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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詐欺等(2026-01-19)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1-19 案號: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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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5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洧勳

吳佳蓁

吳盈潔

黃品華

陳璽宇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

第129號),被告五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犯罪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洧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偽造

之東方神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預存股款收據(金額新臺幣貳拾萬

元)及「陳建祥」名義工作證各壹紙沒收。

吳佳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偽造

之收據(金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蔡宛蓁」名義工作證各壹紙

沒收。

吳盈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偽造

之收據(金額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李莉珍」名義工作證各

壹紙沒收。

黃品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偽造

之千興投資現金存款收據(金額新臺幣伍拾玖萬元)及「王孟琪

」名義工作證各壹紙沒收。

陳璽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偽造

之千興投資現金存款收據(金額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莊聖

傑」名義工作證各壹紙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洧勳、吳佳蓁、吳盈潔、黃品華、陳璽宇五人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五人於本院審理中,均稱其等向告訴人沈說珠取款並未取得報酬,檢察官亦未提出積極證據足證被告五人確有因本案犯行取得報酬,為被告五人利益計,應認其等均未取得報酬。又被告五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而其中被告林洧勳、吳佳蓁、黃品華、陳璽宇未經檢察官訊問,然於警詢中均坦承起訴書所載客觀事實,本院認為被告林洧勳、吳佳蓁、黃品華、陳璽宇未能於偵查中即時自白,應有不可歸責之原因,爰就被告五人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予以減刑。

三、又被告五人就本案犯行並未取得報酬,已如前述,自無從就犯罪所得諭知沒收。又被告五人各自向告訴人收取之款項,雖均係洗錢之財物,然並無證據證明仍由被告五人保有,本院認為對被告五人諭知沒收顯屬過苛,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起訴檢察官就被告五人本案犯行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之刑,而到庭之公訴檢察官則依告訴人沈說珠各次受損之金額,具體求處被告林洧勳有期徒刑2年以上、被告吳佳蓁有期徒刑2年3月以上、被告吳盈潔有期徒刑2年8月以上、被告黃品華有期徒刑2年4月以上、被告陳璽宇有期徒刑2年7月以上之刑,本院審酌被告五人均係擔任詐欺集團處於最下游之提款車手角色,犯罪支配之程度較低,而遭查獲之風險最高,雖其等均坦承犯行,然考量其等參與詐欺集團行騙,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而告訴人財物損失甚重,惟被告五人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被告黃品華先前因擔任車手遭羈押,遭釋放後又重操舊業,再為本案犯行,惡性顯較其他被告為重;兼衡其等各自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其餘同案被告夏紹齊、陳孟為、李建璋、謝俊昇、陳有成、汪信杰被訴犯行,俟提解到庭後另行審結。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第4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29號被 告 夏紹齊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0號6樓

居○○市○○區○○街00號6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

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洧勳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

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佳蓁 女 OO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

居○○市○○區○○○路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

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孟為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鎮○路00號

居○○市○○區○○路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建璋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街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盈潔 女 OO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謝俊昇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有成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

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品華 女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00號O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

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璽宇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縣○○市○○路000巷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品勻律師(已解除委任)被 告 汪信杰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居○○市○○區○○○路000號OOO樓

之O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夏紹齊自民國112年8月30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飛機通訊軟體暱稱「薛主管」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係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手段,共同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竟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負責向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夏紹齊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697號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夏紹齊加入該詐欺集團後,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8月間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沈說珠佯稱:「可參與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沈說珠陷於錯誤,於112年9月18日18時4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予夏紹齊,夏紹齊則提供自行列印蓋有「東方神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偽造印文之收據,並偽簽「陳百祥」署名及蓋印印文後交予沈說珠收執,夏紹齊並出示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偽造之工作證供沈說珠拍照,另將30萬元轉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法隱匿犯罪所得,足生損害於東方神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百祥,夏紹齊因而獲利5000元。

二、林洧勳自112年10月間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飛機通訊軟體暱稱「小蝴蝶」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係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手段,共同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竟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負責向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林洧勳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營偵字第279號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林洧勳加入該詐欺集團後,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8月間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沈說珠佯稱:「可參與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沈說珠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16日9時4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交付現金20萬元予林洧勳,林洧勳則提供自行列印蓋有「東方神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偽造印文之收據,並偽簽「陳建祥」署名及蓋印印文後交予沈說珠收執,林洧勳並出示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偽造之工作證供沈說珠拍照,另將20萬元轉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法隱匿犯罪所得,足生損害於東方神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建祥。

三、吳佳蓁自112年10月間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飛機通訊軟體暱稱「胡迪」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係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手段,共同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竟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負責向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吳佳蓁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3374號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吳佳蓁加入該詐欺集團後,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8月間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沈說珠佯稱:「可參與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沈說珠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27日18時4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交付現金50萬元予吳佳蓁,吳佳蓁則提供自行列印蓋有「東方神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偽造印文之收據,並偽簽「蔡宛蓁」署名及蓋印印文後交予沈說珠收執,吳佳蓁並出示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偽造之工作證供沈說珠拍照,另將50萬元轉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法隱匿犯罪所得,足生損害於東方神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蔡宛蓁。

四、陳孟為自112年8月間起,加入自稱「江家豪」、「郭靖廷」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係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手段,共同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竟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負責向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陳孟為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0562號、第24260號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陳孟為加入該詐欺集團後,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8月間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沈說珠佯稱:「可參與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沈說珠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1日19時4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交付現金70萬元予陳孟為,陳孟為則提供自行列印蓋有「東方神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偽造印文之收據,並偽簽「吳俊億」署名及蓋印印文後交予沈說珠收執,陳孟為並出示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偽造之工作證供沈說珠拍照,另將70萬元轉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法隱匿犯罪所得,足生損害於東方神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吳俊億,陳孟為因而獲利1萬4000元。

五、李建璋自112年10月間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係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手段,共同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竟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負責向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李建璋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3810號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李建璋加入該詐欺集團後,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8月間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沈說珠佯稱:「可參與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沈說珠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7日10時5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交付現金275萬元予李建璋,李建璋則提供自行列印蓋有「東方神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偽造印文之收據,並偽簽「李育宏」署名及蓋印印文後交予沈說珠收執,李建璋並出示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偽造之工作證供沈說珠拍照,另將275萬元轉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法隱匿犯罪所得,足生損害於東方神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育宏。

六、吳盈潔自112年11月間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飛機通訊軟體暱稱「財神」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係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手段,共同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竟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負責向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吳盈潔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486號判決有罪確定,不在本件起訴範圍)。吳盈潔加入該詐欺集團後,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8月間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沈說珠佯稱:「可參與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沈說珠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13日18時5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交付現金180萬元予吳盈潔,吳盈潔則提供自行列印蓋有「東方神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偽造印文之收據,並偽簽「李莉珍」署名及蓋印印文後交予沈說珠收執,吳盈潔並出示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偽造之工作證供沈說珠拍照,另將180萬元轉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法隱匿犯罪所得,足生損害於東方神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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