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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26-08-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6-08-17 案號: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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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38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昕弦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8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昕弦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吳昕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15日前某日,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欲供己施用而非法持有之。嗣因吳昕弦將附表所示之物藏放於其以不知情之友人呂以雋名義向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租用之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內,又因其逾租用期限未返還該車,經上開公司人員於114年5月15日9時3分許尋回該車後,由上開公司員工杜維哲整理車內遺留物品後於114年7月17日送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處理,經員警發現其內有如附表所示之物,乃循線查悉上情。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被告吳昕弦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告友人呂以雋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證人即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杜維哲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拾得物案陳報單。

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㈥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車輛出租單。

㈦114年8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5727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㈧扣案物品及採證照片。

㈨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依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列為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雖稱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其施用後所剩餘,然被告亦陳明其該次施用毒品行為未經驗尿(參偵卷第40頁反面),即無可能追訴該等犯行,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自無從為其他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單獨論罪,併此指明。

㈢爰審酌被告已有數次毒品相關前科,仍不思悛悔,又無視政府禁制毒品之政策及決心,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所為易滋生其他犯罪,對社會治安具有潛在危險性,影響整體社會秩序,實屬不該,亦顯見被告漠視法紀之心態,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不諱,兼衡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數量,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或檢驗前毛重各如附表所示乙節,有前引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查(警卷第61至63頁),核均屬第二級毒品無訛;而附表所示裝有甲基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包裝袋、吸食器或針筒,縱於檢測時將其內甲基安非他命取出,勢仍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附表所示之器物與其內檢驗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或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其餘扣案物品因無證據足證與本案有何關連,無從以本判決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琦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各為1.312公克、1.405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只(檢驗前毛重各為0.125公克、0.321公克,鑑定後僅餘沾附袋上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 3 內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批 4 內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針筒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