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竊盜(2026-08-11)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廖羽羚
被 告 歐羽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
偵字第11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歐羽姗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四肢健全具謀生能力,不知憑己力賺取財物,竟隨意竊取他人財物,毫無法紀觀念,破壞社會治安,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得之財物價值不高,為警查獲後業與被害人和解,如數賠償損害,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情節、前有多件竊盜前科之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本案如附件附表所示竊盜所得,合計價值5,803元,此據被害人陳明在卷(見警卷第9頁),雖未實際發還被害人,惟被告於案發後,已賠付被害人14,000元,雙方和解成立,有卷附115年1月29日和解書1份可憑(見警卷第45頁),堪認被害人所受損害已全數獲得彌補,等同被告已將竊盜所得返還被害人,自無庸再宣告沒收、追徵犯罪不法利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被 告 歐羽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歐羽姗於民國115年1月24日22時2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寶雅健康二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附表編號1~18所示之物(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5,803元)得手後離去。嗣該店之保安專員張鈞堯報警處理,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鈞堯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訊據被告歐羽姗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鈞堯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此外復有商品明細、監視器影像說明、監視器照片各1份在卷可憑,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已經與告訴代理人和解,並且賠償1萬4,000元乙情,有和解書1紙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 察 官 廖 羽 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張 書 銘
附表【同警卷第43頁】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金額 1 heme三色修容餅9g 1組 360元 2 heme光澤打亮餅5.5g-02HoneyBronze 1組 360元 3 heme光澤打亮餅5.5g-04GlacialWhite 1組 360元 4 雲朵厚片-寶石型抗菌立體化妝粉撲 1入 85元 5 點胭脂蘭嶼角鴿四切面角型美妝蛋 1入 200元 6 點胭脂手套洗臉撲-水滴 1入 100元 7 橘朵單色腮紅2g-60柔嫩杏桃 1組 249元 8 AM濾鏡光零瑕小方盒1.5g-小蜜桃 1組 349元 9 AM濾鏡光零瑕小方盒1.5g-小萊姆 1組 349元 10 AM濾鏡光零瑕小方盒1.5g-保濕 1組 349元 11 AM濾鏡光零瑕小方盒1.5g-吸油 1組 349元 12 AM濾鏡光零瑕小方盒1.5g-小檸檬 1組 349元 13 AM濾鏡光零瑕小方盒1.5g-小紅莓 1組 349元 14 AM濾鏡光零瑕小方盒1.5g-小藍莓 1組 349元 15 AM濾鏡光零瑕小方盒1.5g-透光 1組 349元 16 AM濾鏡光零瑕小方盒1.5g-毛孔 1組 349元 17 AM濾鏡光零瑕小方盒1.5g-小杏桃 1組 349元 18 韓國Arencia年糕潔面乳120g-皇家玫瑰果 1組 5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