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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竊盜(2026-08-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6-08-20 案號: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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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3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宸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

偵字第24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竊盜罪,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因貪圖小利,而恣意竊取他人物品,惟念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於犯罪後就上開犯行坦承不諱,足見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竊得三合一手機平板轉HDMI影音傳輸線1條、HDMI一對二雙向切換器1個、手機影音轉接線1條、吉列鋒隱系列刮鬍刀1支、手機平板轉HDMI影音傳輸線1條、焊馬高速集線器1條、HDMI轉VGA3.5影音轉換線1條、迷你真無線藍芽耳機1個、Type-C 轉HDMI影音PD快速傳輸線1條、T極速快充傳輸線Type-Cto Type-C1條、三合一Type-C多功能轉接器1條、手機影音轉接線1條、PD轉HDMI 4K影音轉接器1條、Type-C to蘋果磁吸秒收充電傳輸線1條、歌林LCD電量顯示藍芽耳機1個、LIGHTNING轉Type-C TG轉接頭1條、VGA轉HDMI影音轉接器1條【共計價值新臺幣6685元】,已發還被害人,非屬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稱上開物品因已遭被告開封,無法繼續上架販售,然此損失被害人得依法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既非被告之犯罪所得,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振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4960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115年6月1日7時1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號小北百貨後甲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置放在貨架上之三合一手機平板轉HDMI影音傳輸線1條、HDMI一對二雙向切換器1個、手機影音轉接線1條、吉列鋒隱系列刮鬍刀1支、手機平板轉HDMI影音傳輸線1條、焊馬高速集線器1條、HDMI轉VGA3.5影音轉換線1條、迷你真無線藍芽耳機1個、Type-C 轉HDMI影音PD快速傳輸線1條、T極速快充傳輸線Type-Cto Type-C1條、三合一Type-C多功能轉接器1條、手機影音轉接線1條、PD轉HDMI 4K影音轉接器1條、Type-C to蘋果磁吸秒收充電傳輸線1條、歌林LCD電量顯示藍芽耳機1個、LIGHTNING轉Type-C TG轉接頭1條、VGA轉HDMI影音轉接器1條【共計價值新臺幣6685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店員王柏叡發現上開商品遭竊,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湘北生活館有限公司委由王柏叡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王柏叡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證)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遭竊商品照片2張、商品價格標籤17張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竊得商品均已拆封而無法再上架販售,仍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高 振 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邱 云 辰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