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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懲罰性違約金(2025-11-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斑尼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7號

原 告 斑尼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懲罰性違約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9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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