之必要,衡量被告A03本案犯罪行為之惡性,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規定,命被告A03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接受如主文所示之義務勞動及法治教育課程,再同時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

的,並觀後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0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偉志提起上訴,檢察官

A05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病患姓名 業務仲介 原失能部位(舊診斷書) 勞保局原核定失能項目等級、日數 診斷書開立日期 勞保局核付日期、金額(新臺幣) 新失能部位(新診斷書) 重新開具失能診斷書適用失能項目、等級及日數 評估差異部份 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鑑定意見 車馬費日期、金額、醫院 開立原診斷書醫師 1 李梅 A02、許建偉 兩上肢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440日 103年7月4日 103年10月14日、643,852元 頸椎 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未達合理治療期 失能部位 1.仁愛醫院:102 年11月接受手術,術前上肢肌力4-5 分,術後未描述變化。埔基醫院:103 年1 月起門診,只寫雙肢無力疼痛,診斷書變成雙上肢肌力3 分,但一般肌力3 分(上肢)(生活極不方便矣)必安排復健,故疑無明顯無力,也不符失能標準。 2.新開立之診斷書為敘述4 節頸椎固定,應是補足第一份資料之用。 1.103 年10月23日、2 萬元2.104 年1 月23日、2 萬5000元、埔基3.104 年2 月1 日、2 萬2000元、埔基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上肢無力導致影響日常生活或工作能力時,即是復健適應症。一般病患至復健科、其上肢無力嚴重程度已達申請身心障礙資格(肌力3分以下)或勞保失能給付時,通常會先建議病患先接受一段時間復健,除嘗試改善症狀外、也確認症狀為不可回復之狀態後才開立證明。而依相關條文規定,身心障礙鑑定需經診斷六個月以上;勞保失能給付也需治療六個月以上方可開立。但臨床醫師確實有可能因為特殊原因而不建議或未建議病患復健,當事者是否接受復健也屬於個人醫療自主權力。 (二)頸椎損傷確實有可能造成上肢無力。若上肢無力為真,則為合理之裁量。 證 據 出 處 1.李梅105年6月6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編號1 「李梅」卷第18-21頁)、108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四第301-310 頁)、109 年11月6 日審判陳述(見原審卷九第317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10月14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1996601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大里仁愛醫院及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歷、車馬費資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 年5 月8 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0130 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 他1742 號 卷編號1 「李梅」卷、病歷資料卷第3-56頁)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31頁) 共 犯 顏精華、A02、許建偉、李梅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 本 院 更一審 撤 銷 原 判 決 , 改 判 無 罪 確定 ︶ 謝人豪 「銘奇」之人(應為陳銘琦) 兩下肢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11月28日 104 年1月8日、455,400元 脊柱 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未達給付標準 失能部位 1.98年11月秀傳醫院腰椎手術,術後右大腳趾無力,左腿痛,103 年6 月11日至埔基就醫,病人可能下肢持續疼痛,但不至於無力,由病歷中無法判定實際肌力程度。 2.秀傳紀念醫院病歷並未記載清楚肌力變壞之程度。 3.顏精華重新開立之診斷書記載椎體固定,此為事實。 104 年1 月4 日、2 萬5000元、埔里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手術後病情仍有可能改變或惡化,因此無法斷言不至於無力。是否無力需從病歷中判斷: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自0000-0-00至0000-00-00共六次門診紀錄中,其病人主訴(subject)部分皆有提到無力(weak),但只有最後一次門診時、在客觀症狀(object)有提到無力(bil lowlimb weak?),但無記載肌力分數。 (二)病人主動配合程度或表現會影響醫師的判斷。 (三)脊椎(腰椎)疾患確實有可能影響下肢功能。按兩下肢與脊柱失能診斷書開立日期為同一天,應為同日、以不同部位之申請。若勞保失能診斷書中之記載皆為真,則為合理裁量。 證 據 出 處 1.謝仁豪105年6月6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編號2「謝人豪」卷第18-21頁)、109年8月4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七第189-198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 年1 月8 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3562901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彰濱秀傳醫院X光及MRI檢查報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5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032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2「謝人豪」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33頁) 共 犯 顏精華、A02、陳銘琦、謝人豪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更一審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無罪。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林素杏 不知名成年仲介 兩側上下肢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660 日(職) 103 年5月23日 103 年7月3日、760,122元 兩上肢 神經失能-第2-5項第13等級60日 肌力、失能評估 1.102 年7 月22日頸椎受傷,中央脊髓症狀群,導致肌力4-5 ,手麻,未手術,門診到103 年10月1 日,103 年11月20日到埔基就醫,病歷寫雙上肢無力,失能診斷書寫四肢肌力3-4 分,比中國醫藥大學記載嚴重,「疑」病人肌力正常,無失能。 2.顏精華重新開立之診斷書肌力上肢4分,比第一份改善肌力,原因不明,但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的肌力為102 年7 月22日,與顏精華之診斷書相差10個月。 103 年7 月15日、2萬元 顏精華 證 據 出 處 1.林素杏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3「林素杏」卷第31-32頁)、109年8月11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七第239-246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7 月3 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15271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驗檢查報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 年5 月5 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0370 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 他1742號卷3 「林素杏」卷) 共 犯 顏精華、A02、不知名成年仲介、林素杏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温鈺淇(原名温淇蘋) 秦秀慧 兩下肢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6月25日 103 年7月14日、404,800元 腰椎 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未達合理治療期 失能部位 1.病患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術後仍有下背痛、酸。但無下肢無力,應無失能。 2.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顯示病患無下肢無力,而且L4-5手術不會有股、膝無力,但顏精華記載下肢無力。 3.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是敘述L4-5固定,二節脊椎固定不符合失能條件。 103 年7 月17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手術後病情仍有可能改變或惡化,因此無法以舊病歷推論事後病情。 (二)兩下肢與腰椎失能診斷書開立日期為同一天,應為同日、不同部位之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標準第8類軀幹失能規定:需有連續四節以上脊柱椎體固定方符合條件,故此項不符合。但當事人勞保失能診斷書亦採用第2類神經失能(下肢無力、肌力3分)申請;若下肢無力一事為真,此部分在申請程序上並無違反規定。 (三)腰椎損傷確實有可能影響下肢功能。但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自0000-0 -00至0000-0-00共六次門診紀錄中,病人主訴(subject)部分皆無記載無力情形;只有最後一次門診時、在客觀症狀(object)有提到無力(bil low limb weak?),亦無記載肌力分數。肌力3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但顏精華醫師於六次門診期間,每次僅開立七天份止痛藥,沒有其他關於無力之治療或處置,病患卻持續回診直至取得勞保失能診斷書後即不再回診。此醫病行為不符常理,顏精華醫師之記載有違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温鈺淇105年6月6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4卷「溫淇蘋」卷第36頁)、109年8月4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七第189-198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7 月14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18889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驗檢查報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5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003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4「溫淇蘋」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35頁) 共 犯 顏精華、A02、秦秀慧、溫鈺淇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林素霞 賴傑茗 兩下肢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440日 103年9月3日 103年9月22日、524,348元 脊柱 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未達給付標準 失能部位 1.依埔基失能診斷書下肢無力是可合乎11-35 項6級,但是否有下肢無力則不得而知;病人於100年2 月27 日起在澄清醫院接受 3 次手術,103 年 3 月 24 日赴埔基就醫。在澄清醫院病歷無下肢無力,但會疼痛,到埔基就成下肢無力。 2.重開診斷書係敘述脊柱固定,此點未合失能。 103 年10月1 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手術後病情仍有可能改變或惡化,因此無法以舊病歷推論事後病情。 (二)兩下肢與腰椎失能診斷書開立日期為同一天,應為同日、不同部位之申請。脊柱(腰椎)損傷確實有可能影響下肢肌力但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自0000-0 -00至2014-9-3共八次門診紀錄中皆無描述下肢無力,亦無記載肌力分數。肌力3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但顏精華醫師於門診期間,每次也僅開立七天份止痛藥,沒有針對下肢無力之治療或處置;病患在取得勞保失能診斷書後也不再回診。故勞保失能診斷書中兩下肢肌力3分之記載並非事實。顏精華醫師之診斷有違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林素霞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5「林素霞」)、109年8月4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七第189-198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9 月22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26490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澄清綜合醫院放射科檢查報告、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5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006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5「林素霞」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37頁) 共 犯 顏精華、A02、賴傑茗、林素霞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謝茜耘 賴傑茗 兩上肢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9月10日 103 年9月29日、643,852元(起訴書誤載為532,097元) 頸椎 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未達合理治療期 失能部位 1.病患在103 年2 月4 日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接受頸椎手術,103 年2月10日出院,103 年2 月19日就到埔里基督教醫院就診,103 年9 月10日顏精華開立失能診斷書,而103 年2月17日到103 年5 月14日期間有6次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門診就醫。依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並無上肢無力,埔里基督教醫院也無上肢無力之記載,故應無失能,但顏精華診斷書記載上肢無力。 2.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記載椎體融合,此為事實,但3 節是不符合失能。 103 年10月13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頸椎C4-5-6-7固定四節,若同時併有生理活動範圍喪失,則符合規定。 (二)兩上肢與頸椎失能診斷書開立曰期為同一天,應為同日、不同部位之申請。頸椎受傷確實有可能影響四肢功能。但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自0000-0-00至0000-0-00共九次門診紀錄中,完全無記載無力情形或肌力分數。肌力3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但顏精華醫師於門診期間,每次也僅開立七天份止痛藥,沒有其他關於無力之處置治療或處置;病患在取得勞保失能診斷書後也不再回診。故失能診斷書中兩上肢無力之記載並非事實。顏精華醫師之診斷有違專業裁量。 註:失能診斷書為兩上肢無力;原鑑定內容應誤植為兩下肢。 證 據 出 處 1.謝茜耘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6「謝茜耘」卷第43頁)、109年8月4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七第189-198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9 月29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27158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驗檢查報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5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009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6「謝茜耘」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39頁) 共 犯 顏精華、A02、賴傑茗、許茜耘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林宏在 陳婕瑜 兩下肢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12月3日 103 年12月23日、435,776元 脊柱 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未達合理治療期 失能部位 1.L5-S1 滑脫不會致下半身無力,澄清醫院病歷術後無肌力無力現象,應無失能現象。 2.顏精華開立下肢無力之診斷書,澄清醫院103 年11月6 日、104 年5 月16日則未有下肢無力之記載。 3.顏精華103 年12月3 日重新開立之診斷書敘述骨釘固定術後關節活動度減少,但失能標準要有連續三關節,故此為白寫。 103 年12月29日、2 萬元、埔基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手術後病情仍有可能改變或惡化導致下肢無力。而病患主動配合程度或表現亦會影響醫師的判斷。 (二)兩下肢與脊椎失能診斷書開立日期為同一天,應為同日、不同部位之申請。脊椎(腰椎)損傷確實有可能影響下肢功能。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自2014-8 -1至0000-00-0共五次門診紀錄中,其病人主訴(subject)部分有提到無力(weak),但在客觀症狀(object)中並無記載無力情形或肌力分數。肌力3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而顏精華醫師除每次門診開立七天份止痛藥外,並未給予病患其他針對下肢無力之處置或治療;病患在取得勞保失能診斷書後也不再回診。故難以認同失能診斷書中兩下肢肌力3分一事為真。顏精華醫師之診斷有違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林宏在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7「林宏在」卷第11-13頁)、109年3月27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五第529-542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12月23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36130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霧峰澄清醫院104 年10月28日霧澄醫字第1041010號函及其附件、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5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080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7「林宏在」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41頁) 共 犯 顏精華、A02、陳婕瑜、林宏在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A03 賴傑茗 兩下肢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10月22日 103 年11月25日、299,376元 腰椎 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未達合理治療期 失能部位 1.病患於103 年4 月14日在臺中中山醫院手術,術後103(原審誤載為104)年4 月17日出院,手術為L5-S1 椎間板突出症,予切除但又裝coflex,出院時並無下肢無力,故應無失能。 2.病患於手術後,103(原審誤載為104 )年4 月24日、103(原審誤載為104)年5 月22日、103(原審誤載為104)年9 月18日尚至中山醫院回診,並無下肢無力紀錄。 3.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為L5-S1 手術做融合的敘述,不符合失能,與中山醫院病歷相同。 103 年12月2 日、2 萬元、埔基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及補充鑑定書 中山醫大附醫0000-0-00病歷記載當事人有下背痛情形,但手術後症狀已大幅改善(much improved S/S)。埔里基督教醫院0000-0-0至0000-00-00神經外科門診病歷皆記載當事人有疼痛症狀,疼痛指數7分。除對疼痛程度描述不同外、顏精華醫師門診病歷與中山醫大附醫門診病歷大致相符;但兩者皆無顏精華醫師於勞保失能診斷書上所記載下肢無力或肌力3分之情形。 本院難以認同下肢無力一事為真,亦難以認同失能鑑定過程與結果符合醫療常規、醫理及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A03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8「A03」卷第17-19頁)、109年9月4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八第43-51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11月25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31502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歷及放射線檢查報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病歷及檢查報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4日保職失字第1066014992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8「A03」卷、病歷資料卷第57-113頁)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43頁) 4.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17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3076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補充鑑定書(原審卷八第303頁) 共 犯 顏精華、A02、賴傑茗、A03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 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緩刑參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 已 經 本 院 上訴 審 判 決 確 定 ︶ 江玉琪 許錦姿 兩下肢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5月2日 103 年5月19日、387,200元(於103年5月22日匯入病患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卷七第333頁) 脊柱 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未達給付標準 失能部位 1.102 年4 月29日於林口長庚醫院手術,術後次日理學檢查正常,102 年12月9 日至埔里基督教醫院就醫,103年5 月2 日開立失能診斷書,依林口長庚病歷,病患術後肌力為正常,埔基病歷肌力也未描述,故應無失能,但顏精華開立下肢(尤其右側)無力之診斷書。 2.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只是敘述脊椎固定多節,與實際相同,但角度多少林口長庚醫院未量,顏精華的病人都為一致70度。 103 年6 月3 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手術後病情仍有可能改變或惡化,因此無法以舊病歷推論事後病情。 (二)術後有可能惡化至無力。但長庚醫院脊椎科病歷自0000-0-00至0000-0-00從無下肢無力之記載,肌力也明確記錄為滿分5分。 (三)兩下肢與脊柱失能診斷書開立日期為同一天,應為同日、不同部位之申請。脊柱(腰椎)損傷確實有可能影響下肢肌力。但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自0000 -00-0至0000-0-0共九次門診紀錄中,病人主訴(subject)部分有提到兩下肢無力(bil low limb seak,”seak”應為weak之筆誤)’但在客觀症狀(object)中並無記載無力情形或肌力分數。且肌力3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但顏精華醫師每次門診僅開立七天份止痛藥,並未開立下肢無力之處置或治療;病患在取得勞保失能診斷書後也不再回診。故難以認同失能診斷書中下肢肌力3分一事為真。顏精華醫師之診斷有違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江玉琪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9「江玉琪」卷第24-25頁)、 109年8月18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七第381-392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5 月19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12760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長庚醫院影像診療部檢查會診及報告單、委任合約書、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5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016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9「江玉琪」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45頁) 共 犯 顏精華、A02、許錦姿、江玉琪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103年6月20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上訴審主文: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黃之妍(原名黃馨嫻) 周苡軒(原名周湘芙) 腦部、兩上肢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7月4日 103 年7月18日、560,252元 腦部 神經失能-未達給付標準 肌力、工作能力、失能評估 1.病患頭部外傷,顱骨骨折,微量硬腦膜下出血,於102 年12月26日至103年1 月2 日在新竹馬偕醫院住院,103 年1月9 日到103年5 月1 日門診就醫六次,無特殊抱怨,103 年2 月5 日到103 年7 月4 日在埔里基督教醫院門診就醫七次,主訴頭痛、頭暈、流鼻血,依埔基及馬偕醫院病歷,均無失能現象。 2.馬偕醫院與埔基醫院診斷內容相同,惟顏精華突然開出失能診斷書記載上肢無力。 3.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肌力正常,與新竹馬偕醫院病歷相同,並不瞭解顏精華同一日開立二份內容不同之診斷書目的為何。 103 年9 月24日、2萬元 顏精華 證 據 出 處 1.黃之妍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10「黃之妍」第19-20頁)、 109年3月24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五第487-506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7 月18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19954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馬偕醫院檢查報告、勞工保險局106 年5 月4 日保職失字第10660121450 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 他1742號卷10「黃之妍」卷) 共 犯 顏精華、A02、周苡軒、黃之妍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 已 經 本 院 上訴 審 判 決 確 定 ︶ 林遠福 陳宛妊 兩上肢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5月7日 103 年5月22日、643,852元(於103年5月27日匯入病患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卷七第163頁) 頸椎 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未達給付標準 失能部位 1.