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7-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1
案號:六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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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24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碧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斗六簡易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