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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建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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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

再審原告 安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

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113年度建上字

第5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922萬4,8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

之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43萬1,586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

,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法 官 吳昀儒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