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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8-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3 案號:六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劉哲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承翰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1,093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斗六簡易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