病人98年4月 在童醫院開刀,出院後正常,103 年開始雙上肢麻,102 年11月開始到埔基就醫。病歷只寫雙上肢麻,左側較嚴重已有多年。病歷內容簡單複製。103 年5 月7日開失能診斷書突然變為雙上肢無力。疑並無此現像,不符失能。 2.顏精華重開之診斷書敘述頸椎術後活動力,應為無誤。 103 年5 月28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頸髓損傷術後有可能遺留上肢無力等後遺症。 (二)兩上肢與頸椎失能診斷書開立日期為同一天,應為同日、不同部位之申請。頸椎受傷確實有可能影響上肢運動或感覺功能。但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自0000-00-00至0000-0-0共十一次門診紀錄中,僅記載上肢有麻痛症狀、並無描述無力情形或肌力分數,與失能診斷書中兩上肢無力、肌力3分-4之記載顯有出入。再考量肌力3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但顏精華醫師僅開立止痛藥而無其他處置。故此難以認同為合理裁量。 證 據 出 處 1.林遠福105年6月6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11「林遠福」卷第10-12頁)、109年8月18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七第381-392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5 月22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13387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勞工保險局106 年5 月5 日保職失字第10660149750 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11「林遠福」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17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296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八第297頁) 共 犯 顏精華、A02、陳宛妊、林遠福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103年6月20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上訴審主文: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林丞弘 賴傑茗 兩下肢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9月24日 103 年10月31日、643,852元 兩下肢 神經失能-第2-5項第13等級60日 肌力、失能評估 1.依為恭醫院病歷,96年2 月手術,術後還間斷性門診,無下肢無力敘述,應無能。 2.為恭醫院為正常肌力,到埔基為疼痛失能診斷書變成下肢無力。 3.顏精華重開之失能診斷書與原開立之斷書相比,為無力程度改善,改成4。 103 年11月12日、2 萬元 顏精華 證 據 出 處 1.林丞弘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12「林丞弘」卷第17-18頁)、109年8月11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七第262-269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10月31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28602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為恭紀念醫院檢查報告、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歷及放射線檢查報告、勞工保險局105年6月17日保職失字第10560217580號函、溢領勞保失能給付案件中已繳還明細、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12「林丞弘」卷、原審病歷資料卷第115-128頁) 共 犯 顏精華、A02、賴傑茗、林丞弘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黃建華 賴傑茗 右側肢體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12月3日 103 年12月18日、643,852元 腦部 神經失能-未達給付標準 肌力、肢體痙攣、失能評估 1.病患酒後頭部受傷,由苗栗醫院轉童綜合治療,CT為微量蜘蛛網膜下出血及少量硬腦膜下出血,住院三日後出院,無特殊症狀,不符失能給付。 2.童綜合醫院103 年3 月6 日出院後門診,無右側無力。 3.病人無理學問題,不了解為何顏精華又重新開立診斷證明書。 103 年12月29日、2 萬元、埔基 顏精華 證 據 出 處 1.黃建華105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13「黃建華」卷第10-13頁)、109年7月20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六第P547-555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12月18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35907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勞工保險局105年6月28日保職失字第10560214230號函、105年10月12日保職失字第10560348520號函、106年2月3日保職失字第10660010190號函、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病歷、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13「黃建華」卷) 共 犯 顏精華、A02、賴傑茗、黃建華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盧青春 許建偉 兩下肢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12月10日 103 年12月27日、282,656元 兩下肢 神經失能-第2-5項第13等級60日 肌力、肢體痙攣、失能評估 1.大甲李綜合醫院100 年12月29日左側L4-5腰椎椎間板突出手術,102 年8月29日右側L4-5腰椎椎間板突出手術,術後無下肢無力。埔里基督教醫院103 年8 月27日敘述背痛,103 年12月10日診斷書下肢肌力3 分。 2.依大甲李綜合醫院病歷並無下肢無力,L4-5也不會臀膝無力,故應無失能。 3.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下肢肌力變成4 分(第一份3 分)。 104 年1 月9 日、2 萬元、埔基 顏精華 證 據 出 處 1.盧青春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14「盧青春」卷第17-18頁)、109年8月11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七第251-259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12月27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36854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勞工保險局106 年5 月5 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0200 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14「盧青春」卷) 共 犯 顏精華、A02、許建偉、盧青春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蔡耀宗 不詳男性成年介 兩下肢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5月30日 103 年6月18日、279,356元(於103年6月23日匯入病患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卷七第169頁) 脊柱 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未達給付標準 失能部位 1.長庚醫院94年5 月腰椎L4-5椎間板切定術,103 年3 月5 日門診肌力正常年3 月7日 改至埔基門診,病人疼痛103 年5 月30日開立失能診斷書,下,推測應為疼痛(長庚有開止痛藥)無下肢無力,故不合失能標準。 2.顏精華重新開立之診斷書為敘述L4-5術,此為事實。 103 年6 月25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手術後病情仍有可能改變或惡化,因此無法以舊病歷推論事後病情。 (二)兩下肢與脊椎失能診斷書開立日期為同一天,應為同日、不同部位之申請。脊椎(腰椎)損傷確實有可能影響下肢肌力。但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自0000-0-0至0000-0-00共七次門診紀錄中,完全無記載下肢無力症狀或肌力分數。肌力3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但顏精華醫師除每次門診開立七天份止痛藥外,也未給予病患其他針對下肢無力之處置或治療;病患在取得勞保失能診斷書後也不再回診。故失能診斷書中下肢肌力3分一事並非事實。顏精華醫師之診斷有違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蔡耀宗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15「蔡耀宗」卷第13頁)、 109年8月18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七第381-392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6月18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16050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長庚醫院台北影像診療科檢查會診及報告單、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5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024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15「蔡耀宗」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47頁) 共 犯 顏精華、A02、不詳男性成年仲介、蔡耀宗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 已 經 本 院 上訴 審 判 決 確 定 ︶ 鄭采歆(原名鄭淑尹) 秦秀慧 兩上肢 停保事故不給付(頸椎) 103 年2月12日 未給付 兩上肢 神經失能-第2-5項第13等級60日 肌力、失能評估 1.鄭女士於102 年8 月5 日受傷至聖若瑟醫院就醫,情況為背部多處擦傷,103 年10月9日起至埔基就醫,病歷敘述頸痛,後仰會痛,為頸椎5-6節椎間板突出。雙上肢肌力3-4分。此後開止痛藥每次2 週,病歷全為複製,103 年9 月4 日做NCV 正常。病人有102 年10月3 日中國醫藥學院的頸椎5-6 節椎間板突出之診斷書,及大林慈濟103 年1 月9 日之頸椎傷做復健治療之診斷書,據此診斷書,病人可能有背痛,與102 年8 月5 日受傷是否有關不明確。病人在中國醫藥大學與大林慈濟、聖若瑟三家醫院都未提及上肢略無力,此點與顏精華診斷書不同,不瞭解為何在同日開立2 份內容不同的診斷書。 2.埔基的病歷都是複製,有寫肌力3-4分,由2013年10月9 日到2014年9 月10日共11次門診內容全同。若肌力3-4 分,則符合2-4 項7 級,但C5-6不會有肩肘無力,所以即使有C5-6問題也是診斷書與C5-6症狀不符。 103 年12月28日、2 萬元、澄清 顏精華 證 據 出 處 1.鄭采歆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16「鄭采歆」卷第16-17)、109年3月24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五第487-506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3月11日保職核字第10360022430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病歷及醫療診斷證明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及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病歷及診斷書、蔡醫院診斷書、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歷及放射線檢查、神經傳導檢查報告、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16「鄭采歆」卷) 共 犯 顏精華、A02、秦秀慧、鄭采歆 論罪結果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主 文 本院上訴審主文: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 已 經 本 院 上訴 審 判 決 確 定 ︶ 陳貴燕 陳婕瑜 兩上肢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4月9日 103 年4月28日、361,000元 頸椎 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未達合理治療期 失能部位 1.病患102 年10月14日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施行頸椎手術,出院病歷無上肢肌力無力,103 年10月27日又在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手術,入出院紀錄都無上肢無力記載,且為正常,故應無失能。 2.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為椎體二節固定,但此不符失能規定。 103 年5 月5 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自2013:-12-4至2014-4-9共六次門診紀錄中,其病人主訴(subject)部分有提到無力( weak)—詞,但在客觀症狀(object)中並無記載無力情形或肌力分數。肌力3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但顏精華醫師除每次門診開立七天份降血壓藥及止痛藥外,並未針對上肢無力給予處置或治療;病患在取得勞保失能診斷書後也不再回診。故勞保失能診斷書中上肢肌力4分、僅能從事輕便工作之記載顯然違反常情。頸椎二節椎體固定則與事實相符。 (二)兩上肢與頸椎失能診斷書開立日期為同一天,應為同日、不同部位之申請。頸椎損傷確實有可能影響上肢功能。但此案上肢無力一事違反醫理。顏精華醫師之診斷有違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陳貴燕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17「陳貴燕」卷第26-27頁)、 109年3月24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五第487-506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4 月28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10544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驗檢查報告及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9日保職失字第1066014994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17「陳貴燕」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49頁) 共 犯 顏精華、A02、陳婕瑜、陳貴燕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103年6月20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上訴審主文: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 已 經 本 院 上訴 審 判 決 確 定 ︶ 林傳益 不詳成年仲介 兩下肢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5月2日 103 年5月16日、281,600元(於103年5月21日匯入病患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卷七第235頁) 腰椎 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未達給付標準 失能部位 1.99年8 月31日術後大甲李綜合醫院記載肌力正常可行走,埔基在103 年1月3 日門診記載下肢肌力3-4 分,若病人有下肢無力,術後應有復健,推測並無上述問題,應無失能。 2.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腰椎4節融合固定,無誤。 103 年5 月22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手術後病情仍有可能改變或惡化,因此無法以舊病歷推論事後病情。相隔四年確實有可能惡化。 (二)兩下肢與腰椎失能診斷書開立日期為同一天,應為同日、不同部位之申請。而腰椎疾患確實有可能影響下肢肌力。若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病歷中記載下肢肌力3- 4分一事為真,則為合理之裁量。 證 據 出 處 1.林傳益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18「林傳益」卷第13-14頁)、109年8月18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七第381-392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5 月16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12774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勞工保險局106 年5 月5 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0040 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18「林傳益」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51頁) 共 犯 顏精華、A02、不詳成年仲介、林傳益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103年6月20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上訴審主文: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黃粘束蓮 不詳女性成年仲介 兩下肢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9月29日 103 年10月16日、643,852元 脊柱 脊柱畸形或失能- 未達標準 失能部位 1.依秀傳醫院病歷,97年6 月17日施行L5-S1手術,出院情況良好,無下肢無力,103 年4 月16日尚有門診,敘述最近背痛,103年4月18日起至埔里基督教醫院就醫,並無下肢無力之記載,應無失能。 2.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應是加開記載L5-S1 椎體固定,此為事實。 103 年10月23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手術後病情仍有可能改變或惡化,無法以六年前舊病歷推論六年後病情。 (二)兩下肢與脊柱失能診斷書開立曰期為同一天,應為同日、不同部位之申請。脊柱(腰椎)損傷確實有可能影響下肢功能。但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自0000 -0-00至0000-0-00共六次門診紀錄中,完全沒有記載無力情形,亦無記載肌力分數。肌力3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但顏精華醫師於門診期間,每次僅開立七天份止痛藥,沒有其他針對下肢無力之治療或處置;且病患在開立失能診斷書後亦不再回診。故失能診斷書中所記載兩下肢無力一事並非事實。顏精華醫師之診斷有違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黃粘束蓮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19「黃粘束蓮」)、109年8月25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七第499-509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10月16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29117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秀傳紀念醫院病歷及檢查報告、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5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177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19「黃粘束蓮」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53頁) 共 犯 顏精華、A02、不詳女性成年仲介、黃粘束蓮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 本 院 更 一審銷 原 判 決 , 改 判 無 罪確定 ︶ 姚靖書 不詳女性成年仲介 左側肢體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10月20日 103 年11月5 日、281,556元 左側肢體 神經失能--5項第13等日 肌力、平衡協調、失能評估 1.病患於103 年4 月16日大腦海棉狀血術,術後正常行走,偶爾手抖,1037 日至埔里基督教醫院就醫,103 年日開立左側無力失能診斷書,但病患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醫,104 年1門診理學檢查為正常,故應無失能。 2.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左側肌力變成4 分。 103 年11月13日、2 萬元 顏精華 證 據 出 處 1.姚靖書105 年6 月24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20「姚靖書」卷第17-18頁)、109年3月24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五第487-506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11月5 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31170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驗檢查報告、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5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033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20「姚靖書」卷) 共 犯 顏精華、A02、不詳女性成年仲介、姚靖書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更一審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無罪。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廖寶連 不詳女性成年仲介 兩上下肢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11月12日 103 年12月1 日、510,400元 脊柱 脊柱畸形或失能- 未達治療期 失能部位 1.病患於97年4 月在彰濱秀傳醫院頸椎開刀,101 年5 月7 日又在秀傳醫院腰椎開刀,秀傳醫院病歷在101 年術後出院病摘並無肌力喪失紀錄,其後未在秀傳醫院就醫。103 年6 月6 日到埔基就醫,紀錄痛、肢體麻、弱,然後開立失能診斷書後就不再就醫,依秀傳醫院病歷應無癱瘓,無失能。 2.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只是敘述椎體固定,但不符合失能標準。 103 年12月5 日、2 萬元、埔基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手術後病情仍有可能改變或惡化,無法以97年或101年之舊病歷推論103年之病情。 (二)兩上下肢與脊柱失能診斷書開立曰期為同一天,應為同日、不同部位之申請。脊柱(頸椎)疾患確實有可能影響四肢功能。若勞保失能診斷書中上下肢無力之紀錄為真,顏精華醫師之裁量尚屬合理。 證 據 出 處 1.廖寶連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21「廖寶連」卷第20-22頁)、109年8月25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七第499-509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12月1 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33683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彰濱秀傳醫院檢查報告、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5日保職失字第1066014958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21「廖寶連」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55頁) 共 犯 顏精華、A02、不詳女性成年仲介、廖寶連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廖毓英 許錦姿 右側肢體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與前殘合併升等並扣除已領取給付日數,發給380日 103 年12月3日 244,112元(函內未記載核定日期) 頸椎 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未達合理治療期 失能部位 1.依彰化醫院出院病歷,病患無失能,只是手麻。 2.彰化醫院出院病歷記載病人術後肌力正常,只是手麻,顏精華所開立之診斷書變成上肢無力。 3.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失能診斷書,是敘述頸椎關節活動範圍,C5-6單節固定無損活動力,沒什意義。 103 年12月27日、2 萬元、埔基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若上肢無力達3分以下,確實有可能只能從事輕便工作。 (二)右側肢體與頸椎失能診斷書開立日期為同一天,應為同日、不同部位之申請。脊柱(頸椎)疾患確實有可能影響肢體功能。若肢體無力為真,則為合理之裁量。但依據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自0000-0-00至0000-00-0共六次門診紀錄中,病人主訴(subject)部分皆有記載無力(weak)一詞;但只有最後一次門診時、在客觀症狀(object)有提到右側肢體無力(rt ext weak?),亦無記載肌力分數。肌力3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但顏精華醫師於門診期間,每次僅開立七天份止痛藥及降血壓藥,沒有針對右側肢體無力之治療或處置,病患在取得失能診斷書後也不再回診。故難以認同失能診斷書中所載右側肢體無力情形為真。顏精華醫師之診斷有違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廖毓英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22「廖毓英」卷第12-13頁)、 109年3月27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五第529-542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12月19日保職核字第10360438890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病患檢驗總表、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5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051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22「廖毓英」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57頁) 共 犯 顏精華、A02、許錦姿、廖毓英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林淑櫻 劉沛珍 雙上肢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2月26日 103 年6月19日、510,400元(於103 年6月24日匯入病患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卷六第219 頁) 頸椎 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未達合理治療期 失能部位 1.病患於102 年7 月16日頸椎手術(因雙手肌力4 分)術後恢復正常,102年11月20日赴埔里基督教醫院就醫,103 年2 月26日開立雙上肢無力失能診斷書,病人又繼續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醫,都沒有無力敘述,應無失能現象。 2.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記載有二個椎體固定,此為正確。 103 年7 月1 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病患於103-5-7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接受上肢神經傳導與肌電圖檢查,其結果顯示為正常,病歷中也無記載上肢肌力3分。故原鑑定意見認為無失能(上肢無力)應為合理之推論。 (二)病況有可能改變或惡化。 (三)若上肢無力、肌力3分一事為真,則為合理裁量。