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8-03)
消費/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3
案號:六小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小調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壕新
代 理 人 吳冠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豐國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另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潘壕新」,聲請
人提出之委任狀誤載「楊文杰」,應提出正確之委任狀到院,附
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斗六簡易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