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2026-06-30)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冠勳
選任辯護人 曾澤宏律師王有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家義
選任辯護人 陳逸律師王捷拓律師楊子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忠義
選任辯護人 謝秉錡律師林育正律師何博彥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
字第36732、36733、36734、36735、51297號;移送併辦案號:
判決如下:
原判決關於⓵其附表一、三、四、五及附表八編號1、2、5、9,附表八編號6廖家義部分、附表八編號10廖家義、江忠義部分,⓶黃冠勳、廖家義應執行刑部分,⓷廖家義、江忠義沒收部分,均撤銷。
黃冠勳犯如附表七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2「本院諭知之罪刑」欄所示之刑。
廖家義犯如附表七編號5、6、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5、6、8「本院諭知之罪刑」欄所示之刑。
江忠義犯如附表七編號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七編號9「本院諭知之罪刑」欄所示之刑。
其餘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廖家義附表七編號8除外)與上訴駁回部分,黃冠勳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廖家義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廖家義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至4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捌仟零陸拾肆元均沒收。
江忠義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5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陸拾貳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冠勳於Telegram(以下簡稱TG)暱稱「AW」,依照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已預見於廁所內架設針孔或微型攝影機,可能攝得未成年人如廁之畫面,竟為了在專門販賣性影像之SCP群組、OAT網站、OAT群組販售性影像以牟利,基於販賣他人遭竊錄之性影像、非法利用個人資料、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販賣兒童或少年性影像、販賣猥褻影像,以及參與由三人以上所組成,以製造、販賣及散布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猥褻影片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名為SCP群組、OAT網站等犯罪組織之犯意,而分別單獨、或與廖家義共同為以下犯行:
㈠、取得成年人、兒童或少年性影像部分⒈黃冠勳先自民國109年間某日起至110年10月間,在南投縣「阿○肉圓小吃店」(詳細地點詳卷)之廁所內,將微型攝影機以抹布包裹後,露出鏡頭朝馬桶方向放置於該廁所之角落,在附表三所示之人不知情狀況下,未經渠等之同意,對附表三所示之人竊錄渠等如廁時之非公開活動,及裸露性器官、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並以此方式非法蒐集附表三所示之人具有臉部相貌、身體隱私部位特徵等個人資料得逞,足生隱私人格權之損害於附表一所示之人,並於用餐完畢或於下個餐期取回微型攝影機,之後對竊錄之影片進行篩選,剪輯,而製造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留下篩選過後之成年或未成年人如廁之性影像後,命名為「阿銀」系列,被害人共126人(詳如附表三,未成年11人、成年115人)。⒉嗣自112年4月間起至113年4月間止,復在南投縣「亞○牛肉麵店」(詳細地點詳卷)廁所內,將微型攝影機以抹布包裹後放置於該廁所之角落對向馬桶,在附表四所示之人不知情狀況下,未經渠等之同意,對附表四所示之人竊錄渠等如廁時裸露性器官、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並以此方式非法蒐集附表四所示之人具有臉部相貌、身體隱私部位特徵等個人資料得逞,足生隱私人格權之損害於附表四所示之人,並於用餐完畢或於下個餐期取回微型攝影機,之後進行篩選,剪輯,留下篩選過後之成年或未成年人如廁之性影像後,命名為「藝術家」系列,被害人共110人(詳如附表四,未成年5人、成年105人;已提出告訴之被害人詳如附表二)。
㈡、於SCP群組販賣性影像部分:黃冠勳於111年底間,利用上開SCP群組,將如附表三所示之「阿銀」系列之性影像(內含未成年人如廁畫面),於112年4月間,透過管理者1次性將檔案全數上傳至SCP群組,「阿銀」系列於SCP群組命名為「台蘿原創TP」系列,非法利用如附表三所示之人之臉部相貌、身體隱私部位特徵之個人資料,以供SCP群組內之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會員購買觀覽,購買人數累計為1人,因此獲得販賣性影像之獲利即泰達幣4240USDT(下稱USDT、換算新臺幣【下同】以當時匯率1:32計算,約為13萬5680元)。
㈢、於OAT網站販賣性影像部分:⒈嗣因SCP群組遭查獲後,黃冠勳又於112年11月間,另行起意加入由年籍不詳、TG暱稱「DA」等人所發起以製造、販賣及散布成年人或未成年人之猥褻影片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名為「OAT網站」之犯罪組織,於112年11月間,將如附表三所示之「阿銀」系列2、3、10、14之性影像,及附表四所示之「藝術家」系列1、2、6、7、8、12、17、18、19、20、22、23、24、25、26、27、30、33、36、43.5、44、49、52、53、56、57、58、61、70等性影像(即附表三編號10至27、82至89、118至126部分、附表四編號1、2、6、7、8、12、17、18、19、20、22、23、24、25、26、27、30、33、36、45至47、53至54、57至59、62至64、67、76部分,以上影片含未成年人如廁畫面),全數1次性上傳至OAT網站(該網站業經工程師架設,可自動上傳、販售並分配獲利,該犯罪組織以波場鍊泰達幣USDT進行交易),非法利用他人之臉部相貌、身體隱私部位特徵之個人資料,以供OAT網站內之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會員購買觀覽,因此獲得販賣性影像之獲利5799USDT(匯率1:32計算,為18萬5568元)。⒉緣廖家義認為OAT網站之傳送介面不好操作,遂由廖家義將一部分「倪霸」系列(如附表五)之性影像及如附表六所示「青山」系列之性影像(其中一、二部除外)以私訊傳送予黃冠勳後,於112年底,由黃冠勳無償代為一次性上傳予管理員,再由管理員替渠等將性影像上架至OAT網站,供OAT網站會員購買觀覽,2人即以此方式共同販售「倪霸」、「青山」系列性影像(以上影片均含未成年人如廁畫面),並非法利用如上開部分附表五所傳送影片中被害人之臉部相貌、身體隱私部位特徵之個人資料,以供OAT網站內之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會員購買觀覽。及如附表六所示「青山」系列之性影像(其中一、二部除外)以私訊傳送予黃冠勳後,於112年底,由黃冠勳無償代為一次性上傳予管理員,再由管理員替渠等將性影像上架至OAT網站,供OAT網站會員購買觀覽,2人以此方式共同販售上開2人所傳送之「倪霸」、「青山」系列性影像(以上影片含未成年人如廁畫面),並非法利用如部分附表五、六所傳送影片所示被害人之臉部相貌、身體隱私部位特徵之個人資料,以供OAT網站內之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會員購買觀覽。
㈣、就OAT群組販賣性影像部分:嗣「OAT網站」經「DA」解散後,黃冠勳即於113年5月間起,另行起意自行創設以販賣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偷拍性影像之TG「OAT群組」,且延續OAT網站時期之會員資料及上架之性影像,其就「藝術家」系列之性影像,由黃冠勳一一私訊實名制之會員是否有意願購買上開性影像,最終由會員暱稱「Oscar210171」之人購買「藝術家」系列12、27(即附表四編號12、27部分,就此部分,廖家義並無犯意聯絡),以及「青山」系列32、34之性影像(即附表六編號188至193、200至204部分,其中編號191為未成年人),以USDT進行交易,渠等以此方式非法利用他人之臉部相貌、身體隱私部位特徵之個人資料,黃冠勳因而獲得販賣性影像之獲利1603USDT(已扣除廖家義之分利,匯率1:32計算,約為5萬1296元)。黃冠勳並分利予廖家義,廖家義因而獲利159USDT(匯率1:32計算,約為5088元)。
二、廖家義於TG暱稱「小丑」,為了在專門販賣性影像之SCP群組、OAT網站、OAT群組販售性影像以牟利,雖已預見於網路上與他人交流下載取得之性影像,可能包含違反未成年人本人意願所偷拍之如廁畫面,竟基於販賣他人遭竊錄之性影像、非法利用個人資料、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販賣兒童或少年性影像、販賣猥褻影像,以及參與由三人以上所組成,以製造、販賣及散布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猥褻影片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名為SCP群組、OAT網站、OAT群組犯罪組織之犯意,而分別單獨、或與黃冠勳共同為以下犯行:
㈠、取得成年人、兒童或少年性影像部分廖家義以自網路上儲存下載,再加以剪輯之方式重製如附表五、六所示之人之性影像,且以此方式非法蒐集附表五、六所示被害人具有臉部相貌、身體隱私部位特徵等個人資料得逞,足生隱私人格權之損害於附表五、六所示被害人,而於112年初(112年2月10日後之某日)完成「倪霸」系列之竊錄他人如廁畫面之性影像,其中被害人共195人(詳如附表五,未成年1人、成年194人;已提出告訴之被害人詳附表二,起訴書誤載成年人204人,應予更正);及透過上開相同之手法,自112年底至113年4月止,陸續蒐集完成「青山」系列之竊錄他人如廁畫面之性影像,被害人共214人(詳如附表六,未成年5人、成年209人,原審誤植為未成年人3人、成年人211人,應予更正;已提出告訴之被害人詳附表二)。
㈡、於SCP群組販賣性影像部分:廖家義將一部分如附表五所示之「倪霸」系列性影片(內含未成年人如廁畫面)及附表六所示「青山」系列性影片其中之1、2部(無從得知為何1、2部),於112年2月10日後之年初某日,1次性將檔案全數上傳至SCP群組,非法利用該部分如附表五、六所示之人之臉部相貌、身體隱私部位特徵之個人資料,以供SCP群組內之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會員購買觀覽,購買人數累計為2人,因此獲得販賣性影像之獲利即泰達幣1000USDT(起訴書記載1060USDT,其中60USDT為販售於錦和公園竊錄之性影像之所得,惟此部分業據原判決判處無罪,且未經檢察官上訴因而確定,故更正為1000USDT,匯率1:32計算,約為3萬2000元)。
㈢、於OAT網站販賣性影像部分:嗣因SCP群組遭查獲後,廖家義於112年底或113年初,另行起意加入由年籍不詳、TG暱稱「DA」等人所發起以製造、販賣及散布成年人或未成年人之猥褻影片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名為「OAT網站」之犯罪組織,先透過不知名之管理者,將前曾上傳至SCP群組部分如附表五、六所示部分「倪霸」、「青山」系列之性影像(青山系列僅1、2部),全部轉移至OAT網站繼續販售,另由廖家義將陸續拍攝其餘除於SCP群組已上傳外如附表五所示部分「倪霸」系列之性影像,以及其餘如附表六所示「青山」系列之性影像以私訊傳送予黃冠勳後,於112年底,由黃冠勳無償代為一次性上傳予管理員,再由管理員替渠等將性影像上架至OAT網站,供OAT網站會員購買觀覽,2人以此方式共同販售「倪霸」、「青山」系列性影像(以上影片含未成年人如廁畫面),並非法利用上開如附表五、六所示之人之臉部相貌、身體隱私部位特徵之個人資料,以供OAT網站內之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會員購買觀覽,廖家義因此獲得販賣性影像之獲利3468USDT(匯率1:32計算,與上開網站六四拆帳,約為11萬976元)。
㈣、就OAT群組販賣性影像部分:嗣「OAT網站」經「DA」解散後,黃冠勳即於113年5月間起,另行起意自行創設以販賣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偷拍性影像之TG「OAT群組」,廖家義經黃冠勳詢問,同意將其青山」系列32、34之性影像(即附表六編號188至193、200至204部分,其中編號191為未成年人)置入TG「OAT群組」,以USDT進行交易,渠等以此方式非法利用他人之臉部相貌、身體隱私部位特徵之個人資料,黃冠勳因而獲得販賣成年人及未成年人性影像之獲利1603USDT(已扣除廖家義之分利,匯率1:32計算,約為5萬1296元)。黃冠勳並分利予廖家義,廖家義因而獲利159USDT(匯率1:32計算,約為5088元)。
三、廖家義為隱匿上開特定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與江忠義共同基於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其中江忠義部分為不確定故意),自113年1月6日起由江忠義提供其所使用之冷錢包地址TCUQ00000LJ1fss000005wNVMTE00000r0予廖家義、張祐誠,用以收受OAT網站匯出之販賣性影像所得即USDT,及廖家義收受黃冠勳於OAT群組所出金之獲利(亦以USDT計算),江忠義再依換幣之金額加收0.5元之新臺幣做為手續費或報酬,兌換新臺幣予被告廖家義、張祐誠,江忠義分別匯款至廖家義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至000000000000號帳戶、張祐誠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至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渠等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江忠義因此獲利約2362元(計算式詳如後述)。
四、案經專案小組循線追查後,分別於113年7月8日持搜索票對廖家義執行搜索,扣得其所有如附表八編號1至4所示之物;於同日持搜索票對黃冠勳執行搜索,扣得其所有如附表八編號5至14所示之物;於同日持搜索票對江忠義執行搜索,扣得其所有附表八編號15所示之物,因而查獲上情。
五、案經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察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該署檢察官後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甲、程序方面
壹、上訴範圍及本院審理範圍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冠勳、廖家義及江忠義係對本案全部上訴,是其等上訴範圍及本院審理範圍自及於被告黃冠勳、廖家義及江忠義有罪部分之全部犯行(含犯罪事實、罪名、論罪及沒收部分)。另檢察官並未就被告廖家義無罪之部分上訴,是此部分非為本院所得審究。
貳、管轄權之認定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㈠一人犯數罪者。
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及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7條各款規定之相牽連案件,不以直接相牽連為限,縱數案件彼此間並無直接相牽連關係,然如分別與他案件有相牽連關係,而分離審判,又可能發生重複調查或判決扞格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認各該案件均係相牽連案件,而得合併由一法院審判,始能達成相牽連案件合併管轄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64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112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定管轄權之有無,以起訴時為準,所謂起訴時,係以該案件繫屬於法院時為準。
二、查本案係於113年11月8日繫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8日中檢介道113偵36735字第1139138186號函上之原審法院收件戳章可憑(見原審卷一第5頁),雖被告黃冠勳之住居所均在南投縣,惟被告黃冠勳於本案繫屬原審法院時被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此有法院在監押簡列表可佐,足見其於本案繫屬時之所在地為原審法院轄區,原審法院對於被告黃冠勳本案所犯各罪,自有管轄權無訛。
三、查被告廖家義之住居所均在新北市,惟被告廖家義於本案繫屬時被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此有法院在監押簡列表可佐,足見其於本案繫屬時之所在地為原審法院轄區,原審法院對於被告廖家義本案所犯各罪,自有管轄權無訛。
四、是本院認原審法院及本院對被告黃冠勳、廖家義及江忠義(住居所均在臺中市)均有適法之管轄權,合先敘明。
參、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本院援引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黃冠勳、廖家義、江忠義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不爭執證據能力,其等於本院審理時對提示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包括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證據,亦對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為反對之表示,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是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規定,本院所引用供述證據及文書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並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肆、保護被害人之程序事項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又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兒少性剝削條例)第14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著有明文。此外,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有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之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亦有明文。又政府資訊屬於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訂。
二、經查,本案就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其中無論是成年人或是未成年人,因本院所製作之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上述被害人身分遭揭露或推知,爰依上開規定,對於渠等之真實姓名、年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等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並以上述代號稱之,先予敘明。
乙、實體方面
壹、認定被告黃冠勳、廖家義、江忠義犯罪之各項證據及理由
一、關於被告黃冠勳、廖家義部分
㈠、上揭客觀犯罪事實,除被告黃冠勳否認其上傳如原判決附表五(即附表六)編號1至195所示被害人如廁影像檔案至SCP群組,此部分僅承認其幫助犯行外,其餘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客觀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冠勳、廖家義於警詢、偵訊、原審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與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不爭執(見原審卷一第93、107、287至288頁;原審卷三第279至282、287至288頁;本院卷三第89至203頁;其他出處詳如附表九),核與附表九所示之證人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參附表九之證人證述出處),復有如附表九所示之其他書證及物證在卷可稽(出處詳如附表九),足認被告黃冠勳、廖家義上開供述內容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本案被告黃冠勳、廖家義所拍攝、製造如附表三至附表六所示竊錄兒童、少年或成年人之如廁影像,分別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8條及刑法第10條第8項所稱之「性影像」之說明:⒈「性影像」,依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指影像或電磁紀錄含有以下5類內容:⒈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⒉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⒊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⒋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⒌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其第5類之「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係性影像之概括規定,自應相類於前4種性影像始足相當。次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配合刑法第10條第8項之規定,已於112年2月15日將第36條之行為客體修正為「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且由於本條例就「性影像」之定義,未有明文規定,因此關於第36條性影像之認定,自應適用刑法之規定。而刑法第10條第8項所稱之性影像,包含同條項第2款「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影像或電磁紀錄,並不侷限於特定對象的「行為(含性活動)」過程。是第36條關於兒少性影像之處罰規定,自不以兒少在性活動之過程中,受到不對等權力關係之壓榨而拍攝為前提。而從本條例保護兒少之性隱私與身心健全發展,防止性影像之兒少性剝削等規範目的觀察,並依妨害性隱私罪關於猥褻性(具性意涵)及合理隱私期待之要件,為合目的性之解釋,如偷拍經內褲或內衣包覆之兒少性器或身體隱私部位,客觀上足以造成羞恥,或引起性慾,依刑法第10條第8項第2款之規定,即應認係本條例第36條之兒少性影像(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大字第1405號裁定意旨可參)。⒉經查,被告黃冠勳係透過在廁所內安置微型攝影機,在成年或未成年被害人不知情之狀況下竊錄渠等如廁時之畫面,包含成年或未成年被害人正面清晰五官畫面、衣著、打扮等,以及如廁時裸露出之生殖器官、胸部、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藉以滿足觀看者之性慾;而廖家義係在網路上儲存下載並剪輯製造成年或未成年被害人如廁時之畫面,亦包含成年或未成年被害人正面清晰五官畫面、衣著、打扮等,以及如廁時裸露出之生殖器官、胸部、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藉以滿足觀看者之性慾,揆諸前揭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大字第1405號大法庭裁定意旨,應認均屬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8條及刑法第10條第8項第2款所稱之性影像,自無疑義。被告廖家義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單純如廁」並非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之行為,不得認為係「性影像」云云,尚難為本院所採信。
㈢、被告黃冠勳就附表三編號1、19、57至60、63、74、96、110、113、附表四編號53、57、103至104、107、附表編號1、5、6、9部分,及被告廖家義就附表五編號93、附表六編號79、80、126、191、212部分,所為之拍攝、製造與販賣上開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之行為,是否符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所指之「性剝削」定義,茲分述如下:⒈被告黃冠勳之辯護人辯護稱:本案偷拍之地點為一般飲食店、咖啡廳,被告黃冠勳並非該等偷拍場所之資源掌控者或關係人,與各未成年被害人一樣只是普通的顧客而已,其與各未成年被害人之間,不存在特殊權力或身分之不對等之壓榨關係,不符合「性剝削」之定義,並無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適用,應回歸普通刑法處理,方符合立法意旨云云。被告廖家義之辯護人則謂:被告廖家義本身沒有偷拍,只是去下載、剪輯他人偷拍的影片,但其並無創造出新的影像,故本案並無任何變更或製造之行為,被告廖家義本案從事的行為,乃係已經偷拍結束之後的影片剪輯行為,距離所謂「性剝削」相距甚遠云云。
⒉關於「性剝削」之定義:
⑴立法文義解釋:按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三、拍攝、製造、重製、持有、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販賣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本條例所稱被害人,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至所謂「性影像」,依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一、(刑法第10條)第5項第1款或第2款之行為(即性交行為)。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由上開規定內容可知,若拍攝或製造、重製兒童或少年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影像,依立法文義解釋,即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義之「性剝削」行為。
⑶歷史解釋:
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前身,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於「性剝削」之定義,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時期,則稱為「性交易」。有關於「性交易」之定義,舊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條於84年8月11日總統公布全文時係謂「本條例所稱性交易指有對價之姦淫或猥褻行為」,後為配合刑法「姦淫」一詞改為「性交」,於89年5月2日修正「性交易」之定義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104年12月3日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交易」一詞亦一併修正為「性剝削」。考其修正動機,係因以「交易」稱之,似隱含雙方皆立於「平等地位」、「你情我願」之意,易使人聯想雙方僅為「一般之嫖娼關係」,誤會少年或兒童僅係為謀求金錢利益,放棄身體主權及尊嚴,而供他人享受性服務,此觀念無非已忽略少年或兒童與成年人間在年齡、身分、經濟條件或社會地位之不對等關係,更使少年或兒童被汙名化、標籤化,為避免少年或兒童於此誤解情形下受二度傷害,並呼應司法院於96年1月26日作出之釋字第623號解釋及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第34條規定精神,於104年始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一併將「性交易」一詞修正為「性剝削」。
②104年「性交易」一詞修正為「性剝削」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即進一步擴大此一對兒童及少年不平等性活動之定義,於該條例(即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同)第2條定義「性剝削」為: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四、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本條例所稱被害人,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後於106年12月15日將該條例第2條第4款修正為「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嗣因配合刑法第10條第8項增訂性影像定義,為使該條例與刑法規範一致,並避免掛一漏萬,且考量「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及少年性影像亦屬該條例管制及處罰對象,該條例於112年1月10日修正第2條第3款為「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嗣又考量該條例第36條、第39條、第44條皆已將重製、持有或支付對價觀覽兒少(即兒童及少年,下同)性影像列為處罰樣態,故該條例於113年7月12日再次修正,將「重製、持有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亦列為該條例第2條第3款之性剝削定義。
③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上述修法脈絡,可知該條例為消弭對兒少「自願」參與對價性活動,而生標籤化、汙名化之誤會,並正視對兒少一切非法性對待均為戕害兒少心理健康行為,不利其人格正常發展,除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交易」予以「澄清」、「正名」外,為擴大對兒少之保護,竭力避免產生保護漏洞,並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所定:「締約國承諾保護兒童免於所有形式之性剝削及性虐待。為此目的,締約國應採取包括國內、雙邊與多邊措施,以防止下列情事發生:(a)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非法之性活動;(b)剝削利用兒童從事賣淫或其他非法之性行為;(c)剝削利用兒童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色情之題材。」規範(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於104至113年間,立法者均持續推動修正「性剝削」之定義,以求周延保護兒童及少年權益,故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從事任何非法之性活動,及保障渠等身心健全發展之立法目的,對於所謂「性剝削」之理解,應係「包含但不侷限」在有不對等權力地位關係下的壓榨意涵。此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僅規定:「拍攝、製造、重製、持有、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販賣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尚無一語提及「不對等權力地位關係下的壓榨意涵」,即可得證。至於司法院釋字第623號解釋雖未進一步闡釋何稱「非法之性活動」,然為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暨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立法目的,解釋上本即不宜過度限縮,只要被告所為係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者,不問被害兒童或少年是否知情,亦不論其等當時係在何種環境為何種行為,均屬「性活動」範疇,方屬的論。⑷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大字第1405號刑事大法庭裁定之見解亦指出:兒童對於性事物之自主判斷能力尚未健全,且相對於成年行為人而言,存在資源能力落差,居於不對等權力之弱勢地位,因此,只要成年人對兒少為性之互動或利用(含性相關行為或性影像之拍攝),即屬兒少性剝削之範疇。且刑法第10條第8項所稱之性影像,包含同條項第2款「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影像或電磁紀錄,並不侷限於特定對象的「行為(含性活動)」過程。是第36條關於兒少性影像之處罰規定,自不以兒少在性活動之過程中,受到不對等權力關係之壓榨而拍攝為前提。⒊經查,觀諸附表三編號1、19、57至60、63、74、96、110、113、附表四編號53、57、103至104、107、附表五編號93、附表六編號79、80、126、191、212所示各被害人如廁時之截圖畫面(出處詳如各該附表),可知該等被害人之身高與孩童或少年無異,五官相貌及穿著極其稚嫩、稚氣未脫,一般人觀看該等截圖照片,便可一望即知其等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甚明,並有附表五編號93、附表六編號79、80、126、191、212所示告訴人之真實姓名對照表可資佐證(見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409頁、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421、455、533頁),足認上開各被害人於本案遭竊錄渠等如廁畫面時,均為未成年人。而被告廖家義長期在網站上、社群內與網友、群友交換性影像,自得可清楚認知上開如附表五93、附表六編號79、80、126、191、212所示各被害人應屬未成年人,其徒以上開未成年被害人人數不多,故其並無販賣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之不確定故意,應難足採。⒋次查,被告黃冠勳所為,係透過在廁所內安置微型攝影機,在上開未成年被害人不知情之狀況下竊錄渠等如廁時之畫面,且被告黃冠勳乃係偷拍上開未成年被害人正面清晰五官畫面,包含當時所穿著之衣著、打扮等,使得該等畫面得與如廁時裸露出之生殖器官、胸部、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之畫面產生連結,藉以滿足觀看者之性慾;而廖家義係在網路上儲存下載並剪輯重製未成年被害人如廁時之畫面,亦包含未成年被害人正面清晰五官畫面,包含當時所穿著之衣著、打扮等,使得該等畫面得與如廁時裸露出之生殖器官、胸部、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之畫面產生連結,藉以滿足觀看者之性慾;且倘若該等影片不足以滿足觀看者之性慾,而毫無市場可言,被告黃冠勳、廖家義等人又豈可能會於上開SCP群組、OAT網站或群組販售該等如廁之影片,可見各未成年被害人如廁時裸露生殖器或身體隱私部位之畫面,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他人之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之道德感情,符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第2條第3款之「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影像」之定義。又上開未成年被害人係遭被告黃冠勳或不詳之人在不知情之狀況下於廁所中竊錄,而後又遭被告黃冠勳及廖家義上傳網站群組藉以販售,相對於該等成年之被告黃冠勳、廖家義或不詳之人,自存在資源能力落差,居於不對等權力之弱勢地位,且遭拍攝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影像,足見被告黃冠勳、廖家義即以上開方式對未成年被害人為性之利用,故核被告黃冠勳所為,實已對各未成年被害人造成與性相關身心健全發展之傷害,甚至被告黃冠勳竊錄多名未成年被害人、被告廖家義取得多名未成年被害人顯露臉部、性器官之影像進而剪輯,再將渠等遭竊錄之影片於網路上兜售,顯然係將未成年被害人貶抑為商品、性客體,而物化渠等之地位,已構成對兒童或少年之非法性活動無疑,揆諸前揭說明,被告黃冠勳於SCP群組、OAT網站、OAT群組販賣如附表三編號1、19、57至60、63、74、96、110、113、附表四編號53、57、103至104、107未成年人之性影像等犯行,及被告廖家義於SCP群組、OAT網站、OAT群組販賣附表五編號93、附表六編號79、80、126、191、212性影像等犯行,自符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3款之「性剝削」之定義。
㈢、被告黃冠勳就附表三編號1、19、57至60、63、74、96、110、113、附表四編號53、57、103至104、107所為拍攝製造未成年人如廁性影像之行為;被告廖家義就附表五編號93、附表六編號79、80、126、191、212所為剪輯製作未成年人如廁性影像之行為,非屬符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所指之「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茲析述如下:⒈依115年2月4日作成之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大字第1405號裁定於主文中已明確表示「行為人未施強暴、脅迫、藥劑、詐術或催眠術,而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之兒童或少年拍攝性影像,不該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若未另有同條第2項或第4項之其他非法行為或營利意圖,應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並於理由中詳細說明:綜合觀察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條例第36條之構成要件,並參酌刑法妨害性隱私罪之規範意旨與構成要件之概念用語,為維護妨害性隱私罪處罰之一貫性,解釋上,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之兒少拍攝其性影像,即屬本條例第36條第1項文義解釋之射程範圍。倘若行為人另有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而「促使或助益」兒少性影像拍攝之行為,甚或進一步壓抑、妨害兒少性隱私之意思自由,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行之,始依同條第2項或第3項之加重規定處罰。本條例第36條第3項為雙行為犯,有別於本條例第36條第1項之一般處罰規定,同條第3項係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作為加重要件,其保護之法益,除兒少之性隱私與身心健全發展外,另及於兒少性隱私意思自由,本質上屬雙行為犯。而保護個人意思自由之刑罰法律,關於「強暴、脅迫等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之規定,雖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等高度強制行為為必要,低度強制行為亦包含在內,但仍須其行為客觀上足以壓抑或妨害被害人意思自由,始足當之。因此,第36條第3項犯罪之成立,除拍攝兒少性影像之基礎行為外,尚須行為人以該項手段,壓抑或妨害兒少對於拍攝性影像之意思自由,而以不法程度較高之方式侵害其性隱私自主權,方能依第36條第3項之加重規定論處(例如1.以強暴、脅迫壓抑其意思自由;2.以藥劑或催眠術等方法造成其認識或意願形成之缺損;3.以具法益關聯性之詐術不當影響其關鍵決定;4.營造其無助或弱勢之處境,使之難以、不易、不敢逃脫或抗拒等)。否則,僅能論以同條第1項之拍攝兒少性影像罪。至偷拍行為若同時該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少犯未經同意無故攝錄其性影像罪之要件,則屬同一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擇較重之本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兒少性影像罪論處,本不待言。以偷拍方式,對於不知情之兒少拍攝性影像,因兒少根本不知被偷拍,而未開啟意思形成或決定之程序,自無陷於錯誤而決定被拍攝可言,當非第36條第3項之「詐術」;既未施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復未在拍攝行為外,另以其他手段壓抑或妨害兒少之性隱私意思自由。且因兒少對偷拍過程始終不知情,無從為任何意思形成或決定,客觀上亦無壓抑或妨害兒少性隱私意思形成或決定之作用可言,自非本條例第36條第3項所定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不能論以該罪。⒉經查,被告黃冠勳所為,係透過在廁所內安置微型攝影機,在上開未成年被害人不知情之狀況下竊錄渠等如廁時之畫面,而被告廖家義雖非自行在廁所安置微型攝影機,而係在網路上儲存下載並剪輯重製未成年被害人如廁時之畫面,然依其所拍攝之未成年被害人如廁之表情,亦屬神情自然,為通常如廁時之神情,顯然不知其遭偷拍,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之意旨,自難屬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拍攝之情形。是被告黃冠勳、廖家義辯護人此部分上訴意旨應屬可採。惟被告黃冠勳、廖家義此部分之行為,亦據嗣後其等販賣兒童及少年性影像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詳如後述),併此說明。
㈣、被告廖家義如犯罪事實二
㈠所示「自網路上儲存下載,再加以剪輯性影像」係屬於113年8月10日修正施行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所指之「製造」性影像或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所稱之「無故重製」性影像⒈被告廖家義如犯罪事實二
㈠上開取得成人或未成年性影像部分犯行,係犯罪事實二
㈡、二
㈢販賣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性影像之前階段行為,已為後階段之販賣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性影像罪所吸收(詳如後述),是此部分之犯行並未單獨論罪,被告廖家義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護意旨並無影響本件論罪,先予敘明。⒉以下說明本院就上開辯護意旨之見解: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4項之罪(即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前身),係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18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為其構成要件。其中與「被拍攝」並列之「製造」,並未限定其方式,自不以他製為必要,更與是否大量製造無關;是以,祇須所製之圖畫等物品,係顯示該未滿18歲之被害人本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像等內容者,即足當之。而自行拍攝照片或影片,係屬創造照片或影片之行為;拷貝,則屬相關照片或影片檔案之重製行為,均應在該條項所稱「製造」之範疇內,此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25號判決意旨可參,可見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於113年8月10日修正施行而將「無故重製」增列於該條文前,係將「拷貝」之重製行為列於該條項「製造」之處罰範圍內;舉輕以明重,被告廖家義除自網路上儲存下載未成年被害人之性影像外,尚加入其主觀評斷,將其認為不重要之部分刪除,而保留其認為「如廁重點時段」加以剪輯,是其行為時縱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於113年8月10日修正施行將「無故重製」納入之前,自應屬於該條「製造」之範疇。⒊經查,依被告廖家義於警詢、偵訊時供稱:倪霸及青山二系列影片於112年6月前已蒐集完成,於113年4月間均已上架完畢等語(見113偵36732卷第123、271頁)。然而,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行為時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4項、第1項,依斯時之司法實務見解,拷貝即已屬於「製造」性影像之範疇,被告廖家義尚涉及剪輯行為,自亦已為修法前之「製造」性影像;縱使於修法後認為此部分「剪輯」性影像乃屬「無故重製」,然而,此部分僅為實務見解之明文化、更為細緻分類化,並非謂「溯及處罰」先前並未明文處罰之「剪輯」性影像行為。是被告廖家義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廖家義上開蒐集、剪輯、上架性影像之行為,均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增列「無故重製」修正前所為,自不得溯及處罰,亦非屬於「製造」範疇,自無足採。