但肌力3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而依據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顏精華醫師每次僅開立七天份止痛藥,沒有針對上肢無力進行治療或處置。反觀中國醫神經外科醫師定期給予病患28天份止痛藥,安排追蹤X光、開立神經傳導與肌電圖檢查、建議復健、轉診風濕科等合理之處置。若依正常醫病關係,病患應於中國醫開立失能診斷書。但病患卻選擇至埔基神經外科開立失能診斷書;而在診斷書開立後旋即不再回診埔基、卻仍持續至中國醫就診。以上皆不符合正常醫療行為。 證 據 出 處 1.林淑櫻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23「林淑櫻」卷第19-20頁)、109年3月27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五第529-542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6 月19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0618401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驗檢查報告、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9日保職失字第1066014978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23「林淑櫻」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59頁) 共 犯 顏精華、A02、劉沛珍、林淑櫻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林福山 A02、周苡軒(原名周湘芙) 兩上肢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660日(職) 103 年4月9日 512,622元(於103年4月30日核定341,748元、於103年10月21日核定補發170,874元) 脊柱 需補x 光片(無法判定) 失能部位 1.病患在中國醫藥大學門診,後在澄清醫院手術,術後病歷無肌力變壞記載。病患術後到埔基主訴頸緊、痛、不好動頸;顏精華診斷為椎弓切除後症候群及頸椎狹窄(但實際並無椎弓切除),依澄清醫院病歷不符失能標準。 2.澄清醫院術後肌力正常,顏精華則記載上肢無力,肢體有阻力。 3.顏精華重新開立之失能診斷書為補頸椎四節手術後之活動範圍,此為正確 103 年5 月22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手術後病情仍有可能改變或惡化,因此無法以澄清醫院舊病歷推論往後病情。 (二)兩上肢與脊柱失能診斷書開立日期為同一天,應為同日、不同部位之申請。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自0000-00-00至2014-4-9共七次門診紀錄中,並無任何關於上肢無力之紀錄。肌力3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但顏精華醫師於門診期間,每次也僅開立七天份止痛藥,沒有針對上肢無力之治療或處置。病患在取得失能診斷書後亦不再回診。故勞保失能診斷書中上肢無力之紀錄並非事實。顏精華醫師之診斷有違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林福山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24「林福山」卷第24-28頁)、109年10月30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九第13-21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10月21日保職核字第10360354870 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病歷、檢查申請及報告單與診斷證明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及檢驗檢查報告、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歷及放射線檢查報告、勞工保險局105年6月20日保職失字第1056021777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24「林福山」卷、本院病歷資料卷第254-365頁)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61頁) 共 犯 顏精華、A02、周苡軒、林福山 論罪結果 (按接續犯學理及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 已 經 本 院 上訴 審 判 決 確 定 ︶ 林宥翔 賴傑茗 兩下肢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5月14日 103 年6月13日、488,400元(於103年6月18日匯入病患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卷七第171頁) 脊柱 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未達合理治療期 失能部位 1.病患於102 年10月28日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手術,術後感染在102 年11月9 日、103 年1 月3 日又再清創,但病患於102 年11月6 日在埔里基督教醫院就醫,期間又在中國醫藥大學醫治感染,在埔基病歷中,竟一字未提感染,疑未就診,即假就診,在中國醫藥大學病歷肌力正常,只是疼痛、酸,故不符失能。 2.病患傷口感染在就醫時,在埔基病歷未有紀錄。 3.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為記載脊椎二節固定,此為事實,但不符失能標準。 103 年6 月20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及補充鑑定書 (一) 病患於埔里基督教醫院就診時,確實有可能未主動告知當時仍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治療感染;而顏精華醫師除開立7 天份止痛藥外,並未安排感染相關檢查或處置,故可能對於傷口感染並不知情或疏於查驗。不宜即據此認定有『假就診』一事。 (二) 但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於術後(000-00-00 起)確實記載病患肌力正常(MP: normal) ,與埔里基督教醫院門診同一時期病歷登載下肢無力(bil low limb weak?)不符,此部分屬原鑑定意見之合理判斷依據。 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歷(0000-00-0~0000-0-00)中僅記載兩下肢無力並佐以問號(bil low limb weak?)而未記載肌力分數,且每次就診時除開立七天份止痛藥外,並無其他處置或治療。病患在取得勞保失能診斷書後亦不再回診。肌力3分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顏精華醫師之處置顯然不符醫療常規與醫理,診斷書之開立有違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林宥翔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25「林宥翔」卷第15-17頁)、109年8月18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七第381-392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6 月13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14494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驗檢查報告、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4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015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25「林宥翔」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63頁) 4.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17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3076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補充鑑定書(原審卷八第305頁) 共 犯 顏精華、A02、賴傑茗、林宥翔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103年6月20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上訴審主文: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田滿盈 不詳女性成年仲介 腦部、兩側肢體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440日 103年5月28日 103 年6月23日、281,600元 右側肢體 神經失能-第2-5項第13等級60日 肌力、平衡協調、失能評估 1.病患於102 年10月24日頭部受傷經開顱及腦脊髓液引流手術治療,其主要症狀為神經認知功能變差,其肢體肌力正常,102 年12月13日赴埔里基督教醫院門診就醫,103 年5 月28日開立左右上肢無力,右下肢略無力之失能診斷書,此與事實不符,病患應為神經認知功能不正常,符合2-4 項7級或2-5 項13級。 2.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變成右側4 分,仍與實際不同。 103 年7 月1 日、2 萬元 顏精華 證 據 出 處 1.田滿盈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 他1742號卷26「田滿盈」卷第15-16 頁)、109 年6 月2 日準備程序陳述及審判陳述(原審卷六第253-264 頁、第267-282 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6月23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15848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驗檢查報告及出院病歷摘要、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10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331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26「田滿盈」卷) 共 犯 顏精華、A02、不詳女性成年仲介、田滿盈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 本 院 更一審 撤 銷 原 判 決 , 改 判 無 罪確定 ︶ 陳旭琦 劉沛珍 兩下肢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5月30日 103 年6月17日、353,672元(於103 年6月20日匯入病患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卷六第249 頁) 脊柱 需補X 光片(無法判定) 失能部位 1.病患在臺中慈濟醫院只門診,102 年6 月7 日門診有T11.12壓迫性骨折,並無下肢無力,顏精華門診只是下背痛,故應無下肢無力。 2.臺中慈濟醫院之檢查報告與顏精華原開立之失能診斷書差別在於有無下肢無力。 3.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失能診斷書記載腰椎黏連,活動範圍減少,與失能診斷書較無關。 103 年6 月25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僵直性脊椎炎病情有可能在三年內惡化,但通常不會有『下肢無力』症狀。 (二)慈濟醫院免疫風溼科、復健科與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病歷皆無記載病患有下肢無力症狀,病患於兩院門診也未接受任何與下肢無力相關之處置或治療。勞保失能診斷書中關於下肢無力之記載顯然並非事實,不符醫理且有違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陳旭琦105年6月6日及105年8月4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27「陳旭琦」卷第14頁)、109年3月27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五第529-542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6月17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16051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財團法人佛教慈濟醫院台中分院檢查報告、埔里基督教醫院檢查報告、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5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029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27「陳旭琦」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65頁) 共 犯 顏精華、A02、劉沛珍、陳旭琦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更一審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無罪。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 本 院 更一審撤 銷 原 判 決 , 改 判 無 罪 確定 ︶ 簡榮震 A02與劉沛珍 左側肢體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與前殘合併升等並扣除已領取給付日數,發給570日(職) 103 年5月30日 103 年6月19日、399,000元(於103年6月24日匯入病患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卷七第173頁) 腦部 神經失能-未達給付標準 肌力、肢體痙攣、平衡協調、失能評估 1.依病患受傷98年4 月22日在中山醫院病歷,98年4 月29日出院時肌力正常,與103 年5月30日顏精華診斷書不同,依中山醫院病歷應無失能。 2.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病人肌力正常。 1.103 年6 月25日、2萬元2.103 年12月5 日、2萬元、埔基 顏精華 證 據 出 處 1.簡榮震105年6月24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28「簡榮震」卷第16-18頁)、109年8月18日準備程序陳述、審判陳述(原審卷八第381-392頁、第 397-414頁)、109年9月4日審判筆錄(原審卷八第175-191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6月19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16175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檢查報告、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4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011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28「簡榮震」卷) 共 犯 顏精華、A02、劉沛珍、簡榮震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更一審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無罪。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 本 院 更一審 撤 銷 原 判 決 , 改 判 無 罪確定 ︶ 劉雅婷 許建偉 兩側肢體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6月13日 103 年6月30日、313,852元 腦部 神經失能-第2-5項第13等級60日 肌力、肢體痙攣、平衡協調、失能評估 1.病患95年10月頭部受傷,有少量雙側額葉出血,但恢復良好,唯有頭暈,不正常腦波,無癲癇紀錄,未服抗癲癇藥物,不符合失能。 2.顏精華診斷書敘述右側輕癱,左下肢略無力,而台中醫院無此敘述。 3.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又改成肢體正常,只說有症狀(突然幾乎痊癒),與台中醫院病歷較相似。 103 年7 月16日、2 萬元 顏精華 證 據 出 處 1.劉雅婷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29「劉雅婷」卷第17-18頁)、109年3月27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五第529-542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6月30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17315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病歷及放射線檢驗檢查報告、埔里基督教醫院腦波檢查報告、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5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186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29「劉雅婷」卷) 共 犯 顏精華、A02、許建偉、劉雅婷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更一審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無罪。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廖浤學 張伯東 兩上肢 神經失能第2-4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6月16日 103 年7月10日、250,800元 頸椎 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未達合理治療期 失能部位 1.病患於102 年7 月13日受傷住光田綜合醫院二天未手術,102 年7 月19日、102年7月26日門診並無上肢無力紀錄,而103 年3 月26日到埔里基督教醫院紀錄曾經接受頸椎手術,手術醫院不明,沒有在埔基照X 光。103 年6 月16日突然開立上肢無力診斷書,依光田醫院病歷應無上肢無力,不符失能標準。 2.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只是說明C4-5手術固定,但X 光來自何方則不明。即使有手術也是在光田醫院出院後,無從比較。 103 年7 月17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第4-5節頸椎脫位經手術治療為事實。 (二)術後病情有可能改變或惡化。 (三)光田醫院與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病歷皆無記載病患有上肢無力症狀,病患於兩院門診也未接受任何與上肢無力相關之處置或治療。故勞保失能診斷書中兩上肢無力之記載並非事實,顏精華醫師之診斷有違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廖浤學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30「廖浤學」卷第16-17頁)、109年8月25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七第499-509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7月10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17746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光田綜合醫院大甲分院檢查報告單、光田綜合醫院沙鹿總院檢查報告單、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10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332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30「廖浤學」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67頁) 共 犯 顏精華、A02、張伯東、廖浤學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 本 院 更一審 撤 銷 原 判 決 , 改 判 無 罪 確定 ︶ 簡滄洲 劉沛珍 兩下肢 神經失能第2-4 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8月29日 103 年9月17日、352,000元 腰椎 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未達給付標準 失能部位 1.顏精華原失能診斷書下肢肌力3 分是符合12-30 項6 級,但病人在林森醫院術後護理紀錄,穿背架行動自如,故疑為(誤載為【無疑似】)偽造病情,以申請失能給付。 2.病患於102 年9 月26日入院林森醫院,102 年9 月23日出院,立刻於102年10月30日赴埔基就醫,有下肢無力之記載,之後病歷都是複製。病患在林森醫院並沒有下肢無力記載。 3.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只是寫脊柱失能(但不符條件)。 103 年9 月23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顏精華醫師於勞保失能診斷書上記載脊椎固定三節為事實,其程度是否符合失能等級由勞保局裁定。醫師並未越權,也非虛偽之記載。 證 據 出 處 1.簡滄洲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31「簡滄洲」卷第11-12頁)、109年3月27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五第529-542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9 月17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25748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林森醫院X光檢查報告光碟、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10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324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31「簡滄洲」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69頁) 共 犯 顏精華、A02、劉沛珍、簡滄洲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更一審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無罪。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 已 經 原 審 判 決 無 罪 確 定 ︶ 楊聯芳 陳宛妊 兩下肢 神經失能第2-4 項第7等級660 日(職) 103 年9月3日 103 年10月3 日、607,200元 脊柱 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未達給付標準 失能部位 1.依大甲李綜合醫院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之病歷,病患並無下肢無力之記載,只是會疼痛,故無失能。惟埔基醫院顏精華有下肢無力之記載。 2.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第二份診斷書只是敘述L4-5手術固定(此為事實)。 103 年10月15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及補充鑑定書 (一)術後時隔三年,病情確實有可能改變或惡化。 (二)病人在不同時間,病情確實有可能不同。但同一時期、在不同醫院就醫的病況應不至有太大差異。 病患於 100 年腰椎手術後持續於大甲李綜合醫院接受復健治療( 000-00-00~2014-7-2),復健科門診病歷中有記載病患需接受下肢肌力訓練(STRENGTHEN ING EX---BIL.L/E、鼓勵靠牆下蹲練腰臀腿肌力)。顏精華醫師開立下肢無力之診斷書應屬合理判斷。 證 據 出 處 1.楊聯芳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32「楊聯芳」卷第23-24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10月3 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26427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李綜合醫療財團法人大甲李綜合醫院檢查報告、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5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046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32「楊聯芳」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71頁) 4.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17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3076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補充鑑定書(原審卷八第307頁) 主 文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無罪。 33 劉祐町 許建偉 兩上肢 神經失能第2-4 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9月3日 103 年10月6 日、560,252元 兩上肢 神經失能-第2-5 項第13等級60日 肌力、平衡協調行動能力、失能評估 1.病患於101 年9 月跌倒致頸椎椎間板突出,上肢先無力然後恢復成麻感,在豐原醫院手術,術後並無上肢無力記載,且病患在103 年10月於埔里基督教醫院開立失能診斷書後一個月,又到豐原醫院接受腰椎手術,也無肢體無力記載,故無失能。 2.顏精華原所開立之診斷書有上肢無力,肢體失調之記載,而豐原醫院並無此敘述。 3.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肌力由上肢肌力3 分變成肌力4 分。 103 年10月16日、2萬元 顏精華 證 據 出 處 1.劉祐町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33「劉祐町」卷第30-31頁)、109年8月11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七第251-259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10月6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26451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放射線一般檢察檢查報告、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5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035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33「劉祐町」卷) 共 犯 顏精華、A02、許建偉、劉祐町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張翰翔 不詳女性成年仲介 兩下肢 神經失能第2-4 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9月5日 103 年9月23日、282,128元 腰椎 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未達合理治療期 失能部位 1.依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病歷,病患L4-5腰椎椎間盤切除術,植入coflex(102 年11月28日)術後正常,103年5 月30日到埔里基督教醫院就醫,主訴背痛、雙下肢痛無力,一般術後肌力變壞,病歷都有紀錄,應無失能。 2.中山醫院之病歷並無肌力變壞之紀錄,顏精華原開立之診斷書卻記載下肢無力。 3.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記載L4-5有用coflex。 103 年9 月26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術後病情有可能改變,因此病患於不同時間就診的病況確實有可能不同,但同一時期就診病況應不至於有太大差異。依據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病歷( 2014-3-5、2015-3-2),病人行走順暢(HE CAN WALK VERY WELL)且無神經學症狀(NO NEUROLOGIC DEFICIT WAS FOUND)。而同時期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歷( 0000-0-00~2014-9-5)中病人主訴( subject)部分卻記載有下肢疼痛無力( bil low limb pain weak )。兩者有明顯差異。