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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5-11-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24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博徽

代 理 人 林建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

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黃朝錶 彰化商業銀行 新營分行 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月15日 60,480元 QN432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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