㈤、對被告黃冠勳辯稱:伊只有針對附表六編號1至214之被害人性影像協助上傳,但對於附表五編號1至195之被害人,係由被告廖家義自行上傳SCP群組,後續再由管理員上架OAT網站,被告黃冠勳就此部分並無協助上傳之行為分擔等語之駁斥:⒈證人即同案共犯廖家義⓵113年10月15日警詢時證稱:我大約112年11月間加入OAT網站,我一開始加入後就開始販售青山與倪霸系列影片,我自己決定我要販售影片的定價,但是管理員(Telegram暱稱為「AW」,即被告黃冠勳)會給我建議,原本他的流程是透過網站的會員功能去上架,不過因為網站都是英文,我不太會使用,所以我會直接傳檔案給他跟他說我的定價,請他幫我上架;就我的認知「AW」是管理員,因為我要上架檔案要透過他,我不知道其他人如A123、Aletha的角色,在我加入OAT網站的時候就是「AW」在處理該群組上架銷售部分;「青山」系列影片我在SCP只有上架販售一部,「青山」、「倪霸」系列都是我在Telegram群組「51」、「53」下載的;我在SCP上架的都沒有浮水印,在OAT系列上架的有浮水印,是「AW」製作的等語(見偵卷第249至255頁)。⓶於同日偵訊時亦證稱:在SCP群組時期,影片上架的方式是傳給機器人自動上架,我的「倪霸」系列性影像在SCP群組時期並未全部上架,只有部分上架,後來OAT網站時期,上架「倪霸」、「青山」系列,則是用Telegram私訊給管理員「AW」,讓他在網站上上架的,上架時間是倪霸先,再來是青山系列等語(見偵卷第270至272頁)。⓷於113年10月28日偵訊時則證稱:我的部分,就是青山、倪霸系列,在OAT網站時期,都是一次性傳給透過被告黃冠勳上傳的,倪霸系列上架到SCP部分後來整個有移到OAT網站,青山系列在SCP上架應該只有一、二部,是我自己上架,剩下都是在OAT網站透過被告黃冠勳上傳等語(見偵卷第282頁)。⓸其於本院審理時更具結證稱:被告黃冠勳的匿名叫做「AW」,在OAT網站時期,我都是跟被告黃冠勳聯繫將影片上傳OAT網站,我是用飛機傳給他,請他幫我上傳,在SCP時期我有上傳倪霸系列的影片,後來在OAT時期管理員就直接把我上傳過的影片移到OAT網站內,但是倪霸系列在OAT時期還有,而且OAT網站時期的介面我不太會操作,所以我是將後續的倪霸以及新增的青山系列一次性傳給被告黃冠勳上傳的,只是SCP時期的青山系列只有一、二部,其他都是在OAT時期透過被告黃冠勳上傳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29至245頁)。⒉依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廖家義上開歷次之證詞內容可知,其在OAT網站時期之影片均係由被告黃冠勳所上傳,且倪霸系列影片雖有部分於SCP群組時期係其自己上傳,而青山系列影片中有一、二部係自己上傳SCP群組,然而在OAT網站時期,尚有新增之倪霸系列影片,而除上開一、二部外之青山系列影片,更是OAT網站時期才全數透過被告黃冠勳上傳至OAT網站,核與被告黃冠勳於偵訊時供稱:OAT網站時期,被告廖家義的性影像都是透過我上傳的,我只是單純幫他上傳等語相符(見偵卷第286頁)等語相符。是被告黃冠勳辯稱:伊只有協助同案被告廖家義上傳附表六青山系列影片,其餘附表五所示之倪霸系列影片,均是同案被告廖家義自行上傳SCP群組,後續再由管理員上架等語,應係事後飾卸之詞,尚難採信。⒊又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如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被告黃冠勳既為OAT網站之管理者之一,且其參與之行為係將被告廖家義所提供性影像上傳,已屬販賣性影像重要構成要件行為,自已非屬幫助犯,而係正犯無誤,被告黃冠勳辯稱其僅為幫助犯云云,亦屬無據。
㈥、對廖家義辯稱本案並未參與犯罪組織之駁斥:⒈被告黃冠勳、廖家義所參與之SCP群組、OAT網站所屬之色情影像集團,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⑴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此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苟成員間基於共同犯罪目的而形成持續性之聯繫關係,並藉由一定之分工合作模式從事犯罪活動,即足當之。⑵查本案色情SCP群組、OAT網站分別自112年2月、同年11月間起即持續經營,由網站負責人統籌管理網站運作(「NM」為SCP群組架設者、「DA」為OAT網站之架設者及工程師),並設有管理人員(SCP群組之管理員為「掌門」、「墨山貓」、「寶貝球」、「阿銀」等人,OAT網站之管理員則包含被告黃冠勳即「AW」等人)分工負責招募會員、會員管理、帳務處理、收益結算及影片上架等事項,另有專責提供或蒐集性影像之成員持續供應影片來源,各成員依其職責分工合作,共同維持網站營運及牟利活動。又該網站係以販售、散布性影像供不特定會員付費瀏覽、下載或購買為主要營利模式,並以銷售所得作為成員間分潤基礎(SCP群組之獲利模式係個人6成,管理4成,取款方式是以虛擬貨幣方式出金;OAT網站之獲利模式亦同,工程師已設定好只要購買者購買後,就會依比例將款項自動出金給個人及管理),欲加入會員需支付一定金額之泰達幣,會員階級制度(分為A、B、C、D、E五等級),在網站內消費或上架偷拍、性交影片即可慢慢提升會員等級等情,業據被告黃冠勳、廖家義於警詢、偵訊(見偵卷一第20至27頁、第29至43頁、第75至80頁、119至129頁、第273頁),可見本案被告黃冠勳、廖家義所參與之SCP群組、OAT網站所屬之色情影像集團均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特徵,自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無疑。⒉被告黃冠勳、廖家義主觀上具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客觀上亦實際參與犯罪組織之運作⑴按犯罪組織之成立,除客觀上參與組織運作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參與組織犯罪活動之意思。惟此種主觀犯意,本得綜合其客觀行為、參與程度、與組織成員間聯繫情形及獲利方式等情狀認定之,並不以被告明示承認其參與犯罪組織為必要。另參與犯罪組織,係指加入組織成為其成員之一部分,並實際參與組織活動而言,不以擔任核心幹部或決策角色為必要,凡基於共同犯罪目的,依組織分工從事特定工作,藉以維持組織運作或達成犯罪目的者,即屬之。⑵經查,被告黃冠勳及廖家義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知悉該等SCP群組及OAT網站係以販售性影像獲利,且明瞭上開色情影像集團會員之分級制度、獲利模式,被告黃冠勳、廖家義於SCP網站、OAT群組中均長期分別與管理者「掌門」、「AW」相互聯繫,並持續蒐集、篩選及配合提供性影像上架販售,且按性影像銷售情形取得一定比例之分潤收入,被告黃冠勳於OAT網站中甚且擔任管理員,此有卷附之電腦帳冊、被告黃冠勳獲利金流表、被告黃冠勳名下虛擬貨幣錢包交易明細表、OAT匿名網站獲利一覽表(見偵卷一第213至225頁)、扣案被告廖家義電腦主機畫面翻拍(含會員分級制度、群組內頁、與管理者「AW」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黃冠勳不公開卷二第474至538頁)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黃冠勳、廖家義並非單純付費會員或偶然提供檔案之人,而係明知網站整體營運模式及獲利方式,仍基於共同牟利目的持續參與其中,而被告黃冠勳除於OAT網站中擔任管理員外,其與被告廖家義均於SCP群組、OAT網站中長期蒐集、整理及提供性影像,其工作內容係網站販售性影像之重要來源之一。倘無被告黃冠勳、廖家義持續提供影片,網站即難以維持內容更新及吸引會員付費購買,足認被告黃冠勳、廖家義所擔任之角色,乃犯罪組織運作鏈結中不可或缺之一環。又其等二人非僅偶發性提供一、二次檔案,而係於相當期間內反覆從事蒐集及供片工作,並持續獲取分潤收入,顯已實際融入該犯罪組織之運作體系,並依其分工協助組織達成販售性影像牟利之犯罪目的,顯具有參與犯罪組織之主觀犯意,且客觀上已實際參與犯罪組織之運作。⒊綜上,綜合以上證據可知,無論是SCP群組、OAT網站,該等該色情網站係由多數成員依一定分工模式長期合作運作,以販售性影像牟取不法利益為目的,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定之犯罪組織。被告黃冠勳、廖家義明知上情,仍長期擔任蒐集及提供性影像之角色,並依銷售情形分潤獲利,被告黃冠勳甚至擔任OAT網站之管理者之一,其等主觀上具有參與組織犯罪活動之意思,客觀上亦實際參與犯罪組織之運作,已非單純會員、購買者或偶發性協助者可比。從而,被告黃冠勳、廖家義所為核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構成要件相符,應依法論處。被告廖家義辯稱:伊雖為本案SCP群組及OAT網站會員並上傳性影像營利,但與本案網站與社群間並無從屬或依附關係,非屬參與犯罪組織等語,應屬飾卸之詞,尚難為本院所採。
㈦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黃冠勳及廖家義各該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關於被告江忠義部分訊據被告江忠義固坦承有提供上開電子錢包予被告廖家義,用以收受被告廖家義、張祐誠於OAT網站上販賣本案性影像所獲取之泰達幣,再依照被告廖家義之指示,於扣除手續費後,匯出新臺幣至被告廖家義指定之帳戶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洗錢之犯行,辯稱:我是單純和被告廖家義購買泰達幣,因為他有在賣電子菸,且被告廖家義曾告知與其交易之泰達幣來自電子菸之買家,故始終認為被告廖家義與之兌換之泰達幣係來自於被告廖家義從事電子菸交易所獲,與被告張祐誠則完全不認識,主觀上並無洗錢之犯意,且被告江忠義本案獲利僅交易金額之1.5%,實難想見會因微薄之獲利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語。經查:
㈠被告江忠義有提供上開電子錢包予被告廖家義,用以收受被告廖家義、張祐誠於OAT網站上販賣本案性影像所獲取之泰達幣,再依照被告廖家義之指示,於扣除手續費後,匯出新臺幣至被告廖家義指定之帳戶等情,已為被告江忠義所是認(見偵51297卷第7至9、11至29、37至45頁;原審卷一第288至289頁;本院卷三第89至203頁),核與證人即被告廖家義於偵訊時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證人即被告張祐誠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36732卷第119至129、213至217、269至273頁;偵36734卷第15至19、35至55、87至89、95至102、105至109頁;原審卷二第191至210頁),並有被告廖家義與江忠義之匯款紀錄截圖、被告廖家義、張祐誠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申登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江忠義與廖家義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原審法院勘驗筆錄及其附件在卷可稽(見偵36732卷第329至344頁;偵57273卷不公開卷二第487至502、503至517頁;偵51297卷第73至87頁;原審卷二第189至191、219至308頁),復有如附表九所示之其他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出處詳如附表九),是此部分之事實,堪先認定。
㈡按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2條定有明文。又按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一、最輕本刑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經查,被告廖家義所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第4項之販賣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刑法第319條之3第4項後段、第2項、第1項之販賣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另案被告張祐誠所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4項後段、第2項、第1項之販賣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均屬最輕本刑超過6月以上之罪,故符合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特定犯罪。被告江忠義收受被告廖家義、另案被告張祐誠本案所為特定犯罪之犯罪所得,並轉匯扣除手續費後相當價值之新臺幣至渠等指定之帳戶內,核屬收受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並加以隱匿、掩飾其來源及去向之洗錢行為,先予敘明。
㈢被告江忠義主觀上與被告廖家義、另案被告張祐誠具備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茲分述如下:⒈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學理上稱為不確定故意或間接故意。是行為人若對於他人可能以其所交付之帳戶從事犯罪行為,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自仍應負相關之罪責。⒉觀諸被告江忠義、廖家義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原審卷二第228、236、259至260頁),可見被告江忠義於113年1月28日詢問:「是不是還沒打入?」,被告廖家義稱「對 網站出問題」、「應該過年前」、「我再跟你說」、「我前天才發現網站登不進去」等語,被告江忠義則回覆:「好」、「那再跟我說」、「想說一起用一用跨鏈洗一下」、「一直沒消息」等語;又於113年3月6日,被告廖家義稱:「然後最近我的網站復活了」、「所以我可能會需要你的冷錢包」等語,被告江忠義回應:「沒問題」;於113年3月20日上午,被告廖家義稱:「哥 冷錢包一樣是這個嗎」、「等等轉過去」、「應該兩筆」等語,被告江忠義詢問:「你另外一個行業的那個嗎」,被告廖家義稱:「一樣先放你那」、「對」,被告江忠義稱:「好」、「之後有需要那邊的台幣的話 我走跨鏈橋比較安心」、「你再跟我說」等語,又於同日晚間,被告廖家義撥打語音通話與被告江忠義,雙方通話時間為4分50秒,隨後,被告江忠義詢問:「有說這是哪出來的嗎?」,被告廖家義回覆:「跟我一樣」、「只是有混過」、「一半是乾淨」、「一半是跟我一樣」,被告江忠義回應:「好」、「那我這兩天用好跟你說 然後存進去給他」等語。⒊又查,證人即被告張祐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的冷錢包是被告廖家義給我的,他只有給我錢包地址,我打幣過去,他就會給我錢,因為被告廖家義知道哪邊有人可以協助我們比較快速拿到錢,所以我就請被告廖家義一起幫忙處理尋找換錢的管道,將我在OAT網站販賣性影像出金的泰達幣換成新臺幣,被告廖家義知道我也有在OAT網站上面販賣性影像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08至210頁)。再查,證人即被告廖家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本案案發期間,我曾使用被告江忠義的冷錢包收取OAT等網站販賣性影像的出金,我之所以不願意用我自己交易平台上帳戶或錢包收款,那是因為我覺得這麼做比較有風險,且找被告江忠義出帳的速度較快,我會給被告江忠義手續費,他會自己計算,我大概112年中、年底附近開始從事本案,做了大概1、2個月後,就改由被告江忠義提供我冷錢包來收受網站出金,我們大概一個月對帳一次,被告江忠義會用LINE訊息傳送錢包地址給我,我有說打入冷錢包的泰達幣是不乾淨的,只是沒告知被告江忠義關於幣流的具體來源,江忠義透過LINE詢問「你另外一個行業的那個嗎」,他應該是要問我這筆幣流是正常的,還是我從事本案的金流,他所謂另外一個行業就是指本案的部分,我在上開對話紀錄中向被告江忠義提及「只是有混過」、「一半是乾淨」,這部分是被告張祐誠告訴我的,所以我告知被告江忠義有一半的幣流是不乾淨的,對我而言,這就是指被告張祐誠從事本案的非法獲利,於對話紀錄中,我和被告江忠義提及「網站出問題」、「發現網站登不進去」,所謂的網站就是指本案的OAT網站,被告江忠義回覆「好」,應該就是他知道匯入他冷錢包的泰達幣是從網站上所打入的幣流,後來我又提到「我的網站復活了」,也是指本案OAT網站,被告江忠義雖然不知道上開對話中確切是指哪個網站,但他知道從這個網站打入他錢包的是不乾淨的錢,而被告張祐誠也是透過我取得被告江忠義的冷錢包來收取OAT網站的出金,他知道是被告江忠義提供的冷錢包,只是他與被告江忠義不認識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91至207頁)。從而,依據被告張祐誠之上開證詞,可知其係委託被告廖家義代為尋找用以掩飾、隱匿本案特定犯罪所得之冷錢包地址,而透過被告廖家義取得由被告江忠義所提供之冷錢包地址,藉以收受本案犯行所取得之泰達幣。另依據被告廖家義之前揭證詞、被告江忠義、廖家義之LINE對話紀錄,相互勾稽以觀,可知被告廖家義早已向被告江忠義提及OAT網站之存在,及自該網站出金打入被告江忠義提供之冷錢包之泰達幣,均屬不乾淨之幣流,亦即非法之款項,而當被告廖家義提到欲兌換新臺幣之幣流「不乾淨」時,被告江忠義不但沒有提出質疑或拒絕,反而僅稱「好」、「那我這兩天用好跟你說 然後存進去給他(按即指被告張祐誠)」等語,顯見被告江忠義即便經被告廖家義告知打入其冷錢包之泰達幣為非法幣流,卻仍同意收受該等犯罪所得,並依照被告廖家義之指示,於扣除手續費後,再轉匯等值新臺幣至其指定帳戶,顯然係已預見匯入其錢包之幣流,很可能為本案特定犯罪之所得,卻仍為貪圖賺取手續費之不法利益,而在所不惜,進而從事上開提供冷錢包地址收款,及轉匯等值新臺幣(已扣手續費)予被告廖家義、張祐誠之洗錢行為,主觀上具備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甚明。被告江忠義雖辯稱:伊以為被告廖家義所指的「另外一個行業」是指他在從事的電子菸買賣云云。然查,被告廖家義於原審審理時即結證稱:我有告訴被告江忠義這筆錢是不乾淨的,但是電子菸的交易是合法的,連蝦皮上都可以賣,我請被告江忠義處理的錢,跟我在從事的伴唱機、電子菸兩個行業無關,這筆錢是本案的,他有問我這筆錢是不是本案,不正常的金流就是本案,所以他指的「另一個行業」就是指本案,他也知道本案的行業不能講太明白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92、195、197頁),足見被告江忠義應知被告廖家義請其使用其冷錢包為其收受網站出金,再兌換為新臺幣交付被告廖家義,應係不法所得,而非電子菸買賣至明,其上開辯解,核與證人廖家義之證詞不符,實難足採。⒋至於被告江忠義雖謂其與被告張祐誠不認識云云,惟按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復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且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且共同正犯各成員僅需對彼此之存在均有知悉為已足,不以須有認識或瞭解彼此為要,各成員仍應對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620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縱使被告江忠義、張祐誠彼此互不認識,然而, 依據前揭對話紀錄,被告江忠義詢問:「有說這是哪出來的嗎?」,被告廖家義回覆:「跟我一樣」、「一半是乾淨」,被告江忠義又稱:「那我這兩天用好跟你說 然後存進去給他」,可知被告江忠義亦知悉被告張祐誠之存在,及其有部分違法之所得需用泰達幣換取新臺幣等情,故仍足以認定被告江忠義、張祐誠間之犯意聯絡,自屬無疑。
㈣綜上所述,被告江忠義及其辯護人所辯均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江忠義之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貳、論罪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係指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異動等情形,故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原則上視其成罪要件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有無不同而斷。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62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此為本院統一之見解。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者,除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綜合比較外,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並予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之條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1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廖家義、江忠義於犯罪事實欄三所示之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8月2日施行,爰就洗錢防制法修正之新舊法比較說明如下:⒈被告廖家義、江忠義行為時即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前洗錢防制法(下稱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且因有同條第3項「不得科以超過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規定,故最高度刑亦不得超過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有期徒刑7年之刑度),嗣於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並調整條次移為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被告廖家義、江忠義本案洗錢之財物並未達1億元,該當於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後洗錢防制法(下稱: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即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⒉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現行洗錢防制法則將上開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23條第3項,並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修正後之規定限縮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顯非單純文字修正,亦非原有實務見解或法理之明文化,核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法律有變更,自應列為新舊法比較之基礎。⒊而按主刑之重輕,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法第35條第1、2項定有明文。從而,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並依最高法院上開闡示之不得依割裂分別適用不同新舊法之本旨,以本案之情形,以洗錢罪之法定刑比較而言,被告廖家義、江忠義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最高度刑為有期徒刑7年,法定最低刑依刑法第33條第3款之規定則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之法定最高度刑則為有期徒刑5年,法定最低刑為有期徒刑6月。再綜參洗錢罪之處斷刑比較,被告廖家義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坦承其洗錢罪名,於本院對於原審認定之洗錢犯行之犯罪事實及罪名亦不爭執,且其於本院審理期間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扣案(詳如後述),是被告廖家義無論適用修正前或現行洗錢防制法,均得依該法第16條第2項之或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至於被告江忠義,因其始終均否認其洗錢犯行,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第16條第2項之或第23條第3項之規定,均不得減輕其刑。⒋故經上開綜合比較之結果,被告廖家義如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其得論處之處斷刑最高刑度為有期徒刑6年11月、最低刑度則為有期徒刑1月;倘依現行洗錢防制法,其所得論處之處斷刑最高刑度為有期徒刑4年11月、最低刑度則為有期徒刑3月;而被告江忠義如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其得論處之處斷刑最高刑度為有期徒刑7年、最低刑度則為有期徒刑2月;倘依現行洗錢防制法,其所得論處之處斷刑最高刑度為有期徒刑5年、最低刑度則為有期徒刑6月;揆諸前揭刑法第35條刑之輕重比較標準觀之,自應以現行洗錢防制法對被告廖家義、江忠義較為有利,且本案罪刑部分均應一體適用不得割裂。
二、論罪:
㈠核被告黃冠勳⓵就犯罪事實一
㈡、一
㈢⒈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像罪、刑法第319條之3第4項後段、第2項、第1項之販賣竊錄之他人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後段、第1項之販賣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⓶就犯罪事實一
㈢⒉所為與被告廖家義共同於OAT網站上傳、販售性影像,以及犯罪事實一
㈣單獨及與被告廖家義共同於OAT群組上傳、販售性影像部分,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像罪、刑法第319條之3第4項後段、第2項、第1項之販賣竊錄之他人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後段、第1項之販賣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
㈡核被告廖家義⓵就犯罪事實二
㈡、二
㈢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像罪、刑法第319條之3第4項後段、第2項、第1項之販賣竊錄之他人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後段、第1項之販賣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⓶就犯罪事實二
㈣與被告黃冠勳共同於OAT群組上傳、販售性影像部分,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像罪、刑法第319條之3第4項後段、第2項、第1項之販賣竊錄之他人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後段、第1項之販賣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⓷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核被告江忠義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7273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具有事實上同一性,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一併審理,另此敘明。
三、共同正犯,係以完成特定之犯罪為其共同目的,彼此間就該犯罪之實行有共同犯意聯絡,而各自本於共同之犯意,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其他正犯之行為,以達成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所謂犯意聯絡,指共同正犯之間出於違犯特定犯罪之故意,在有認識與有意願的交互作用下,成立或達成共同一致的犯意;祇需認識自己在犯罪實行時所擔當之行為或扮演的角色,並認識自己所分擔的行為對其他共同正犯具有相互協力、互為補充或補強之作用,或數共同正犯有繫諸彼此協力才能完成犯罪,即為已足。被告黃冠勳、廖家義,分別就犯罪事實一
㈢⒉、二
㈢部分、犯罪事實一
㈣、二
㈣所示販賣「青山」系列性影像部分;被告廖家義、江忠義與另案被告張祐誠就犯罪事實三部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實質上一罪之說明
㈠吸收犯之說明:⒈被告黃冠勳犯罪事實一
㈠⒈、一
㈠⒉(即附表三、四)所示之意圖營利,拍攝、製造成年人及未成年人性影像等行為,為犯罪事實一
㈡、一
㈢⒈所示販賣竊錄他人之性影像罪、販賣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之前階段行為,應為後階段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⒉被告廖家義犯罪事實二
㈠所示(即附表五、六)所示之意圖營利,製造成年人及未成年人性影像等行為,為犯罪事實二
㈡、二
㈢所示販賣竊錄他人之性影像罪、販賣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之前階段行為,應為後階段行為所吸收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集合犯之說明:⒈按刑法上之集合犯,係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通常具有反覆或繼續之特性,此等反覆或繼續實行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在法律評價上以視為一總括之評價較為合理者,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為包括一罪。是犯罪是否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客觀上應斟酌其法律規定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而在主觀上則應視其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次決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等情形加以判斷(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800號、第3718號、第4825號判決意旨參照)。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⒉被告黃冠勳就犯罪事實一
㈡、一
㈢⒈、一
㈢⒉、一
㈣所為,及被告廖家義就犯罪事實二
㈡、二
㈢、二
㈣所為,雖然分別係上傳不同被害人之性影像,並加以販賣,且有多人購買,然而,被告黃冠勳、廖家義就各該次犯行所為,分別僅有一次上傳於SCP群組、OAT網站、OAT群組之行為,亦即一次性即將性影像全數上傳,且目的均在於販賣性影像以營利,本質上即屬持續性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持續之職業性行為特徵,縱使後續有多人購買下載渠等販售之不同部性影像,仍可就各次上傳性影像並加以販賣之行為,各論以「集合犯」之一罪關係,故公訴意旨以購買性影像之購買人數作為罪數之計算方式,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㈢法規競合之說明被告黃冠勳、廖家義為意圖營利而販賣本件性影像之行為(被告黃冠勳犯罪事實一
㈡、一
㈢⒈、一
㈢⒉、一
㈣部分,及被告廖家義犯罪事實二
㈡、二
㈢、二
㈣部分),若同時該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後段、第1項之販賣少年性影像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9條之3第4項後段、第2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販賣未經少年同意攝錄之性影像罪(依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要件;即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或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擇較重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後段、第1項之販賣少年性影像罪論處,
五、競合關係及罪數之認定
㈠被告黃冠勳於參與本案OAT網站色情集團此一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分別先後為本案犯罪事實一
㈢⒈、一
㈢⒉之各犯行,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多次販賣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被告黃冠勳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本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販賣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至於嗣後其他販賣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無需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黃冠勳就犯罪事實一
㈡、一
㈢⒈所為參與犯罪組織罪、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販賣猥褻影像罪、販賣竊錄之他人性影像罪、販賣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論以販賣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處斷。
㈢被告黃冠勳就犯罪事實一
㈢⒉、犯罪事實一
㈣所為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販賣猥褻影像罪、販賣竊錄之他人性影像罪、販賣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論以販賣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處斷。
㈣被告廖家義就犯罪事實二
㈡、二
㈢所為參與犯罪組織罪、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販賣猥褻影像罪、販賣竊錄之他人性影像罪、販賣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論以販賣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處斷。
㈤被告廖家義就犯罪事實二
㈣所為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販賣猥褻影像罪、販賣竊錄之他人性影像罪、販賣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販賣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處斷。
㈥被告黃冠勳就附表七編號1至4所示之各罪,以及被告廖家義就附表七編號5至8所示之各罪,犯意個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六、刑之加重、減輕部分
㈠被告黃冠勳就犯罪事實一
㈡、一
㈢⒈、一
㈢⒉、一
㈣所為,被告廖家義就犯罪事實二
㈡、二
㈢、二
㈣所為,均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黃冠勳、廖家義上開犯行,雖係對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故意犯罪,惟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規定,已將「兒童或少年」列為犯罪構成要件,係以被害人年齡所設特別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均無再依同條項前段規定加重處罰之餘地。
㈡被告廖家義於原審審理中坦承其洗錢犯行(見原審卷三第279至282頁、第287頁),於本院審理時則對於原審客觀犯罪事實均不爭執(見本院卷三第89至203頁),偵訊時檢察官並未向其確認是否承認洗錢之犯行,然被告廖家義就一般洗錢之要件均供述詳實,自應寬認符合偵審自白之要件,且其於本院審理期間業已繳回犯罪所得14萬8064元,故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刑規定,就犯罪事實三部分,應予以減輕其刑。至於被告江忠義始終否認犯行,均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刑要件,併此敘明。
㈢被告黃冠勳、廖家義均不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說明:⒈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係立法者賦予審判者之自由裁量權,俾就具體之個案情節,於宣告刑之擇定上能妥適、調和,以濟立法之窮。是該條所謂犯罪之情狀,乃泛指與犯罪相關之各種情狀,自亦包含同法第57條所定量刑斟酌之事項。是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之一切情狀(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7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513號判決意旨參照)。⒉查被告黃冠勳、廖家義所犯之販賣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其立法目的係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此乃普世價值;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於104年全文修正後,分別於106年、112年、113年屢屢修正,除了提高刑度外,更增列行為態樣及各種保護措施,均可見國家為了防制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並利具體認定之決心,以及對於兒童及少年免於性剝削保護之重視。本案被告黃冠勳及廖家義為了販售營利,持續以偷拍或是群組內交換、下載等方式取得成年人及未成年人之如廁影像,更屢屢加入SCP群組、OAT網站、OAT群組販售上開成年人及未成年人遭偷拍如廁之性影像,被告廖家義為免遭查緝,更與被告江忠義、另案被告張祐誠等人以被告江忠義之冷錢包收取上開色情群組或網站之販售性影像獲利,再由被告江忠義兌換新臺幣收款,而賺取高額之報酬,其行為除侵害被害人、告訴人之性隱私外,更造成社會大眾對於公共場所、營業場所衛生空間之恐懼及不信賴,對被害人、告訴人之身心危害非輕,對社會安全損害亦大,所為本不宜輕縱;雖被告黃冠勳、廖家義始終坦承大部分客觀之犯罪事實,惟被告黃冠勳僅與附表五編號77、91所示之告訴人調解成立,至於其餘告訴人均未調解或和解成立,更有高達數百人不知名之被害人受害而無從求償,且其所偷拍之附表三阿銀系列被害人共126人,其中未成年人即有11人,而所偷拍之附表四藝術家系列被害人共110人,其中未成年人有5人;另被告廖家義則與提出告訴之告訴人幾乎均成立和解或調解(和解或調解情形詳如附表二,僅附表二編號13之告訴人因無法洽詢而未和解或調解成立),確實展現其賠償告訴人之誠意,其犯後態度尚佳,然而,本院審酌其犯行持續之時間、散播性影像之營利意圖及決心(屢屢加入色情群組或網站)以及受害人數眾多等等犯罪情節,所造成對告訴人及被害人性隱私之危害及對社會大眾所造成之恐慌效應,與對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所造成可能之身心發展影響,尚難認本案犯罪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故認被告黃冠勳、廖家義本案之罪並無刑法第59條之規定適用。惟被告黃冠勳、廖家義上開犯後態度均得作為量刑時之審酌因素,併此說明。
參、原判決關於⓵其附表一、三、四、五及附表八編號1、2、5、9,與附表八編號6廖家義部分,附表八編號10廖家義、江忠義部分,⓶黃冠勳、廖家義應執行刑部分,⓷廖家義、江忠義沒收部分撤銷之理由
一、原判決認被告黃冠勳、廖家義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原判決認定被告廖家義在SCP群組係一次姓將全數如附表五「倪霸」系列影像全數上傳SCP群組,之後再由被告黃冠勳將其轉移至OAT網站販售;惟依證人即被告廖家義歷次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應見被告廖家義於SCP群組時期,僅將部分附表五「倪霸」系列及附表六「青山」系列之其中一、二部自行上傳SCP群組,嗣在OAT網站時期,由不詳之管理員直接將該部分「倪霸」、「青山」系列之影片轉移至OAT網站販售,然被告廖家義於OAT網站時期尚有其餘部分之附表五「倪霸」及附表六「青山」系列影片委託被告黃冠勳上傳至OAT網站,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與原判決此部分事實認定稍有不同,原判決此部分之事實認定,與證人即被告廖家義之證述內容有所不同,尚有未合。
㈡被告黃冠勳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三所示之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及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應為犯罪事實一
㈡、一
㈢⒈所示販賣竊錄他人之性影像罪、販賣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所吸收,不另論罪;而被告廖家義所犯如原判決附表四、五所示之製造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及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應為犯罪事實二
㈡、二
㈢所示販賣竊錄他人之性影像罪、販賣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原審未及審酌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大字第1405號裁定意旨,認被告黃冠勳、廖家義就原判決附表一、三、四、五拍攝、製造或剪輯兒童及少年性影像部分違反兒童及少年意願,而就其等此部分犯行分別論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4項、第3項之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使兒童拍攝性影像罪或意圖營利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且就如原判決附表一、三、四、五拍攝成年人如廁之性影像部分予以論罪,並數罪併罰,應有未洽。
㈢被告黃冠勳所犯如原判決附表八編號1、5部分之販賣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因吸收原判決附表一、三所示之罪名,相較於原判決原先所論處之刑度,自應有所調整;而被告廖家義所犯如原判決附表八編號2、6部分,亦因吸收原判決附表四、五所示之罪名,相較於原判決原先所論處之刑度,亦應有所調整。
㈣另被告廖家義於偵審中均自白其洗錢犯行,並於本院審理期間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已如前述,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合。
㈤被告黃冠勳於本院審理期間與附表二編號1(即附表五編號77)所示之告訴人調解成立,此有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另被告廖家義於本院審理期間與附表二編號1、6、15、18(即附表五編號77及附表六編號16、56、185)所示之告訴人調解成立,亦有附表二編號1、6、15、18、所示之證據附卷可參,原審未及審酌,同有未洽。
㈥被告廖家義及江忠義於本院審理期間分別自動繳回其犯罪所得148,064元、2,362元,原審未及審酌被告廖家義、江忠義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此一量刑因子之變動,有利於被告廖家義、江忠義,又原審亦未及審酌上開犯罪所得既已扣案,並無追徵其價額之問題,此部分沒收之諭知,同有未當。
㈥另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三、四、五及附表八編號1、2、5,與附表八編號6、10廖家義部分既已撤銷,則其就被告黃冠勳、廖家義所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一併撤銷。是被告黃冠勳上訴主張其就附表五編號1至195所示之被害人並無協助上傳之行為,及主張其應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以及被告廖家義主張其行為非屬「性剝削」、如廁影像非屬「性影像」、並無製造性影像與否認參與犯罪組織等語,與被告江忠義否認犯行部分。均非為本院所採信,惟原判決既有上開未妥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等予以撤銷改判。
