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損害賠償(2026-07-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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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73號
原 告 愛爾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貞華
被 告 研醫明診所
法定代理人 楊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
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
文、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因財產權
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
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非因財產
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數額,加徵10
分之5。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屬於
財產上之請求,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第2項請求被告應
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回復原狀處分,其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之請求(最
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裁判費4,500
元。從而,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6,000元(1,500元
+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當
事人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時,關於本裁定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規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