若同時考量病患於埔里基督教醫院之醫療行為(三個月內連續密集就診,每次只拿七天份止痛藥;肌力 3 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但顏精華醫師無安排下肢無力之治療或處置;開立勞保失能診斷書後即不再回診),難以認同下肢無力一事為真,勞保失能診斷書內容有違醫理及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張翰翔105 年6 月24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34「張翰翔」卷第19-20頁)、109年3月24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五第487-506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9月23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26681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病歷、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11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043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34「張翰翔」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73頁) 共 犯 顏精華、A02、不詳女性成年仲介、張翰翔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張佩琪 某許姓成年男性仲介 兩下肢 神經失能第2-4 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10月22日 103 年11月6 日、334,400元 兩下肢 神經失能-未達給付標準 肌力、肢體痙攣、行動能力、失能評估 1.病患為顏精華自行手術,術後未有下肢無力敘述,而且L5-S1 不會有股、膝無力,應無失能。 2.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其肌力只有左髖股肌力4 分,其餘正常,第一份則下肢多為3 分,而左髖股肌力4 分在病歷中亦未現。 103 年11月13日、2 萬元 顏精華 證 據 出 處 1.張佩琪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35「張佩琪」卷第14-15頁)、109年3月24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五第487-506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11月6 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31190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車馬費資料、勞工保險局106 年5 月5 日保職失字第10660149960 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35「張佩琪」卷) 共 犯 顏精華、A02、某許姓成年男性仲介、張佩琪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黃相賓 陳銘琦 兩下肢 神經失能第2-4 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12月3日 103 年12月19日、282,656元 兩下肢 神經失能-第2-5 項第13等級60日 肌力、肢體痙攣、失能評估 1.病患103 年5 月26日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腰椎椎間板突出手術,術後門診追蹤無異常,103 年6 月13日起至埔里基督教醫院顏精華門診就醫,103 年12月3 日開立失能診斷書,依病歷應無下肢無力,應無失能。 2.依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下肢肌力正常,而顏精華記載下肢無力。 3.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下肢肌力為4 分,(原開為下肢肌力3 分),為何重開原因不明,但可解釋為病人疼痛,所以無法完全用力,所以呈4分。 103 年12月27日、2 萬元、埔基 顏精華 證 據 出 處 1.黃相賓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36「黃相賓」卷第15-16頁)、109年6月2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六第253-264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12月19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35754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驗檢查報告、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5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036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36「黃相賓」卷) 共 犯 顏精華、A02、陳銘琦、黃相賓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蕭文凱 陳銘琦 兩下肢 神經失能第2-4 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12月3日 103 年12月17日、288,200元 兩下肢 神經失能-第2-5 項第13等級60日 肌力、肢體痙攣、失能評估 1.病患於102 年12月9 日在澄清中港分院接受L3-4椎間板手術,103 年5 月到埔里基督教醫院就醫,澄清醫院術後正常,埔里基督教醫院未有理學檢查,顏精華即記載雙下肢痛、無力,應無失能。 2.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只是肌力變成4 分,但並無依據。 103 年12月27日、2 萬元、埔基 顏精華 證 據 出 處 1.蕭文凱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 他1742號卷37「蕭文凱」卷第18-19 頁)、109 年8 月11日準備程序陳述、審判陳述(原審卷七第261-262 頁、第275-294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12月17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35851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放射科檢查申請及報告單、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5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038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37「蕭文凱」卷) 共 犯 顏精華、A02、陳銘琦、蕭文凱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林君鄉 不詳女性成年仲介 兩側肢殘 神經失能第2-4 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12月12日 103 年12月27日、308,000元 兩側肢殘 神經失能-第2-5 項第13等級60日 肌力、平衡協調、失能評估 1.病患於103 年5 月3 日受傷出院後多次在台中榮總門診就醫,人清楚,但傷口要處理,並無肌力不足,應不符合失能。 2.依台中榮總103 年11月21日、103 年12月23日神外門診至103 年12月12日失能診斷書開立,並無顏精華所述無力現象。 103 年12月31日、2 萬元 顏精華 證 據 出 處 1.林君鄉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38「林君鄉」卷第30-32頁)、109年3月24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五第487-506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12月27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36997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臺中榮民總醫院病歷及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4日保職失字第10660149730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16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796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38「林君鄉」卷) 共 犯 顏精華、A02、不詳女性成年仲介、林君鄉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陳富女 不詳女性成年仲介 兩下肢 神經失能2-4項第7 等級440日 103 年8月13日 103 年9月24日、404,800元 未開 未開 未開 1.病患11年前於林口長庚醫院手術,在101 年11月在童綜合醫院再度手術,術後追蹤一年,只有輕微疼痛,並無下肢無力,故無失能。 2.顏精華開立診斷書變成下肢無力,故診斷失能。童綜合醫院則無下肢無力敘述。 103 年9 月19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及補充鑑定書 (一)手術後病況確實有可能改變,不宜以兩年前之病歷解釋兩年後之病情。 (二)肌力有可能降低至3-4分。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歷中,病人『主訴』部分有提及無力(weak)—詞,但『理學檢查發現』部分並無記載無力或肌力分數。 由於肌力3分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但根據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病歷(0000-0-0~0000-0-00)記載,顏精華醫師除開立止痛藥與肌肉鬆弛劑外,並無針對無力症狀給予相關治療或處置。且病患於三個月內密集門診,在取得勞保失能診斷書後即不再回診。據此本院難以認同下肢無力一事為真,亦難以認同失能鑑定過程符合醫療常規、醫理及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陳富女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39「陳富女」卷第9-10頁)、109年6月2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六第253-264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9 月24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23987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 他1742號卷39「陳富女」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75頁) 4.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17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3076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補充鑑定書(原審卷八第309頁) 共 犯 顏精華、A02、不詳女性成年仲介、陳富女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曾應欽 陳御烽 兩上肢 神經失能2-4項第7 等級440日 103 年12月24日 104 年1月14日、643,852元 未開 未開 未開 1.病患於103 年6 月9 日在澄清醫院手術,術後並無敘述上半身無力,反而有下背痛之記載,埔里基督教醫院突然有上半身無力的失能診斷書,若其屬實則符合11-35 項6 級,但最大可能是無上肢無力,而不符失能標準。 104 年1 月20日、52,152元、埔里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及補充鑑定書 (一)有可能因手術失敗或其他原因(例如再次受傷)導致症狀未改善、肌力退步。 (二)不同時間症狀可能有變化。但同一時期,即使由不同醫師診治,症狀不應有太大差異。 (三)醫師僅負責依據真實症狀填寫失能診斷書,是否合乎失能條件及失能等級則由勞保局裁定,兩者權責不同。一如檢察官收集事證、司法官審判之分工關係。故不應因事後勞保局認定不符失能、即認為事前顏精華醫師記載不實。應追究顏精華醫師於勞保失能診斷書上記載肌力3分一事是否為真、而非是否與勞保局判定結果不同。 病患於2014-6-8至澄清醫院接受頸椎手術前,其住院病歷記載主訴症狀為頸部疼痛及右上肢痛麻,四肢肌力紀錄為滿分5分。術後神經外科門診病歷(2014-4-9~)也未提及術後有上肢無力情形。而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病歷(0000-0-00~0000-00-00)也無記載有上肢無力症狀。再考量顏精華醫師於門診時僅開立七天份止痛藥與肌肉鬆弛劑,並未針對上肢無力給予處置或治療;而病患在取得失能診斷書後亦不再回診。顯見術後上肢無力一事並非事實,鑑定過程與結果不符醫療常規與醫理,診斷書之開立有違專業裁量。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失能鑑定報告書 埔里基督教醫院顏精華醫師民國103年12月24日開立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與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上開病歷資料相比對,是否符合醫療常規及醫學學理。 1.「顏精華醫師」對「病患曾應欽」於103年12月24日所出具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之記載部分不符合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手術後病歷資料及醫學學理。 2.判定理由: (1)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之傷病名稱為「頸椎第4.5.6.7椎發炎、脊髓病變脊椎手術後失敗症候群」,此診斷與他院之病歷資料之診斷名稱「頸椎第四至第七節神經根壓迫、脊椎融合暨椎間盤切除術後」未完全相符,前者「脊髓病變脊椎手術後失敗症候群」是後者「脊椎融合暨椎間盤切除術」術後一段時間,慢性背痛症狀持續,未得到改善之描述。 (2)頸椎第四至第七節神經根壓迫屬於神經根型頸椎病,另依澄清醫院術前記錄,病患亦有右側頸脊髓壓迫性現象;因剌激或壓迫相應的神經根和脊隨而出現相應節段的神經剌激或功能障礙,主要臨床表現包含頸肩背部疼痛、上肢及手指放射性疼痛、麻木、無力等。 (3)據個案於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103年6月14日出院病歷記載,個案雙上肢及左下肢有放射痛併麻木感,術後頸部疼痛部分改善,移除氣管內管後有輕微吞嚥困難,右上肢肌力減弱,四肢活動無礙且可步行,此與103年12月24日開立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所載之上肢肢體肌力及行動能力表現有部分落差。依個案傷病暨術後判定,除症狀外,有照顧自己基本生活之能力,但無法執行所有日常活動,故失能評估等級調整為第2級(輕度失能)較為合理。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失能鑑定回覆書 聲請函送彰化基督教醫院補充詢問: (一) 患者曾應欽是屬於終生無工作能力?終生僅能從事輕便工作?無礙勞動?或其他? (二) 患者曾應欽是屬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失能項目「2-3中樞神經糸統機能遺存顯著失能,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上可自理者」?「2-4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失能,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者」?「2-5神經糸統之病變,通常無礙勞動,但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者」?或其他? 1.據前次書面鑑定回文第三點所提,個案屬於神經失能第2級之「輕度失能,無法執行之前所有活動,但能照料自己的事情不需協助」,依此狀態推論屬於僅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2.對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個案所屬之神經失能項目為「2-4中樞神經糸統機能遺存顯著失能,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證 據 出 處 1.曾應欽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40「曾應欽」卷第16-17頁)、109年9月4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八第43-51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 年1 月14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38105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歷及放射線檢查報告、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病歷、放射科檢查申請及報告單與診斷證明書、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 他1742號卷40「曾應欽」卷、本院病歷資料卷第130-164 頁)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77頁) 4.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17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3076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補充鑑定書(原審卷八第311頁) 5.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失能鑑定報告書及失能鑑定回覆書(原審卷五第83-85頁、卷六第81頁) 共 犯 顏精華、A02、陳御烽、曾應欽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 已 經 原 審 判 決 無 罪 確 定 ︶ 羅月嬋 秦秀慧 兩下肢 ( 農保)2-4項第7 等級440 日 102 年12月25日 103 年5月15日、149,600元 未開 未開 未開 1.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於102 年4 月26日手術,術後有肌力檢查為正常,因下肢疼痛到門診就醫至104 年6 月2日。 2.埔里基督教醫院102 年12月25日失能診斷書為雙下肢無力,之前自102 年7 月3 日初診,寫雙下肢無力以後9次門診都複製。 3.故肌力正常否為問題所在,審查醫師相信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的記載。 103 年5 月20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術後症狀有可能改變或惡化,不宜以舊病歷推論事後病情。 (二)病患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0000-0-00至2015-6-2)記載有下肢麻木抽筋等症狀,0000-0-00下肢神經傳導肌電圖證實有神經病變。而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自2013-7-3至0000-00-00共七次門診紀錄中,雖未明確記錄肌力分數,但皆有記載下肢無力及無法獨立行走(bil low weak; bil low limb weak, walk with assist)。故失能診斷書中下肢肌力3-4分一事應非全然捏造,其判定過程尚符合醫療常規。 證 據 出 處 1.羅月嬋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41「羅月嬋」卷第66-67頁) 2.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5 月16日保農給核字第10303300021801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歷及放射線檢查報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及診斷證明書、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 他1742號卷41「羅月嬋」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17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296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八第299頁) 主 文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無罪。 42 黃家鎮 無仲介 腦、兩側肢體 (農保)2-4項第7 等級440日 103 年7月4日 103 年8月27日、149,600元 未開 未開 未開 1.秀傳醫院記載肌力正常,但腦波不正常,故病人服用抗癲癇藥物。 2.埔里基督教醫院沒有肌力不正常記載,但失能診斷書寫右側肌力3 分。 3.病患於103 年2 月19日在埔基看診,103 年2 月25日又赴秀傳看診,於二家醫院都做CT,報告則類似,有水腦症,腦溝大。綜上述為1.2 項不符肌力部份,依埔基為右側偏癱。 103 年9 月3 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及補充鑑定書 大腦運動皮質病變確實可能會造成對側肢體無力 。 病患於2012-3-4因頭暈、嘔吐而至秀傳醫院急診後住院,病歷中明確記載肌力正常(muscle power grade 5)。出院後回診神經外科門診病歷(0000-0-00~0000-0-00 )也僅記載手部有顫抖( BILATERAL HANDS:TREMOR (+))而未提及無力。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 0000-0-00 ~ 2014-7-4)也未記載右側肢體無力症狀。再考量肌力 3 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但顏精華醫師僅開立七天份止痛藥,並未針對無力症狀給予處置或治療;而病患在取得失能診斷書後亦不再回診。顯見右側肢體無力一事並非事實,鑑定過程與結果不符醫療常規與醫理,診斷書之開立有違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黃家鎮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42「黃家鎮」卷第65-67頁) 2.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8 月28日保農給核字第103033012259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歷及放射線檢查報告、秀傳醫療財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病歷及檢查報告與診斷證明書、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 他1742號卷42「黃家鎮」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79頁) 4.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17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3076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補充鑑定書(原審卷八第313頁) 共 犯 顏精華、A02、黃家鎮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洪仲維 秦秀慧 腦、左側肢體 (農保)2-4項第7 等級440日 103 年8月29日 103 年10月23日、149,600元 未開 未開 未開 1.病患在童綜合醫院,因頭部外傷,硬腦膜下出血而接受開顱手術,術後103 年3 月6 日出院。後門診3 月11日至6 月3 日門診都記載正常。103年5 月28日改赴埔基就醫8 次,首次寫左肢體弱(Lt ext weak ),其餘照抄,故於童綜合醫院正常肌力,至埔基變為左側無力,103 年8 月29日開立失能診斷書後就未再至埔基就醫,不符處為肌力改變,以致符合失能。而病患再回童綜合醫院看診後,並無左側無力記載。 1.103 年11月6 日、2萬元2.103 年12月12日、2萬元、埔里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腦出血確實有可能造成肢體偏癱,而是否造成或癱瘓程度則視出血範圍而定。以上需參照真實病歷紀錄,無法憑空推斷。 (二)病患術後於童綜合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0000-0-00~2015-4-3)中,並無肢體無力之記載。而同時期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歷(0000-0-00~0000-0-00)中有提及左側肢體無力(It ext weak;ext weak?)。兩者有明顯差異。若同時考量病患於埔里基督教醫院之醫療行為(三個月內連續密集就診,每次拿七天份止痛藥與癲癇藥;肌力3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但顏精華醫師無給予無力之治療或處置;開立勞保失能診斷書後即不再回診),則難以認同左肢肢體無力之記載為真。鑑定過程與結果不符醫療常規與醫理,診斷書之開立有違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洪仲維105 年6 月24日偵訊陳述(104 他1742號卷43「洪仲維」卷第80頁)、109 年8 月25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七第511-519 頁)、109 年10月30日審判陳述(原審卷九第27-45 頁) 2.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10月24日保農給核字第103033015796號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資料(含埔里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調查報告書等資料)、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歷、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病歷及檢驗總表、二林基督教醫院轉診單及救護紀錄表、員警訪查光碟翻拍畫面照片、訪查光碟、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 他1742號卷43「洪仲維」卷、本院病歷資料卷第367-375 頁)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81頁) 共 犯 顏精華、A02、秦秀慧、洪仲維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游俊源 「阿偉」之成年人(起訴書誤載為無仲介) 兩下肢 2-4 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10月8日 103 年10月28日、406,252元 未開 未開 未開 1.病患於103 年1 月9 日腰椎L4-5椎間板切除術,及TPS 固定(泛濫開刀),術後肌力正常可走路。103 年3 月5 日至埔基就醫,103 年10月8 日開立雙下肢無力失能診斷書,依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應無下肢無力,L4-5不會髖膝無力,應無失能。 2.依病歷所見術前MRI 實無脊椎椎間板突出,手術只是增加軟組織傷害。 103 年11月4 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意書及補充鑑定書 FBSS定義為『在一次或多次腰椎手術結束後,預期的下背痛或神經根轉移痛未獲得改善』(surgical end stage after one or several interventionson the lumbar neuroaxis indicated to relieve lower back pain, radicular pain or the combination of both, without effect*),症狀僅指疼痛而不包括無力。*Follett KA, Dirks BA.Etiology and evaluation of the failed back surgery syndrome. Neurosurg Q. 1993;3:40-59. 病患於0000-00-0因腰部以下感覺麻木而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住院檢查,住院病歷中並無提及有無力症狀,護理紀錄也明確記載其『行動能力:步態平穩』。而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病歷(2014-3-5~0000-00-0)也未記載肢體無力。再考量肌力3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但顏精華醫師每次門診僅開立七天份止痛藥,並未針對無力症狀給予處置或治療;而病患在取得失能診斷書後亦不再回診。顯見下肢無力一事並非事實,鑑定過程與結果不符醫療常規與醫理,診斷書之開立有違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游俊源105 年6 月6 日偵訊筆錄(104他1742號卷44「游俊源」卷第19-20頁)、109年8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七第511-519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10月28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30327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及檢驗檢查報告、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歷及放射線檢查報告、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44「游俊源」卷、本院病歷資料卷第166-217頁)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83頁) 4.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17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3076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補充鑑定書(原審卷八第315頁) 共 犯 顏精華、A02、「 阿偉」之成年人、游俊源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劉仁銓 劉沛珍 兩下肢 2-4 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8月20日 103 年9月2 日、444,400元 未開 未開 未開 1.病患於100 年5 月6 日於林口長庚醫院施行L3-5腰椎椎弓切除,TPS ,術後下肢有力,103 年5 月7 日起至埔里基督教醫院就醫,無特殊治療,103 年8 月20日開立失能診斷書,內容為下肢無力。然應無下肢無力,不符失能標準。 2.依林口長庚醫院病歷與顏精華所開立之診斷書內容比較,長庚醫院術後正常,埔里基督教醫院無理學檢查,突然開立失能診斷書,記載下肢無力。 103 年9 月15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術後三年病情確實有可能改變或惡化。