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8-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3
案號:六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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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代 理 人 楊豐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健一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2,753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斗六簡易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