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7-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10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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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徐佳鳳(即徐龍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於民國113年9月15日遺失,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公示催告。申報期間已於115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聲請人就繼承已提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股份分配同意書為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股票附表:115年度除字第10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2-NX-19605-1 1 200 002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2-NX-23844-3 1 150