但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 0000-0-0~0000-0-00)中皆無關於下肢無力之記載,也無相關治療或處置。勞保失能診斷書中之記載不合醫理。 證 據 出 處 1.劉仁銓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45「劉仁銓」卷第21-24頁)、109年3月24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五第487-506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9 月2 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24661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長庚醫院影像診療部- 醫學、病理大樓檢查會診及報告單、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 他1742號卷45「劉仁銓」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85頁) 共 犯 顏精華、A02、劉沛珍、劉仁銓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陳秋梨 不詳成年仲介 兩下肢 2-4 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8月1日 103 年9月18日、334,400元 未開 未開 未開 1.病患因多發性骨髓瘤而致腰椎第一、二節壓迫性骨折,有下肢疼痛,但無下肢無力,病患在彰化基督教醫院骨科接受骨水泥灌漿治療脊椎骨折,又接受化療,但同時病患又赴埔里基督教醫院就醫。在彰基病歷中無記載肌力喪失,但有疼痛及癌症,並無神經學症狀,不符合失能標準。(其脊椎骨折,也未敘述造成運動失能) 2.彰化基督教醫院病歷無記載下肢無力,埔里基督教醫院記載下肢無力,應是埔基不符事實。 103 年9 月24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多發性骨髓癌可能造成腰椎骨折、進而壓迫神經導致下肢無力。故術後病情有可能改變或惡化。 證 據 出 處 1.陳秋梨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46「陳秋梨」卷第14-15頁)、109年6月2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六第253-264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9月18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23043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彰化基督教醫院病歷及一般X光報告單、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46「陳秋梨」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87頁) 共 犯 顏精華、A02、不詳成年仲介、陳秋梨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許西池 秦秀慧 兩下肢 2-4 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8月13日 103 年10月1 日、404,800元 未開 未開 未開 1.病患97年9 月10日於彰濱秀傳醫院手術,術後有門診追蹤到98年12月30日及103 年11月17日,無下肢無力記載,103 年5 月7 日至埔里基督教醫院就醫,病歷記載酸痛,故應無失能。 2.彰濱秀傳醫院病歷無記載下肢無力,顏精華所開立之診斷書則記載下肢無力。 103 年10月6 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術後六年病情確實有可能改變或惡化。 (二)埔里基督教醫院七次神經外科門診病歷( 0000-0-0~0000-0-00)中皆無關於下肢無力之記載。而肌力 3 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但顏精華醫師除開立止痛藥外並無給予相關治療或處置。且病患在取得勞保失能診斷書後亦不再回診。失能診斷書中下肢無力顯然並非事實。失能鑑定過程與結果顯然不符合醫療常規及醫理,有違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許西池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47「許西池」卷第10-11頁)、109年9月4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八第31-41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10月1 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24354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彰濱秀傳紀念醫院一般X 光檢查報告、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 他1742號卷47「許西池」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89頁) 共 犯 顏精華、A02、秦秀慧、許西池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黃清福 秦秀慧 兩下肢 2-4 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12月5日 103 年12月19日、643,852元 未開 未開 未開 1.病患於103 年4 月30日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接受L4-5腰椎手術,術後為疼痛,門診到103 年9 月4 日,但病患於103 年8 月1 日已到埔里基督教醫院就醫,103 年12月5 日開立失能診斷書。依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應無下肢無力,不符失能標準。 2.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出院病歷並無下肢無力現象,而顏精華並未對病患施行理學檢查,且病歷未有下肢無力紀錄。 103 年12月29日、2 萬元、埔基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無法從事粗重工作』與『能獨立行走、不需協助』兩者意義不同。前者係指無法從事需負重、長時間走動或站立之工作;後者只表示可以與一般人一樣走路。 (二)相隔八個月病情確實有可能改變或惡化。 (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 0000-0-00~2014-8-4 )記載病患肌力正常( MP normal)。而同時期埔里基督教醫院八次神經外科門診病歷( 2014-8-1 ~ 0000-00-0)中、僅最後一次門診有記載下肢無力( bil low limb weak ),未註明肌力分數。兩者明顯有差異。若再考量醫療行為(肌力 3 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但顏精華醫師每次僅開立止痛藥,並無針對下肢無力症狀加以治療或處置;病患在取得勞保失能診斷書後亦不再回診),則難以認同下肢無力一事為真。失能鑑定過程與結果顯然不符合醫療常規及醫理,有違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黃清福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48「黃清福」卷第14-16頁)、109年9月4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八第43-51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12月19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35861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歷及放射線檢查報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檢驗檢查報告及診斷證明書、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 他1742號卷48「黃清福」卷、本院病歷資料卷第218-253 頁)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91頁) 共 犯 顏精華、A02、秦秀慧、黃清福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蔡淳希 賴傑茗 兩下肢 2-4 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5月14日 103 年6月19日、407,000元(於103 年6月24日匯入病患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卷六第325頁) 未開 未開 未開 1.病患於102 年6 月10日在光田醫院施行腰椎手術,術後良好,103 年3 月5日 門診記載復發,予復健治療,在102 年11月6 日病患已至埔里基督教醫院門診就醫,103 年5 月14日已在埔基開立失能診斷書,同時又偶至光田醫院就診,104 年7 月9 日光田醫院病歷寫無明顯右下肢運動機能缺失,病人應無下肢無力(且手術為L5-S1 ,HIVD),不符失能標準。 103 年6 月25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腰椎手術確實有可能導致下肢無力、肌力退至3-4分。 (二)相隔十一個月病情確實有可能改變或惡化。 (三)光田醫院神經外科多次門診病歷(0000-0 -00~2014-7-9)記載病患下肢肌力與行走狀態正常(No neurological deficit in extremities;Ambulated normally; Unaided ambulation; No remarkable motor deficit in Rt. Leg。內容一致但語句不同,顯見並非重複貼上,而是檢查結果確定肌力正常);該醫院復健科門診病歷也未提及下肢無力。而同時期埔里基督教醫院九次神經外科門診病歷(0000 -00-0~0000-0-00)記載下肢無力(bil low limb weak?),未註明肌力分數。兩者顯然有差異。若再考慮醫療行為(肌力3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但顏精華醫師每次除開立止痛藥與安眠藥外,未針對無力症狀加以治療或處置;病患在取得勞保失能診斷書後亦不再回診),則難以認同下肢無力一事為真。失能鑑定過程與結果不符合醫療常規、醫理及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蔡淳希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49「蔡淳希」卷第14-16頁)、109年4月21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六第19-27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6 月19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14462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光田綜合醫院沙鹿總院放射診療科X 光檢查報告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 年6 月20日保職失字第10560218330 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 他1742號卷49「蔡淳希」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93頁) 共 犯 顏精華、A02、賴傑茗、蔡淳希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何靜芬 陳宛妊 兩下肢 2-4 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6月4日 103 年6月23日、281,600元 未開 未開 未開 依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顯示,病患腰椎第一節壓迫性骨折,於灌骨水泥治療後,並無下肢無力現象,病患長期於該院復健科就醫,但同時亦赴埔里基督教醫院就醫,應無失能現象。 1.103 年7 月2 日、2 萬元2.103 年8 月19日、2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及補充鑑定書 (一)脊髓損傷或骨水泥壓迫神經皆有可能造成下肢無力。 (二)相隔三年病況確實有可能改變或惡化。但病患術後持續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神經外科與復健科就診:神經外科病歷未記載下肢無力,復健科病歷(0000-0-00~2014-6-3)記載肌力正常(bil legs MP: WNL),物理治療內容為止痛而非訓練肌力。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0000-0-00~2014-6-4)卻記載下肢無力(bil low limb weak),未註明肌力分數;肌力3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但顏精華醫師從未針對下肢無力症狀給予治療或處置。兩院同一時期病歷對下肢肌力描述顯然不同,並非相隔三年。 根據原鑑定結果,再考量病患於取得失能診斷書後即不再回診,本院難以認同病患下肢無力一事為真,亦難以認同失能鑑定過程符合醫療常規、醫理及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何靜芬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50「何靜芬」卷第51-53頁)、109年9月4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八第31-41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6 月23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16606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出院病歷摘要及檢驗檢查報告、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 他1742號卷50「何靜芬」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95頁) 4.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17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3076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補充鑑定書(原審卷八第317頁) 共 犯 顏精華、A02、陳宛妊、何靜芬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 已 經 原 審 判 決 無 罪 確 定 ︶ 謝恢福 陳銘琦 兩下肢 (農保)2-4項第7 等級與前已領取第3-9 項第10等級,應按最高等級生1 等級,依第6 級核給540 日,惟應扣除前已領280日,實領260日 103 年6月11日 103 年10月2 日、88,400元 未開 未開 未開 依秀傳醫院102 年9 月25日、102 年11月25日兩次出院病歷,病人下肢肌力正常,只有麻感。埔基NC5 ,104 年8 月2 日報告為測不到fibial&perovealnervl,但病人有雙腳水腫。雙腳水腫會致神經傳導測量不出,但不致有雙下肢肢髖膝肌力3 分現象。疑埔基診斷書(失能)有誇大之現象。即使後來發生怪事,致踝腳無力,只能符合踝無力,兩髖膝無力應為浮誇。 103 年10月17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及補充鑑定書 (一)不同時間症狀有可能不同。但同一時期,即使由不同醫師診治,症狀不應有太大差異。 (二)術後病況確實有可能改變或惡化。不宜由舊病歷認定當時病情診斷不實。 (一)病患於0000-0-00 及0000-00-00兩次因下背痛及下肢麻木至彰濱秀傳醫院接受手術治療。首次住院中有記載左下肢無力(weakness of leftlower limb ),但第二次住院病歷中則明確記載兩側下肢肌力為滿分5 分。而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病歷(0000-00-00~0000-0-00 )於主訴部分有提及兩下肢無力(bil low limb weak)卻無記載肌力分數。兩者有顯著差異。 (二)但顏精華醫師於0000-0-00 開立失能診斷後,再於0000-0-00 安排下肢神經傳導檢查,結果顯示兩側下肢有傳導異常情形。此項檢查與失能診斷書開立於時間順序上雖有違常理,但仍足以提供下肢無力之佐證。鑑定結果應無違背事實。 證 據 出 處 1.謝恢福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 他1742號卷55「謝恢福」卷第36-38 頁) 2.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10月3 日保農給核字第10303301055301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歷及放射科檢驗檢查報告及下肢運動神經傳導速度檢查報告、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病歷及診斷證明書、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 他1742號卷55「謝恢福」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97頁) 4.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17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3076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補充鑑定書(原審卷八第319頁) 主 文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無罪。 52 謝派 某陳姓成年男性仲介 兩下肢 (農保)2-4項第7 等級440日 103 年10月15日 104 年1月14日、149,600元 未開 未開 未開 依秀傳醫院102 年8 月23日出院病歷,病人出院時穿背架自行行動。埔基103年7 月30日下肢NCV 報告為正常,與顏精華103 年10月4 日失能診斷書下肢肌力3 分是不相符的。但103 年2 月19日起病人有至埔基門診,病歷記載L3-4PEEK位置不正確,此問題可能導致病人背痛,但不致於下肢全無力至肌力3 分(髖、膝、踝)。(因雙側大腿3分,實無法行走)應是有較誇大之嫌。 104 年1 月26日、2 萬5000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及補充鑑定書 (一)埔里基督教醫院所做NCV/EMG顯示下肢神經傳導正常,神經外科門診病歷(0000-0-00~0000-00-00)中也沒有記載下肢無力,故此二者一致。但與勞保失能診斷書中下肢肌力3分的記載不符。 (二)『行動遲緩、僅從事輕便工作』與『須專人照顧,勿提重物及劇烈運動』兩者意義不同。前者為勞保失能診斷書上勾選項目,表示永久失能以致於終生無法從事粗重工作之狀態;後者為手術後叮囑病患需小心休養之警語,依病況建議為期數月不等,屆期若有必要則可重複開立。 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病歷既未記載肢體無力,神經傳導肌電圖檢查也正常。同時期(0000-0-00)秀傳紀念醫院神經外科病歷也記錄下肢可自由活動(extremities free movable)。再考量肌力3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但顏精華醫師每次門診僅開立七天份止痛藥與肌肉鬆弛劑。以上證據顯示下肢無力一事並非事實,鑑定過程與結果不符醫療常規與醫理,診斷書之開立有違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謝派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56「謝派」卷第58-60頁) 2.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 年1 月15日保農給核字第103033018518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歷及放射科檢驗檢查報告及下肢運動神經傳導速度檢查報告、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病歷及診斷證明書、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大甲李綜合醫院病歷及檢查報告、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 他1742號卷56「謝派」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399頁) 4.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17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3076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補充鑑定書(原審卷八第321頁) 共 犯 顏精華、A02、某陳姓成年男性仲介、謝派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 蔡昀家 秦秀慧 兩下肢 2-4 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6月20日 103 年7月8 日、444,400元 未開 未開 未開 1.童綜合醫院97年7 月開刀,L4-5腰椎椎間板突出,術後無肌力變差,但可能有疼痛,埔里基督教醫院103 年2月24日門診,記載疼痛,但無下肢無力敘述。2.103年6月20日所開立之失能診斷書記載下肢無力。 3.依病歷判斷並無失能。 103 年7 月14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意見書 (一)病況確實有可能改變或惡化。不宜由六年前舊病歷推定事後病情記載不貫。 (二)童綜合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近兩年內(2012-9-3~0000-0-00)與同時期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0000-0-00~0000-0-00)皆未記載病患有下肢無力情形。而肌力3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但顏精華醫師除每次給予七天份止痛藥外,並未針對下肢無力有所處置或治療。與勞保失能診斷書中下肢無力之症狀顯然不符。顏精華醫師之評鑑有違醫療常規、醫理與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蔡昀家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57「蔡昀家」卷第9-10頁)、109年6月2日準備程序陳述(原審卷六第253-264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7 月8 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18261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 他1742號卷57「蔡昀家」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401頁) 共 犯 顏精華、A02、秦秀慧、蔡昀家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張仲能 陳宛妊 兩上肢 神經失能第2-4 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10月1日 103 年10月20日、281,556元 兩上肢 神經失能-第2-5 項第13等級60日 肌力、失能評估 1.病患於102 年7 月22日於林口長庚醫院施行頸椎椎弓切除與尺骨神經減壓術,103 年4 月16日起至埔基門診,103 年10月1 日開立失能診斷書,103 年9 月11日還在長庚門診,記載右後肩間歇性疼痛、酸為主,每次﹤5 分,故應無雙上肢無力,無失能狀態。 2.林口長庚醫院病歷與顏精華原開立之診斷書比較,長庚醫院病歷並無記載雙上肢無力,然失能診斷書記載雙上肢肌力3 分。 3.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肌力變成4 分,長庚醫院無肌力改變的紀錄。 103 年10月27日、2 萬元 顏精華 證 據 出 處 (104他1742號卷58「張仲能」卷) 1.張仲能105 年6 月6 日、106 年8 月10日偵訊陳述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陳宛妊名片影本、勞保失能金匯入存摺內頁影本、委任合約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10月20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29555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長庚醫院影像診療部-醫學、病理大樓檢查會診及報告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6月17日保職失字第10560217600號函、繳還溢領失能給付者之繳還明細、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 共 犯 顏精華、A02、陳宛妊、張仲能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楊日福 不詳女性成年仲介 兩上肢 神經失能第2-4 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8月8日 103 年8月25日、588,148元 兩上肢 神經失能-第2-5 項第13等級60日 肌力、肢體痙攣、失能評估 1.病患91年5 月23日在澄清醫院頸椎手術,術後正常,103 年5 月到埔基就醫,沒有理學檢查紀錄,103 年8 月8 日開立失能診斷書,無任何病歷資料可對照,疑為正常。 2.顏精華重新開立之診斷書較好,但都無法與澄清醫院之病歷相比(因為澄清為12年前資料)。 103 年9 月2 日、2 萬元 顏精華 證 據 出 處 (104他1742號卷59「楊日福」卷) 1.楊日福105 年6 月6 日偵訊筆錄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8 月25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23815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生意見、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放射科檢查申請及報告單、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7月4日保職失字第10560212510號函、繳還溢領失能給付者之繳還明細、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 共 犯 顏精華、A02、不詳女性成年仲介、楊日福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 已 經 本 院 上訴 審 判 決 確 定 ︶ 江崇文 不詳仲介 兩上肢 神經失能第2-4 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1月24日 103 年3月6 日、643,852元 未開 未開 未開 1.澄清醫院術後情況良好,但病人至埔基,開立診斷書則記載雙上肢無力,若屬實則符合11-35 項6 級,但可能為正常,而不合乎失能。 103 年6 月5 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頸椎術後病況確實有可能改變或惡化,導致上肢肌力降為3-4分。 (二)病患於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共六次門診( 0000-0-00~0000-0-00 ),其病歷中皆未記載有上肢無力情形。而肌力 3 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但顏精華醫師除每次給予七天份止痛藥外,並未針對上肢無力有所處置或治療。而同時期澄清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 2013-9-4~0000-0-00 )也未提及上肢無力。與勞保失能診斷書中上肢無力之症狀顯然不符。顏精華醫師之評鑑有違醫療常規、醫理與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江崇文105 年6 月24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60「江崇文」卷第33-34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3 月6 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03425號函、宏泰人壽理賠申請資料、勞保局特約審查醫生意見、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放射科檢查申請及報告單、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病歷及檢查報告、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 年7 月5 日保職失字第10560238640 號函、繳還溢領失能給付者之繳還明細、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 他1742號卷60「江崇文」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403頁) 共 犯 顏精華、A02、陳宛妊、江崇文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103年6月20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上訴審主文: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 湛玉秀 不詳男性成年仲介 兩下肢 神經失能第2-4 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11月28日 104 年1月13日、336,600元 脊柱 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未達合理治療期 失能部位 1.病患係L5-S1 極輕微椎間板突出,無失能現象。 2.依台中榮總病歷病患並無下肢無力現像,顏精華診斷書則為下肢無力。但台中榮總為非必要手術,術後病人仍疼痛。顏精華對疼痛病患,做過度診斷成殘廢。 3.顏精華重新開立之失能診斷書與台中榮總病歷與檢查報告相符,新加脊柱活動範圍減少,但脊柱固定三節未達勞保失能標準。 104 年1 月19日、2 萬5000元、埔基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病患於台中榮民總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 0000-0-00~0000-00-00 )並無記錄下肢無力。