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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詐欺(2026-07-22)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6-07-22 案號: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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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3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振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

偵緝字第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振賢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振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件詐欺前科紀錄,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貪圖小利而為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詐欺行為,漠視法紀、罔顧他人權益,並影響國民對社會、人性之信賴,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但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調解或予任何賠償,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暨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被告詐得之現金新臺幣2,000元,核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其事後並未返還,且尚未賠償,為澈底剝奪被告之不法利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冠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昱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緝字第889號

被 告 劉振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振賢並無履約交付遊戲帳號之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30日21時許,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Skals Alsll」帳戶,傳訊向鄭光均佯稱:可出售遊戲帳號,惟須先支付價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云云,致鄭光均陷於錯誤,於113年3月31日16時許,匯款2000元至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代收專戶,用以儲值劉振賢之「sdyou000000000000il.com」遊戲帳號(用戶號碼:0000000000000000號)。嗣鄭光均聯繫劉振賢無著,始悉受騙。

二、案經鄭光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振賢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鄭光均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復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3年5月2日中信銀第000000000000000號函、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員申登資料暨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告訴人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暨頁面擷圖8張等附卷可證,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詐得之2000元,為其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檢 察 官 林 冠 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 宜 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