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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6-06-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235號

原 告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1,7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5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