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8-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13號
原 告 陳宏謀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8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
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
,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林芳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