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8-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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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15號
原 告 陳淑媖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心怡、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謝昌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4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8,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