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買賣價金(2026-06-30)
消費/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6-30
案號:六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六小字第144號
原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訴訟代理人 吳立偉
被 告 沈家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5,056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