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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8-28)

消費/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8-28 案號: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六小字第16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吳瑞中陳錫鎮胡原通

被 告 吳榮恩即吳佳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8,846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

金新台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延滯金新台幣400元

,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台幣500元,自逾期

之日起以三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