同時期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門診( 0000-0-00 ~0000 -00-00)中有提及無力( weak ),未註明肌力分數。兩者顯然有差異。但考量其醫療行為(肌力 3 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但顏精華醫師每次僅開立七天份止痛藥,未針對下肢無力症狀治療或處置;病患在取得勞保失能診斷書後亦不再回診)則難以認同勞保失能診斷書中下肢無力一事為真。顏精華醫師之評鑑不符合醫療常規及醫理,有違專業裁量。 (二)醫師僅負責依據症狀填寫失能診斷書,是否合乎失能條件及失能等級則由勞保局裁定。一如檢察官起訴與司法官審判之分工關係。故不應因事後勞保局認定不符失能、即認為顏精華醫師記載不實。應追究顏精華醫師於勞保失能診斷書上關於肌力之記載是否為真、而非是否與勞保局判定結果不同。 證 據 出 處 1.湛玉秀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61「湛玉秀」卷第26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保局特約審查醫生意見、臺中榮民總醫院病歷、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 年6 月24日保職失字第10560222980 號函、繳還溢領失能給付者之繳還明細、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61「湛玉秀」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405頁) 共 犯 顏精華、A02、不詳男性成年仲介、湛玉秀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 ︵ 已 經 本 院 上訴 審 判 決 確 定 ︶ 高詩婷 陳銘琦 左側肢體 神經失能2-4項第7 等級660日 103 年3月19日 103 年4月2 日、360,756元 未開 未開 未開 1.病患頭部外傷伴股骨骨折,102 年7月於豐原醫院住院11日後出院看神經外科門診2 次,並無肢體無力敘述。在埔基門診也只有雙側嗅覺無之紀錄,故無失能。 2.依埔基與豐原醫院病歷都無左側無力,只是診斷書突然變成左側無力。 103 年6 月4 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頭部外傷、腦出血、下肢骨折、多重傷害皆有可能導致肢體無力。 (二)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共十二次門診病歷(0000-0-00~0000-00-00)中皆無記載肢體無力情形。且同時期病患於衛福部立豐原醫院骨科、神經外科及台中榮民總醫院耳鼻喉科病歷中也未記載肢體無力。與勞保失能診斷書中左側肢體無力之描述顯然不符。顏精華醫師之評鑑有違醫療常規、醫理與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高詩婷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62「高詩婷」卷第35-36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4 月2 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08219號函、國泰人壽理賠申請資料、勞保局特約審查醫生意見、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放射科一般檢查檢查報告、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 年6 月17日保職失字第10560217550 號函、繳還溢領失能給付者之繳還明細、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 他1742號卷62「高詩婷」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407頁) 共 犯 顏精華、A02、陳銘琦、高詩婷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103年6月20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上訴審主文: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林進丁 「陳明吉」(音同,應為陳銘琦) 兩上肢 神經失能第2-4 項第7等級660 日(職) 103 年6月13日 103 年7月4 日、666,600元 兩上肢 神經失能-第2-5 項第13等級60日 肌力、失能評估 1.澄清醫院病歷簡單,僅門診提及有肌肉萎縮(左),最多符合11-40 項13級。 2.依澄清醫院病歷,顏精華原所開立之診斷書有擴大成雙側,且範圍加大,由肩變成肩肘腕無力。 3.顏精華重新開立之失能診斷書肌力變成4 分,但病人已離開澄清9 月,可能有誇大之嫌。 1.103 年7 月21日、2 萬元2.103 年10月13日、2 萬元 顏精華 證 據 出 處 (104他1742號卷63「林進丁」卷) 1.林進丁105 年6 月6 日、106 年8 月10日偵訊陳述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7月4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17713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生意見、嘉義長庚醫院病歷與檢查會診及報告單、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放射科檢查申請及報告單、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6月17日保職失字第10560217390 號函、繳還溢領失能給付者之繳還明細、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 共 犯 顏精華、A02、陳明吉(音同,應為陳銘琦)、林進丁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 尤金緞 「陳旻奇」(音同,應為陳銘琦) 兩上肢 神經失能第2-4 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7月9日 103 年7月25日、334,400元 兩上肢 神經失能-第2-5 項第13等級60日 意識狀態、肌力、肢體痙攣、行動能力、失能評估 1.審查醫師認為病患可能是2-5 項13級之失能(因為缺乏無力的理學檢查紀錄)。 2.大里仁愛醫院並無上肌無力之敘述,但有疼痛之描述,顏精華也無明顯無力之記載,只是顏精華於原診斷書上記載上肌肌力為3-4 分。 3.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肌力4 分,可能較接近實際,4 分代表無力,但是為輕微無力,疼痛時也會表現無力。 1.103 年8 月5 日、2 萬元2.103 年9月15日、2 萬元 顏精華 證 據 出 處 (104他1742號卷64「尤金緞」卷) 1.尤金緞105 年6 月6 日、105 年6 月24日偵訊陳述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7月25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20080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生意見、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院區檢查報告單、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6月20日保職失字第10560217610號函、繳還溢領失能給付者之繳還明細、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 共 犯 顏精華、A02、陳旻奇(音同,應為陳銘琦)、尤金緞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 林義照 陳銘琦 兩下肢 2-4 項第7等級440 日(60日+380日) 103 年8月27日 103 年10月17日、40,200元及104 年1 月26日、補發254,600元(總計294,800元) 未開 未開 未開 1.病患於102 年12月24日接受手術,術後下背痛仍有但改善,103 年5 月12日仍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門診就醫,同時103 年3 月5 日到埔里基督教醫院門診就醫,103 年8 月27日開立失能診斷書後即消失,中國醫藥學院病歷術後仍有疼痛,但無下肢無力,應無失能。 2.顏精華所開立之診斷書記載下肢肌力3 分,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則無肌力喪失之記載。 104 年2 月3 日、2 萬5000元、埔基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脊椎(腰椎)手術後,病況確實有可能改變或惡化,導致下肢肌力降為3-4分。 (二)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神經外科門診術後病歷(0000-0-00~0000-0-00)並無記載下肢無力。而同時期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共六次門診病歷(2014-3-5~0000-0 -00)中,『主訴』部分有提及無力(wea k),但在『理學檢查發現』部分則無任何關於肌力之記載。兩家醫院病歷有明顯差異。若再考慮醫療行為(肌力3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但顏精華醫師每次僅開立七天份止痛藥,未針對下肢無力加以治療或處置;病患在取得勞保失能診斷書後即不再回診),難以認同勞保失能診斷書中下肢無力一事為真。顏精華醫師之鑑定不符醫療常規與醫理,有違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林義照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65「林義照」卷第21-24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委託合約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 年1 月26日保職失字第10410009940 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生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驗檢查報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 年6 月20日保職失字第10560218450 號函、繳還溢領失能給付者之繳還明細、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 他1742號卷65「林義照」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409頁) 共 犯 顏精華、A02、陳銘琦、林義照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 曾東煥 秦秀慧 左側肢體 神經失能第2-4 項第7等級660 日(職) 103 年8月27日 103 年9月19日、422,928元 腦部、左側肢體 神經失能-第2-5 項第13等級60日 肌力、失能評估 1.病患於102 年12月9 因硬腦膜外血腫,在台中醫院接受手術,術後正常,103 年5 月14日起至埔基就醫,主訴頭痛,頭暈,103 年8 月27日開立失能診斷書,突然有左側癱瘓的症狀,故可能與事實不符,倘屬實則可為2-3項3 級,但應無失能。 2.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肌力由3分改成4 分,而病歷從無任何肌力不正常之敘述。 1.103 年9 月25日、2 萬元2.104 年2 月1 日、2 萬5000元、埔基 顏精華 證 據 出 處 (104他1742號卷66「曾東煥」卷) 1.曾東煥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9月19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25663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生意見、行政院衛生署中區區域聯盟臺中醫院病歷及檢查報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6月20日保職失字第10560218520號函、繳還溢領失能給付者之繳還明細、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 共 犯 顏精華、A02、秦秀慧、曾東煥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 ︵ 已 經 本 院 上訴 審 判 決 確 定 ︶ 徐綵晴 陳宛妊 兩上肢 神經失能第2-4 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5月14日 103 年6月3 日、281,600元(於103年6月6日匯入病患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卷七第449頁) 脊柱 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未達給付標準 失能部位 1.依大千醫院病歷,病患於99年11月術後並無上肢無力,故無失能現象。 2.病患大千醫院病歷在100 年12月28日後即無,當時NCV 為雙側腕隧道症候群(手術),可以有頸椎問題。但顏精華失能診斷書為103 年5 月14日,約二年半後,顏精華認為有雙上肢無力。 3.顏精華重新開立之診斷書與大千醫院病歷相符,係敘述脊柱失能(指活動範圍減少),但依條例二節不在失能範圍內。 103 年6 月9 日、2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即使NCV檢查結果為腕隧道症候群,仍不能排除有頸椎神經病變。但腕隧道症候群症狀僅限於手指與手掌,與上肢三大關節(肩、肘、腕)肌力無關。 (二)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0000 -00-00~0000-0-00)中有提及無力(wea k),但未註明肌力分數。而肌力3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顏精華醫師每次僅開立七天份止痛藥,未針對上肢無力症狀加以治療或處置。且病患在取得勞保失能診斷書後亦不再回診。故難以認同失能診斷書中上肢無力一事為真。顏精華醫師之鑑定過程與結果不符合醫療常規及醫理,有違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徐綵晴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67「徐綵晴」卷第16-17頁、第18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6月3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14247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生意見、大千綜合醫院檢查室報告、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06月15日保職失字第10560212200號函、繳還溢領失能給付者之繳還明細、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67「徐綵晴」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411頁) 共 犯 顏精華、A02、陳宛妊、徐綵晴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103年6月20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上訴審主文: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 ︵ 已 經 本 院 上訴 審 判 決 確 定 ︶ 徐振華 不詳男性成年仲介 兩上肢 神經失能第2-5 項第13等級60日 103 年4月9日 103 年5月30日、50,400元(於103年6月5日匯入病患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卷七第329 頁) 頸椎 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未達合理治療期 失能部位 1.病患術前左上肢略無力,術後中國醫藥學院沒有肌力敘述,但7 月後肌電圖神經傳導發現左側略正中神經問題,故應無失能。 2.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術前左上肢肌力4+,埔里基督教醫院之失能診斷書,雙上肢都無力,且為3 分。 3.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加開椎體融合。實際為C4-5加上C6-7,顏精華記載C4-5-6-7三者相連。 103 年6 月11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於0000-0-00執行神經傳導與肌店圖檢查結果顯示左手正中神經壓迫(即腕隧道症候群),但手部肌肉反應正常,無法證實有上肢(肩、肘、腕)肌力3-4分情形。 (二)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0000-00-00起)記載肌力正常(MP: normal),神經傳導肌電圖檢查亦無法證實上肢無力。而同時期病患於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共六次門診病歷(0000-00 -00~2014-4-9)中有提及無力(weak),未註明肌力分數。兩者顯然不同。若考量其醫療行為(肌力3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但顏精華醫師每次門診僅開立七天份止痛藥,並未針對上肢無力開立治療或處置;病患在取得勞保失能診斷書後亦不再回診),則難以認同失能診斷書中上肢無力一事為真。顏精華醫師之評鑑過程與結果不符醫療常規與醫理,有違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徐振華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68「徐振華」卷第12-14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5 月30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10369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生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06月20日保職失字第10560217460號函、繳還溢領失能給付者之繳還明細、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68「徐振華」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413頁) 共 犯 顏精華、A02、不詳男性成年仲介、徐振華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103年6月20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上訴審主文: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 ︵ 已 經 本 院 上訴 審 判 決 確 定 ︶ 胡惠茹 某名為「睿城(音同)」之成年仲介 兩下肢 2-4 項第7等級,與前(82年11月)已領之第11等級160日合併升等為6 等級540 日,扣除前已領取160 日,應發380 日) 103 年5月21日 103 年6月6日、402,800元(但扣除貸款3,406 元,實發399,394元(於103 年6月12日匯入病患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卷七第155 頁) 未開 未開 未開 1.病患於100 年12月19日接受腰椎手術,102 年12月3 日又背痛,102 年1218日赴埔里基督教醫院就醫,103 年5 月21日開立下肢無力診斷書,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歷並無下肢無力紀錄,但有L5骨釘位置不當的敘述,L4-5手術應不致下肢無力,但可能背痛,故無失能。 103 年6 月16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此情況確實有可能導致下肢無力。 (二)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0000-00-00)記載肌力正常(MP: normal)。同時期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共六次門診病歷(0000-00-00~0000-0 -00)中並無肢體無力之紀錄。且肌力3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顏精華醫師每次門診卻僅開立七天份止痛藥與安眠藥,未給予病患下肢無力之治療或處置。以上皆顯示勞保失能診斷書中下肢無力症狀與事實不符,有違醫療常規、醫理與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胡惠茹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69「胡惠茹」卷第25-29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6 月6 日保職失字第103601660000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生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驗檢查報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 年6 月20日保職失字第10560218730 號函、繳還溢領失能給付者之繳還明細、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 他1742號卷69「胡惠茹」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415頁) 共 犯 顏精華、A02、名為「睿城」(音同)之成年仲介、胡惠茹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103年6月20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上訴審主文: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林育洲 陳銘琦 兩下肢 神經失能第2-4 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8月27日 103 年10月16日、527,032元 腰椎 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未達合理治療期 失能部位 1.因為大甲李綜合醫院及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歷,術後都無下肢無力之記載,故應無失能。 2.李綜合醫院病歷記載術後肌力正常,感覺正常。埔里基督教醫院記載同李綜合醫院,只有在失能診斷書突然變成下肢肌力3 分。 3.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為加註有四節腰椎被固定融合,此為事實無誤。 103 年10月27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腰椎手術確實有可能遺留下肢無力之後遺症,導致肌力降為3-4分。 (二)大甲李綜合醫院神經外科術後門診病歷( 0000-00-0 )記載兩下肢肌力皆為 5 分。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共七次門診病歷( 0000-0-00~0000-0-00 )中無任何關於肢體無力之紀錄。且肌力 3 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顏精華醫師每次門診卻僅開立七天份止痛藥,並未給予病患下肢無力之治療或處置。以上顯示勞保失能診斷書中下肢肌力 3 分之記載與事實不符,有違醫療常規、醫理與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林育洲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70「林育洲」卷第16-17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10月16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25764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生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06月20日保職失字第10560218570號函、繳還溢領失能給付者之繳還明細、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70「林育洲」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417頁) 共 犯 顏精華、A02、陳銘琦、林育洲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 潘慈林 劉沛珍 兩下肢 神經失能2-4項第7 等級660日 103 年8月29日 103 年9月16日、528,000元 未開 未開 未開 潘慈林100年5月6日腰椎第一節壓迫性骨折,在國軍臺中總院做骨水泥灌漿脊柱成形術。102年9月18日因頸椎椎間板突出又開刀,103年7月16日最後一次在該院門診,當時並無下肢無力記載。103年8月29日顏精華開立下肢無力診斷,若屬實顏精華可以開立2-4項7級,而國軍臺中總院屬實則無失能,一個半月無受傷紀錄,會有如此改變,怪矣。 103 年9 月22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腰椎手術後病況仍有可能改變或惡化,導致下肢肌力降為3-4分。 (二)國軍台中總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 0000-0-00 ~2014-7-9 )與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共八次門診病歷( 0000-0-00~0000-0-00)中皆無任何關於肢體無力之記載。且肌力 3 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顏精華醫師每次門診卻僅開立七天份止痛藥,並未給予病患下肢無力之治療或處置。以上顯示勞保失能診斷書中下肢肌力 3 分之記載與事實不符,有違醫療常規、醫理與專業裁量。 證 據 出 處 1.潘慈林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71「潘慈林」卷第46-47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國軍臺中總醫院病歷、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9 月16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25756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生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車馬費資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 年6 月16日保職失字第10560217450 號函、繳還溢領失能給付者之繳還明細、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 他1742號卷71「潘慈林」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419頁) 共 犯 顏精華、A02、劉沛珍、潘慈林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 ︵ 已 經 本 院 上訴 審 判 決 確 定 ︶ 宋依紋 陳銘琦 兩上肢 神經失能第2-4 項第7等級660 日(職) 103 年4月16日 103 年5月28日、442,200元(於103年5月29日匯入病患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卷七第175頁) 脊柱 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未達合理治療期 失能部位 1.病患於102 年9 月18日因頸椎受傷在國軍臺中總院接受手術,102 年9月28日出院,出院後一切正常,103 年4 月9 日因頸痛返門診就醫。103 年4 月16日在顏精華處開立診斷書。因103 年4 月9 日國軍臺中總醫院病歷記載肌力正常,應無失能,7 日後至埔基顏精華處變成雙上肢無力。 2.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失能診斷書記載三節椎體固定,此為正確,但不符勞保失能標準。 1.103 年6 月6 日、2 萬元2.103 年9 月23日、2 萬元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頭部外傷合併頸椎損傷確實有可能導致上肢無力、肌力3-4分。 (二)不同時間臨床表現有可能不同。但同一時期,即使由不同醫院、不同醫師診治,症狀不應有太大差異。 (三)國軍台中總醫院神經外科術後門診病歷(0000-00-0~0000-00-00)記載四肢肌力5分(MP 5 of 4 limbs),而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共九次門診病歷(自0000 -00-00至0000-0-00開立勞保失能診斷書)中卻記載上肢無力(bil upper limb w eak)。兩者顯然不同。若再考量肌力3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顏精華醫師每次門診卻僅開立七天份止痛藥,並未給予病患上肢無力之治療或處置,則難以認同勞保失能診斷書中上肢無力一事為真,顏精華醫師之評鑑有違醫療常規、醫理與專業裁量。 (四)勞保局依據當事人勞保失能診斷書所記載症狀、對照『勞保失能給付標準』以裁定失能等級。若醫師依據事實出具失能診斷書,即使未通過勞保局審查,亦不應認定為偽造病歷。 證 據 出 處 1.宋依紋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72「宋依紋」卷第98-99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國軍臺中總醫院病歷、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5 月28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11146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生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傳導及放射線檢查報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6月17日保職失字第10560217950號函、繳還溢領失能給付者之繳還明細、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72「宋依紋」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421頁) 共 犯 顏精華、A02、陳銘琦、宋依紋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103年6月20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上訴審主文: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杜德陵 陳宛妊 兩下肢 神經失能第2-4 項第7等級440日 103 年12月3日 104 年1月8 日、325,776元 脊柱 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未達合理治療期 失能部位 1.103 年3 月5 日住陽明醫院,103 年3 月6 日手術,103 年3 月27日門診下背僵硬酸痛,103 年4 月2 日至埔里基督教醫院即診斷椎3 切除後症狀,病人術前已有下肢肌肉萎縮,但L4-5-1不致股膝無力,二家醫院都無詳細評估肌力紀錄,因病人行走後才會痛,故最多是12-32項11級,也可能不符失能標準。 