二、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黃冠勳、廖家義等人均正值青壯年,身心健全,非無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之能力,竟不思以合法方式賺取所需金錢,反利用現代科技設備及網路傳播之便利,以侵害他人性隱私權之方式牟取不法利益。其等明知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國家為保障兒童及少年健全成長,近年來持續強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犯罪之防制,陸續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規定,提高法定刑度及處罰範圍;又因數位科技及網路傳播日益發達,性影像一經外流,即可能於網際網路無限複製、散布,對被害人造成難以回復之人格權及精神損害,立法者復增訂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以彰顯對個人性隱私權、人格尊嚴及性自主決定權之重視與保護。然被告黃冠勳、廖家義等人對於上開立法意旨及社會法益保護需求全然漠視,竟基於牟利之動機,長期在營業場所廁所等具有高度隱私期待之空間內裝設竊錄設備,暗中偷拍他人如廁或裸露身體等私密活動,致多數毫無防備之被害人於不知情之情況下遭受性影像竊錄;或長期於網路網站、通訊群組或其他數位平台蒐集、整理、交換或保存前揭偷拍所得之性影像,其中更包含未成年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再將之提供予色情網站或群組販售牟利,使原本僅存在於特定時空下之私密影像成為交易商品,以滿足不特定人窺視他人性隱私之需求,嚴重物化被害人身體及人格尊嚴,藉由色情網站之會員制度及網路傳播機制,持續擴大侵害範圍並獲取利益,其危害已超越單一個別被害人法益受損之層次,並助長非法性影像交易市場之存在與發展,使更多人因此成為被害對象,對社會整體性隱私保護秩序及兒少保護政策均造成重大負面影響,量刑時自應予以充分評價。尤有甚者,被告廖家義於犯罪後,為規避執法機關追查資金流向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來源與去向,竟與被告江忠義共犯而利用被告江忠義名義之虛擬貨幣錢包進行資金轉換及流轉,使犯罪所得流向更趨複雜隱晦,增加司法機關查緝困難,足見其不僅欠缺法治觀念,且於犯罪後仍設法規避國家追訴,其等主觀惡性及反社會性均非輕微。再衡酌本案犯罪期間非短、被害人數眾多(附表三阿銀系列被害人共126人、附表四藝術家系列被害人共110人、附表五倪霸系列被害人共195人、附表六青山系列被害人共214人),部分被害人更為兒童或少年(附表三阿銀系列未成年人共11人、附表四藝術家系列未成年人共5人、附表五倪霸系列未成年人1人、附表六青山系列未成年人5人),其等所受侵害不僅止於當下隱私遭受剝奪,更可能因影像反覆流傳而長期承受羞辱、恐懼、焦慮及人格評價受損等精神痛苦;而被告黃冠勳、廖家義等人則係以此作為獲取利益之工具,對被害人所受損害與痛苦顯然缺乏同理及尊重。是被告等人所為對社會善良風俗、性隱私法益及兒少保護制度均造成重大危害,犯罪情節及惡性均屬重大,而被告江忠義則審酌其犯罪期間達數月之久,惟獲利僅2362元,所得非高,經總體評估上開犯罪情狀事由後,認被告黃冠勳、廖家義所犯本案均屬於處斷刑之中度偏高之刑度區間(惟被告廖家義所涉及之被害人人數較多,刑度應稍高於被告黃冠勳),被告江忠義所犯本案洗錢犯行應屬於處斷刑之中度偏低區間。被告黃冠勳前於106年間曾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廖家義、江忠義則均無前科,有其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325至331、339頁),可見被告廖家義、江忠義遵法意識尚佳,可責性程度稍低,屬於偏有利之量刑事由,而被告黃冠勳則未因上開緩起訴處分心生警惕,反而再犯本案,屬偏不利之量刑事由;被告黃冠勳自陳學歷為大學畢業,之前從事服務業,被告廖家義陳自學歷為高中畢業,之前從事服務業,被告江忠義大學畢業,目前因罹患癌症待業中, 其等均具有相當智識能力,行為時並無事務理解能力、判斷決策能力較弱,而得以減輕可責性之情,屬於中性之量刑事由;經總體評估上開行為人情狀事由後,認被告廖家義、江忠義之責任刑應略為調低,而被告黃冠勳之責任性應略微調高。另被告廖家義對於本案客觀犯罪事實均不爭執,而被告黃冠勳亦坦承大部分之客觀事實,且被告黃冠勳已與附表二編號1、3、5所示之告訴人調解成立、賠償其等損失,而被告廖家義則與附表二編號1至4、6至12、14至20所示有提告之全數告訴人調解成立,賠償其等損失,此有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並均自動繳回犯罪所得,其等犯後態度尚可,屬於偏有利之量刑事由,至被告江忠義則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非佳,惟已自動繳回犯罪所得,屬於稍偏不利之量刑事由;另被告黃冠勳經濟狀況勉持,未婚,需要扶養父母親,被告廖家義經濟狀況勉持,未婚,不需要扶養其他人,被告江忠義經濟狀況小康、已婚無子、需扶養父親(見原審卷三第284頁;本院卷三第212頁),足認其等應有回歸正常家庭及社會之意願,社會復歸可能性非低,倘刑罰過度投入,可能成為不利更生之因素,倘施以較輕微之處罰,更能有效發揮社會復歸作用,堪認刑罰替代可能性較高,屬於有利之量刑事由;經總體評估上開其他一般情狀事由後,認被告黃冠勳、廖家義之責任刑應下修至處斷刑範圍內中度刑區間處,而被告江忠義之量刑區間應僅稍微調整下修。綜上,本院綜合考量犯罪情狀事由、行為人情狀事由及其他一般情狀事由,並參考司法實務就本案罪行之量刑行情,認被告黃冠勳、廖家義此部分之責任刑應落在處斷刑範圍內之中度區間處。爰就被告黃冠勳、廖家義、江忠義原判決撤銷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七編號1、2、5、6、8、9「本院諭知之罪刑」欄所示之刑。
三、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㈠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法律拘束性之原則下,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㈡經審酌被告黃冠勳、廖家義所犯本案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犯罪態樣、手法,侵害法益之異同及犯罪動機之事實上發展承接關係,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稍微偏高,定執行刑時應考量刪除重複評價部分,如以實質累加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又參諸刑法數罪併罰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及被告黃冠勳、廖家義犯罪後態度尚可、已與本案部分或全部之告訴人調解成立,賠償各該告訴人本案所受損失,且參酌被告黃冠勳、廖家義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及復歸社會之教化可能性等情狀,本於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並參考原判決之定應執行刑刑度,爰就被告黃冠勳、廖家義原判決撤銷改判部分(被告廖家義附表七編號8部分除外)及其餘上訴駁回部分,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5項所示(因被告廖家義附表七編號8部分屬於得易科罰金之刑,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於受刑人同意聲請定刑前,不得合併處罰,故不在定刑範圍內)。
四、被告廖家義、江忠義沒收部分之說明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19條之1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亦定有明文,又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4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同條例第36條第6項及第7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沒收本質上非屬關於刑罰權事項,而於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沒收規範。經查,
①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為供被告廖家義本案犯行所用之犯罪工具,且亦為儲存本案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性影像之附著物,業據被告廖家義於原審審理時供述明確(見原審卷三第260至261頁),應依前開規定對其宣告沒收。
②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5所示之手機,為被告江忠義本案之犯罪工具,且為其所有,業據其供承在卷(見原審卷三第260至261頁),應依上開規定對其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部分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被告廖家義部分
①就犯罪事實二
㈡部分,亦即於SCP群組販售性影像之獲利,被告廖家義於偵訊時坦承獲利為1000顆USDT(見偵36732卷第279頁),換算新臺幣以匯率1:32計算,估算認定被告廖家義該次犯行之犯罪所得為3萬2000元(計算式:1000×32 =3萬2000)。
②就犯罪事實二
㈢部分,亦即於OAT網站販售性影像之獲利,被告廖家義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坦承獲利為3468顆USDT(見原審卷一第288頁),並有被告黃冠勳扣案電腦之OAT群組管理帳冊為據(見偵36732卷第261至265頁、第281至284頁),換算新臺幣以匯率1:32計算,估算認定被告廖家義該次犯行之犯罪所得為11萬976元(計算式:3468×32 =11萬976)。
③就犯罪事實二
㈣部分,亦即於OAT群組販售性影像之獲利,被告廖家義於偵訊時坦承獲利為159顆USDT(見偵36732卷第278至279頁、偵36735卷第244頁),換算新臺幣以匯率1:32計算,估算認定被告廖家義該次犯行之犯罪所得為5088元(計算式:159×32=5088)。
④上開犯罪所得合計14萬8064元,且經被告廖家義於本院審理期間繳回,應依上開規定,對被告廖家義宣告沒收。
肆、其餘上訴駁回之說明原判決就被告黃冠勳所犯原判決犯罪事實五
㈡、犯罪事實六部分,被告廖家義所犯原判決犯罪事實六、七部分,均事證明確,予以論罪,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黃冠勳、廖家義竟為前揭犯行,對於各被害人從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之隱私權、個人資料自主決定權造成嚴重侵害,其中被告黃冠勳、廖家義之行為更有害於未成年人之身心健全發展,將未成年人貶抑為性客體或商品,嗣後該等性影像亦有外流或遭人購買之情形,更是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害,被告廖家義之洗錢犯行並造成金流追查斷點,所為均值得非難。再考量被告黃冠勳、廖家義坦承全部犯行之態度,又參以被告黃冠勳、廖家義有與本案部分之被害人達成調解,並為賠償,惟仍未與大多數被害人達成調解等情;兼衡被告黃冠勳、廖家義之素行、犯罪目的、手段、於本案中獲利之情形、本案被害人人數、渠等各自提出之科刑相關資料,暨被告黃冠勳、廖家義自陳之學歷、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對被告黃冠勳分別量處如原判決附表八編號6、9所示之宣告刑,對被告廖家義分別量處如原判決附表八編號9所示之宣告刑;就被告黃冠勳沒收部分亦說明:
㈠扣案如原判決附表九編號11至20所示之物(即附表八編號5至14所示之物),均為供被告黃冠勳本案犯行所用之犯罪工具,亦為儲存本案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性影像之附著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同法第319條之5、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6項、第7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就犯罪所得部分,則分別計算其於SCP群組、OAT網站及OAT群組販售性影像之獲利(新臺幣匯率以1:32計算)為13萬5680元、18萬5568元、5萬1296元,總計為37萬2544元,業經被告黃冠勳繳回犯罪所得,故就扣案之37萬2544元,依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對被告黃冠勳諭知沒收。經核原判決認被告黃冠勳、廖家義上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並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審酌,而為量刑之準據,且詳細說明量處上開刑度之理由,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並無量刑輕重失衡、裁量濫用之情形,諭知被告黃冠勳扣案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儲存成年人及未成年人性影像之附著物,與已繳回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部分亦無違誤。被告黃冠勳固否認將被告廖家義如附表三所示倪霸系列之性影像上傳至OAT網站等語,及被告廖家義否認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如廁影像非屬「性影像」、「無故重製」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前並未處罰、主觀上欠缺販賣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之不確定故意等語,惟原審及本院均已詳述認定被告黃冠勳、廖家義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暨不採信被告2人上開辯解之理由,被告黃冠勳、廖家義上訴意旨仍執前詞而為爭執,業據本院一一論駁如前,尚非可採,其等此部分之上訴要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宏昌到庭執
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表一:被告之上訴要旨及書狀出處
編號 被告姓名 上訴要旨 書狀出處 1 黃冠勳 全部上訴(本院卷二第133頁;本院卷三第28頁)。 除以下3.外,其餘客觀事實均不爭執(本院卷二第135頁;本院卷三第89至203頁)。另就下列3.部分(即附表五編號1至195)承認幫助犯,否認正犯(本院卷二第173頁)。 1.依據最高法院114年台上大字第1405號大法庭裁定,行為人未施強暴、脅迫、藥劑、詐術或催眠術,而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之兒童或少年拍攝性影像,不該當而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若為另有同條第2項或第4項之其他非法行為,應依同條第1項論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應限於「權力不對等關係」,原判決逕以上開規定論罪,顯有適用法律錯誤。 2.被告黃冠勳為國立科大畢業,因為求職不順、與交往女友分手,基於偷窺的慾望,偶然加入暱稱「掌門」發起的Telegram群組,學習偷拍,供自己觀看也提供網站賺取外快,除自始坦承犯行外,目前已積極投入心理諮商治療,且依偷拍畫面所示,兒童或少年之比例甚低,先前亦無相關前科,且已與多數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害人達成和解,而其他未經檢警機關查得之被害人部分,因被害人身分不詳致被告無與渠等商議和解之機會,目前陪同父親從事板模工作,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併予從輕量刑。 3.被告黃冠勳只有針對附表六編號1至214之被害人性影像協助上傳,但對於附表五編號1至195之被害人,依被告廖家義於113年10月28日之筆錄中陳稱附表五編號1至195之被害人都是之前已經上傳SCP群組,後續再由管理員上架OAT網站,故被告黃冠勳就此部分並無協助上傳之行為分擔等語。 114年9月22日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卷一第61頁) 115年2月9日刑事上訴理由狀(本院卷二第67至75頁) 2 廖家義 全部上訴(本院卷二第133頁;本院卷三第28頁)。 客觀事實均不爭執,僅爭執以下法律適用以及主觀犯意(本院卷二第135頁;本院卷三第89至203頁)。 1.依據最高法院114年台上大字第1405號大法庭裁定,行為人未施強暴、脅迫、藥劑、詐術或催眠術,而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之兒童或少年拍攝性影像,不該當而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若為另有同條第2項或第4項之其他非法行為,應依同條第1項論處。被告廖家義係在TELEGRAM交換取得倪霸系列及青山系列影像,顯非基於權力不對等關係,亦未壓抑被害人之意願,顯不該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 2.「單純如廁」雖涉及性器官,惟其本質上屬正常生理代謝,客觀上非足以引起性慾之行為,不應僅因性器官之出現,即將如廁畫面逕認為「性影像」,是不能逕認本案影像屬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3項之行為客體「性影像」,原判決逕認如廁畫面屬「性影像」,卻未詳加說明,亦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3.依被告廖家義於113年7月9日、同年8月23日及同年10月15日偵訊時之供述可知,被告廖家義發現拍攝或交流取得之影像疑似有未成年人時,均會將之刪除,且參酌「倪霸」系列被害人中未成年人僅有1人,「青山」系列被害人中未成年人僅有3人,且該等未成年人於拍攝時年紀分別為17、18歲,且未穿著校服,被告廖家義主觀上誤信其等業已成年,足見被告廖家義主觀上欠缺具有重製、販賣、散布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之不確定故意存在。 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次修正於113年8月7日公布,於同年月9日施行,修正後之339條之3於第1項至第3項、第7項增訂無故重製之行為,將其納入犯罪行為予以處罰。然依被告廖家義於113年7月9日偵訊及同年113年10月15日警、偵訊時供稱,倪霸及青山二系列影片應於112年6月前蒐集完成,於113年4月前均已上架完畢,可見被告廖家義上開蒐集、上架之行為,均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次修正施行前,自不得溯及處罰被告廖家義本案所涉「剪輯」影片之行為;況被告廖家義僅影片裁剪到「如廁重點時段」再上架,未涉及個別如廁影像之創造,應非處「製造」影像範疇。 5.被告廖家義否認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因被告廖家義雖為本案社群及網站會員並上傳性影像以營利,惟其可自行決定上傳內容及售價,販售所得亦多數歸其所有,並未聽命於管理階層,與本案網站及社群間並無從屬或依附關係,是原判決逕認被告廖家義為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欠缺積極證據證據,且判決理由未完備;此外,本案卷內尚有可釐清此部分爭點之相關證據,然原審未於審判期日調查,亦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6.被告廖家義自112年2月後某時起至113年4月止,以販賣性影像營利,本質上屬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職業性行為特徵,所涉各罪應包括論以「集合犯」之一罪;退步言之,上訴人所為係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亦應包括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是原判決將各行為分割計算,顯有適用法律之不當。 7.關於量刑部分,被告廖家義坦承客觀犯罪事實,且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考量上訴人年紀尚輕,請求改判處較輕刑度。 114年9月26日刑事上訴理由狀(本院卷一第65至79頁) 115年2月6日刑事辯護意旨暨調查證據狀(本院卷二第47至56頁) 115年2月11日刑事準備程序暨聲請調查證據狀(本院卷二第181至193頁) 3 江忠義 全部上訴(本院卷二第133頁;本院卷三第29頁)。 1.被告江忠義否認具有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原判決未審酌同案被告廖家義、張祐誠從未告知上訴人關於OAT網站之事,而逕以上訴人與同案被告廖家義間對話紀錄、同案被告廖家義證詞認上訴人具有洗錢犯意,顯有認定事實之錯誤。 2.被告江忠義僅知曉被告廖家義有在從事電子菸彈買賣,且曾與被告廖家義進行過電子菸彈交易,被告廖家義與被告江忠義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時,曾告知上開泰達幣來自電子菸買家,故被告江忠義始終均認被告廖家義與之兌現之泰達幣係來自於其從事電子菸彈交易所獲,至於二人對話中關於「另一個行業」、「有混過」、「一半是跟我一樣」則係指被告張祐誠委託對話之泰達幣,均為販售電子菸所得。 3.況被告江忠義就泰達幣交易之獲利僅約1.5%,實難顯見會為上開微薄之利益而犯加重洗錢罪,原審認定實有不妥。 114年9月11日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卷一第27至28頁) 115年2月4日刑事上訴理由狀(本院卷二第41至44頁)
附表二:告訴人資料與和解、調解情形表
附表三:阿銀系列(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 系列資料夾 被害人(身分均不詳而未提告)(成年人共114人、未成年人共11人) 於OAT網站或群組之購買下載人數 被害人遭偷拍如廁畫面之卷證出處 原判決諭知之罪刑 1 阿銀TELA01/阿銀原創01 01(未成年人)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至3頁 黃冠勳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三項之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2 02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5至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 03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9至1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 04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3至1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 05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7至1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 06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21至2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 07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25至2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 08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29至3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 09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3至3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 阿銀TELA02/阿銀原創02 01 OAT網站共計3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7至3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 02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41至4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 03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45至4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 04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49至5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 05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53至5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5 06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57至5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6 07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61至6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 08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65至6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8 09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73至7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9 阿銀TELA03/阿銀原創03 01(未成年人)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77至79頁 黃冠勳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三項之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20 02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81至8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1 03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85至8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2 04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89至9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3 05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93至9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4 06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01至10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5 07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05至10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6 08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09至11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7 09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13至11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8 阿銀TELA04/阿銀原創04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17至11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9 02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21至12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0 03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25至12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1 04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29至13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2 05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33至13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3 06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37至13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4 07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41至14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5 08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45至14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6 09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49至15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7 阿銀TELA05/阿銀原創05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53至15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8 02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57至15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9 03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61至16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0 04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65至16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1 05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69至17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2 06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73至17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3 07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77至17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4 08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81至18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5 09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85至18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6 阿銀TELA06/阿銀原創06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89至19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7 02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93至19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8 03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97至19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9 04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201至20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0 05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205至20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1 06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209至21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2 07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213至21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3 08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217至21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4 09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221至22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5 阿銀TELA07/阿銀原創07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225至22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6 02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233至23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7 03至1(未成年人)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237至239頁 黃冠勳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三項之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58 03至2(未成年人)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241至243頁 黃冠勳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三項之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59 04(未成年人)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249至251頁 黃冠勳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三項之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60 05(未成年人)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257至259頁 黃冠勳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三項之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61 06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261至26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2 07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265至26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3 08(未成年人)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269至271頁 黃冠勳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三項之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64 09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277至27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5 阿銀TELA08/阿銀原創08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281至28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6 02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285至28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7 03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289至29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8 04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293至29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9 05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297至29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0 06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01至30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1 07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05至30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2 08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09至31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3 09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13至31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4 阿銀TELA09/阿銀原創09 01(未成年人)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17至319頁 黃冠勳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三項之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75 02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21至32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6 03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25至32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7 04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29至33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8 05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33至33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9 06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37至33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0 07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41至34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1 08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45至34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2 阿銀TELA10/阿銀原創10 01 OAT網站共計4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53至35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3 02、07 (同一人)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57至359、377至37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4 03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61至36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5 04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65至36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6 05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69至37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7 06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73至37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8 08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81至38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9 09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85至38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0 阿銀TELA11/阿銀原創11 01 OAT網站共計3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89至39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1 02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93至39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2 03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97至39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3 04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401至40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4 05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405至40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5 