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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6-07-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2 案號: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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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張桃

法定代理人 余美惠

相 對 人 余佾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聲請人不知情之情形下,將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501建號建物移轉登記於被告名下,致聲請人無法居住,聲請人為此對相對人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聲請人本應繳納訴訟費用,惟聲請人為28年生,生活困難,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之中華郵政存摺交易明細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15年度補字第65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依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示,聲請人於民國114年度無所得,名下固有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1筆,財產總額新臺幣120,470元,惟該公司股票已下市,難期其得即時處分變現以繳納訴訟費用,且聲請人年邁,已逾86歲,是聲請人主張其窘於生活,無資力負擔本件訴訟費用,尚非無據。復觀之聲請人所提起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難謂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