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選派檢查人(2026-07-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1
案號: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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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龍祺
相 對 人 典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材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公
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1項所定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
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