06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409至41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6 07(未成年人)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417至419頁 黃冠勳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三項之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97 08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421至42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8 09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425至42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9 阿銀TELA12/阿銀原創12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429至43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0 02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433至43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1 03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437至43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2 04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441至44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3 05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445至44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4 06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449至45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5 07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453至45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6 08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457至45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7 09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461至46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8 阿銀TELA13/阿銀原創13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469至47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9 02至1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473至47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0 02至2(未成年人)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477至479頁 黃冠勳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三項之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111 03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481至48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2 04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485至48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3 05(未成年人)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493至495頁 黃冠勳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三項之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114 06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497至49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5 07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501至50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6 08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505至50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7 09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509至51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8 阿銀TELA14/阿銀原創14 01 OAT網站共計4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513至51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9 02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517至51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0 03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521至52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1 04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525至52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2 05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529至53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3 06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533至53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4 07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537至53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5 08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541至54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6 09 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545至54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合計 成年人115人、未成年人11人,被害人共126人 阿銀原創10編號02、07之被害人為同一人,故起訴書附表一所載之成年人被害人應減少1人
附表四:藝術家系列(即原判決附表三)
編號 系列資料夾 被害人(已提告詳如附表二)(成年人共105人、未成年人共5人) 於OAT網站或群組之購買下載人數 被害人遭偷拍如廁畫面之卷證出處 原判決諭知之罪刑 1 藝術家原創01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至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 藝術家原創02 01 OAT網站共計4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5至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 藝術家原創03 01 0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9至1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 藝術家原創04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3至1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 藝術家原創05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7至1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 藝術家原創06 01 OAT網站共計4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1至2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 藝術家原創07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5至2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 藝術家原創08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9至3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 藝術家原創09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3至3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 藝術家原創10 01 0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7至3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 藝術家原創11 01 0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41至4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 藝術家原創12 01 OAT網站共計4人購買、OAT群組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45至4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 藝術家原創13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49至5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 藝術家原創14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53至5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5 藝術家原創15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57至5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6 藝術家原創16 01 OAT網站共計3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61至6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 藝術家原創17 01(即附表二編號14所示告訴人A000000000034)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65至6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8 藝術家原創18 01 OAT網站共計8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71至7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9 藝術家原創19 01 OAT網站共計3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75至7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0 藝術家原創20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79至8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1 藝術家原創21 01 0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83至8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2 藝術家原創22 01 OAT網站共計5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87至8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3 藝術家原創23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91至9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4 藝術家原創24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95至9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5 藝術家原創25 01 OAT網站共計5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99至10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6 藝術家原創26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03至10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7 藝術家原創27 01 OAT網站共計3人購買、OAT群組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07至10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8 藝術家原創28 01 0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11至11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9 藝術家原創29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15至11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0 藝術家原創30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19至12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1 藝術家原創31 01 0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23至12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2 藝術家原創32 01 0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27至12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3 藝術家原創33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31至13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4 藝術家原創34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35至13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5 藝術家原創35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41至14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6 藝術家原創36 01 OAT網站共計3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45至14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7 藝術家原創37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49至15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8 藝術家原創37.5 01 OAT網站共計3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5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9 藝術家原創38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55至15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0 藝術家原創39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59至16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1 藝術家原創40 01 0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63至16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2 藝術家原創41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67至16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3 藝術家原創42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71至17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4 藝術家原創43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75至17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5 藝術家原創43.5 01 OAT網站共計3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7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6 藝術家原創44 01(男性) OAT網站共計3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81至18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7 02(女性)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8 藝術家原創45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87至18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9 藝術家原創46 01 0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91至19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0 藝術家原創47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95至19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1 藝術家原創48 01 0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99至20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2 藝術家原創48.5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03至205頁(更換衣服之畫面)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3 藝術家原創49 01(未成年人)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07至209頁 黃冠勳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三項之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54 02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07、21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5 藝術家原創50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13至21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6 藝術家原創51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17至21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7 藝術家原創52 01(未成年人)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21頁 黃冠勳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三項、第五項之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58 02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2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9 藝術家原創53 01 OAT網站共計4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25至22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0 藝術家原創54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29至23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1 藝術家原創55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33至23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2 藝術家原創56 01 OAT網站共計6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37至23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3 藝術家原創57 01 OAT網站共計5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41至24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4 藝術家原創58 01 OAT網站共計3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45至24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5 藝術家原創59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49至25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6 藝術家原創60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53至25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7 藝術家原創61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57至25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8 藝術家原創62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61至26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9 藝術家原創63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65至26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0 藝術家原創64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69至27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1 藝術家原創65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73至27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2 藝術家原創66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77至27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3 藝術家原創67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81至28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4 藝術家原創68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85至28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5 藝術家原創69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89至29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6 藝術家原創70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93至29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7 藝術家原創71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97至29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8 藝術家原創72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01至30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9 藝術家原創73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05至30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0 藝術家原創74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09至31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1 藝術家原創75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13至31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2 藝術家原創76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17至31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3 藝術家原創77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21至32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4 藝術家原創78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25至32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5 藝術家原創79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29至33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6 藝術家原創80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33至33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7 藝術家原創81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37至33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8 藝術家原創82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41至34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9 藝術家原創83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45至34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0 藝術家原創84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49至35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1 藝術家原創85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53至35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2 藝術家原創100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57至35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3 藝術家原創至合輯01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61、37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4 02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61、37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5 03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63、37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6 04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63、37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7 05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65、37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8 06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65、38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9 07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66、38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0 08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66、38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1 09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67、38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2 藝術家至商場01 01 0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413至415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3 藝術家原創至早安你好 01(未成年人) OAT網站共計3人購買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89、397頁 黃冠勳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三項之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104 02(未成年人)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89、399頁 黃冠勳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三項之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105 03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91、40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6 04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91、403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7 05(未成年人)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93、405頁 黃冠勳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三項之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108 06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93、407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9 07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95、409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0 08 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95、411頁 黃冠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合計 成年人共105人、未成年人5人
附表五:倪霸系列(即原判決附表四)
編號 系列資料夾 被害人(已提告詳如附表二,原審漏未注意)(成年人共194人、未成年人共1人) 於OAT網站或群組之購買下載人數 被害人遭偷拍如廁畫面之卷證出處 原判決諭知之罪刑 1 倪霸原創1/倪原1 01 OAT網站共計3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87、19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87、19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89、19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89、19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 倪霸原創2/倪原2 01 OAT網站共計3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01、20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01、20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03、21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03、21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05、21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 倪霸原創4/倪原4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17、22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 02、03(同一人)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17至219、227至22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19、23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21、23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21、23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5 倪霸原創5/倪原5 01至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37、24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6 01至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37、25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39、25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8 03至1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39、25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9 03至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41、25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0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41、25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1 05至1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43、26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2 05至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43、26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3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45、26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4 07至1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45、26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5 08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47、26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6 倪霸原創6/倪原6 01至1 OAT網站共計3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8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7 01至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8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8 01至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8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9 02至1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8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0 02至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1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1 03至1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71、275、32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2 03至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73、311、32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3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8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4 04至1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73、311、32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5 04至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75、32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6 05至1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9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7 05至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9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8 06至1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9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9 06至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9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0 07至1至A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9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1 07至1至B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75、313、329、33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2 