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6-04-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4 案號:六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文奇以次6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補正事項如下:

一、本件應以被繼承人劉藤雄所遺留之遺產(即系爭土地)總額新台幣(下同)57萬8,250元,按債務人劉文奇依其應繼分可分得之遺產利益,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被繼承人劉藤雄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在,並補正相對人劉○○等人之姓名、年籍資料。

三、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四、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五、提出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即本件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六、依實務見解,被代位人劉文奇無須列為被告,請撤回對其起訴,並自行告知代位起訴(告知訴訟)之事實。

七、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斗六簡易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張湘翎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