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58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蔡承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對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朴子分行及布袋郵局之存款債權,及查詢相對人之勞保投保等資料。惟相對人對第三人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另指明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朴子分行及布袋郵局均址設嘉義縣,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