07至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77、301、315、32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3 07至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0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4 08至1女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0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5 08至1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77、315、33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6 08至2女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07、30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7 08至2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79、317、33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8 倪霸原創9/倪原9 01至1 OAT網站共計3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37、35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9 01至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37、35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0 01至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39、35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1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39、35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2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41、35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3 04至1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41、36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4 04至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43、36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5 04至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43、36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6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45、36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7 06至1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45、36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8 06至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47、37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9 07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47、37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0 倪霸升級版1/倪 升1(倪 升1+倪 升2實為7人,起訴書誤載為14人,應更正)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7、3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1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7、3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2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9、3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3 倪霸升級版1/倪升2(倪 升1+倪 升2實為7人,起訴書誤載為14人,應更正) 01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7、4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4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7、4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5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9、4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6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9、4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7 倪霸升級版3/倪升3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1、5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8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1、5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9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3、5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0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3、6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1 倪霸升級版4/倪升4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3、6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2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3、6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3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5、7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4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5、7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5 倪霸升級版5/倪升5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75、8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6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77、8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7 03(即附表二編號10之告訴人A000000000026 )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77、8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8 倪霸升級版6/倪升6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15、11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9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15、12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0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17、12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1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17、12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2 倪霸升級版7/倪升7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27、13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3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27、13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4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29、13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5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29、13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6 倪霸升級版8/倪升8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39、14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7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39、14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8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41、14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9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41、14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0 倪霸隱藏版1/倪隱1 01(即附表二編號11之告訴人A000000000028 )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463至465、473至47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1 02(即附表二編號12之告訴人A000000000030)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493至495、503至50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2 03(即附表二編號29之告訴人A000000000064)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17至519、529至53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3 倪霸精品/倪精 01(案發時16歲之未成年人)(即附表二編號13之告訴人A000000000032) OAT網站共計4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75、381頁 廖家義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三項之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無故重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94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75、38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5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77、385至38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6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77、38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7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79、39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8 倪霸白虎/倪白 01 OAT網站共計4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73、17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9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73、18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0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75、18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1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75、18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2 倪霸精品大禮包/倪精大 01 OAT網站共計13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423、43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3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423、439、44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4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42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5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425、44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6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427、44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7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427、44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8 07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429、44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9 08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429、45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0 09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431、45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1 10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431、45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2 11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433、45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3 1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433、45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4 1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435、46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5 倪霸升級版MAX9/倪升9MAX 01 OAT網站共計5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51、15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6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51、16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7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53、16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8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53、16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9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55、16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0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55、16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1 07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57、17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2 倪霸END/倪END 01 OAT網站共計9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1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3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1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4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 1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5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1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6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1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7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2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8 07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7、2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9 08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7、2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0 倪霸續作1/倪作1 01 OAT網站共計5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51、55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1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51、56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2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53、56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3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53、56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4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55、56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5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55、56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6 倪霸續作2/倪作2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71、57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7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71、58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8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73、58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9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73、58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0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75、58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1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75、58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2 倪霸續作3/倪作3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9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3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9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4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9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5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9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6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9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7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9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8 倪霸續作4/倪作4 01 0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11、61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9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11、62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50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13、62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51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13、62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52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15、62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53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15、62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54 倪霸續作5/倪作5 01 OAT網站共計0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31、63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55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31、64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56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33、64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57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33、64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58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35、64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59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35、64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60 倪霸續作6/倪作6 01 0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51、65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61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51、66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62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53、66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63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53、66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64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55、66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65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55、66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66 倪霸續作7/倪作7 01 OAT網站共計0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71、67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67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71、68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68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73、68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69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73、68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0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75、68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1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75、68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2 倪霸續作8/倪作8 01 0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91、69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3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91、70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4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93、70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5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93、70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6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95、70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7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95、70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8 倪霸續作9/倪作9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711、71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9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711、71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80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713、72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81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713、72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82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715、72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83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715、72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84 倪霸續作10/倪作10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729、73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85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729、73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86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731、74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87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731、74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88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733、74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89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733、74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90 倪霸續作11/倪作11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749、75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91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749、75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92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751、76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93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751、76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94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753、76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95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753、76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合計 未成年人共1人,成年人共194人,總計195人(起訴書誤載為205人,應更正)
附表六:青山系列(即原判決附表五)
編號 系列資料夾 被害人(已提告詳如附表二,原審漏未注意)(成年人共199人、未成年人共5人) 於OAT網站或群組之購買下載人數 被害人遭偷拍如廁畫面之卷證出處 原判決諭知之罪刑 1 青山原創01/青山01 01 OAT網站共計4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7至1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1至2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5至2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9至3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3至3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7至3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 07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1至4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 青山原創02/青山02 01 OAT網站共計4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5至4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9至5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3至5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7至5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1至6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5至6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 青山原創03/青山03 01 OAT網站共計3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9至7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5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3至7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6 03(即附表二編號27之告訴人A000000000060)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7至7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81至8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8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85至8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9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89至9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0 青山原創04/青山04 01 OAT網站共計6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93至9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1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97至9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2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01至10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3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05至10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4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109至111第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5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13至11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6 07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17至11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7 青山原創05/青山05 01 OAT網站共計5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21至12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8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25至12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9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29至13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0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33至13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1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37至13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2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41至14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3 青山原創06/青山06 01 OAT網站共計5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45至14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4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49至15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5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53至15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6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57至15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7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61至16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8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65至16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9 青山原創07/青山07 01 