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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履行契約(2025-1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龍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70號

原 告 安永明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龍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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