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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6-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5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林玉倫

相 對 人 廖悅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廖悅家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定新臺幣(下同)

①2,400,000元

②300,000元

③1,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

①132年9月11日

②135年11月10日

③139年1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廖悅家於

①102年9月14日

②105年11月16日

③109年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

①2,000,000元

②600,000元

③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

①117年9月14日

②115年11月16日

③124年1月1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4年12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773,03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繳息記錄期數查詢、繳息明細查詢等影本各3件,貸款借據、借款約定書、貸款契約確認書、貸款契約總約定書、貸款契約書、匯款明細、郵局存證信函用紙、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各1件,及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永信段 395 324.23 10000分之704 002 臺南市 永康區 永信段 397 67.11 全部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四 合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材料及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層 計 位 範圍 001 801 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45.57 45.57 43.39 43.39 177.92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