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建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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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
再審原告 安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
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113年度建上字
第5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922萬4,8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
之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43萬1,586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
,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法 官 吳昀儒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