OAT網站共計5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69至17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0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73至17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1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77至17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2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81至18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3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85至18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4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89至19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5 青山原創08/青山08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93至19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6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97至19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7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01至20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8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05至20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9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09至21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0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13至21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1 青山原創09/青山原創09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17至21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2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21至22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3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25至22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4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29至23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5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33至23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6 06(即附表二編號24之告訴人A00000000005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37至23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7 青山原創10/青山10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41至24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8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45至24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9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49至25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0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53至25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1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57至25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2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61至26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3 青山原創11/青山11 01 OAT網站共計3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65至26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4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69至27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5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73至27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6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77至27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7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81至28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8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85至28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9 青山原創12/青山12 01 OAT網站共計5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89至29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0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93至29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1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97至29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2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01至30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3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 05至30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4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09至31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5 青山原創13/青山13 01 OAT網站共計4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13至31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6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17至31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7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21至32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8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25至32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9 05(於案發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原審漏未注意)(即附表二編號28之告訴人AW000-Z000000000)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29至33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0 06(於案發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原審漏未注意)(即附表二編號26之告訴人AW000-Z000000000)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33至33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1 青山原創14/青山14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37至33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2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41至34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3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45至34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4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49至35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5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53至35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6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57至35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7 青山原創15/青山15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61至36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8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65至36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9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69至37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0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73至37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1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77至37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2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81至38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3 青山原創16/青山16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85至38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4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89至39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5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93至39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6 04(即附表二編號18之告訴人A000000000042 )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97至39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7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01至40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8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05至40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9 青山原創17/青山17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09至41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0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13至41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1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17至41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2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21至42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3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25至42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4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29至43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5 青山原創18/青山18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33至43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6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37至43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7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41至44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8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45至44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9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49至45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0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53至45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1 青山原創19/青山19 01 OAT網站共計3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57至45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2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61至46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3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65至46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4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69至47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5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73至47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6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77至47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7 青山原創20/青山20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81至48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8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85至48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9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89至49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0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93至49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1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97至49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2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01至50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3 青山原創21/青山21 01 OAT網站共計5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05至50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4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09至51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5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13至51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6 04(於案發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即附表二編號22所示之告訴人AW000-Z000000000)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17至519頁 廖家義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三項之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無故重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127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21至52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8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25至52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9 青山原創/青山22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29至53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0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33至53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1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37至53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2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41至54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3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45至54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4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49至55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5 青山原創23/青山23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53至55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6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57至55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7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61至56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8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65至56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9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69至57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0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73至57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1 青山原創24/青山24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77至57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2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81至58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3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85至58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4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89至59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5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93至59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6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97至59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7 青山原創25/青山25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01至60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8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05至60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9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09至61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50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13至61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51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17至61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52 青山原創26/青山26 01 OAT網站共計3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21至62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53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25至62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54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29至63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55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33至63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56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37至63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57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41至64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58 青山原創27/青山27(起訴書誤載為有1名已知身分之未成年人,惟依據截圖畫面及卷內資料無法確認何人為未成年人,故均認定為成年人)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45至64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59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49至65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60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53至65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61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57至65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62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61至66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63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65至66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64 青山原創28/青山28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69至67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65 02(即附表二編號21之告訴人A000000000048 )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73至67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66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77至67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67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81至68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68 05(即附表二編號16之告訴人AW000-B11369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85至68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69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89至69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0 青山原創29/青山29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93至69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1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97至699 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2 03(即附表二編號23之告訴人A000000000052)(與青山原創34至3為同一人)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01至703、821至82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73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05至70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4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09至71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5 06(即附表二編號20之告訴人A00000000004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13至71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76 青山原創30/青山30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17至71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7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21至72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8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25至72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9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29至73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80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33至73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81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37至73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82 青山原創31/青山31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41至74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83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45至74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84 03(即附表二編號17之告訴人A000000000040 )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49至75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85 04(即附表二編號15之告訴人A00000000003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53至75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86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57至75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87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61至76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88 青山原創32/青山32 01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OAT群組共計1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65至76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89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69至77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90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73至77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91 04(案發時為未成年之少年)(即附表二編號19之告訴人AW000-Z000000000)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77至779頁 廖家義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三項之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無故重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192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81至78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93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85至78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94 青山原創33/青山33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89至79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95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93至79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96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97至79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97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801至80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98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805至80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99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809至81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00 青山原創34/青山34 01 OAT網站共計1人購買;OAT群組共計1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813至81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01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817至81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02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825至82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03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829至83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04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833至83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05 青山原創35/青山35 01 OAT網站共計0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837至83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06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841至84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07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845至847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08 04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849至85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09 05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853至85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10 06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857至859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11 青山珍藏1/青珍01 01 OAT網站共計7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至3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12 青山珍藏2/青珍02 01(案發時為未成年之少年)(即附表二編號25之告訴人A000000000056) OAT網站共計2人購買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至7頁 廖家義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三項之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無故重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213 02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9至11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14 03 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3至15頁 廖家義犯意圖營利無故重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合計 成年人共209人、未成年人共5人;原審誤植為成年人共211人、未成年人3人
附表七:本院諭知之罪刑
編號 行為人 犯罪事實 原判決諭知之罪刑 本院諭知之罪刑 1 黃冠勳 犯罪事實一
㈡(含犯罪事實一
㈠) 【即原判決附表一及犯罪事實四(一)部分】 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刑及; 黃冠勳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第一項之販賣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黃冠勳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第一項之販賣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2 犯罪事實一
㈢⒈(含犯罪事實一
㈠⒈其中附表三編號10至27、82至89、118至126部分,及犯罪事實一
