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7-10)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鄭岑霈
債 務 人 廉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登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鄭岑霈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廉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8月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廉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分別於
①111年8月11日
②113年8月5日
③114年5月27日邀同
①第三人閎騰市地重劃有限公司、鄭筑瀠、蔡宗憲、鄭登文、陳美雀
②第三人閎騰市地重劃有限公司、億家市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蔡宗憲、鄭筑瀠、鄭登文
③相對人鄭岑霈及第三人翝騰興業有限公司、億家市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鄭筑瀠、鄭登文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買賣契約,總價款
①57,120,000元
②25,128,000元
③25,824,000元,約定
①自111年9月12日起至118年8月15日止
②自113年9月15日起至117年8月15日止
③自114年6月30日起至118年5月30日止分期付款,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
①債務人廉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閎騰市地重劃有限公司、鄭筑瀠、蔡宗憲、鄭登文、陳美雀
②債務人廉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相對人鄭岑霈及第三人閎騰市地重劃有限公司、億家市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蔡宗憲、鄭筑瀠、鄭登文、陳美雀
③債務人廉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相對人鄭岑霈及第三人翝騰興業有限公司、億家市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鄭筑瀠、鄭登文、陳美雀分別於
①111年8月11日
②113年8月5日
③114年5月27日共同簽發面額
①57,976,000元
②25,128,000元
③25,824,000元,到期日均為115年4月29日之本票3紙,然債務人於115年4月間發生違約,依約定全部視為到期,尚欠本金共64,638,000元及其利息0,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買賣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南區 日新段 738 166.98 全部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四 屋 合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頂 積 材料及 突 建築 出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層 物 計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996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4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96.85 98.95 83.98 80.44 20.54 380.76 鋼筋混凝土造 34.22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