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8-31)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雨旋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A01自民國115年8月3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A01積欠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2,026,518元,因無法清償債務,於民國115年3月間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並於115年4月30日調解不成立,因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115年3月2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業經本院調閱115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45號卷宗核閱無訛。
㈡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3年度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資料為證。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
㈢又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上述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8月31日下午4時整公告。
①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4,837元
②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695元
③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740元
④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42,329元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4,608元
⑥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1,799,036元
⑦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486元 ⑵有擔保或優先權
①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0,434元 總金額合計:2,690,165元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26,992元(○○股份有限公司)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 :18,618元 最近1年臺南市政府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 扶養費用:8,211元 未成年子女1名。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65元 郵局存款。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聲請人每月收入26,992元,扣除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扶養費8,211元之後,餘額為163元。聲請人現積欠之債務共2,690,165元,以聲請人每月結餘163元返還上述債務,不計算其後衍生之利息,所需清償時間,已較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規定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6至8年之履行期限為長【計算式:2,690,165元/163元/12月≒1375年】,並非短期內得全數清償完畢。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