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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贈與行為等(2026-08-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徐一帆林志維

被 告 邱雅婷邱瑞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

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原告係依民

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臺

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153建號

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所為贈與之債

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且被告邱瑞益應將系爭房

地於民國114年4月23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以使其對

被告邱雅婷之債權得獲清償。而觀諸原告所提出本院債權憑證所

載其得向被告邱雅婷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萬元,及

自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則

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應為215萬元,及自114年4月30日起至起

訴時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惟本件原告請求撤銷債權

行為及物權行為之系爭房地,其訴訟標的價額僅為411,867元【

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334.93平方公尺×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

值58,170元/平方公尺×持分165/10000)+(系爭建物115年期課

稅現值90400元)=411,867元(元以下4捨5入)】,顯低於原告

主張之債權額。是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即應依系爭房地之標的價額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411,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