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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6-07-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1 案號: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興斌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38號

聲 請 人 BONSOL FRANCIS OCAMPO(中文姓名:法藍)

BATTAD JEFFREY TAMAYAO(中文姓名:巴塔)

ESCAMELLAS JORDAN PEREZ(中文姓名:培瑞)

LLARENA JERICHO CASTILLO(中文姓名:杰立)

LIZCARRA RAFFY YABOT(中文姓名:拉斐)

LEYBA JOEL CARANDANG(中文姓名:明軍)

MEJAS BENJOR BERADOR(中文姓名:班喬)

ARELLANO MELANIE CANNING(中文姓名:美拉妮)

ORIGEN NERIE LALOMA(中文姓名:尼力)

MICMIC RAMIL NINTO(中文姓名:拉密)

GAFFUD JANSEN RENZ MANUEL(中文姓名:詹生)

NGUYEN THI HIEN(中文姓名:阮氏賢)

VU THI HA(中文姓名:武氏河)

NGUYEN VAN HOA(中文姓名:阮文和)

上14人共同

代 理 人 楊汶斌 律師

相 對 人 興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誠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誠斌為相對人興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相對人業已解散,有相對人之變更登記表影本1份在卷可按;原法定代理人王誠斌之代理權業已消滅。茲因當事人均不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相對人之清算人王誠斌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