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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2026-07-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0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102號

原 告 曾碧蓮

訴訟代理人 蔡鈞如律師鄭淳晉律師紀竣豪律師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就附表所示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塗銷附表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所有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640)、同段1244建號建物、同段1245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系爭房地設有如附表所示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惟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並不存在,系爭抵押權因而失所附麗。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對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圓滿有所妨害,原告得請求被告塗銷之。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房地上有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然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塗銷,足知原告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不安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㈡按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債權存在時,應由被告就債權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原告為系爭房地所有人,系爭房地於79年11月2日設定系爭抵押權,有系爭房地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5-60頁),堪認為真。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依上開說明,應由被告就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然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應可採信。

㈢按抵押權之成立,以有擔保之債權存在為前提。債權若不存在,抵押權亦不成立,縱有抵押權登記,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65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業經認定如前,基於抵押權從屬性原則,系爭抵押權應歸於消滅。系爭房地仍有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外觀存在,自屬妨礙原告就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圓滿行使狀態,是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核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訴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抵押權設定內容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79年 字號:台南土字第048166號 登記日期:79年11月2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債權擔保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768,000元 存續期間:自79年10月30日至109年10月29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13 設定權利範圍:10000分之640 證明書字號:79南所他字第014601號 共同擔保地號:南門段1163 共同擔保建號:南門段1244、1245 2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段000巷00號4樓之6)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79年 字號:台南土字第048166號 登記日期:79年11月2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債權擔保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768,000元 存續期間:自79年10月30日至109年10月29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1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證明書字號:79南所他字第014601號 共同擔保地號:南門段1163 共同擔保建號:南門段1244、1245 3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段000巷00號4樓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