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26-08-27)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于傑
選任辯護人 趙培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34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林于傑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7、9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
16至20、22至27、29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林于傑知悉依托咪酯(Etomidate)、異丙帕酯(Isopropoxate)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0月12日18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00號住處內,以不詳金額在蝦皮購物網站購入含有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菸油後,將前開含有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菸油與丙二醇、丙三醇(即甘油)、香精及風味調和油按照一定比例調合,並加熱攪拌後,再將該菸油填充裝入菸彈殼內,以此方式製造含有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6顆。嗣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於114年10月15日17時10分,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一、證據能力: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林于傑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製作、取得,尚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偵卷二第117至119頁,本院卷第200頁),並有本院114年聲搜字第1949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收據、現場暨扣押物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5年1月21日刑理字第1156008471號鑑定書等附卷可參(偵卷二第11至12頁、35至43頁、49至83頁、137至140頁,本院卷第95頁),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毒品罪所稱之製造毒品,除指對於各種原料或物料加工,而使成為具有成癮性、濫用性或對社會具有危害性之單一或複合成分麻醉藥品與影響精神之物質及其製品,或化合、調配同級或不同級品項毒品,而使成為另一種類具有上開特性物質之行為外,尚包括違反防制毒品危害蔓延之立法宗旨,而對毒品施予質變或形變之諸如:乾燥、研粉、固化、液化、氣化、純化(提煉或萃取)、賦型(壓錠或裝囊)或優化(除臭、增香、添味或著色)等加工過程,以上行為概為「(毒品)製造」之構成要件所涵攝(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4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所稱之「製造」毒品罪,不僅直接將毒品原、物料提煉製成毒品外,並包括以改變毒品成分及效用為目的之非法加工、提煉、配置等行為(如以毒品以外之物為原料,提製成毒品、將毒品精煉,或使用化學或其他方法將一種毒品製成另一種毒品等)。若單純以「物理方式」將各種毒品拼裝成另一種毒品,或改變毒品使用方法(如將毒品混合、於加工過程中分裝毒品,或為方便毒品者施用所為之改變毒品型態等),除應視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外,倘其行為本身已變更毒品之效果或使用方法,於過程中已造成對社會秩序或人體健康潛在威脅者,自應成立「製造」毒品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造」毒品之文義及內涵,並不以將毒品原物料產生化學或物理變化而成毒品為限,應視具體個案,尚包括將毒品物質予以加工或改製之行為。換言之,此等將毒品予以加工改製,倘產生使施用者便於施用或提高效果之成品,而違反防制毒品危害蔓延之立法宗旨,亦應屬之「製造」行為,始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相符。尤以近年來常見第三級、第四級新興毒品,常以「咖啡包」或「菸油」之形式流通氾濫,係以將單一或不同種類毒品粉末與調味粉(如果汁粉)予以混合後封口包裝而成(咖啡包),或將液態毒品添加香精(菸油),可達除臭、增香、添味或著色之優化效果,提高賣相、使其便於施用、增加施用口感等,可造成該毒品便於流通蔓延、對人體健康潛在危害,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製造」。而依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所述,其確有將依托咪酯菸油加入甘油或丙二醇、香精、風味調合油予以混合稀釋或加熱攪拌後,填充入空菸彈內,製成菸彈供己施用(偵卷二第27頁、115至117頁)。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調合菸油可增加口感、風味等語(本院卷第149頁),足見被告將所購得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菸油加入甘油、香精或調合油予以混合之目的,係為了達到適於施用之目的,堪認此調合過程已變更菸油原有特性,而達改善感官體驗之功效,並便利於施用,足以增加一般大眾得以施用之可能性,擴大其危害,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認其所為確已該當「製造」第二級毒品要件。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製造依托咪酯、異丙帕酯菸彈前之低度持有行為,為其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其製造後之持有行為,為製造行為之當然結果,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
㈣、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又若有2種以上法定減輕事由,仍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88年度台上字第1862號判決要旨參照)。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然同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相同,有欲對外販售牟利而有大量製造者,亦有僅止於吸毒者供自己施用者,其製毒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上,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較輕之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經查,被告本案製成之依托咪酯、異丙帕酯菸彈僅有6顆,數量不多,且尚無證據顯示除被告自述供己施用外,有何欲對外販售之情形,與大量製造以販售、散佈毒品予不特定人之毒梟相較,被告本案犯罪之情節尚非至惡,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之危害顯然較小。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且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堪認係因一時失慮而觸犯重刑,若令其與社會環境長時間隔絕,反而有礙其日後復歸社會之謀生及再社會化,對個人及家庭產生嚴重負面影響。本院審酌上情,認依前述規定減輕其刑後,被告所犯刑度仍達有期徒刑5年以上,與其犯罪之情狀相衡,仍屬失之過苛而不盡情理,不免予人情輕法重之感,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被告本案犯行,酌減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竟鋌而走險製造毒品,助長毒品散布,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甚鉅。且製造毒品為世界各國戮力查緝之萬國公罪,其所製造之依托咪酯、異丙帕酯菸彈足以使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所為殊值非難。惟考量被告本案製造之毒品數量非多,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犯罪之情節,及自述學歷為國中肄業、未婚,曾從事工地貼磁磚工作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抽驗檢出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編號9至15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或同時有依托咪酯成分等事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5年1月21日鑑定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各1份(偵卷二第137至142頁)在卷可查,均堪認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容器,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第二級毒品整體,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6至20、22至27、29至30所示之物,為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中供承明確(偵卷二第25至26頁),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據被告供稱係其朋友遺留之物(偵卷二23至24頁),編號6、8、21、28、31至33所示之物,則無證據顯示與被告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有何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瑄提起公訴,檢察官饒倬亞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編號 品名 數量 毒品毛重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140.2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包 ⑴3.83公克 ⑵3.85公克 ⑶2.13公克 ⑷0.68公克 ⑸0.71公克 3 吸食器 1組 4 玻璃球 1批 5 塑膠鼻吸球 1批 6 鏟管 2支 7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 6顆 8 已使用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 1批 9 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份菸油 1罐 42.13公克 10 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份菸油 1罐 15.59公克 11 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份菸油 1罐 9.68公克 12 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份菸油 1罐 34.44公克 13 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份菸油 1罐 60.87公克 14 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份菸油 1罐 63.46公克 15 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份菸油 6罐 ⑴6.3公克 ⑵6.93公克 ⑶8.64公克 ⑷12.25公克 ⑸6.86公克 ⑹7.9公克 16 風味調和油 5罐 17 分裝針筒 1批 18 分裝瓶 1批 19 分裝針頭 1批 20 菸彈底套 1批 21 分裝袋 1批 22 漏斗 1個 23 食用香精 1批 24 塑膠量杯 1個 25 電子磅秤 3臺 26 丙二醇 1罐 27 丙三醇(即甘油) 1罐 28 不明粉末 1袋 29 丙三醇(即甘油) 1罐 30 丙二醇 1罐 31 iPhone 13手機 1支 32 iPhone 7手機 1支 33 電子菸主機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