㈠⒉其中附表四編號1、2、6、7、8、12、17、18、19、20、22、23、24、25、26、27、30、33、36、45至47、53至54、57至59、62至64、67、76部分之取得性影像) 【即原判決犯罪事實五(一)部分,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0至27、82至89、118至126部分,及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2、6、7、8、12、17、18、19、20、22、23、24、25、26、27、30、33、36、45至47、53至54、57至59、62至64、67、76部分】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0至27、82至89、118至126部分,及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2、6、7、8、12、17、18、19、20、22、23、24、25、26、27、30、33、36、45至47、53至54、57至59、62至64、67、76部分之罪刑及; 黃冠勳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第一項之販賣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黃冠勳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第一項之販賣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3 犯罪事實一
㈢⒉ 【即原判決犯罪事實五(二)】 黃冠勳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第一項之販賣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上訴駁回。 4 犯罪事實一
㈣ 【即原判決犯罪事實六】 黃冠勳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第一項之販賣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上訴駁回。 5 廖家義 犯罪事實二
㈡(含犯罪事實二
㈠部分附表五及附表六其中1、2部) 【即原判決犯罪事實四(二)及原判決部分附表四與附表五其中1、2部】 原判決部分附表四與附表五其中1、2個編號部分(無法區分哪些部分)及; 廖家義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第一項之販賣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廖家義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第一項之販賣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6 犯罪事實二
㈢(含上開編號5以外附表五及附表六其餘部分) 【即原判決犯罪事實五(二)及除上開編號5以外之其餘原判決附表四、五部分】 原判決除上開編號5部分外之其餘附表五、六部分及; 廖家義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第一項之販賣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廖家義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第一項之販賣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7 犯罪事實二
㈣(廖家義僅就販賣「青山」系列之性影像有犯意聯絡) 【即原判決犯罪事實六(廖家義僅就販賣「青山」系列之性影像有犯意聯絡)】 廖家義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第一項之販賣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8 犯罪事實三 【即原判決犯罪事實七】 廖家義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家義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江忠義 犯罪事實三 【即原判決犯罪事實七】 江忠義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忠義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八:扣案物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持有人 查扣時間、地點 1 Iphone13 pro max 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廖家義 113年7月8日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2 電腦主機1台 3 MEGA雲端硬碟1個 4 Google雲端硬碟1個 5 Iphone 15 plus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黃冠勳 113年7月8日南投縣○里鎮○○路○段00○0號 6 WiFi微型攝影機成品2臺(含記憶卡64G 2張) 7 WiFi微型攝影機模組3個 8 WiFi微型攝影機遙控器3個 9 WiFi微型攝影機電池4個 10 USB電壓電流檢測器3個 11 充電器(含電壓電流檢測器)2組 12 micro SD記憶卡4個 13 Wyvo 1TB行動硬碟1個 14 電腦主機1台(包含外接硬碟) 15 Iphone 13 pro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江忠義 113年7月8日臺中市○○區○○○○街0號10樓之2
附表九:卷證出處
(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6732號卷(113偵36732卷) 1.【廖家義】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113年7月8日15時01分至15時53分、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113 偵36732 卷第55至60、63至65頁) 2.SCP、0AT公款錢包交易明細(113偵36732卷第77至79頁) 3.廖家義扣案之IPHONE 13 PRO MAX 手機內資料 (1)手機資料(113偵36732卷第81至82頁) (2) MAX、幣安、ERC20錢包資料(113偵36732卷第83至85頁) (3) LINE資料及暱稱「忠義」之對話記錄截圖(113偵36732卷第86至100頁) 4.廖家義住處搜索及扣案物相片(113偵36732卷第101至103頁) 5.OAT 群組獲利帳冊(黃冠勳電腦EXCEL 檔案)(113 偵36732 卷第261 至265 頁) 6.OAT群組獲利一覽表(113偵36732卷第281至284頁) 7.廖家義虛擬貨幣錢包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 偵36732 卷第289 至327 頁) 8.廖家義與江忠義匯款對話、匯款紀錄截圖(113偵36732卷第329至344頁)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6733號卷(113偵36733卷) 1.【李建德】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7月8日7時9分至9時57分、新竹縣○○鎮○○路00號】(113偵36733卷第41至49頁) 2.【李建德】勘察採證同意書(113偵36733卷第63頁) 3.搜索相片(113偵36733卷第65頁) 4.李建德113年10月22日警詢筆錄筆錄時提示 附件1:Telegram暱稱「Lou john」畫面(113偵36733卷第 115頁) 附件2:李建德名下虛擬貨幣錢包收受自OAT群組錢包之收 款紀錄(113偵36733卷第116頁) 附件3:與Telegram暱稱小丑對話紀錄(113偵36733卷第11 7至119頁) 附件4:OAT群組獲利帳冊(113偵36733卷第120至123頁) 5.李建德虛擬錢包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36733卷第125至131頁) 6.許正諺所指述之OAT群組主錢包(113偵36733卷第133頁)
(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6734號卷(113偵36734卷) 1.【張祐誠】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7月8日11時5分至15時40分、臺中市○○區○○路00號5樓之1】(113偵36734卷第57至63頁) 2.【張祐誠】勘察採證同意書(113偵36734卷第67頁) 3.張祐誠虛擬錢包交易明細(113偵36734卷第71至72頁) 4.中國信託張祐誠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36734卷第111至141頁) 5.【張祐誠】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113偵36734 卷第143 至144 頁) 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扣保字第50號扣押物品清單、收受扣押款通知、贓證物款收入彙計表(113偵36734卷第145至147頁)
(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6735號卷(113偵36735 卷一) 1.【黃冠勳】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7月8日14時09分至18時0分、南投縣○里鎮○○路○段00○0號】(113偵36735卷一第39至45頁) 2.現場搜索及扣案物相片(113偵36735卷一第59至66頁) 3.黃冠勳扣案手機蒐證截圖(113偵36735卷一第205至212頁) 4.黃冠勳113年9月4日警詢筆錄提示 附件1:電腦查扣之帳冊(113偵36735卷一第213至214頁) 附件2:黃冠勳獲利金流表(113偵36735卷一第215頁) 附件3:黃冠勳名下虛擬貨幣錢包交易明細表(113偵36735 卷一第217至223頁) 附件4:OAT匿名網站及群組獲利一覽表(113偵36735卷一 第225頁) 附件5:火幣交易所帳戶之交易明細(113偵36735卷一第22 7至229頁) 附件6:「藝術家原創26」、「藝術家原創28」、「藝術家 原創43」截圖(113偵36735卷一第231至233頁) 附件7:「藝術家原創28.5」、「藝術家原創43.5」說明文 件(113偵36735卷一第235至237頁) 附件8:「藝術家原創43.5」影片截圖(113偵36735卷一第 239頁) 5.黃冠勳虛擬錢包開戶資料(113偵36735卷一第265至271頁)
(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1297號卷(113偵51297 卷) 1.江忠義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3偵51297卷第31至35頁) 2.【江忠義】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7月8日7時44分至8時55分、臺中市○○區○○○○街0號10樓之2】(113偵51297卷第47至53頁) 3.【江忠義】勘察採證同意書(113偵51297卷第67頁) 4.江忠義與廖家義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3偵51297卷第73至87頁)
(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被告黃冠勳不公開資料卷一(黃冠勳不公開卷一) 1.告訴人AW000-B0000000【原審判決書附表六編號62】 (1)偷拍影片截圖(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7至9頁) (2)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 11頁) (3)性影像通報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13至14頁) 2.告訴人AW000-B113931【原審判決書附表六編號83】 (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明細表、證明單(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25至29頁) (2) 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31頁) (3)性影像通報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33至34頁) (4)偷拍影片截圖(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37至41頁) (5)手機時間軸截圖(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43至47頁) 3.告訴人AW000-B113932【原審判決書附表六編號75】 (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明細表、證明單(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57至61頁) (2)偷拍影片截圖(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63至67頁) (3)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 69頁) (4)性影像通報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71至72頁) 4.告訴人AW000-B113933【原審判決書附表六編號77】 (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明細表、證明單(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81至85頁) (2)偷拍影片截圖(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87至91頁) (3)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 93頁) (4)性影像通報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95至96頁) 5.告訴人AW000-B113934【原審判決書附表六編號3】 (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明細表、證明單(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105至109頁) (2)偷拍影片截圖(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111至115頁) (3)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 117頁) (4)性影像通報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119至120頁) 6.告訴人AW000-B113468【原審判決書附表六編號31】 (1)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 125頁) (2)性影像通報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127至129頁) (3)偷拍影片截圖、Telegram「錦上添花福利」群組貼文及文 宣(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131至140頁) 7.告訴人AW000-B113467【原審判決書附表六編號28】 (1)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 143頁) (2)性影像通報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145至147頁) (3)Telegram「錦上添花福利」群組貼文、偷拍影片截圖及文 宣(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149至161頁) 9.告訴人AW000-B113514【原審判決書附表六編號26】 (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性私密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165 頁) (2)性影像通報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167至169頁) (3)偷拍影片截圖、Telegram「錦上添花福利」群組貼文及文 宣(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171至180頁) 10.告訴人AW000-B113518【原審判決書附表六編號30】 (1)真實姓名對照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187頁) (2)偷拍影片截圖(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189至191頁) (3)性影像通報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201至203頁) 11.告訴人A000000000026部分(原審判決附表四編號77) (1) 偷拍影片截圖、販售內文及價格(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214 至220 頁) (2)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 220頁) (3)性影像通報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223至224頁) 12.告訴人A000000000028【原審判決書附表四編號90】 (1)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 235頁) (2)偷拍影片截圖、生活照、販售內文及價格(黃冠勳不公開 卷一第237至243頁) (3)性影像通報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245至247頁) 11.告訴人A000000000030 【原審判決書附表四編號91】 (1)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 259頁) (2)偷拍影片截圖、生活照、販售內文及價格(黃冠勳不公開 卷一第261至263、273至275頁) (3)性影像通報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267至269頁) 12.告訴人A000000000034【原審判決書附表三編號17】 (1)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 309頁) (2)偷拍影片截圖、販賣文宣截圖(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311 至317頁) (3)性影像通報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323至325頁) 13.告訴人A000000000036【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號185】 (1)偷拍影片截圖(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333至335頁) (2)性影像通報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337至338頁) (3)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 339頁) 14.告訴人AW000-B113692【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號168】 (1)偷拍影片截圖(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349至351頁) (2)性影像通報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353頁) (3)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 355至356頁) 15.告訴人A000000000040【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號184】 (1)偷拍影片截圖(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365至367頁) (2)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 369頁) (3)性影像通報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371至372頁) 16.告訴人A000000000042【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號96】 (1)偷拍影片截圖(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381至383頁) (2)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 385頁) (3)性影像通報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387至389頁) 17.告訴人A000000000046【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號175】 (1)偷拍影片截圖(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395至397頁) (2)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 399頁) (3)性影像通報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401至103頁) 18.告訴人A000000000048【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號165】 (1)偷拍影片截圖(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407至409頁) (2)性影像通報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411至412頁) (3)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 413頁) 19.告訴人AW000-Z000000000【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號126】 (1)偷拍影片截圖(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417至419頁) (2)兒少性剝削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黃冠勳不公開卷 一第421頁) (3)性影像通報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423至424頁) (4)兒少性剝削事件報告書(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425至426頁 ) 20.告訴人A000000000052【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號172】 (1)偷拍影片截圖(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429至432頁) (2)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 433頁) (3)性影像通報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435至436頁) 21.告訴人A000000000054【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號56】 (1)偷拍影片截圖(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439至441頁) (2)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 443頁) (3)性影像通報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445至446頁) 22.告訴人A000000000056 【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號212】 (1)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 455頁) (2)偷拍影像、販售內文及價格、案發現場照片(黃冠勳不公 開卷一第459至469頁) (3)兒少性剝削事件報告書(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475至477頁) (4)性影像通報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479至481頁) 23.告訴人AW000-Z000000000【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號80】 (1)兒少性剝削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黃冠勳不公開卷 一第487頁) (2)偷拍影片截圖(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489至491頁) (3)兒少性剝削事件報告書(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493至495頁) (4)性影像通報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497至499頁) 24.告訴人A000000000060【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號16】 (1)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 505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3偵51297卷第31至35頁) (2)偷拍影片截圖(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507至509頁) (3)性影像通報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511至513頁) 25.告訴人AW000-Z000000000【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號79】 (1)兒少性剝削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黃冠勳不公開卷 一第517頁) (2)偷拍影片截圖(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519至521頁) (3)兒少性剝削事件報告書(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523至525頁) (4)性影像通報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527至529頁) 26.告訴人AW000-Z000000000【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號191】 (1)兒少性剝削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黃冠勳不公開卷 一第533頁) (2)偷拍影片截圖(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535至537頁) (3)兒少性剝削事件報告書(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539至540頁) (4)性影像通報表(黃冠勳不公開卷一第541至542頁)
(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被告黃冠勳不公開資料卷二(黃冠勳不公開卷二) 1.被告黃冠勳手機內OAT│隱蔽登入操作流程(黃冠勳不公開卷二第3至73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黃冠勳不公開卷二第75至233頁) 3.吳俊邑手機畫面翻拍(黃冠勳不公開卷二第235至273頁) 4.李建德手機TG對話記錄截圖、扣案手機內存放之影片檔案、筆電截圖(黃冠勳不公開卷二第275 至427 頁) 5.SCP 、0AT公款錢包交易明細(黃冠勳不公開卷二第429至431頁) 6.扣案廖家義Iphone13手機擷圖、與江忠義LINE對話紀錄照片(黃冠勳不公開卷二第433 至452 頁) 7.扣案廖家義電腦主機畫面翻拍(黃冠勳不公開卷二第453至538頁) 8.江忠義LINE個人檔案、與廖家義之對話記錄翻拍照片(黃冠勳不公開卷二第539 至555 頁)
(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被告黃冠勳不公開資料卷三(黃冠勳不公開卷三) 1.藝術家原創 (1)01(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至3頁) (2)02(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5至7頁) (3)03(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9至11頁) (4)04(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3至15頁) (5)05(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7至19頁) (6)06(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1至23頁) (7)07(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5至27頁) (8)08(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9至31頁) (9)09(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3至35頁) (10)10(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7至39頁) (11)11(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41至43頁) (12)12(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45至47頁) (13)13(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49至51頁) (14)14(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53至55頁) (15)15(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57至59頁) (16)16(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61至63頁) (17)17【告訴人A000000000034(原審判決書附表三編號17)】(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65至69頁) (18)18(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71至73頁) (19)19(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75至77頁) (20)20(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79至81頁) (21)21(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83至85頁) (22)22(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87至89頁) (23)23(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91至93頁) (24)24(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95至97頁) (25)25(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99至101頁) (26)26(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03至105頁) (27)27(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07至109頁) (28)28(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11至113頁) (29)29(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15至117頁) (30)30(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19至121頁) (31)31(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23至125頁) (32)32(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27至129頁) (33)33(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31至133頁) (34)34(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35至137頁) (35)35(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41至143頁) (36)36(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45至147頁) (37)37(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49至153頁) (38)38(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55至157頁) (39)39(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59至161頁) (40)40(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63至165頁) (41)41(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67至169頁) (42)42(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71至173頁) (43)43(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75至177頁) (43)43.5(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79頁) (44)44(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81至185頁) (45)45(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87至189頁) (46)46(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91至193頁) (47)47(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95至197頁) (48)48(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199至205頁) (49)49【未成年】(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07至211頁) (50)50(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13至215頁) (51)51(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17至219頁) (52)52【未成年】(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21至223頁) (53)53(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25至227頁) (54)54(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29至231頁) (55)55(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33至235頁) (56)56(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37至239頁) (57)57(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41至243頁) (58)58(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45至247頁) (59)59(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49至251頁) (60)60(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53至255頁) (61)61(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57至259頁) (62)62(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61至263頁) (63)63(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65至267頁) (64)64(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69至271頁) (65)65(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73至275頁) (66)66(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77至279頁) (67)67(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81至283頁) (68)68(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85至287頁) (69)69(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89至291頁) (70)70(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93至295頁) (71)71(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297至299頁) (72)72(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01至303頁) (73)73(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05至307頁) (74)74(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09至311頁) (75)75(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13至315頁) (76)76(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17至319頁) (77)77(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21至323頁) (78)78(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25至327頁) (79)79(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29至331頁) (80)80(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33至335頁) (81)81(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37至339頁) (82)82(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41至343頁) (83)83(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45至347頁) (84)84(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49至351頁) (85)85(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53至355頁) (86)100(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57至359頁) 2.藝術家原創合輯01(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61至387頁) 3.藝術家原創- 早安你好【未成年】(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389 至411 頁) 4.藝術家-商場01(黃冠勳不公開卷三第413至415頁)
(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被告黃冠勳不公開資料卷四(黃冠勳不公開卷四) 1.阿銀TELA (1)01【未成年】(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至35頁) (2)02(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7至75頁) (3)03【未成年】(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77至115頁) (4)04(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17至151頁) (5)05(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53至187頁) (6)06(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189至223頁) (7)07【未成年】(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225至279頁) (8)08(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281至315頁) (9)09【未成年】(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17至351頁) (10)10(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53至387頁) (11)11【未成年】(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389至427頁) (12)12(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429至463頁) (13)13【未成年】(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465至511頁) (14)14(黃冠勳不公開卷四第513至547頁)
(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被告黃冠勳不公開資料卷五(黃冠勳不公開卷五) 1.扣案手機蒐證截圖(黃冠勳不公開卷五第3頁) 2.OAT 群組獲利帳冊(黃冠勳電腦EXCEL檔案)(黃冠勳不公開卷五第167至168頁) 3.SCP主錢包打幣給販售者之紀錄(黃冠勳不公開卷五第241至245頁) 4.黃冠勳113年7月23日警詢筆錄提示 附件1:0AT群組販售影片「藝術家原創04、17、21、36」 截圖(黃冠勳不公開卷五第273至274頁) 附件2:0AT群組販售影片「青山珍藏2、倪霸精品、升級版 5、隱藏版1」截圖(黃冠勳不公開卷五第275至278頁) 附件3:電腦內火幣交易所資料(黃冠勳不公開卷五第279 頁) 附件4:火幣交易所虛擬貨幣交易紀錄(黃冠勳不公開卷五 第281至285頁) 附件5:收受自OAT主錢包獲利(黃冠勳不公開卷五第289至 291頁) 附件6至10:扣案電腦主機勘察證物畫面(黃冠勳不公開卷 五第293至301頁) 附件11:用戶「沒遇到所以不知道#6386」帳號登入資訊 (黃冠勳不公開卷五第303頁) 附件12:與Telegram暱稱「東巴(apple)」對話紀錄(黃 冠勳不公開卷五第305頁) 附件13:與Telegram暱稱「Saya」對話紀錄(黃冠勳不公 開卷五第307頁)
