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工程款(2026-07-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戴文封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吳昌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秝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735萬1,3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萬3,26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