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消費款(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50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劉成唐即劉香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7,
911元(計算式:本金468,349元+民國100年4月3日前利息121,08
0元+100年4月3日前違約金4,350元+100年4月3日起至起訴前之利
息424,131元=1,017,91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93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