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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股份轉讓價金(2026-06-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30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原 告 曾忠信曾子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陳妍蓁律師陳思紐律師

被 告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振澤 住○○市○○區○○000○0號 居臺南市○里區○○街000巷00弄00號

被 告 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宓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份轉讓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16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於本件訴訟主張抵銷之債權,刻由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16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審理中,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該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