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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損害賠償等(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570號

原 告 國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遠達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劉進山(附載脫產已變更:劉其泰)

,未記載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華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均難認已合法起訴;分公司係

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實務見

解固認有當事人能力,然分公司與總公司實際上仍屬同一法人,

原告併列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華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有起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情形,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曾盈靜

附註:用比較直白易懂的話來講,原告應該明白記載被告遠達營

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是劉進山或劉其泰,不能夠記載為劉進

山,同時記載脫產已變更為劉其泰,這樣法院無法確定原告到底

是列誰為被告遠達營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原告也不能夠同

時告總公司與其分公司,只能依據個案具體情形告其中1個並應

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夠叫法院職權調查。這些雖然是法院職

權調查事項,但也是原告起訴應該具備的程式,如果原告起訴不

合法,經法院裁定後仍不補正,法院只能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