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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5749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子能

債 務 人 賴莊玉姐賴建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二人之投保資料,然債務人等之住所地在嘉義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彼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