2.陽明醫院對肌力無紀錄,埔基也無紀錄,無法相比,可能是下肢無力並非所述如此嚴重,不應有3 分,在雙側下肢3 分病人大概只能坐輪椅。 3.顏精華重新開立之診斷書,應是補充關節活動範圍,術後會變小,應較無誤。 104 年1 月19日、2 萬5000元、埔基 顏精華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 (一)脊椎(腰椎)手術後確實有可能因後遺症導致下肢無力、肌力3-4分。 (二)陽明醫院神經外科術前核磁共振顯示第四腰椎至第一薦椎病變,病歷也記載左側腳趾無力,以上皆與股、膝處無關;術後門診病歷(0000-0-00~0000-0-00)則記載症狀持續進步,既無提及有遺存下肢無力症狀,也未提及有任何手術後遺症。而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病歷(2014-4-2~0000-00-0)中,僅於病人主訴(Subject)部分有記載無力(weak),客觀理學檢查(Object)部分則無記錄肌力分數。且肌力3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顏精華醫師每次門診卻只開立七天份止痛藥,並未給予病患下肢無力之治療或處置。以上顯示勞保失能診斷書中下肢無力症狀與事實不全然相符,缺乏客觀證據證實股、膝處肌力。顏精華醫師對於失能之評鑑有違醫療常規、醫理與專業裁量。 (三)勞保局依據當事人勞保失能診斷書所記載症狀、對照『勞保失能給付標準』以裁定失能等級。若醫師依據事實出具失能診斷書,即使未通過勞保局審查,亦不應認定為偽造不實病歷。 證 據 出 處 1.杜德陵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73「杜德陵」卷第30-33頁)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陽明醫院嘉義分院檢查報告、埔里基督教醫院放射線檢查報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 年1月8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35932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6月20日保職失字第10560218680號函、繳還溢領失能給付者之繳還明細埔里基、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73「杜德陵」卷)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原審卷六第423頁) 共 犯 顏精華、A02、陳宛妊、杜德陵 論罪結果 (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主 文 本院主文:原判決撤銷。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主文: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一:A02主要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通話時間:(年/月/日時:分:秒) 通話對象/B 通話內容摘要(A:A02) 01 103/10/15上午11:10:23 賴傑茗 B:喂 A:11級啦,依我的經驗王芳英不太會寫,縱使寫也是11級,160,接老手的案件,了不起就是一張診斷書而已,你有甚麼枚角你跟我說,他說他找醫生就能寫了那他幹嘛還找你啊?你用膝蓋想也知道,醫生一定是不幫他寫,他才說賴傑茗你收少一點,要幫你介紹。我的原則我幫你打個折,辦有功夫。三種結果一是全領,一是20幾萬,一是60幾萬,你找我們可以幫你領60幾萬阿,你不要怕他,你跟他說我跟公司報備了,幫你爭取到九折,因為我們每個案件都很辛苦很難做,你被框在打折上面就沒意思了。我看過太多都領不到,你嚇他說你要試自己 02 103/10/15中午12:18:32 賴傑茗 B:老大,你可不可以麻煩待會幫我傳給顏醫師,我今要開單 A:今天要開單?你單子給我寫一寫就好了,我人在埔里 B:我待會會過去,一點才會去 A:我們現在要回去了阿 B:我待會1點15分要去台中火車站 A:你把客戶資料給我我LINE給他,要寫什麼內容的? B:診斷書傳給你,頸椎的,要寫勞保的? A:內容你勾了嗎? B:還沒,我問問看婉真姐 A:你為什麼不先準備好? B:因為客戶原本取消 A:你自己資料要先準備好阿 03 103/10/21上午10:24:14 秦秀慧 B:我要去跟蔡昀家收錢 A:找滋宜陪你去 B:90萬賠百分之35對嗎? A:對,你跟他要一份理賠明細。 A:吳樂鵬住哪裡? B:住太平 A:你找滋宜一起過去 B:好 04 103/10/23下午09:07:48 張伯東 B:我是林桂堂,張伯東客戶,在澄清醫院開診斷書的,伯東說要收9萬,打九折可以嗎?伯東在我這邊收錢我就拿給他 A:8萬8,最近被抓的就是收兩成而已為什麼被抓走?就是因為他沒去打點阿,我其實只賺你3萬多而已。我跟你收了錢明天要給人家的錢多少耶 B:8萬7 A:好 05 103/10/23下午09:57:52 張伯東 A:有收到了嗎? B:有,8萬7,我明天交進去公司 06 103/10/24下午01:43:29 病患客戶梁麗雲 B:你不是跟我說40幾萬? A:他匯多少? B:才匯28萬2304元 A:你投保薪資才2萬,你那時候跟我說3萬多 B:沒有 A:我明天過去收 B:你要票還是現金? A:現金就好,8萬4,30趴 B:明天中午,8萬啦 07 103/10/27上午09:08:24 賴傑茗 A:去醫院要小心一點,醫院現在好像有人在調查 B:好 08 103/11/03下午10:32:26 黃青霞,A02客戶 B:我骨刺醫生跟我說要開刀 A:有醫生在埔里的,我有認識中國醫藥學院的,我可以幫你請勞保大約30至40萬 B:埔里耶 A:你這如果認定是職業病,價格可以翻3倍,勞保可以請80至100萬 B:如果配合你的? A:配合我我會幫你處理,不然會有很多道關卡 B:要照X光 A:你把MRI帶來,我安排我的醫生幫你處理 B:我要去仁愛申請 A:你給我的醫生做,我保證一定請的到 09 103/11/04下午02:56:39 劉沛珍 劉沛珍:他只有寫3公分沒有寫5公分,我請湘芙跟你說 A:活動範圍有沒有寫?周湘芙:活動範圍可以照寫,可是公分數差在那裡 A:殘冊(殘障手冊)開了沒?周湘芙:講一講他就叫我們出來他在裡面寫 A:重點在殘冊(殘障手冊) 10 103/11/04下午04:42:29 賴傑茗 B:BOSS我是帶長庚,醫生說沒辦法寫腳的鋼板不能拿出來 A:你就寫永久症狀固定無法好轉 B:醫生說不可能 A:你盡量溝通阿 B:還是說要去中港那邊 A:看你阿,人家長庚又沒有欠你,為什麼要幫你 B:我想說要去中港那邊 A:電話不講這個,你如果要你先跟客戶溝通一下,看客戶願不願意配合 11 103/11/06上午08:48:56 邱麗珍,A02客戶 B:昨天收到我要鑑定 A:我上週就LINE給你了 B:我沒收到 A:你頸圈帶著看醫生,有人會帶你去 B:周小姐有跟我連絡 A:好 12 103/11/10下午05:00:55 秦秀慧 A:我交給湘芙 B:好 A:一個5度一個8度 B:好我知道 13 103/11/10下午05:00:56 秦秀慧 A:我交給湘芙 B:我明天會去 A:一個5度一個8度,不要差太多這樣 B:我知道,我不一定會寫 14 103/11/18上午11:41:10 秦秀慧 B:林青山國賠這件,我叫他去聶那邊做復健,可是還是不行 A:去開一開阿 B:要帶他去哪裡開 A:看他要去哪裡開 B:開完再說 A:他如果可以,不然去顏精華那邊開 B:我跟他喬,本來我要問你另外一個你說還在,貼的那個 A:那個喔,我要問一下,沒跟他吃過飯還不知道,你要在臺中開就對了? B:對 A:不然臺中醫院,你有趕著開嗎?如果沒有,明天我去問醫生看看 B:我叫他先去找聶維良復健 A:好 15 103/11/19中午12:35:41 秦秀慧 B:游瑞騰,顏精華說不能來一次就寫單 A:你跟他說這要寫失能,可能隔太久沒有去看了 B:他知道 A:你問醫生看他下次來寫可不可以 16 103/11/19中午12:35:41 秦秀慧 A:你跟他講說之前是他的病人,可能隔太久沒看了,你問醫生下次來寫可以嗎 A:繳錢有什麼問題?極重度殘障手冊那個沒有關係,極重度殘障手冊有減免費用,勞保局那邊是保費計算科在講的,殘障給付科未必會有這個資料 17 103/11/19下午04:15:06 秦秀慧 B:我那個客人我問顏醫師,顏醫師說如果第一次或第二次去就寫會被醫院盯,另外顏醫師知道他是他的客人,叫我早點去,我說我也知不方便 A:下次要不要開 B:我禮拜五再拿一次藥 A:喔 B:等他老婆帶團去大陸回來,下個月他老婆一回來我們就寫好了 A:可以阿 B:就等於拿第4次第5次了,下個月中旬來開 A:可以阿,跟客人說一下 B:我跟醫生說我也知道,阿你就狀況不好阿 A:內容他沒有意見? B:內容他沒看,他狀況很不好,醫生說沒救了,我們也是跟時間賽跑,我們大約12或13號馬上就開 A:好 18 103/11/20上午08:55:53 劉沛珍 A:請醫生儘量勾第二個 B:好 19 103/11/20下午05:34:59 秦秀慧 B:張善國那個保險公司說中港澄清可以,那我現在怎麼操作? A:先帶去看診不要一次開 B:星期二看診,幾次? A:把MRI跟診斷書帶過去,然後我寫一下便條紙就好 B:好那我明天問你 A:我就寫讓你帶過去 B:OK 20 103/11/25下午05:34:17 秦秀慧 B:淑蓮那個寫一個關節就好,不要寫兩個,寫兩個太誇張了 A:好 21 103/12/02下午01:30:05 許建偉,允安業務員 B:90度寫回來80度還有救嗎? A:都是你在橋的就對了,你簽回來 22 103/12/03下午02:44:15 秦秀慧 A:我在,你到第一來找我(背景音) B:我告訴你狀況,給神外的許醫師看,然後我們一個扮家屬一個扮事務所小姐,然後那個醫生旁邊有見習的搞不清楚狀況,我們剛是要求救,要問你內容,我就說我們律師在開庭我就直接跟醫生講,反正就是我們當事人那時候送保險公司的那一張,如果有符合那一張就請醫生照寫這樣子 A:對阿,找不到你我們就這樣演 B:哪知道,應該是OK啦,他的音思是OK啦 23 103/12/03下午02:53:48 秦秀慧 B:報告,腰椎骨折,雙下肢無力,需長時間復健,寄出去了,他的診斷書 A:就寫這樣 B:因為你的診斷書也是寫雙下肢無力 A:就這樣就好了 B:恩,寄出去了 24 103/12/03下午06:48:43 秦秀慧 B:膝關節是不是65度以下都可以?他寫50 A:沒有照我的意思寫嗎? B:沒有,你寫35 A:50也可以啦 25 103/12/04下午08:35:19 男,A02客戶 (眼睛) A:你另外一顆不是故障了還要開刀喔? B:甚麼故障,那是為了要配合你耶 A:亂說,電話裡面不要亂說 26 103/12/05中午12:20:05 許先生,A02客戶 B:可以幫我們辦身心障礙卡嗎? A:可以 B:一年一次嗎? A:最多5年? B:你叫醫生幫我們辦 A:我們有收費,一年要收一萬五 B:要看幾次 A:一定要排周一或周三來看醫生,一次就可以 B:好,一定會過嗎? A:會 27 103/12/09上午09:34:38 周湘芙 B:我要寫醫診,我拍給你你寫給我好不好 A:你現在要寫? B:對 A:要十幾分鐘,你在太原? B:對 28 103/12/10下午03:17:28 張伯東 B:大哥我帶兩個人回來給顏醫師開刀,兩張你只有一張你有寫麻煩顏醫師,有寫你的名字,兩張都沒有貼貼紙,我剛又進去麻煩顏醫師剛剛那一張,顏醫師說這個手術失敗 A:不能寫外傷性嗎 B:我有跟顏醫師講說可不可以照我們上面貼的註明說外傷性,顏醫師好像不太肯 A:內容呢 B:內容一模一樣,只是病名而已 A:那就不要改了,你拍一半給我看而已,內容也要給我 B:好 A:你重拍一次給我 29 103/12/10下午07:59:30 李宣霈,允安業務員 B:客人抱怨我們事先沒說好 A:你沒貼便條紙對嗎? B:對,我以為轉診不用 A:人家怎麼知道你是誰 A:跟客戶解釋 A:你這症狀骨科沒辦法看,可是診斷書還是有辦法幫你寫 B:好 30 103/12/11中午12:21:57 秦秀慧 B:洪仲偉(按音同,應為洪仲維)我找到人了,他壞蛋,他也知道錢下來了,我現在要去找他 A:好 B:你桌上是陳彥吉跟我的,幫我寫 A:好 B:我明天早上要過去,我掛幾號我忘了,你再問助理 A:好 31 103/12/11下午06:33:57 劉沛珍 B:王偉勳說一定會幫我們開 A:恩 B:他說你那一張寫太好 A:哈哈,那我寫0度 32 103/12/11下午08:15:10 周湘芙 A:開單怎麼可以寫我的字?醫生會認我的字耶?你明天早上九點要過去怎麼沒先跟我說?勞保要貼單子不然醫生可能不會幫你寫。你明天要去埔里要從我們家這邊上去,你來全家這裡,你把單子給我,給我幾分鐘我幫妳寫。 33 103/12/12下午12:33:48 秦秀慧 B:顏醫師現在要求第二年鑑定的,如果不是在這家醫院的也是要像以前這樣貼,要把之前的資料帶來給他看,我跟他說裡面內容醫院收走了只有外面,他跟我說要貼完之後下次再來找他,我說好,阿陳彥吉的我有帶,所以陳彥吉我貼上去讓他進去了 A:你怎麼會沒有貼? B:我想說第二次為什麼要貼? A:通通要貼阿,不然他怎麼知道是誰的案子 B:不是那個啦,我第一次不是在中國 A:要貼診斷書是不是 B:對啦,要貼診斷書啦 A:那你就貼阿 B:我就想第二次不用貼 A:他要求就是貼 B:我第二次再來,我讓陳彥吉進去 A:好 34 103/12/16下午09:22:37 秦秀慧 B:我傳LINE你沒有看,睿成說今天我們有人去太原澄清被跟拍 A:應該是湘芙 35 103/12/16下午09:32:15 劉沛珍 A:你太原不要進去,有人在跟拍 B:我今天沒有去 A:太原跟中港我們都不要進診間 B:你說我們公司的人都不能進診間,那誰能進診間 A:睿城那邊有反應說診間有人在跟拍 B:今天仲儀的客人我就叫婉琪,我在旁邊等 A:好 36 103/12/16下午09:45:23 周湘芙 A:太原澄清你應該是斷了同業的路,同業在不爽在跟你了,因為你沒出現前那邊很多人在跑,我建議你不要進診間,今天有人在跟拍你,你盡量戴口罩去,不要讓人家知道你是誰周湘芙:好 37 103/12/17下午12:10:56 李梅,A02許建偉客戶 A:保險公司談定總金額116萬,含之前給付過的就是再給付110萬,這禮拜五早上要去員林的保險公司,他要求你本人到,他要幫你拍照,所以你頸圈可能要帶著 B:喔,那你跟我一起去 A:周五早上十點,那你九點半在法院那邊等我,在員林家商的斜對面 B:好 A:第一個你要記得戴頸圈 B:好 A:第二個你要帶身分證印章 B:好 38 103/12/17下午03:14:37 秦秀慧 B:睿成要接國民的客戶,我覺得不妥,這樣醫生會曝光 A:今天跟拍那個我猜是同業 39 103/12/18下午01:53:52 秦秀慧 B:李偉誠那個,剛剛他媽媽回復跟理賠說它們本人跟他媽媽都不方便帶小孩子過去,叫他們直接去問醫師,它們要直接去問醫生,病歷調給它們了,他們要去找顏醫師問李偉誠的狀況。要去埔里問顏精華,榮總有鑑定了,榮總寫下肢無力,報告也都給他了,他本來叫李偉誠要去,可是他媽說他媽不方便請假,李偉誠也不方便去,叫它們自己去,所以他們要自己去喔,自己去(加重音),你聽得懂嗎? A:好,那就自己去 40 103/12/23下午05:58:19 陳楷勻 B:他有打給我,他說要叫人來我家,還要跟他去埔基,看顏醫師怎麼說 A:我看下次甚麼時候再跟你說 41 103/12/23下午06:00:04 林怡岑 B:陳楷勻說朝陽要去他們家拍照要去埔基 A:你可以跟嗎? B:如果上次那個我OK A:要一個人陪她去 B:到醫生那邊? A:我會先跟醫生講 B:你會先跟醫生講? A:對,看甚麼時候你再跟我說 B:我跟他聯絡好我再跟你說,你再跟醫生說 A:好 42 103/12/24上午09:03:32 男,疑為另一醫師 B:今天是跟護理師,今天不適合,那個是組長,你明天好了,你請他明天再來,謝謝 43 103/12/24上午09:10:07 劉沛珍 A:你今天有要帶人去台中醫院嗎? B:對 A:醫生說今天不行,你趕快回去吧 B:改明天早上就對了? A:對 44 103/12/29下午01:57:17 林怡岑 B:陳楷勻說朝陽人壽跟她約01月10號早上十點叫他自己去 A:你陪她去 B:我要怎麼帶她去? A:0107禮拜幾? B:週三下午你不是要帶我去埔里? A:沒關係你陪她去 B:我要怎麼陪她去? A:APPLE,叫APPLE載他 B:我叫APPLE帶她去,我也一起去 A: B:我在那邊等你過來?你下午不是要帶客人? A:你回來再跟我集合再一起出發 B:我先回來下午再跟你一起去埔里? A:不然你在那邊,APPLE回來就好 B:好 A:好 45 103/12/29下午06:15:45 林怡岑 A:今天已經跟保險公司聯絡,要補陳美月保單 B:好 A:我跟他說我們是律師事務所 B:01月10號陳楷勻那個我跟APPLE約好了 A:好 46 104/01/19下午05:55:40 周湘芙 B:李林翰要叫中港寫還是803? A:手指頭 B:你下周三要開很多,我這邊有八個要開耶 A:沒關係下禮拜先排我的 B:鍾沛汶、張忠誠、林獻章、黃福榮 A:其他我就把他擋掉 B:B0SS你的四個,其他業務加你的八、九個 A:一個月額度有15個阿 B:李林翰呢? A:你先去803試試看,那個不用本錢的 B:好 47 104/01/21下午08:54:32 秦秀慧 B:林素杏你改成四肢都有影響,國泰那個沒開刀那個,素杏姊說醫生是幫他做腿而已,印象中後來顏精華有開一張四肢的 A:你叫他堅持一下 48 104/01/21下午09:02:00 秦秀慧 B:許醫師說林素杏頸部沒問題 A:那就不是車禍造成的了 B:這樣許裕源願意寫嗎? A:叫他抄埔里的他願意抄 B:伯東之前的他不願意寫 A:週三寫寫看 49 104/01/21下午09:12:49 秦秀慧 B:你打伯東這支電話,許裕源會直接跟你說,0000000000 A:好 50 104/01/21下午09:16:19 秦秀慧 A:我跟他聯絡過了,你明天去寫 B:好 A:我處理就好 51 104/01/24下午05:17:06 李宣霈 A:江慶華是你帶去聶醫師那邊開的嗎? B:是湘芙開進去開的,我沒到場 A:那你還有救,因為如果你是自己去開的他會給你開,他會貼上一張便條紙,上面註明這是勞保黃牛代辦案件,請勞保局不予給付 B:喔,我沒有阿,那是湘芙帶進去開的 52 104/01/28下午01:46:40 秦秀慧 B:黃洪達說要告我們跟去勞保局檢舉顏精華醫師,客戶是黃宏達跟他岳母跟他小姨子 A:他被法扶洗腦了 53 104/01/28下午02:09:33 許建偉 A:那個打給你是今天跟你講的? B:我現在在跟他講 A:黃宏達介紹的案子裡面有訴訟的案子嗎? B:沒有 A:沒有就好了,都是住埔里? B:對 A:我跟你講喔,你跟他講話的時候要小心,他有可能錄音 B:我知道 A:他如果提到說跟醫生有什麼,你就說:我跟他不認識啊!你怎麼說我跟醫生有什麼?你要提出證據啊! B:嗯,我知道 A:他講這個你一概否認,要記得 B:嗯,我知道 54 103/11/18下午03:56:57 賴傑茗 B:老闆,下個禮拜一、禮拜三顏清華(按應為顏精華之誤)休息,快點,我們要來轉了。我要把黃清福拉到這禮拜五寫單了 A:好 B:你要在員工上面LINE喔,因為禮拜一、三很多人排 A:好,確定喔? B:確定 A:好 55 103/12/17上午10:59:44 陳婉妊(應為陳宛妊之誤) B:老闆,不好意思,我來開一張診斷書,結果醫生給我寫脊柱失能 A:然後咧? B:然後脊柱是腰椎的部分第二椎體至第四椎體,共三個椎節、三個椎體、兩個椎間盤,這個是不行的對不對? A:他是骨科喔? B:他是神經外科 A:要寫肌力啦! B:還要寫肌力?可是他肌力不行欸! A:勞保嗎? B:漁保,肌力他寫到五分欸! A:這樣就不行了啊!把他撤掉,讓他轉診吧! B:好,我知道了 56 103/12/31下午04:20:46 張伯東 B:老大,我伯東,我今天在公司拿給你看的那個胡德秀的公文,你說直接去中港澄清那邊開診斷書嘛? A:對啊! B:我排1月6號可以嗎? A:可以啊!可是大概要兩次才寫喔! B:看個兩次這樣子喔? A:對對對,他之前有去過嗎? B:之前有去過兩次 A:可是不一定是許醫師看的嘛? B:之前也是許醫師 A:許醫師喔,看幾次? B:第一次的時候是安排做檢查,第二次回診看報告 A:那你禮拜一再提醒我一下,我寫單給你去開單 B:那我直接掛1月6號 A:好好好

附件二:周苡軒主要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通話時間:(年/月/日時:分:秒) 通話對象/B 通話內容摘要(A:周苡軒) 01 103/11/11下午01:11:50 陳御烽 A:長短腳是左腳還是右腳陳御烽:左腳 A:老大說你那11公分太誇張A02:11公分真的有點誇張,反正超過5公分就是九級,他十月中退保?是今年嗎?陳御烽:對阿A02:他手術的時候有沒有勞保?陳御烽:有A02:他寫五公分那個等級就可以了,他這個是退化喔,是疾病喔陳御烽:對 02 103/12/22上午10:12:38 女,允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A:喂 B:湘芙,我秀慧姐 A:嘿 B:明天那個潘英德是14號嘛,我叫他2點到,因為怕他遲到,然後他後面有個15號,老大把他開了,我叫他拿給婉琪了,他只有強制險而已 A:嗯,還有1個15號就對了 B:婉琪會負責扣他,所以我資料都在他那裏了 A:好 B:因為,我明天要去台北 A:好,拜拜 03 104/01/05下午01:11:37 秦秀慧 B:黃紫雲,老闆說他要做勞保7級,他去看聶看了2次,復健做4次 A:那再做2次 B:好 04 104/01/16下午04:35:30 周湘芙客戶,女 A:29號下午陳忠誠 B:他會幫我寫嗎? A:試試看,電話裡面不要說這個 05 104/01/26下午05:16:49 A02 A:我有一件勞保局要來訪查,是埔里開的單,黃世賢,是小朋友喔,未成年,8284 B:喔 A:早上打來說要訪視,下午就說在家門口了 B:訪視完了喔? A:沒有,沒讓他進去 B:84年次2月14日,客戶在家嗎?還是去工作了?我寫肌力耶 A:他是撞到頭 B:你就講右手右腳無力,你跟他延一下,可能勞保局認為他沒那麼嚴重 A:好我知道

附件三:秦秀慧主要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通話時間:(年/月/日時:分:秒) 通話對象/B 通話內容摘要(A:秦秀慧) 01 103/10/17下午07:57:04 張伯東 B:我跟他說他當初就簽35趴現在要吵真的沒辦法,他要跟你說 A:好C女:我兒子跟你簽的時候我有聽到你說3趴 A:你3個兒子當場在醫院我就說過了,他們都知道趴數 C:一萬的35趴等於跟你們對分了耶 A:阿姨沒有我幫你處理你沒有這些錢 C:我有再介紹張伯東兩個客戶 A:這是兩回事 02 103/10/20上午09:27:42 女病患憶書 B:你到了嗎? A:還沒,我同事接一個人在霧峰快到了,你跟她們說要去櫃檯抽號碼牌掛顏精華,因為她們兩個是初診 B:好 03 103/10/22下午05:36:13 客戶病患,富會廚具黃大哥 A:我們11月中旬要寫診斷書了,你把健保卡拿給我老公好嗎? B:好 04 103/10/23上午10:00:53 A02 A:老闆你找我? B:一點回來開會 A:好,我也要去跟廚具黃老闆拿健保卡 05 103/10/23上午10:21:37 惠玲 A:你有看新聞了嗎?(鄭協順遭查緝) B:還沒 A:那你先看 06 103/10/29下午09:36:02 張善國 B:明天下午他們會來會問什麼問題? A:他會問你為什麼去埔里基督教醫院開診斷書,你要怎麼說 B:我在那邊復建阿,檢查神經阿 A:你沒復健,你就說你在林森醫院太小間都醫不好,復健不順利,你就說這個是你親戚以前有在台北讓他過過刀,說醫生很厲害,他以前在潭子慈濟也有做過,你就說他是醫學博士都給我排很多檢查,第二他會問你有沒有被代辦,你有沒有叫人處理? B:辦什麼?叫人幫我辦這個?沒有啦 A:你要把我的資料都收起來 B:嗯 A:因為你是右邊比較沒力還是左邊 07 103/10/30下午07:09:34 張善國 B:他叫我寫一些資料,96年還能工作,102年沒辦法工作,一個月要去看一次吧? A:張大哥你那個健保卡,埔里基督教醫院我們這個月都不能去,你們自己可以去,我們公司11月都停止去埔里幫客人代拿藥 B:嗯,他沒周日的嗎? A:一三五早上,我下禮拜排一天載你去,如果你沒辦法就大嫂跟我去 08 103/11/03上午08:48:40 黃麗花(李俊佑/李偉誠之母) B:公司他們來家裡看 A:他不是不在 B:星期六打,我跟他說我帶他出門去台南 A:嗯 B:剛一大早又打來 A:偉誠跟我說他要去埔里調資料,不用,你跟偉誠說如果他真的要來偉誠 B:我說朋友載他出去了 A:你要跟他說都是人家照顧他,不然表示他自理能力很好,你要跟他說李偉誠現在都朋友在顧就好了,你跟他說他平衡能力不好, B:他跟我說你要請我們公司的錢哪有那麼簡單 A:奇怪我想說怎麼會第二次來看,可能是理賠作業上的疏失 B:我想說他們怎麼會一直查一直查 A:新光現在就是這樣,新光通通鑑定都到榮總,他來你就叫他趕快簽一簽趕快走 B:問題是他身體都健康都OK耶 A:偉誠的手真的都沒有力 B:如果是這樣會卡到我退休的問題 A:他跟你沒有關係他本來就可以從事輕便工作 B:偉誠跟我說要不然不要請了 A:你這次事故之後2年沒請就不能請了 B:其實我們自己也知道,我們自己在做保險,他要符合殘廢等級產險可以,壽險的話其實他根本就不符合,那你可以申請20萬 A:沒有,40萬 B:這樣是第幾級? A:七級,神經系統,手無力,頭痛 B:七級,100萬? A:好啦,偉誠媽你就看到要幹嘛,應該只是資料沒寫到而已 09 103/11/19下午12:30:03 滋宜,允安企業管理顧問公司 A:滋宜幫尤瑞誠再掛下禮拜五早上埔里顏醫師50年2月19日 B:好 10 103/11/19下午03:33:25 陳彥吉 A:彥吉我要把卡跟藥拿回去給你了 B:好 11 103/11/19下午03:56:49 陳淑蓮(國泰人壽內鬼) B:那一件會去拍照喔,跟你講一下 A:哪時候去 B:彰化的調查會去拍照 A:好 12 103/11/19下午10:24:09 陳淑蓮 B:洪仲偉(按應為洪仲維之誤),他們要去照相,你留的電話都找不到他 A:可以啊 B:剛調查員9點還打給我,你跟仲偉說明天一定要接 A:好 B:他在家裡面嗎? A:就到處亂跑 13 103/11/20上午10:11:48 洪仲豪 A:你哥左手左腳走路比較有問題你知道侯?我有跟他講了 B:好 14 103/11/20上午10:20:26 洪仲豪 A:明天下午你要叫仲偉不要再過去了 B:好 A:國泰我們有配合的,不太會刁你們 B:好 15 103/11/20下午05:33:12 張善國老婆 B:他跟我說澄清它們可以接受 A:我安排他(張善國)去看骨科 B:好 16 103/11/20下午05:34:59 張善國老婆 A:OK,但不能一次寫單 B:你不去? A:我們有個小姐是專責的窗口,他會在澄清等你 B:好 A:週二下午喔 17 103/11/20下午05:56:26 謝姊,秦秀慧客戶 A:我明天3點之前都在埔里,你可以帶妳老公去我們律師事務所坐坐 B:因為我還沒跟我老公說 A:你昨天有看到,醫師也認識我們,所以比較直接,但是醫生也要保護自己,所以要看片子 18 103/11/27下午09:14:59 陳淑蓮 (A:背景音你知道我們這個有些東西不能(說)) B:你那個XX去拍的時候很正常,不是有問題嗎?怎麼會這樣 A:他頭殼本來就有問題 B:他不是神經(肯定語氣)你聽我講,你的XX,我們的OO去拍的時候都沒有甚麼異常,怎麼會這樣。第二我跟你說,我有跟他說,埔基那邊他有這個點在那邊,我有跟他說是朋友介紹的,要會回答,我有跟公司講看要不要再請人家過去,如果有的話請他「不要很正常」 A:第一他去埔里他嬸嬸帶他去的,第二他本來就不正常 B:他哪裡不正常?(意指病患很正常) A:他頭殼不正常,他走路不正常 B:我跟你說我有幫你講了 A:你那時候不是講說沒問題了 B:可是你那個怎麼會?(意指保戶是正常的) A:他就不正常 B:我已經跟你講了我已經幫你講了 A:假如他不給付你就叫他發文 B:這是最爛的結果,但是我要先幫妳那個,可是我的回答是甚麼你要先知道 A:我先打電話給他哥哥 B:慧慧我要跟你說我幫你CONFIRM A:你讓他家人自己講就好了,他就不正常你公司怎麼會說他正常 B:我已經有幫你講話了 A:我先打電話給他弟弟,才知道你們公司去拍照到底在做甚麼 B:我今天有幫你追幫你CONFIRM A:OK就這樣子不要講了 19 103/12/05下午04:10:12 楊俊明 B:收到這張了 A:投保單位你拿去給公局蓋。公司如果問你裡面呢,你就說醫院寄到勞保局去了 B:好 20 103/12/05下午06:02:35 楊俊明 B:資料我寫好了 A:寄去勞保局 21 103/12/08上午10:31:43 淑玲,秦秀慧客戶 B:我跟你約周三下午 A:我在顏醫師這邊 B:你怎麼一天到晚在看顏醫師 A:客戶阿 22 103/12/17下午05:11:58 周瑞鎧律師 B:你那個鑑定,榮總說他神經沒有受損 A:怎麼會這樣,陳彥吉的? B:我傳榮總的資料給你看,你看要不要撤掉,我退一半給你們 A:好 23 104/01/19下午05:20:20 A02 A:我下禮拜要給他寫診斷書了,他今天又去上班了 B:好 A:楊俊明收到26萬多,今天收到文了,他說他會去匯錢,等他匯我再送他的強制險。盈宸有個客戶何跟成自己跑去問陳春忠醫師 B:那個醫師是我幫他找的耶 24 103/12/12下午12:28:53 陳彥吉 A:彥吉,你到電梯那裡等我,我拿給你,趕快把它黏上去 B:OKOK! 25 103/12/17上午11:22:38 某男 B:現在是台中的醫院看一看就好了,還是怎樣? A:要回診啊!你何時要回診?今天下午要去做檢查 B:對啊!現在是要做一做這樣就好了還是要怎樣? A:做一做要去看報告 B:喔 26 103/12/17下午05:14:30 婉琪 A:婉琪,陳彥吉那個啊!法院回文去給他,他說陳彥吉的神經沒有受損欸!可是你不是有看到他寫雙下肢無力嗎? B:對啊!他有寫啊! A:他寫在哪裡? B:寫在診斷書那裡啊! A:怎麼會這樣? B:我不知道欸! A:好吧,因為周律師叫我們撤回啦! 27 103/12/04下午12:31:01 張伯東 A:你去的時候沒有教他嗎? B:有,我還特地交代他,要他母親晚睡,甚至過去門診的時候我還叫他媽媽盯著天花板的燈咧!你懂我的意思吧?結果進去比的時候,他除了有傳統固定式的那種之外,還有跳來跳去電子螢幕顯示的,阿嬤整個都花掉了。結果醫生給他第二次機會,比的時候他可以比到0.5、甚至有一些比到0.6 A:你就沒跟他講好嘛! B:我就叫他比上面比上面,結果真的比的時候醫生不相信啊!醫生說他度數不可能這麼差 A:他兒子有在那裡嗎? B:有,我交代他兒子先不要開 A:你有沒有拿出來給醫生? B:有有有,醫生說如果他這一次執意要寫的話,還要再把他安排到彰化秀傳那邊做檢查 A:他又沒有在彰化秀傳看過,那邊沒有辦法做檢查嗎? B:我是認為這個醫生不相信啦!因為醫生不只一次講說他視力不可能這麼差 A:那你有跟莊大哥講好了嗎?哪時候再回診? B:有有有,我有跟莊大哥說平均一個月帶阿嬤回來看一次 A:他說可以嗎? B:可以,他可以配合。我跟他講說下次來的時候他還有另外一個新進醫師,下次來的時候試看看那個新進醫師,你懂我意思嗎? A:那你約哪時候? B:我跟他講說下個月 A:下個月太久了吧?伯東你應該叫他來看,然後看過一次下個月再開 B:我是叫他下一次換另外一個醫師,因為他度數不可能那麼快降到0.4以內啦! A:好啦!這次回來再說,拜~

附件四:劉沛珍主要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通話時間:(年/月/日時:分:秒) 通話對象/B 通話內容摘要(A:劉沛珍) 01 103/11/06下午03:59:25 許錦伶 B:昨天確定三商不會理賠下來,今天就很不舒服,中國下周三還要去拿什麼東西? A:你治療次數要夠,才能開我們要的東西,不然坦白講我覺得你在家佑吃的藥也很ok,三商為什麼不賠? B:因為帶病投保 02 103/10/20上午19:14:18 0000-000000 B:劉小姐,我現在人已經在這邊了,我怎麼沒有遇到你同事? A:有啊!他應該到了吧?我叫他打電話給你 B:好啊好啊!因為我是掛到43號,因為沒什麼人,醫生剛剛叫到我,我不知道要開怎樣?醫生叫我先跟你們聯絡 A:喔,是喔,OKOK! 03 103/10/20上午11:21:11 劉朝輝 B:沛珍,我那個身分證健保卡可以…記得再順便拿藥好不好? A:拿藥?你是說去埔里拿藥嗎?還是怎樣? B:對啊! A:好啦!我跟你講,你要想一下你一天薪水是多少錢,你們是每天領2000多塊喔? B:2500啊! A:所以你們都是每天領嘛? B:沒有 A:一個月領一次? B:不一定啊!看老闆 A:好,舅舅我跟你講,我現在要去桃園調你的資料,他們可能會打電話給你,如果他問說劉沛珍是誰,你就說是你姪女就好了 B:好 A:我要幫你申請資料,我申請完會馬上打電話給你,拜拜! 04 103/11/25下午03:43:02 女 B:幹嘛? A:我跟你講,我真的被惠琪姊氣死,因為我們要開商業保險,我叫他帶拐杖,結果他竟然沒有給我帶啦!在趕時間忘記帶啦! B:啊你不會借他? A:是要去哪裡生拐杖啦!我人在彰化欸!誰知道他會忘記 B:靠腰啊!你沒提醒她 A:我都跟她講過了,真的會被她氣死。後來小姐說就只能開勞保了,商業保險後面再說了,不知道她在搞什麼,被她打敗了!可能後面再說了,現在可能沒有辦法,反正就看事辦事了 B:好啦! A:好,拜拜! 05 103/11/26下午02:18:54 女 A:秀凡,你現在有在忙嗎? B:你說 A:我跟你說,惠琪他是在他們公司受傷的,可是她投錯工會,所以沒有買到意外險,根本就什麼都沒有 B:怎麼保險公司這麼爛? A:對啊!他們的案件明天才會送出去。我等一下打給你,我先講一下事情 B:好 06 103/11/25下午03:19:14 周苡軒(周湘芙) A:不好意思,請問你哪位?B:那個......沛雯喔? A:我是沛珍,你哪裡? B:沛珍喔,我是小芙啦! A:喔喔喔~ B:我要跟你講,那個王小姐他沒有帶拐杖喔? A:對啊!我知道,真的很頭痛欸!那你盡量啦!拜拜!

