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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7-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8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嘉偉

相 對 人 王靜萍

蕭瑀萱

債 務 人 翁健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翁健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39,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5年10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翁健洺於

①105年10月31日

②105年12月1日

③107年8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

①32,500,000元

②19,500,000元

③1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

①120年10月31日

②120年12月1日

③122年8月2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翁健洺自

①114年9月30日

②114年10月1日

③114年9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

①24,435,763元

②15,862,905元

③12,388,76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翁健洺雖已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王靜萍、蕭瑀萱,惟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各1件、借據影本3件、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授信約定書、借款條件變更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7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惟渠等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學東段 554 181.60 全部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學中段 783 956.50 全部 003 臺南市 安南區 學中段 783-1 207.50 全部 004 臺南市 安南區 學中段 783-2 985.84 全部 005 臺南市 安南區 學中段 783-3 193.82 全部 006 臺南市 安南區 學中段 784 1656.31 全部 007 臺南市 安南區 學中段 784-1 1640.65 全部 備註 相對人王靜萍、蕭瑀萱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