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2026-06-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01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7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 告 林昇璋林祈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所載「最高限額5,000,000元」應補充更
正為「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5,0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原告聲請裁定將原判決附表所載「最高限額5,000,000元」更正為「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5,000,000元」,核與卷內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內容相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