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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6-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11 案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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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蔡玉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卷宗審認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4月27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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