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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4-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8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澤翔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黃朝新

相 對 人 澤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銘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澤翔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金錢債務及因信託契約所衍生之金錢債務、及其衍生之債務,含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2年2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112年2月18日日向聲請人借款

①155萬元

②845萬元,借款期限至

①119年2月18日

②115年2月18日止,

①按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付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

①114年12月18日

②114年12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依約定

①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②借款已屆期,尚欠本金共

①959,970元

②845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票、授信合約書、動用申請書(放款類)、無紙化報表管理系統等影本、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於115年4月1日寄存送達於相對人所在地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據。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11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鹽中 1079 234.33 全部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合計 陽台 001 587 臺南市○○區○○街000號 1079 三層鋼筋混凝土造工業用 153.70 86.31 86.31 326.32 6.57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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