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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2026-08-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31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創世紀再生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960號

聲 請 人 楊丁發

相 對 人 創世紀再生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雲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為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分別定有明文。茲查本件三件本票之發票地均為:高雄市○○區○○街000號4樓、高雄市○○區○○街00○0號,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
附表:115年度司票字第296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臺幣) 001 115年7月2日 4,070,000元 115年8月1日 CH387264 移送高雄地方法院 002 115年7月5日 4,570,000元 115年8月6日 CH387266 移送高雄地方法院 003 115年7月18日 2,710,000元 115年8月19日 CH387265 移送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