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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詐欺(2026-06-25)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6-25 案號:易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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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陳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緝字第6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8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A08明知線上遊戲「星城Online」會員暱稱「龍軒轅」帳號係以其所申辦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申辦,而現今社會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不法份子常利用他人名義所申辦之各類金融帳戶、行動電話門號、遊戲帳號等實施詐術,用以獲取犯罪所得並躲避偵查機關之追查,並明知申請遊戲帳號使用乃輕而易舉之事,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所申辦之遊戲帳號使用之行徑常與實施財產犯罪間有密切相關,依一般社會經驗,可預見將自己所申辦之遊戲帳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竟仍基於縱使如此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請使用之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線上遊戲「星城Online」會員暱稱「龍軒轅」帳號資料,借予「蔣李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光頭」),而容任「蔣李偉」實施詐欺犯罪使用。嗣蔣李偉取得上開線上遊戲之會員帳號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113年1月17日前某時,以暱稱「Ryan Lee」在臉書社團「特戰英豪 安全交易社」,刊登販賣遊戲帳號之不實訊息。嗣鄭姓少年(100年生,姓名、年籍詳卷)於113年1月17日12時11分許,在上開臉書社團瀏覽上開訊息後,即信以為真,與「蔣李偉」聯繫並約妥交易方式及價額,並依「蔣李偉」之指示於113年1月24日8時35分許,至臺南市○○區○○街000號「7-11永玉門市」,購買新臺幣(下同)1,490元之GASH POINT點數卡,再將該點數卡之序號、密碼拍照上傳予「蔣李偉」。「蔣李偉」於同年月24日19時47分許,將上開GASH POINT點數儲值至A08所申辦之前揭遊戲帳號後,即置之不理,鄭姓少年察覺受騙後,乃由其法定代理人鄭○坤報警處理,因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鄭○坤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下列所引各項證據既未經被告A08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或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何不當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上開遊戲帳號係其申辦,惟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不能理解為什麼借給別人遊戲帳戶會變成幫助詐欺云云(見本院卷第38頁)。

二、經查:

(一)告訴人鄭○坤之子即鄭姓少年(下稱被害人)於臉書社團見刊登販賣遊戲帳號之訊息,與對方聯繫並約妥交易方式及價額後,依對方之指示購買1,490元之GASH POINT點數卡,並將該點數卡之序號、密碼拍照上傳予對方;上開不詳人並於113年1月24日19時47分許,將上開GASH點數儲值至被告所申辦之前揭遊戲帳號後,即置之不理,未依約與被害人完成交易等情,業據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訴明確,並有告訴人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GASH POINT點數卡使用須知(顧客聯)、被害人與「Ryan Lee」之對話紀錄、臉書社團「特戰英豪安全交易社」截圖 (見警卷第3至7頁)、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本案GASH訂單編號儲值流向、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卷第9至13頁)附卷可憑,足認被告申請使用之上開遊戲帳號確遭人持以對被害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使用,而有助成詐欺之情事,堪以認定。

(二)本案「星城Online」遊戲帳號確係被告申請使用,且被告確有將前揭遊戲帳號交予他人使用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偵卷第37至38頁)。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近年來網路遊戲盛行,因遊戲玩家有向遊戲業者儲值、購買點數卡之需求,玩家間亦常有寶物或遊戲幣之交易,為確保玩家身分資料,遊戲業者在受理玩家申請遊戲帳號時,均要求須綁定手機門號或名下其他第三方帳號諸如臉書、Google、Apple ID等,目的即在控管遊戲帳號之身分,避免詐騙犯罪者浮濫申請帳號而利用遊戲帳號遂行犯罪,此情應為遊戲玩家在申請帳號時所知曉。且一般人申請遊戲帳號並非難事,如非供犯罪之非法使用,自無置自己名義之遊戲帳號不用,反而向他人借取遊戲帳號使用。從而,遊戲帳號尚須綁定手機門號或名下其他第三方帳號使用,具有高度專屬性,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隨意提供予他人使用,一般人皆有妥為保管遊戲帳號資料,防免他人任意登入使用之認識。復參以邇來不法份子利用他人所申辦之金融帳戶、行動電話門號、遊戲帳號等,對被害人實施詐術,藉以獲取犯罪所得並躲避偵查機關之追查,此種以他人帳號資料實施犯罪之類型層出不窮,並廣經媒體披載,凡對社會動態非全然不予關注者均能知悉。被告於案發時已年滿50歲,自陳學歷為高中肄業、離婚、育有一女,在工地從事粗工(見本院卷第66頁),堪認被告具備一般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尚非初入社會懵懂無知或與社會長期隔絕之人,對於上情自難諉為不知。況被告於審理中亦供陳:「蔣李偉」當初說不會亂用(遊戲帳號),如涉及詐騙,遊戲公司會把帳戶停掉等節(見本院卷第39頁),此由足認被告對於將自己申辦之遊戲帳號交付予他人使用,可能遭從事不法之用,確實有所預見。但被告不顧他人可能因此受害,仍將其名下遊戲帳號提供與真實身分不詳、無任何信任基礎之人,益徵被告主觀上具有縱取得其遊戲帳號之人以之作為詐欺取財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甚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難認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至被告雖聲請傳喚「蔣李偉」到庭證明其確實有將前揭遊戲帳號借予「蔣李偉」使用,「蔣李偉」當初並有說不會亂用等情(見本院卷第39頁)。惟被告無法提供「蔣李偉」之真實姓名與聯絡方式,本院無從傳喚,併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提供線上遊戲「星城Online」會員暱稱「龍軒轅」帳號資料予他人使用,使取得上開帳號資料之人得以向被害人詐騙取得GASH POINT點數,而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則被告顯係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以外行為,而對不詳詐騙犯罪者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應屬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係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現今詐騙案件猖獗之情形下,猶隨意將名下遊戲帳號交予他人使用,使不法之徒得以憑藉其遊戲帳號行騙,以此隱匿真實身分,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行為實有不當;兼衡被告犯本罪之動機、目的、行為手段、自述之學歷、家庭狀況、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害人遭詐騙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否認因提供前揭遊戲帳號而獲有對價,被告既無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提起公訴,檢察官A07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