(十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被告張祐誠不公開資料卷(張祐誠不公開卷) 1、小勃原創 (1)01(張祐誠不公開卷第1至3頁) (2)02(張祐誠不公開卷第5至7頁) (3)03【03-01告訴人A000000000016(原審判決書附表六編號3)】(張祐誠不公開卷第9至23頁) (4)04(張祐誠不公開卷第25至53頁) (5)05(張祐誠不公開卷第55至77頁) (6)06(張祐誠不公開卷第79至81頁) (7)07(張祐誠不公開卷第83至97至3頁) (8)08【08-01告訴人A000000000022、08告訴人A000000000024、08-03告訴人A000000000020(原審判決書附表六編號26、28、30)】(張祐誠不公開卷第99至113頁) (9)09【09-01告訴人A000000000018(原審判決書附表六編號31)】(張祐誠不公開卷第115至137頁) (10)10【10-9告訴人A000000000066】(張祐誠不公開卷第139至161頁) (11)11(張祐誠不公開卷第163至185頁) (12)12(張祐誠不公開卷第187至209頁) (13)13(張祐誠不公開卷第211至233頁) (14)14【14-02告訴人AW000-B113705(原審判決書附表六編號62)】(張祐誠不公開卷第235至257頁) (15)15(張祐誠不公開卷第259至285頁) (16)16【16-02告訴人AW000-B113932、16-04告訴人A000000000014(原審判決書附表六編號75、77)】(張祐誠不公開卷第287至309頁) (17)17【17-04告訴人AW000-B113931(原審判決書附表六編號83)】(張祐誠不公開卷第311至337頁) 2.小勃純回饋 (1)01(張祐誠不公開卷第339至341頁) (2)02(張祐誠不公開卷第343至349頁) (3)03(張祐誠不公開卷第351至353頁) (4)04(張祐誠不公開卷第355至357頁) (5)05(張祐誠不公開卷第359至361頁) (6)06(張祐誠不公開卷第363至365頁) (7)07(張祐誠不公開卷第367至369頁) (8)08(張祐誠不公開卷第371至373頁) 3.張祐誠手機蒐證畫面 編號1(張祐誠不公開卷第375至403頁) 編號2(張祐誠不公開卷第405至428頁) 編號3(張祐誠不公開卷第429至434頁) 4.電腦蒐證畫面(張祐誠不公開卷第435至456頁)
(十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被告李建德不公開資料卷(李建德不公開卷) 1.LJ原創大學 (1)TP1(李建德不公開卷第1至31頁) (2)TP3(李建德不公開卷第33至69頁) 2.LJ原創 (1)01(李建德不公開卷第71至89頁) (2)02(李建德不公開卷第91至93頁) (3)03(李建德不公開卷第95至109頁) (4)04(李建德不公開卷第111至129頁) (5)05(李建德不公開卷第131至133頁) (6)06(李建德不公開卷第135至153頁) (7)07(李建德不公開卷第155至159頁) (8)08(李建德不公開卷第161至171頁) (9)09(李建德不公開卷第173至187頁) (10)10(李建德不公開卷第189至211頁) (11)11(李建德不公開卷第213至231頁) 3.LJ原創餐廳 (1)01(李建德不公開卷第233至267頁) (2)02(李建德不公開卷第269至287頁) 4.LJ原創雙鏡 (1)01(李建德不公開卷第289至295頁) (2)02(李建德不公開卷第297至299頁) (3)03(李建德不公開卷第301至303頁) (4)04(李建德不公開卷第305至307頁) 5.李建德扣案筆電截圖(李建德不公開卷第309至337頁) 6.Telegram內加密錢包操作說明(李建德不公開卷第339 至432 頁) 7.李建德手機TG對話紀錄截圖(李建德不公開卷第343至424頁) 8.李建德扣案手機APP截圖(李建德不公開卷第425至427頁)
(十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被告廖家毅不公開資料卷一(廖家義不公開卷一) 1.涉案影片截圖(廖家義不公開卷一第11至14頁) 2.廖家義扣案電腦內資料 (1) TG群組「OAT|內群」成員名單、群組內對話記錄截圖(廖家義不公開卷一第17至30頁) (2) TG群組「實名」成員名單、群組內對話記錄截圖(廖家義不公開卷一第31至32頁) (3) TG群組「最後生還者」成員名單、群組內對話記錄截圖(廖家義不公開卷一第34至37頁) (4) SCP 登記購資料夾內影片、相片、TG群組「SCP|SCP一般版」內對話記錄截圖(廖家義不公開卷一第39至40頁) (5) MEGA個人資料、資料夾內照片截圖(廖家義不公開卷一第41至44頁) (6) 扣案電腦內之「小勃」影片(廖家義不公開卷一第45至47頁) (7) googledrive內影片列表截圖(廖家義不公開卷一第48至49頁) (8)TG聊天室列表截圖、群組內對話記錄截圖(廖家義不公開卷一第50至52頁) (9) TG暱稱「小丑」與暱稱「AW」之對話記錄截圖(廖家義不公開卷一第52至54頁)
(十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被告廖家毅不公開資料卷二(廖家義不公開卷二) 1.倪霸END(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至25頁) 2.倪霸升級版 (1)1(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7至35頁) (2)2(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7至49頁) (3)3(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1至61頁) (4)4(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3至73頁) (5) 5 【告訴人A000000000026 】(原審判決附表四編號77) (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75至85頁) (6)6(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15至125頁) (7)7(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27至137頁) (8)8(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39至149頁) (9)MAX9(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51至171頁) 3.倪霸白虎(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73至185頁) 5.倪霸原創 (1)1(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187至199頁) (2)2(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01至215頁) (3)4(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17至235頁) (4)5(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37至269頁) (5)6(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271至335頁) (6)9(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37至373頁) 6.倪霸精品【未成年】(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375至391頁) 7.告訴人A000000000032【原審判決書附表四編號93】 (1)遭偷拍影像、販售內文及價格(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401 至403頁) (2)品都串燒聚餐IG限動截圖(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405頁) (3)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 409頁) (4)兒少性剝削事件報告書(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415至417頁) (5)性影像通報表(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419至421頁) 8.倪霸精品大禮包(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423至461頁) 9.倪霸隱藏版1 (1)告訴人A000000000028【原審判決書附表四編號90】(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463至465頁) (2)告訴人A000000000030【原審判決書附表四編號91】(廖 家義不公開卷二第493至495頁) 10.被害人A000000000064 【原審判決書附表四編號92】 (1)遭偷拍影像、生活照、販售內文及價格(黃冠勳不公開卷 一第529至531頁) (2)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 533頁) (3)性影像通報表(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39至541頁) 13.倪霸續作 (1)1(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51至569頁) (2)2(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71至589頁) (3)3(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591至609頁) (4)4(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11至629頁) (5)5(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31至649頁) (6)6(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51至669頁) (7)7(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71至689頁) (8)8(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691至709頁) (9)9(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711至727頁) (10)10(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729至747頁) (11)11(廖家義不公開卷二第749至767頁)
(十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被告廖家毅不公開資料卷三(廖家義不公開卷三) 1.青山珍藏 (1)1(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至3頁) (2)2【020102告訴人A000000000056、未成年(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號212)】(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至15頁) 2.青山原創 (1)01(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7至43頁) (2)02(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5至67頁) (3)03【03-3告訴人A000000000060】【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 號16】(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9至91頁) (4)04(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93至119頁) (5)05(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21至143頁) (6)06(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45至167頁) (7)07(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69至191頁) (8)08(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193至215頁) (9)09【09-6告訴人A000000000054】【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號56】(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17至239頁) (10)10(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41至263頁) (11)11(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65至287頁) (12)12(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289至311頁) (13)13【13-5告訴人AW000-Z000000000(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號79)、13-6告訴人AW000-Z000000000(原審判決書附表五80)】(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13至335頁) (14)14(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37至359頁) (15)15(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61至383頁) (16)16【16-4告訴人A000000000042(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號 96)】(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385至407頁) (17)17(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09至431頁) (18)18(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33至455頁) (19)19(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57至479頁) (20)20(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481至503頁) (21)21【21-4告訴人AW000-Z000000000、案發時未成年(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號126)】(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05 至527 頁) (22)22(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29至551頁) (23)23(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53至575頁) (24)24(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577至599頁) (25)25(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01至619頁) (26)26(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21至643頁) (27)27(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45至667頁) (28)28【28-2告訴人A000000000048、28-5告訴人AW000-B113692(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號165、168)】(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69 至691 頁) (29)29【29-3告訴人A000000000052、29-6告訴人AW000-B0000000(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號172、175)】(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693 至715 頁) (30)30(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17至739頁) (31)31【31-3告訴人A000000000040、31-4告訴人A000000000036(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號184、185)】(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41至763頁) (32)32【32-4告訴人AW000-Z000000000(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號191)】(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65 至787 頁) (33)33(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789至811頁) (34)34【34-3告訴人A000000000052(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號172)】(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813 至835 頁) (35)35(廖家義不公開卷三第837至859頁)
(十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偵聲字第306號卷(臺中刑事113偵聲306卷) 1.被告黃冠勳辯護人提出新聞報導(113偵聲306卷第21至24頁)
(十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7273號不公開卷二(113 偵57273 不公開卷二) 1.張祐誠TG之對話記錄截圖、群組對話記錄截圖(113 偵57273 不公開卷二第33至92頁) 2.張祐誠扣案電腦內之偷拍畫面截圖(113偵57273不公開卷二第93至112頁) 3.李建德筆電內資料截圖(113偵57273不公開卷二第173至178頁) 4.李建德TG群組內對話記錄截圖(113 偵57273 不公開卷二第 179 至191 頁) 5.李建德MEGA內資料截圖、筆電內資料截圖(113偵57273不公開卷二第192至198頁) 6.李建德外接式硬碟內檔案截圖(113 偵57273 不公開卷二第 199 至201 頁) 7.李建德TG之對話記錄截圖(113偵57273不公開卷二第207至288頁) 8.李建德扣案手機內存放之影片檔案翻拍照片(113偵57273不公開卷二第289至291頁) 9.李建德名下虛擬貨幣錢包收受自OAT 群組錢包之收款紀錄( 113 偵57273 不公開卷二第302 頁) 10. 被害人一覽表(113偵57273卷不公開卷二第445頁) 11. 黃冠勳金流表(113偵57273卷不公開卷二第447至449頁) 12. 黃冠勳火幣交易明細(113偵57273卷不公開卷二第451至453頁) 13. 黃冠勳幣安交易明細(113偵57273卷不公開卷二第455至457頁) 14. 廖家義金流表(113偵57273卷不公開卷二第459至461頁) 15. 廖家義幣安交易明細(113偵57273卷不公開卷二第477至485頁) 16. 廖家義中國信託帳戶申登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57273卷不公開卷二第487至502頁) 17. 張祐誠中國信託帳戶申登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57273卷不公開卷二第503至517頁) 18. 李建德金流表(113偵57273卷不公開卷二第519頁) 19. 李建德幣安交易明細(113偵57273卷不公開卷二第521至529頁) 20. 李建德中國信託帳戶申登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57273卷不公開卷二第531 至545 頁)
(十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810號卷一(原審卷一) 1.被告李建德提出 附件1: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14號刑事判決(原審卷一第357至392頁) 被證1:力積電工作證(原審卷一第393頁) 被證2:力積電薪轉證明(原審卷一第395頁) 2.稅務T -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財產【江忠義、112年】(原審卷一第413 至415 頁) 3.被告江忠義提出 被證1:與他人購買虛擬貨幣之LINE對話截圖(原審卷一第 439至495頁) 4.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贓款字第235號收據【黃冠勳、37萬2544元】(原審卷一第499 頁) 5.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贓款字第240號收據【李建德、3萬5117元】(原審卷一第501 頁)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度保管字第7061號扣押物品清單、入庫照片(原審卷一第507 至512 、527 至545 頁)
(二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810號卷二(原審卷二) 1.114 年度院保字第129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二第7至9頁) 2.114 年2 月27日勘驗筆錄暨勘驗報告(原審卷二第189頁、第219至308頁) 3.黃冠勳114 年2月27日刑事辯護意旨狀暨所附證據(原審卷二第309至323頁) 附件1: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2162號刑事判決(原審卷 二第325至331頁) 附件2:黃冠勳攝錄之阿銀系列罪數明細表(原審卷二第33 3頁) 附件3:黃冠勳攝錄之藝術家系列罪數明細表(原審卷二第 335至339頁) 被證1:黃冠勳大學敘獎資料影本(原審卷二第341至347頁) 被證2:廣穎牌(SP)2TB行動硬碟網頁資料截圖(原審卷 二第349至354頁) 被證3:創見牌(Transcend)8TB桌上型外接硬碟網頁資料 截圖(原審卷二第355至366頁)
(二十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810號卷二(原審卷三) 1.黃冠勳114年4月2日刑事聲請狀(原審卷三第3至4頁) 2.臺灣臺中地方法檢察署114年5月2日中檢介道113偵36732字第1149055327號函附起訴書說明資料(原審卷三第57至65頁)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電話紀錄表併檢附起訴書附表六小勃7系列被害人影像資料(原審卷三第67至77頁) 4.被告黃冠勳扣案電腦內之帳冊資料(原審卷三第93至107頁) 5.檢察官當庭提出之附表六小勃7系列被害人如廁遭偷拍之截圖 (原審卷三第307 頁) 6.李建德辯護人庭呈之實務見解3份(原審卷三第349至387頁)
(二十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 年度偵字第29252 號卷( 114 偵29252 卷) 1.告訴人A00000000006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4偵29252卷第29至31頁)
(二十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9252號不公開卷(114偵29252不公開卷) 1.告訴人AB000-B000000 (0)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14偵29252卷不公開卷第3頁) (2)性影像通報表(114偵29252卷不公開卷第5頁) (3)告訴人提供與朋友之對話紀錄截圖(114偵29252卷不公開卷第11頁) (4)偷拍影片截圖(114偵29252卷不公開卷第13至15頁)
(二十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8098號卷(114偵28098 卷) 1.告訴人AB000-B000000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114偵28098卷第35至37頁)
(二十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8098號不公開卷(114 偵28098 不公開卷) 1.告訴人AB000-B0000000 (1)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14偵28098卷不公開卷第3頁) (2)性影像通報表(114偵28098卷不公開卷第5至7頁) (3)偷拍影片截圖(114偵28098卷不公開卷第9至10頁) (4)「阿斯莫德原創12」貼文截圖(114 偵28098 卷不公開卷 第11頁)
(二十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6396號卷(114偵16396卷) 1、告訴人AB000-B0000000 (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114偵16396卷第27頁) (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4偵16396卷第29頁)
(二十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6396號不公開卷(114偵16396不公開卷) 1、告訴人AB000-B000000 (0)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14偵16396不公開卷第3頁) (2)性影像通報表(114偵16396不公開卷第5至7頁) (3)偷拍影片截圖(114偵16396不公開卷第15至17頁)
(二十八)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815號卷(本院卷一) 1.李建德114 年10月7日刑事上訴理由狀暨所附證據及附件(本院卷一第91至102頁) 上證1: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本院卷一第103頁) 上證2:學位證書(本院卷一第105頁) 上證3:工作證(本院卷一第107頁) 上證4:薪轉證明(本院卷一第109頁) 附件1: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026號刑事判決(本院卷一第111至117頁) 附件2: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3年度軍侵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本院卷一第119至125頁) 附件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75號刑事判決(本院卷一第127至135 頁) 附件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本院卷一第137 至142 頁) 附件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15號刑事判決(本院卷一第143至147 頁) ■被告供述 一、被告黃冠勳 113年7月8日警詢筆錄(113偵36735卷一第13至15頁) 113年7月9日警詢筆錄(113偵36735卷一第17至37頁) 113年7月9日偵訊筆錄(113偵36735卷一第75至80頁) 113年7月10日訊問筆錄(113聲羈475卷第65至69頁) 113年8月23日警詢筆錄(113偵36735卷一第171至184頁) 113年8月23日偵訊筆錄(113偵36735卷一第165至169頁) 113年9月4日警詢筆錄(113偵36735卷一第195至204頁) 113年9月4日偵訊筆錄(113偵36735卷一第243至245頁) 113年9月4日訊問筆錄(113偵聲306卷第17至19頁) 113年10月22日偵訊筆錄(113偵36735卷一第259至263頁) 113年10月28日10時35分偵詢(113偵36732卷第277至280頁) 113年10月28日14時05分偵詢(113偵36732卷第281至284頁) 113年11月8日訊問筆錄(原審卷一第91至95頁) 113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269至325頁) 114年1月17日訊問筆錄(原審卷一第569至584頁) 114年2月2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167至212頁) 114年3月21日訊問筆錄(原審卷二第445至463頁) 114年5月15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67至299頁) 115年1月14日訊問筆錄(本院卷一第383至391頁) 115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25至175頁) 115年5月26日審判筆錄 二、被告廖家義 113年7月8日警詢筆錄(113偵36732卷第23至27頁) 113年7月9日警詢筆錄(113偵36732卷第29至43頁) 113年7月9日偵訊筆錄(113偵36732卷第119至129頁) 113年7月10日訊問筆錄(113聲羈476卷第65至70頁) 113年8月23日警詢筆錄(廖家義不公開卷第3至10頁) 113年8月23日偵訊筆錄(113偵36732卷第213至217頁) 113年9月4日訊問筆錄(113偵聲305卷第15至16頁) 113年10月15日11時09分警詢筆錄(113偵36732卷第249至25 5頁) 113年10月15日12時43分警詢筆錄(113偵36732卷第257至25 9頁) 113年10月15日偵訊筆錄(113偵36732卷第269至273頁) 113年10月28日10時35分偵詢(113偵36732卷第277至280頁 ) 113年10月28日14時05分偵詢(113偵36732卷第281至284頁 ) 113年11月8日訊問筆錄(原審卷第105至109頁) 113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269至325頁) 114年1月17日訊問筆錄(原審卷一第569至584頁) 114年2月27日審判筆錄【具結】(原審卷二第167至212頁) 114年3月21日訊問筆錄(原審卷二第445至463頁) 114年5月15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67至299頁) 115年1月14日訊問筆錄(本院卷一第383至391頁) 115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25至175頁) 115年5月26日審判筆錄【具結】 三、被告張祐誠 113年7月8日警詢筆錄(113偵36734卷第35至44頁) 113年7月9日警詢筆錄(113偵36734卷第45至55頁) 113年7月9日偵訊筆錄【具結】(113偵36734卷第15至19頁 ) 113年9月30日偵訊筆錄(113偵36734卷第87至89頁) 113年10月12日警詢筆錄(113偵36734卷第95至102頁) 113年10月21日偵訊筆錄(113偵36734卷第105至109頁) 113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269至325頁) 114年2月27日審判筆錄【具結】(原審卷二第167至212頁) 114年3月7日警詢筆錄(114偵16396卷第15至19頁) 114年5月15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67至299頁) 114年5月9日警詢筆錄(114偵29252卷第17至21頁) 115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25至175頁) 115年5月26日審判筆錄 四、被告李建德 113年7月8日警詢筆錄(113偵36733卷第11至22頁) 113年7月9日警詢筆錄(113偵36733卷第23至28頁) 113年7月9日偵訊筆錄(113偵36733卷第81至87頁) 113年10月22日警詢筆錄(原審卷一第139至146頁) 113年10月22日偵訊筆錄(113偵36733卷第101至105頁) 113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269至325頁) 114年2月2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167至212頁) 114年5月15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67至299頁) 115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25至175頁) 115年5月26日審判筆錄 五、被告江忠義 113年7月8日15時26分警詢筆錄(113偵51297卷第11至29頁) 113年7月8日18時39分警詢筆錄(113偵51297卷第37至45頁) 113年7月9日偵訊筆錄(113偵51297卷第7至9頁) 113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269至325頁) 114年2月2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167至212頁) 114年5月15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167至299頁) 115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25至175頁) 115年5月26日審判筆錄 ■量刑資料
(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7273號卷(偵57273卷) 1.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1)黃冠勳(偵57273卷第5至7頁) (2)廖家義(偵57273卷第15至18頁) (3)張祐誠(偵57273卷第25至28頁) (4)李建德(偵57273卷第33至35頁) (5)江忠義(偵57273卷第43頁) 2.矯正簡表 (1)黃冠勳(偵57273卷第11頁) (2)廖家義(偵57273卷第21頁) (3)張祐誠(偵57273卷第31頁) (4)李建德(偵57273卷第39頁) (5)江忠義(偵57273卷第47頁)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810號卷一(原審卷一) 1.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贓款字第235號收據【黃冠勳、37萬2544元】(原審卷一第499 頁) 2.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贓款字第240號收據【李建德、3萬5117元】(原審卷一第501 頁)
(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4477號卷(114偵34477卷) 1.告訴人AB000-BJ0000000陳述意見狀(114偵3447卷第19頁)
(四)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815號卷(本院卷一) 1.法院前案記錄表 (1)黃冠勳(本院卷一第325至327頁) (2)廖家義(本院卷一第329至331頁) (3)張祐誠(本院卷一第333至335頁) (4)李建德(本院卷一第337頁) (5)江忠義(本院卷一第339頁) 2.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 (1)張祐誠(本院卷一第341頁) (2)江忠義(本院卷一第343頁) (3)李建德(本院卷一第345頁) (4)黃冠勳(本院卷一第347頁) (5)廖家義(本院卷一第349頁) 3.本院115 年贓證保字第33號收據【金額:35117元、李建德犯罪所得】(本院卷一第403 頁) 4.本院115 年贓證保字第32號收據【金額:372544元、黃冠勳犯罪所得】(本院卷一第405 頁) ⒌李建德114 年10月8 日刑事上訴理由狀(本院卷一第91至102 頁)所附: ⑴上證1 :李建德合作金庫銀行存摺明細影本(本院卷一第103 頁) ⑵上證2:李建德之研究所畢業證書(本院卷一第105頁) ⑶上證3 :李建德之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工作證(本院卷一第107頁) ⑷上證4:李建德之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轉證明(本院卷一第109頁)
㈤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815號卷二(本院卷二) ⒈黃冠勳115年2月9日刑事上訴理由狀(本院卷二第67至75頁)所附: ⑴被證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 年10月28日詢問筆錄影本( 本院卷二第85至88頁) ⑵被證5: 財團法人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捐獻收據共5 紙影本( 本院卷二第89至97頁) ⑶被證6: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一般精神科診斷證明書、病歷 影本(本院卷二第99至109 頁) ⑷被證7: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臨床心理科心理治療次數證明 (本院卷二第111 頁) ⒉黃冠勳115年5月22日刑事陳報狀(本院卷二第369至370頁)所附: ⑴被證10:財團法人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115年1月至4月間捐獻收據共12紙影本(本院卷二第377至382頁) ⑵被證1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臨床心理科115年心理治療次數證明書影本(本院卷二第383至385頁) ■調解、和解及付款情形
(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810號卷二(原審卷二)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73號調解筆錄【張祐誠與AW000-B113705、AW000-B113932、AW000-B113933、AW000-B113934、AW000-B113468、AW000-B113467、AW000-B113514、AW000-B113518 】(原審卷二第17至19、35至37 頁) 2.廖家義和解情形: (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70號調解筆錄【與A000000000064、A000000000030、AW000-B113692、AW000-Z000000000、A000000000042】(原審卷二第 21至23、39至42頁) (02)廖家義114年2月8日刑事呈報狀暨匯款明細(原審卷二第49頁) ‧A000000000064 【原審判決書附表四編號92】(原審卷二第51頁) ‧A0000000000038【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號168】(原審卷二第53頁) ‧AW000-Z000000000【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號191】(原審卷二第55頁) ‧A000000000042 【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號96】(原審卷二第57頁) ‧A000000000030 【原審判決書附表四編號91】(原審卷二第59頁)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 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384號調解筆錄【黃冠勳與A000000000034(原審判決書附表三編號17)】(當庭給付完畢)(原審卷二第47至48、61至62頁)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3810號卷二(原審卷三) 1.廖家義: (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087號調解筆錄【與A000000000032、A000000000048、A000000000052、A000000000046】(原審卷三第11至13、29至31頁) (02)刑事呈報
(二)狀暨匯款明細(原審卷三第19至27頁) (0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490號調解筆錄【廖家義與A000000000028、A000000000040、A000000000056、AW000-Z000000000、AW000-Z000000000】(原審卷三第49至51、447 至449 頁) (04)刑事呈報
(三)狀暨匯款明細(原審卷三第79至89頁) 2.張祐誠114年5月15日刑事辯護意旨狀(原審卷三第319至320頁)所附: (重複)被證1:調解筆錄(原審卷三第321至323頁) 被證2:匯款明細(原審卷三第325至341頁) 被證3:與AW000-B113931【原審判決書附表六編號83】和解之 協議書與匯款明細(原審卷三第343至347頁)
(三)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815號卷二(本院卷二) 1.廖家義: ⑴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卷二第251至259、263頁) ⑵115年度刑上移調字第106號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279至282頁) ⑶115年3月25日匯款單據2紙(本院卷二第285、287頁) ⑷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卷二第341至345頁) ⑸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告訴人A000000000026部分】(本院卷二第351至353頁) ⑹115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41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361至362頁) ⑺廖家義115年5月8日刑事陳報
㈡狀(本院卷二第365頁)所附: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A000000000036】(本院卷二第367頁) 2.張祐誠: ⑴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被告張祐誠有調解意願】(本院卷二第271頁) ⑵115年度刑上移調字第134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337至338頁) ⑶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告訴人A000000000026有調解意願,被告張祐誠無調解意願】(本院卷二第351至353頁) ⑷上證1: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原審判決書附表六編號54】(本院卷二第391頁) 3.李建德: ⑴被告李建德115年3月30日刑事陳報狀(本院卷二第289至290頁)所附:
①陳證1:一般清償提存書影本(本院卷二第291至300頁)
②陳證2:國庫存款收款書暨規費收入之單據(本院卷二第301至319頁)
③陳證3:民事聲請公示送達狀影本(本院卷二第321至329頁) ⑵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告訴人A000000000026部分】(本院卷二第351至353頁) ⒋黃冠勳: ⑴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告訴人A000000000026部分】(本院卷二第351至353頁) ⑵115年5月22日刑事陳報狀(本院卷二第369至370頁)所附:
①被證8:和解書及民事調解委任狀影本【原審判決書附表五編號56】(本院卷二第371至373頁)
②被證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字第4302號和解筆錄影本【原審判決書附表四編號91】(本院卷二第375至376頁) ■扣案物 電子產品(門號0000000000、密碼000000)0支 電子產品(含64G記憶卡(針孔攝影機))2台 電子產品(電子產品(針孔攝影機模組))3個 電子產品(電子產品(遙控器))3個 其他一般物品(WIFI微型攝影機電池)4個 其他一般物品(記憶卡microSD)4個 其他一般物品(USB電壓電流檢測器)3個 電子產品(充電器)2個 其他一般物品(行動硬碟1TB)1個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內接硬碟)) (外放)1台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0支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 (外放)1台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 (外放)1台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0支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0支 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含滑鼠、電源線)1台 其他一般物品(行動硬碟含傳輸線)1個 其他一般物品(行動硬碟)1個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0支 贓款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