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8-28)
消費/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8-28
案號:六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六小字第16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吳瑞中陳錫鎮胡原通
被 告 吳榮恩即吳佳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8,846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
金新台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延滯金新台幣400元
,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台幣500元,自逾期
之日起以三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