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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買賣價金(2026-07-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87830號

債 權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送達代收人 吳淑霞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陳維國即陳義采間給付買賣價金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5年7月2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15年3月16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