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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依職權裁定免責(2026-07-08)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8 案號:消債職聲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莊芳怡

代 理 人 楊淳涵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王姿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清算程序終止

後移送裁定免責,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所為之裁

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關於「莊方怡」之記載,更正

為「莊芳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芳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