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6-23)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吳熾松、陸顗文
相 對 人 楊華川
債 務 人 億川宏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凱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楊華川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億川宏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進出口外匯業務、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9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楊華川於113年11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3,676,387元,借款期限至133年11月4日止,分240期,按期付息,按期平均攤還本金及按前期餘額計付利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又相對人楊華川另有共同簽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2份,願負責連帶清償債務人億川宏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聯潁企業有限公司最高授信額度各14,000,000元、5,000,000元範圍內,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暨其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詎相對人自115年5月4日起未依約繳付利息與攤還本金,且債務人億川宏業有限公司、第三人聯潁企業有限公司各於115年4月3日、115年4月10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尚欠本金共15,332,62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貸申請書暨約定書等影本各1件,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影本2件,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影本3件,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各4件,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