附件五:林怡岑主要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通話時間:(年/月/日時:分:秒) 通話對象/B 通話內容摘要(A:林怡岑) 01 103/10/17下午06:02:02 楊儒典 A:我這邊許先生的助理,漢堡那邊10點半要到埔里,周一早上9點去載他去埔里 B:9點10分,載3個嗎? A:目前2個,一個在漢堡,一個在彰化茄東路,這是錦姿的客人 B:那你問看看 02 103/10/18上午11:41:19 楊儒典 A:你明天就載秀慧那3個就好了 B:那我連絡小純 03 103/10/19下午09:49:02 陳御烽 A:你週五是不是有卡片沒拿到?要拿藥的,放在助理那邊 B:我拿了 A:周一我要去埔里要幫你拿嗎? B:要 A:我九點要趕到霧峰喔 B:張坤良的 A:你明天趕快拿給APPLE,因為明天早上10點要到埔里,奶奶要鑑定,那天社工跑掉了

附件六:張伯東主要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通話時間:(年/月/日時:分:秒) 通話對象/B 通話內容摘要(A:張伯東) 01 103/10/29下午04:06:26 0000-000000 B:我要問你說你最近有沒有在進行啦! A:我跟你說,我上個禮拜過來埔基的時候有幫你們做一次療程,你放心。今天的話我過來埔基,有要順便再幫你們拿一次藥嗎? B:如果可以拿你就順便拿啊!兩個禮拜了嗎? A:我跟你說,基本上5個月內平均1個月拿1次就好了,不用拿那麼多,你拿那麼多也是多花錢,沒必要,你懂我的意思嗎? B:喔,好,那就不用了喔? A:嗯,我們只要按照既定的次數這樣就好了 B:好,啊那個澄清咧? A:澄清那一邊有幫你們用了,放心 B:你要持續幫我進行欸!不然我老公那邊很難交代 A:好,你放心 B:好,再麻煩你喔!謝謝! 02 103/11/22下午06:39:31 秀雯 B:你那個健保卡要寄給我了喔! A:你要用了喔? B:嗯,我要去拿藥了 A:你哪個時候要? B:最慢26號就要了 A:OK!那我知道了 03 103/11/29下午11:33:09 女 A:不好意思我忘記說了,秀慧姐有跟你講說健保卡跟掛號費嗎? B:嗯,他說要放兩個禮拜、再多放一個禮拜,等於要兩次嘛? A:沒關係,他怎麼交代你你拿給我就可以了 B:喔,好 A:那待會見 04 103/12/08下午10:37:03 男 A:你明天去護腰一定要帶著喔!因為勞保失能跟勞保殘廢,跟之前請的傷病給付的醫療費不一樣,工會的人會比較注意你 B:我知道 A:明天去的時候不用趕,要讓他們知道你的傷還沒好,知道我意思嗎? B:我們也都知道啦!工會的人都認識,又不是說不認識,很好商量 A:沒關係,只要肯幫我們送就好。你說是在梅亭街幾號? B:梅亭街30號啦!靠近北屯路 A:我們明天不要剛好在門口,在那附近碰面這樣子,你說十點到十點半左右對不對? B:對 A:好,那我們明天保持聯絡

附件七:陳御烽主要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通話時間:(年/月/日時:分:秒) 通話對象/B 通話內容摘要(A:陳御烽) 01 103/10/20上午11:15:09 女病患 B:你健保卡有寄給我了嗎? A:有 B:長紅那個澄清醫院21號要去看嗎? A:那是要拿藥的 B:去拿藥沒看診會傳簡訊? A:對,那沒差 B:那我有寄1200上去給你 A:我拿一次會跟阿姨報告一次,你的原則上拿到11月份,12月份會開腳的單,然後就幫你轉到埔里了 B:好 02 103/10/20下午03:07:14 男,保險業務員 A:我是陳昭銘的哥哥 B:你要案號?相關資料你地址還沒給我? A:我給你了 B:你再傳地址給我,案號是00000000 A:好 B:你這邊寫的是終身神經系統障礙,終身只能從事輕便工作,他障礙是什麼障礙?因為強制險的條款的第七級要符合,後續第七級是沒有問題,就審核的基準標準,他有分病變或失能或語言受損,平衡機能,或外傷性的癲癇,他是否符合語言或其他平衡障礙?下次回診可以幫他填寫嗎?他是符合哪一個項目? A:診斷書上面要記載是哪一個部分? B:比如中樞神經遺存障礙是哪一個障礙? A:平衡,外傷癲癇等等,我弟弟 03 103/10/20下午03:16:18 男,同事 A:陳昭銘的案件,埔里的診斷書OK,但是障礙要標明 B:那直接回診就好 04 103/10/23上午11:24:19 吳丞偉 B:你知道為什麼要開會嗎 A:鄭協順的事阿,賴傑茗早上煩惱到睡不著打給我 05 103/10/24下午06:18:36 王先生 B:初判表我有拿到了,你們現在申請保險錢是怎樣?錢下來對方保險公司會追討嗎? A:中國的醫生不會開那種診斷書給媽媽用,我們找的醫生是有空間,我知道哪個醫生可以開診斷書,我給媽媽找的醫生是他比較願意幫媽媽開診斷書的 B:合法的嗎? A:是 B:酒駕是犯罪行為,對方可以拒賠? A:強制險是不一樣的,我看那個圖對方也有肇責,我看出初判表,對方還有三成的錯誤,強制險是依照肇責去賠,你們商業保險是買新光,他就有規定酒駕不賠 B:初判表看起來對我們不利 A:車禍是依比例的 B:錢有申請下來,如果對方保險追討怎麼辦? 06 103/10/27上午10:11:26 楊大哥,病患的兒子 A:媽媽的診斷書你有拿到了嗎? B:有 A:失能的部分要作1年,你給別人作的話他會一直拿媽媽去試醫生,醫生的部分我們是直接可以幫你找到好的 B:我先讓別人試試看 07 103/10/27下午12:36:21 病患老婆 B:你們只有申請勞保嗎? A:以前的舊保單有包含殘廢的話也可以作,我會幫忙大哥申請勞保的64萬,失能給付的部分,那個要找對的醫生作對的療程開對的診斷書 B:現在我的保險有叫我去開失能診斷書 A:你可以去開,但是你開不出來,要開正確的內容才申請的出來 B:如果申請不出來要透過你們就對了 A:約見面談,因為你自己去申請申請不過保險公司會有理由說你之前申請不過為什麼又補這個,你要補有利的資料 B:我懂了 08 103/10/28上午11:56:28 潘先生 B:辦的如何 A:還要看6至8次 09 103/11/10下午05:42:21 周苡軒 B:余俊毅去申訴太原澄清,他說為什麼他資格不符還幫他開(診斷書),我接到消息他們現在內部在討論是不是以後不要幫病患寫這個東西了 A:你有跟許經理說嗎 B:還沒,我先把所有的客戶都取消了,原本我現在跟晚上都要去,我先打給余俊毅 10 103/11/10下午05:51:21 周苡軒 B:我打給余俊毅了,他沒罵我 A:這樣 B:上次誰不幫他寫? A:鄭什麼的 B:整形外科的就不要找他就好了 A:耳鼻喉科也說要找復健 B:口腔的呢? A:口腔的比較好,你問老大看看口腔的願不願意寫 B:現在余俊毅問我說我跟那邊到底熟不熟,我就說好啦好啦電話不要說這個 11 103/11/10下午05:59:09 余曜生 A:勞保局說他不符合教學級醫院要換別家,我們跟大哥說我們換中山再試試看 B:好 12 103/11/10下午06:09:57 余曜生 B:中山裡面你們熟嗎? A:老闆有熟一個,電話裡面別說這個 B:你跟我兒子說辦不出來 A:可以啦 13 103/11/12下午04:44:36 周苡軒 A:你有打給林德仁? B:我有打 A:好啦 B:等一下我跟你討論一下陳振銘,陳振銘他狀況很好耶 A:狀況很好啊 B:顏醫師會寫? A:試試看阿 B:然後他剛剛一直很納悶為什麼要找蔡銘雄,我說找他他幫你開刀的啊,他說覺得找蔡銘雄不好 A:我五點多回公司 B:好 14 103/11/14下午02:29:16 鄭鳳玉 A:我說我是昭銘的哥哥 B:嗯 15 103/11/14下午06:19:02 陳昭銘爸爸 B:你何時要送? A:週一 16 103/11/17上午10:57:37 女,悅展公司 B:御烽,你那個宋秀生的,埔基的診斷書保險公司說有問題,且富邦的理賠員說你們的診斷書我們公司不認可,他說得很客氣說醫生再這樣可能會接受調查,請宋秀生再回去803醫院診斷 A:恩 B:還有,鎖骨的部分主張鎖骨要再等1年,你要主張頸部的,保險公司認為有問題,803根本沒提到頸部的問題 A:你說頸部? B:補803的看能不能補出來,不然埔基的他們已經封鎖了 A:好 B:快喔,1217要再調解喔 17 103/11/18下午06:34:05 周苡軒 B:張良坤不是有意外險嗎? A:有 B:他有辦法轉別的嗎? A:太原澄清 B:他住豐原 A:沒關係 B:他好不好配合 A:跟他講他蠻好配合的 B:蔡振同說他想撤約,我跟他說醫療紀錄已經快幫你做好了,下個月會幫你開單 A:嗯 B:他媽的我被余俊逸害慘了 A:為什麼 B:聶維良那邊不能再開單了,到年底,勞保失能不能再開了,他拿一個公文給我看跟我說,勞保失能只要是門診病患就不會再開了,除非他是住院的,這個申訴在他們醫院已經成立了,我現在已經一直在找太原那邊有沒有要開勞保要趕快開一開,我那邊再也不能開了 A:明年就可以開了不是嗎? B:他說是明年開始都不能開了,不再收了 A:那也不關我的事,怎麼能說是我害的 B:我被余俊毅他爸害死了 A:嗯 B:我這樣不能開我損失很多耶 18 103/11/18下午06:40:01 女,悅展公司 B:張良坤健保卡是不是在你那邊 A:對 19 103/11/18下午08:51:25 張良坤 A:意外險200萬你可以配合做復健嗎? B:在哪邊? A:去太原澄清做6次就好 B:好 A:你人要到喔 B:職保法要做什麼 A:等你埔里那張單開出來再來做,埔里那張單只能開職保法 20 103/11/20下午12:26:59 女,悅展公司 B:要幫蔡溫和拿藥嗎? A:你打給他 21 103/11/27下午04:24:43 男 A:你的案子要不要給顏醫師做看看 B:去那邊遠 A:找顏醫師就不用做復健了,比較快 22 103/12/06下午07:17:18 姐姐 前面閒聊 B:哥哥說他之前開過人工關節,現在請是不是不多? A:那個,請了,拿到我們手上還不夠給醫生錢 B:真的喔 A:我們還要自己貼錢 B:因為他已經申請過了嗎? A:本來14萬的額度,再請大約一、兩萬,再一、兩萬抽三成也不夠成本 B:喔,我懂了 A:因為那個如果再請,醫生差不多要兩萬塊,申請一次要兩萬塊,你要先扣掉兩萬塊的成本,除非他是勞保,但是他是農保 23 103/12/07下午09:34:44 吳天甫 B:他說要那麼多嗎,我說那又不是要給我們的,那要給醫生的 A:免疫風濕又不用醫生,哈哈

附件八:賴傑茗主要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通話時間:(年/月/日時:分:秒) 通話對象/B 通話內容摘要(A:賴傑茗) 01 103/10/15 周湘芙 A:中港那邊初診有沒有要光碟片? B:如果沒有不用啊 A:你幾點到? B:七點吧,我現在人還在中國。不然你自己帶 A:最好是我可以自己帶 B:你帶了寫不出來哈哈。 B:等一下婕妤(按應為婕瑜之誤)要開單那個用跑的過去哈哈 A:待會七點見 (見原審調卷卷四第145頁) 02 103/10/20下午02:36:38 某人 B:OK了嗎? A:還沒欸!怎麼了? B:沒有,我想說你若方便講電話的話我一到日,我下午三點上班 A:那我們看早上的 B:好,我喬一下星期三 A:你老公的肩膀可以試試看,我們這邊後來也有成功的案例 B:他那個有算失能嗎? A:你覺得你有失能嗎? B:我有啊,我站久也不行 A:對啊,是可以的啦,如果你沒有請過也不會怎麼樣。沒請過我不會拿錢,可能浪費他兩天的時間而已,大哥這投保薪資多少? B:大概四萬多 A:至少二十幾萬有,這是多餘的,又不會影響到任何權利 B:前幾天報紙登很大,勞保黃牛 A:我們每天都知道,我們一般都跟客戶說是啊。勞保黃牛他們很多很誇張的 B:報紙有寫到死亡證明書喔? A:他們都是騙老人家的 (見原審調卷卷四第149頁) 03 103/10/20下午06:12:37 彭雅惠 A:我跟你說,我今天人一整天都在外面,我們公司也關了,我明天早上去公司拍給你好不好? B:那你明天早上一定要傳喔! A:對,我明天早上拍給你 B:好 A:工會有跟你聯絡嗎? B:沒有 A:好,你後面的部分我會幫你去追,你要診斷書的那個是要幹嘛? B:我前夫要看一下啦 A:因為現在都不能動了喔,等病歷出來我就要開始去做後續的動作,你們就不要再去做任何的動作,不然我這樣子沒有辦法插手 B:沒有啦!純粹他要看而已啦! A:好,我會拍給你們 B:好好好 (見原審調卷卷四第154頁) 04 103/11/6 彭雅惠 A:姐姐,你在忙嗎? B:怎麼了? A:保險公司有打給你嗎? B:沒有欸! A:你勞保的函有收到了嗎? B:收到了 A:你拍給我看好不好? B:好 A:你那個要留著喔! B:這樣子大概還要多久啊? A:不一定啊,現在就要看保險公司怎麼賠 B:好好好,我再傳給你 (見原審調卷卷四第167頁) 05 103/11/21上午11:04:03 某女 A:姐姐,你們到了嗎? B:我才剛到埔里欸! A:好,沒關係,你們慢慢來,號碼也還沒有到。我人在裡面了 B:好,拜拜! (見原審調卷卷四第176頁) 06 103/11/21上午11:29:22 許建偉 B:你在診間裡面喔? A:對啊! B:我等一下就到了,現在45號而已對不對? A:對啊! (見原審調卷卷四第176頁) 07 103/11/29下午08:38:22 某人 B:傑茗,你是說12月初嘛?他醫院禮拜幾有門診? A:禮拜三 B:喔,剛好12月3號 A:那禮拜三中午好不好? B:中午約在哪邊? A:有辦法坐火車過來嗎? B:坐到台中嗎? A:對,然後我再到台中載你去埔里 B:也可以啊! A:你到時候要帶存摺影印本,因為要給勞保局 B:好好好 A:那我就先幫你掛號囉! B:好 (見原審調卷卷四第194頁) 08 103/12/10下午03:21:53 賴佳儀的小孩 A:我跟你說,你等一下要注意媽媽的動作喔!就是請媽媽走路盡量緩慢一點 B:有啊! A:如果他有問你腳現在可不可以抬啊,你就說媽媽動作不太能動這樣 B:好,OK! A:我還要再跟你強調一次,他如果要含強制38萬的話你就跟他講說要不含殘、含醫療費用,如果他說不行的話你就跟他說我們不含強制險和解 B:好 A:你這樣了解吧? B:了解 A:到時候我再帶媽媽去轉診 B:好 (見原審調卷卷四第211頁) 09 103/12/12下午 女,允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B:你現在方便講電話嗎? A:可以啊! B:我要問一下你林成宏(按應為林丞弘之誤)那個是去哪裡開的啊? A:埔基啊! B:那王平溪咧? A:也是埔基啊!怎麼了嗎? B:沒有,我要做登記 A:喔 B:你在家喔? A:沒有啦!我在外面啊!在開車,先這樣 B:拜拜! (見原審調卷卷四第2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