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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2026-06-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5 案號: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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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劉慶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王水清破產宣告事件(本院108年度破字第4號),

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破產人王水清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150,00

0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狀所載。

二、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左列各款,為財團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為使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得受分配,自應許其於破產程序終結前,向法院聲請核定其報酬。又法院為破產管理人報酬之核定,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就該事件所費時間、同業標準、破產管理人之地位及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況而為裁定。

三、經查:

㈠王水清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日以108年度破字第4號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已於111年5月27日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申報債權期間定於111年6月30日屆滿,並於115年5月11日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等情,業經調閱本院108年度破字第4號、111年度執破字第1號卷宗核閱無訛,故聲請人依破產法第84條規定,向本院聲請核定其擔任王水清破產管理人之報酬,自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擔任破產管理人迄今歷時4年餘,出席2次債權人會議、並有從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工作。又本件破產債權人有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共3人,其等已申報之破產債權並經管理人核定數額為新臺幣(下同)69,937,044元,而破產財團僅現金256,278元,須進行不動產拍賣之換價程序,然尚非複雜,未涉較繁雜之訴訟或追償程序;再參以律師同業標準,並衡量聲請人處理本件破產事件過程所費之時間、心力、執行之成效、破產程序尚有後續事項需辦理等一切情事,認聲請人之報酬應以150,000元為適當。

四、依破產法第8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