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賭博(2026-08-03)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雨亭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
偵字第12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A02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2千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02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㈡審酌被告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賭博網站接續為賭博財物之行為,助長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實屬不該。但被告犯後大致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無前科之良好品行(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參照)、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賭博期間,暨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自稱賭輸,卷內又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取得何不法利得,自無沒收犯罪所得之問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被 告 A02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113年12月間某日起至114年1月間某日止,在臺南市○○區○○000○00號7樓之9住處,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不特定人均得出入之「RG富遊娛樂城」賭博網站(網址:https://rggo5269.com/#/),申請註冊為該網站會員,取得會員帳號及密碼,並以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作為儲值賭金之用後,即先匯款至該網站提供之金融帳戶儲值賭金兌換點數,再下注簽賭「賽特」博弈之方式,與該網站經營者對賭。嗣經警查獲該賭博網站使用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帳戶申辦人為心華傳媒有限公司,負責人所涉賭博罪嫌部分,另案偵辦)之交易明細,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RG富遊娛樂城網頁擷圖、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及土地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被告自113年12月間某日起至114年1月間某日止,多次上網簽賭之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請以一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